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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

2017-09-02 19页 doc 36KB 1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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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 商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及 防范 [摘要]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 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 日渐严重。发卡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的问题,发卡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银行自身操作上 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机会,导致风险的不断发生。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 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四种形式。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发卡...
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 商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及 防范 [摘要]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 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 日渐严重。发卡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的问题,发卡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银行自身操作上 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机会,导致风险的不断发生。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令银行业头 疼的顽疾,主要存在频繁透支、骗领信用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透支等四种形式。 导致信用卡透支防不胜防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滞后、发卡政策不合理、担 保措施不力、催收欠款不力及信用卡网络发展滞后等。信用卡恶意透支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 中的不稳定因素。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 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相应的采取加快完善信用卡法制环境、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 体系、严格资信审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完善担保制度、加大催收欠款和打击恶意透支的 力度等防范措施,尽量把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 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因此,正确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 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 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 犯罪行为。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 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犯罪 的主体要件是:恶意透支犯罪的主体包括合法持卡人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人,其他 的非法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恶意透支主 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 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恶意透支的表 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四种:频繁透支 、骗领信用 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诈骗型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 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形成恶意透支,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 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出现, 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也暴露出了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内外 因素的双重作用,导致发生在部分地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有蔓延的趋 (一)恶意透支的内部原因 1、发卡政策不合理 不同的发卡行有不同的发卡政策和不同的目标客户。如果发卡行的发卡政策 不合理,将直接导致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例如,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的客户群体透支后,其主动还款的可能性较大;私营企业主、商贸公司人员、个 体经营者收入来源不稳定,有可能将透支款项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容易造成恶意 透支。所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发卡政策是杜绝恶意透支现象的关 键。 2、申请人资信审查手段不科学、审核不严导致申请人利用虚假资料获得 发卡行在确定发卡政策和对象后,需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发 卡行不能正确判断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容易导致不合格申请人成为持卡 人。在资信调查过程中,采取多种审查手段、多种技巧来调查申请人的资信尤为 重要。但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 下,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 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 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 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 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电话、家庭 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 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电话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工资、工龄、职务 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 用一两部电话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3、审批发卡分散审批会导致发卡行执行发卡政策和资信审查的力度不够 就一家发卡行而言,其制定的发卡政策可能相对合理,资信审查手段也相对 科学,但其全国各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却不一定能切实贯彻执行。发卡 行全国各地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对发卡行信用政策的理解 也有所不同。所以,分散经营将难以保证部分地区统一执行发卡行的发卡政策和 资信审查手段。 4、发卡行过分依赖担保办卡方式,忽视了对申请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卡行采取免担保方式发卡。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信用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是由于担保(包括抵押、 质押和保证)发卡后追偿的成本较高、效果不佳,难以真正起到对透支款项担保 的作用,而且也加大了申请人申办信用卡的成本。实践证明,如果能正确认定申 请人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力,免担保发卡已成为信用卡发卡方式的主流。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卡行认为采取了担保发卡方式就可以放松对申请人第 一还款来源的调查,从而将众多无还款能力的申请人纳入了发卡群体。这些劣质 的申请人一旦获得信用卡,将肆无忌惮地恶意透支,直到发卡行行使担保权利时 才发现,其他还款来源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 5、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 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 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警力有限等 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6、对持卡人账户异常交易缺乏持续、科学、有效的监控,导致恶意透支无 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一般来讲,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会以最快的速度、最便捷的方式从发卡 行获取资金。所以,这类申请人领取信用卡后,呈现出短期内频繁足额透支的特 征。人民银行对信用卡透支提取现金有各种限制,如透支取现每日不得超过2000 元。如果发卡行能够对申请人领卡后频繁取现或消费、不归还欠款、在同一特约 商户频繁大额交易等信用卡账户异常交易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控,并采取有力措 施,恶意透支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 7、信用卡的网络发展滞后于业务发展 目前,信用卡的网络发展很难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卡银行在扩大营 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 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难以及时送达,持 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8、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降低信用额度、止付卡片、纳入黑名单 库等措施,导致恶意透支持卡人屡屡得手。 如果发卡行能早期加强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降低账 户信用额度、账户止付等措施,恶意透支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在对恶意透支持 卡人的后期防范中,如果发卡行及时将持卡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不良信息库, 可以有效防止其再次申请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9、申请人刷卡套现或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发卡行的资金被大 量占用。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透支金额往往超出自身偿还能力,一旦其投资行为失 败,持卡人将无法偿还透支款项,从而发卡行将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恶意透支的外部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 年刑法确立了“恶意透支”的法定概念,这为打击恶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 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已经明显滞后于打击信用 卡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客观上导致对于一些事实上无法催收 而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透支案件 打击的不力,尤其是对于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 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 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对其既不能 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冻结其财产,待到催收不还后再立案查处,犯罪分子 则可能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机关只能坐失良机,为时已晚。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恶意透支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 后,目前,各现在,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 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 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 完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 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 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3、银行对恶意透支法律责任的追究落实不到位,导致恶意透支蔓延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利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在于,恶意透支金额在 5000元以上并经发卡行催收3个月以上。 (1)对于持卡人不满足上述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主要是透支金额不足 5000元),由于无法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持卡人没有任何顾忌。 目前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众多金额较小的透支款项,如果无法发 现持卡人有可用以归还透支款的财产,即使银行综合运用了电话催收、信函催收、 上门催收、报纸公告催收或司法催收等手段,也无法追回透支款项。 (2)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本可依据《刑法》以信用卡 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首先,由于公安机关受警 力的限制,不愿意为了银行的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立案侦查,而银行方面也因 为要支付给公安机关各种办案费用而不愿随意报案。其次,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 侦破率存在一定的考核标准,一旦对恶意透支行为立案侦查,如果无法破案并向 检察机关公诉,将直接影响其业绩考核,所以公安机关主观上不愿对此类案件立 案侦查。最后,在法院系统内部对是否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刑 事责任存在分歧。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刑事责任,但部 分法官认为,因几千或几万元透支款而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有失公平。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套现对持卡人的危害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罚责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这些情 形包括“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2008年8月公布的《中国银监 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已 经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将相关信 息录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间已建立的共享欺诈信息库等措施。 对策: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 1、修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 删除“经催收而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认定要件,从而改变目前那种行为人 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却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状,避免因在银行催 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刑法》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 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 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体系立法 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 研,尽快制定并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等法 律法规,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3、加大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 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 法途径加以解决。对于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应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 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加强预防恶意透支内部环境建设 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违纪制裁力度,铲除内外勾结的土壤。 ?恶意透支对社会金融秩序的危险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 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指出,信用卡违规套现有“五宗罪”。罪一是涉 嫌非法发放贷款和超范围经营,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非法信用卡中介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 出交易邀约,通过代信用卡持卡人偿还到期款或协助持卡人刷卡虚假消费套现,向持卡人垫付或提供周转 资金,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规,应当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 罪二是变相增 加了信贷投放,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信用卡持卡人在不法中介的协助下,利用虚拟的刷卡消费套现, 往往是将取得的款项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用途。这变相地增加了全社会信贷投放,造成消费信贷转变为生 产流通经营信贷、短期信贷资金长期化使用、资金流动性进一步增加的局面。同时,这部分资金游离了银 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宏观调控的效果被削弱。罪三是不以真实的交 易为基础,给金融安全带来威胁。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动一方面冲击了国家对现金和反洗钱的日常管理体系, 相关部门难以对套现资金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另一方面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信用卡持卡 人套现后一旦无法还款,有时甚至是恶意欠款,发卡银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催收费用、恶意透支的诉讼费 用以及坏账损失的核销费用等。特别是当信用卡套现泛滥、大量的套现资金累积到一定规模后,发卡银行 将会背上巨大的风险包袱。罪四是助长欺诈和不法经营之风,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由于可以获得无风险 的收益,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动的猖獗助长了不法经营之风,将可能诱使更多特约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 进一步给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破坏。罪五是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行为,使无辜者蒙受损失。一些个人甚至在 不知情的状况下,身份被别人冒用申领了信用卡。 对策: 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 1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 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建立了一些封闭 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 系,应从整合行政资源人手,把银行、证券、保险、公安、工商、税务、交通、 海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中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 共享数据库,从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机制等,实现政府部门之间、 银行之间在个人信用数据方面共享,使商业银行对于目标客户的信用评估能根据 所掌握的客户信用数据准确地反映出目标客户的信用等级,把好防范信用卡风险 的第一道屏障。 2严格资信审查,提高发卡质量 1、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对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 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 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 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2、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对信用卡申请户进行严格的筛选,执行数据 品质的管理、合理授予信用额度、预防呆账发生,避免审查流于形式,构筑好维 护银行利益的第一道防线。 3、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 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 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 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 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4、科学确定申领卡的客户的基本条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对申领卡的客 户,应规定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要慎重发卡,对个体工 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对已发卡的客户应经常 与其工作单位等保持联系,及时更新相关资料,掌握情况,预先防范。 ?坚持审批环节的独立性 坚持审批独立,有利于审批人员在审批权限内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个人的干预,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标准筛选目标客 户,从源头上控制透支风险。 3完善担保制度 1、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的担保协议。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信用卡担保的形式中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三 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尽量选 用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形式。 2、对保证担保形式应加强审查和管理。 第一,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在对 担保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担保 条件。对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誉较好的担保人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各方面情 况与申领人类似的担保人要严格审查;对收入一般的申领人、担保人,可使用双 重担保制度,即申领人在领卡时除了有人担保外,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采取对担保人进行反担保的方法,即被担保人再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保留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从而保证担保人的利益。另外,发卡机构还应加强 对担保人个人及单位资格的审查,避免“一人多保”的“无效担保”现象的发生。 4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1、及时发出催收通知。 发卡机构在持卡人透支后,采取当天寄发“透支通知书”,当月寄发“对账 单”的形式,告之透支日期和金额。 2、采取多种方式催还欠款。 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催促持卡人还款,一般透支时间超过30天或透支 金额超过1000元,发卡机构要及时反复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敦促其立即归还透 支款,同时还可与担保人取得联系,通过担保人催促其还款。对大额透支或透支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电话等形式催收而仍未归还透支款的要派专人上门拜访, 请其归还透支款。 3、及时采取必要的止付措施。 对于透支后仍不断使用信用卡、或透支超过一定限额、或透支时间较长的持 卡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停止该卡使用,列入止付名单。 4、对恶意透支同时采取多种手段。 对于多次催收,持卡人及其担保人仍无意还款的,列入恶意透支名单,发卡 机构应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起诉催收,同时在银行同业间公布恶意透支者名单,同 业联动制裁恶意透支。 5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1、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 所有发卡银行都应该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户的“黑名单”信息库,并且一 定要做到各行之间“黑名单”库的信息共享。对恶意透支不还、经发卡银行核销 的户,收录在计算机系统内“黑名单”信息库中,禁止申请办卡,通过“黑名单” 信息库的管理防止其再次办卡,连续诈骗。发卡行应在账户开立时将申请人数据 进行输入传送至负面信息检查系统,即通过数据库中的历史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过信用卡、是否曾经有过逾期不付等负面行为。然后通过自动搜索与征 信机构的数据库相联,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对申请人是否有过欺诈行为进行 检查。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要求申请人对担保的信用卡 反出价,再对批准的信用卡分配信用额度。 2、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解决透支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要对 信用卡透支实施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含量,完善网络清算 功能,对进入系统的持卡人每天发生的透支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提供网上结算, 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实时汇总,实时清算,及时止付,从根本上杜绝持卡 人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案件的发生。 6研究发卡失败案例,发布典型欺诈案件 对于透支后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失败案例,建议发卡行加强研究,从中总 结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7总结国内外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教训,推出信用卡风险管理 否决制和问责制 对于发卡行各部门或代理机构在重大风险环节明显或频繁违规的,要及时追 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答谢辞:李绍珊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予以细致耐心的指导和帮助,对 她表示衷心感谢。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3年3月1日颁布。 [2]连芳、尚志新:《关于银行卡的调查:谁在恶意透支》,[R]财智网,2004-1-22。 [3]陈伟:《信用卡风险管理:问题与策略》[J],中国金融电脑杂志社。 [4] 曾日房 、邵金水:《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0-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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