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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 解放军南京45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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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 解放军南京454医院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 解放军南京454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说 明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具体实际, 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及补充。为方便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时了解有关规定,我办编写了《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供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使用。敬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仔细阅读,正确理解,严格执行。 白下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 1 目 录 一、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分类...
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 解放军南京454医院
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 解放军南京454医院 南京市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说 明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具体实际, 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及补充。为方便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就医时了解有关规定,我办编写了《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供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使用。敬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仔细阅读,正确理解,严格执行。 白下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二月 1 目 录 一、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分类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五、定点医院的变更 六、医疗备用金 七、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八、门诊就医和住院的要求 九、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的审批、报销 十、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的报销标准 十一、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要求 十二、白内障超声乳化术报销规定 十三、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规定 十四、心脏系例手术的报销规定 十五、器官移植的报销规定 十六、妇女围产期保健的报销规定 十七、家庭病床的报销规定 十八、外地探亲、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医药费报销的规定 十九、特约人员需要代取药的有关规定 二十、特约人员医疗证、印章遗失的规定 二十一、民政退休人员的报销时间和地点 二十二、处罚 二十三、附则 二十四、定点医院 二十五、用药范围 2 白下区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 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家庭病床费)。 2、因公国内出差或国内探亲期间(须持单位证明),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等引起伤残的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除外)。 4、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申请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5、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1、《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3版、《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9年版及2001年增补文以外的药品和自购药品。 、未列入公费医疗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x-2 刀、r-刀),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CEBCT、超高速C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 3、在非定点部队医院、厂矿医院、学校医院、个体诊所、社会办医等医疗单位发生的一切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护理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处置费、垃圾费、宣传教育指导类费用、“三特”审批单、各类清单打印费、图文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储血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药材费、药品加工费等。 5、各类整容、矫形、健美手术的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安装假肢、假眼、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选配拐杖、电子磁疗用品、按摩器具、药枕,镶牙、洁齿、烤瓷、种植牙、配镜(包括验光费)及各种特殊检查中使用录像带的费用。 6、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7、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用,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8、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9、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的费用。 10、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1、跨年度超过二个月的个人医疗费。 1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性病治疗的医疗费用。 1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的医药费用。 15、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3 三、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分类 1、特约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以下简称特约人员): 特约人员到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凭《南京市干部保健医疗病历》记帐,医院每月报公费医疗办公室。 2、普通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以下简称普通人员): 普通人员用现金就医,回单位报销。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1、特约人员的医院选定按照南京市干部保健处有关文件执行。 2、普通人员可在南京市内所有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综合性医院(军队医院只含八一医院和四五四医院)中,选定其中一所三级医院、一所二级医院和一所一级医院(包括由原一、二级医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人员必须在本区范围内选定一、二级医院,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常住地点自愿选定。专科医院就诊,除急诊或住院外必须有定点医院转诊;江苏省中医院为中草药取药定点医院(必须转诊)。 3、所有人员到非定点医院就诊,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后,到单位备案;急诊 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及时到单位备案,按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定点医院的变更 1、定点医院选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住址变迁等不可克服的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报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更。 2、特约人员可于更换医疗证时变更定点医院。 六、医疗备用金标准 1、特约人员1000元/人?年,备用金若有节余,年终将节余部分返还给个人。 2、普通人员:在职人员500元/人?年,退休人员600元/人?年,每年的第一季度核发到个人。民政退休人员备用金若有节余,年终将节余部分返还给个人。 七、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1、普通人员个人医疗费支出超过备用金标准报销时,按实际支出计算个人自付数。超支分担的标准是: (1)工龄在10年以内,自付20%; (2)工龄在11年以上20年以内,自付15%; (3)工龄在21年以上30年以内,自付10%; (4)工龄在31年以上和退休人员,自付5%; (5)在职人员年门诊医疗费支出每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自付率(如超过1000元以上的,增加10%;超过1500元以上,增加15%;超过2000元以上,增加到20%为止。) 4 退休人员年门诊医疗费支出500元以内自付5%。超过500元自付10%。 2、普通人员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生育各类手术费用、肾衰竭透析费用、精神病和恶性肿瘤(由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5%。 3、普通人员所用药品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内的,在个人原有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自付率报销。 4、特约人员所用的药品在《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1999年版及2001增补文内的,交现金,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按80%报销。 5、新增的18种用于恶性肿瘤治疗的药品(目录附后),按80%报销。 6、所有人员因急诊或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去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人员,在个人原有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自付率报销。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费用由个自付。 7、所有疾病在检查和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进口(合资)材料如: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各种器官支架、导管等,离休人员报销60%,其他人员报销40%。 八、门诊就医和住院的要求 、特约人员就诊挂号时应主动出示《南京市干部保健医疗病历》,取药时在1 取药单或双处方的第二联上加盖由公费医疗办刻制的私章。住院期间,病历一律上交所住医院保管。 2、普通人员就诊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白下区公费医疗病历》,门诊处方量,实行“急三慢七”,即急性病三天药量,慢性病七天药量。处方金额每日限80元之内(中药汤剂、不能拆零药品、输液除外),对需要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适当放宽。 3、以上两类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自费处理。出院时带药限三天量,超出部分在审核时扣除。 九、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的审批、报销 1、普通人员使用特殊检查(单项检查费用?100元)、特殊治疗(一个项目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100元)、特殊用药(用药范围内注有?号的药品、进口或合资药品及控制类药品),必须由医疗单位签发《南京市地区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在申请医院医务处(科)盖章,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做检查、用药、治疗。急诊病人可先就诊,一周内补办申请,无申请审批或出院时再补办者不予报销。特殊检查个人自付30%;特殊用药、特殊治疗个人自付20%。扣除自付部分后的特殊费用不再与工龄挂钩。 2、特约人员使用特殊用药不需要审批,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200元以上的由医疗单位签发《申请单》,申请医院医务处(科)盖章,所在单位确认盖章,最后由医院保管、备案。(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包括:区属离休、退休人员在区老干部局;在职人员在现任工作单位;民政局所属军队干休所人员在各军干所)。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器官移植,实施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检查、治疗及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医院医务处(科)盖章、所在单位确认、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 5 十、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的报销标准 1、特约人员最高可报35元/床?日,干部病房最高可报50元/床?日,普通人员住院床位费最高可报30元/床?日。层流病床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物价标准执行,报销80%; 2、诊疗费按每一门诊人次或每一住院床日标准报销,三级医院3.5元,二级医院2.5元,一级医院1.00元。 、护理费按现行等级标准报销,重症护理、特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费用3 报销80%。 十一、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要求 普通人员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电脑打印发票、双处方或药品清单在本单位报销(电脑打印发票、药品清单与门诊病历不相符或无门诊病历记录者不予报销)。住院病人出院后,持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费明细结算清单及《申请表》,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回单位报销。 十二、白内障超声乳化术报销规定 白内障超声乳化术每例报销2300元(不含晶体费、药品费、床位费、诊疗费、等级护理费),人工晶体离休人员按1000元/只报销,其他人员按600元/只报销。 十三、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规定 安装心脏起博器离休人员按15000元/个报销,其他人员按10000元/个报销。 十四、心脏系例手术的报销规定 心脏系例手术费用报销不再限价 1、特约人员根据《宁公医(1999)第6号》、《宁干保委办(2006)6号》文件精神执行。 2、普通人员按正常住院审核后报管委会。 十五、器官移植的报销规定 各类器官或组织源不予报销;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骨、血管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用不予报销。器官移植必须本人先申请,同时办理特殊治疗审批手续,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区公费办调查核实的费用限价报销。 十六、妇女围产期保健的报销规定 妇女围产期(怀孕至满月)保健,应按市卫生局妇幼部门印制的保健卡上指定的项目检查(初次检查:一般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尿糖、肝功能五项、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中晚期检查:一般检查、血常规、尿常规)。非病情需要而增加的检查项目费用自理。围产期的健康教育费、建卡费、电话费、访视费等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6 十七、家庭病床的报销规定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为: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病人、中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期及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等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某些困难,不能住院的患者。 凡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的病人,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即由经治医生填写《南 京市公费医疗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本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公费办审批,区公费办批准后发给《南京市公费医疗病人家庭病床证明》交医疗单位填写结算。家庭病床每期不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可办理续床手续。凡治愈、好转、转院者,应及时办理撤床手续。家庭病床费每3个月结算一次,凭结算清单、药品清单及有效发票到本单位报销,其医疗费个人按工龄挂钩及递增比例自付,特殊费用按特殊审批规定报销。 十八、外地探亲、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医药费报销的规定 1、特约人员如需要去外地探亲或居住,需提出书面申请到区公费医疗办备案,将特约医疗证交区公费医疗办登记保存,暂停在本市使用。 2、普通人员如外地探亲、退休回原籍或与外地子女长期生活,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公费医疗办审批(手续需一年办一次)。 、所有人员在外地只能选择一所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综合性医院就诊,在3 外地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垫付现金,按南京规定审核报销。(凭病历、有效发票、双处方或药品清单)。在外地期间,停止南京医疗费用报销(记帐)。 特约人员需要代取药的有关规定 十九、 特约人员确因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需要家属(代理人)代取药的,由家属凭《南京市干部保健医疗病历》到相应单位办理《委托证明》(区属离休、退休人员在区老干部局;民政局所属军队干休所人员在各军干所;在职人员在区公费医疗办公室) 《委托证明》有效期三个月,由指定的一名家属(代理人)到一所定点医院取药。取药时应主动出示代理人和享受人的有效证件、《委托证明》、《南京市干部保健医疗病历》方可记帐、取药。 二十、特约人员医疗证、印章遗失的规定 特约人员若不慎将医疗证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持登报声明和单位盖章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一个月以后予以补办新的医疗证,登报费用和补证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遗失人自理。印章遗失后应及时到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补刻,补刻费用自理。 二十一、民政退休人员的报销时间和地点 1、报销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完整周的周二(病历号为双号)、周三(病历号为单号)两天,(上午8:30 --11:30;下午2:00 --16:00)节假日顺延。 2、报销地点:白下路242号(红十字医院)。 二十二、处罚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停 止其享受公费医疗1—3个月,并处以违规金额的3—5倍罚款。 1、将《公费医疗病历本》借给他人或为他人开处方取药、检查治疗、住院的。 7 2、用弄虚作假、涂改处方等手段骗取药品和检查治疗的;超 量取药的;以及因指名要药、指定检查要求未被同意而无理取闹的。 二十三、附则 1、新分配的院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11月25日至次年11月24日。 3、儿童医药费报销不属于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范畴,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4、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规定,但报销标准不能高于本办法之规定。 5、本“指南”由白下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白下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电话:(025)84556232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周四 办公地址:太平南路69号(白下区政府24楼2412房间) 我区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可选择的定点医疗单位和医疗等级 一、承担南京市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和医疗等级 (一)省属医疗单位 1、江苏省人民医院(三级医院) 2、江苏省中医院(三级医院)(中草药取药定点) 3、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医院) 4、江苏省肿瘤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5、江苏省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6、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三级医院) 7、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三级医院) 8、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 (二)市属医疗单位 1、南京市鼓楼医院(三级医院) 2、南京市中医院(三级医院) 3、南京市第一医院(三级医院) 4、南京市第二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5、南京市口腔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6、南京市胸科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7、南京市脑科医院(专科)(三级医院) 8、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专科)(三级医院) 9、南京市皮肤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10、南京市金山医院(职业病防治所,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11、南京市血防医院(专科)(参照三级医院) 12、南京宁益眼科中心(专科)(二级医院) 13、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医院) 14、南京市市级机关医院(二级医院) 8 (三)区属医疗单位 白下区 1、南京市红十字医院(二级医院) 2、白下医院(二级医院) 3、白下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4、白下区建中中医院(二级医院) 5、白下区中华路卫生院(一级医院) 6、白下区蓝旗医院(一级医院) 7、白下区光华卫生院(一级医院) 8、白下区石门坎医院(一级医院) 9、白下区回民医院(一级医院) 玄武区 1、玄武区医院(二级医院) 2、玄武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3、玄武区玄武门卫生院(一级医院) 4、玄武区后宰门卫生院(一级医院) 5、玄武区同仁街卫生院(一级医院) 6、玄武区锁金医院(一级医院) 7、玄武区玄武湖卫生院(一级医院) 8、玄武区牙病防治所(专科)(一级医院) 建邺区 1、建邺区医院(二级医院) 2、建邺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秦淮区 1、秦淮区医院(二级医院) 2、秦淮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3、秦淮区中草医院(二级医院) 4、秦淮区门西医院(一级医院) 5、秦淮区西街卫生院(一级医院) 6、秦淮区红花卫生院(一级医院) 鼓楼区 9 1、鼓楼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2、鼓楼区向阳卫生院(一级医院) 3、鼓楼区华侨路卫生院(一级医院) 、鼓楼区挹江门卫生院(一级医院) 4 5、鼓楼区中央路卫生院(一级医院) 6、鼓楼区莫愁卫生院(一级医院) 7、鼓楼区牙病防治所(专科)(一级医院) 下关区 1、下关区医院(二级医院) 、下关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2 3、下关区小市医院(一级医院) 4、下关区激光医院(一级医院) 5、下关区牙病防治所(专科)(一级医院) 栖霞区 1、栖霞区医院(二级医院) 2、栖霞区迈皋桥医院(二级医院) 3、栖霞区马群卫生院(一级医院) 4、栖霞区燕子矶卫生院(一级医院) 浦口区 1、浦口区医院(二级医院) 2、浦口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医院) 3、浦口区泰山医院(一级医院) 雨花台区 1、雨花台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大厂区 1、大厂医院(二级医院) 江宁区 10 1、江宁区医院(二级医院) 2、江宁区中医院(二级医院) 3、江宁区东山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四)其它 1、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专科)(三级医院) 二、我区开放的部队医院和医疗等级 1、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三级医院)(肿瘤、肝病专科) 2、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三级医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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