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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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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专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鹤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鹤卡借记卡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的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鹤卡借记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
[专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专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鹤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鹤卡借记卡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的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鹤卡借记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鹤卡借记卡所有权归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依本章程申请取得鹤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 发卡机构、鹤卡借记卡持卡人和鹤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鹤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鹤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 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多张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鹤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 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机构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鹤卡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鹤卡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鹤卡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发卡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 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预约。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或等值外币,境外取现时,。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鹤卡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机构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机构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鹤卡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省内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鹤卡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 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挂失网点解除挂失或者补领新卡。 第十六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内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内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八条 鹤卡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省内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鹤卡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鹤卡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鹤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鹤卡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鹤卡借记卡申请销户时~ 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借记卡账户进行止付。 第二十五条 鹤卡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机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所导致鹤卡 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鹤卡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机构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鹤卡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鹤卡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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