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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2017-10-10 3页 doc 23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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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1、 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往来发 票、专用收据、内部收据。 2、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对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1)、集团公司财务对成员企业进行指导与检查监督。 (2)、各企业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印制、 领购、保管、使用。 3、企业根据业务特点需要印制发票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了申请,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乘积机关 审拟,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1、 发票的领购 (1)、企业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了领...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1、 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往来发 票、专用收据、内部收据。 2、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对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1)、集团公司财务对成员企业进行指导与检查监督。 (2)、各企业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印制、 领购、保管、使用。 3、企业根据业务特点需要印制发票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了申请,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乘积机关 审拟,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1、 发票的领购 (1)、企业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了领购申请,主 时印制或购买发票。 (2)、企业异地区经营时,应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 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发票经营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 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5、发票的保管 (1)、发票经管人员设专门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 期与库存核对,检查相符性,确保帐票相符。 (2)、发票印制或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毛续。 (3)、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 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4)、保管的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 款专用章;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 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 管和企业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5)、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 期满,报集团公司财务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要在税务机关更换发 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6、发票和使用 (1)、发票使用实行登记,应分别发票的种类设置购、领、 销、存登高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 回收和注销情况。 (2)、发票由指定的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售通知单、收通知 单或实际业务情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风容的发 票。 (3)、开蛤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内 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 (4)、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误填作废” 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应将全部联次全部收 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误填作废”章,否则 不得另行开具。 (5)、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填开 时,应取行购货单位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 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日》,或退回原开具发票后,方 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 (6)、需由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应 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的发出时间、领用单位、领用 人、发票号码,领用人员必须签字;收回发票时,应对 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收回人员必 须签字,发票领用人需按月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 况,财务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并做 好检查记录。 (7)、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 (8)、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 确保各种发票的正确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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