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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

2017-09-30 12页 doc 29KB 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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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 证据的合法性 摘要 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概念较为宽泛,纠纷很大。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民事证据理论问题和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密切相关,对证据合法性有好的认识才能在诉讼证据程序中不断完善,提高,不至于误入歧途。本文将从理论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入手,从根源上认识“合法性”意义,深刻剖析合法性的审查与非合法性的排除。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内涵;审查;排除 一、证据的合法性概述 (一)证据的...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研究 证据的合法性 摘要 合法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概念较为宽泛,纠纷很大。如何把握合法性概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民事证据理论问题和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它与诉讼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选择密切相关,对证据合法性有好的认识才能在诉讼证据程序中不断完善,提高,不至于误入歧途。本文将从理论界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入手,从根源上认识“合法性”意义,深刻剖析合法性的审查与非合法性的排除。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内涵;审查;排除 一、证据的合法性概述 (一)证据的合法性 1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为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从本质上说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品格,而是法律为了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从外部加于证据的特征,是一个价值判断或正当性问题。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某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仍然有可能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通过各种规则而被排除。我国现行法律中,证据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为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查证和运用。 (二)合法性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证据的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的争论,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或基本属性之一,它与关联性、客观性一样,组成了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有的观点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并不是其本质属性中的一个,因为证据不一定有合法性就能发挥它的证明作用,并认为如果诉讼证据本身的特征包含合法性,就否定了那些没有收集到的或没有通过审查判断的、能够提供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作为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笔者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律的产物,这是诉讼证据与普通证据的不同之处。证据的合法性,是在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的客观性的基础之上出现的,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身处法律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证据成为法律调整后的产物,所以才可以和法律相结 2 合,从而得到法律的认可。由此可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客观性并不是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证据的关联性与客观性是诉讼案件所属证据法律性的根基,然而他们自身没有办法替代或遮掩证据的法律性。所以,证据的合法性也属于诉讼证据的属性之一?。 (三)合法性的内涵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理论上有多种概括,但从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两种概括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简洁的语言对合法性的含义进行概括,包括以下几点:诉讼 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收集和取得证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操作;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的合法性,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操作流程;除了证据的合法性需要依法获取外,收集到的证据还必须拥有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作为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证据合“法”范围进行的深层研究,从而对合法性的含义进行定义。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法律规定性。证据受各个相关法律从各个的角度的综合认定和调节,首先在证据的展现方式上,就是一定要符合相关证据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展现方式,其次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登记、书面、公证证据等等;再就是证据务必要符合法定程序法所要求的过程,即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3 (四)合法性在证据属性中的地位 证据的合法性处在法律的领域。虽然一般来说合法性是法院采纳某一证据的 ?引自《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纪格非 田圣斌 基本要求,且大部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现实中每一个国家都设立了各种各样排除规则的例外。可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矛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解决方法,由此可见这三个属性可以并存,但是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关联性的基础上才产生的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证据 的合法性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个人认为这更趋近于可采性。 (五)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 如何准确把握合法性的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精确定义的问题;二是怎样正确界定其外延的问题。笔者以为,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合“法”的范围是否限于民事证据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合法性是否仅指合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合之“法”,不应作缩小解释范围,而应指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等,司法解释也可以成为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的判断因素,地方性法规亦有其自身地方性的约束力。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假如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无法从法律上找到依据,是不是就是不合法行为又或者是违法得行为呢,还 4 有,应当制定这样的判定规则,即一个行为只有直接与明确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时,才能够算是违法行为,由此而提供的证据才可能不合法。只有确立了这个明确的,才能在判断证据合法性问题上不至于失衡,才能实现实体法律公正和程序法律公正的协调统一。 二、证据合法性对于诉讼的意义 其一,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前提,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诉讼案件是指已经发生且无法直接再现的客观事件,国家相关机关与诉讼当事人查明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深入仔细地调查研究,搜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通过搜集到的证据与事件事实之间存在的某些客观联系,进行合理的推理判断,以达到因诉讼需要的认识上准确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因此从证明的角度看,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搜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而真实的、充分的证据被采纳的基本前提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其二,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合法性就是基础中的基础 证据对于司法公正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违法犯罪者处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往往会百般掩盖案件的真相,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方面,证据比任何 5 询问策略更奏效。另一方面,诉讼过程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一定的原则加以统摄并由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加以约束的。而证据中唯一具有法律效应的基本性质就是合法性,而证据法律制度又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三,证据在合法性下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合法性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意义如下:第一,合法的证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请求的重要依据,如果只是提出了诉讼主张和请求或随意捏造事实,而不是依据合法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论证其请求的合理性,主张很难为司法机关所接受。第二,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无辜者不受法律追究的切实保障。只有把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确实可靠的证据之上才能避免无辜者被法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证据的合法性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证据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的现状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1.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宪法,建立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之形成一种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规定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未形成一种制度。因此,在我国的司 法实践中很难贯彻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其效力层次最高、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不得违背。所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进我国宪法有助于其在我国的贯彻实施。 6 2.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和范围。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予采用。笔者认为,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解释,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亦应具体化,以增强该条文的可操作性。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笔者认为,被告人如果对不服的法庭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判决和重审;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对证据的非法性审查有误,也可以在提出抗诉时一并提出。二审法院对于二者的上诉和抗诉应该仔细审查。只有这样,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程序保障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得到实施,大多数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必要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保障规则。任何实体法的实施都需要程序规则的保障,没有程序规则的保障任何完美的实体法都将无法得到很好实施,只能是一堆理论。当前,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缺乏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程序保障规则。所以,建立我国的非法征排除规则的保障程序,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改革最重要的一环。 7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司法方面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 面临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就是最好的例子,造成这些案子最关键的一点是公安机关在审讯期间的臆断和暴力逼供,这样的审讯方式产生了非法证据,而法庭又采纳了这些非法证据。开庭时,当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严刑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其证据进行排除。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不外乎两种态度:一是置之不理,对“非法证据”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加以排除的问题不做出任何结论,甚至连审核程序都不进行;二是接受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但侦查机关很少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即使派人员出庭作证,也不会派那些被指有严刑逼供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不能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可以反驳一切有关被告人对暴力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 8 决”。由以上得出,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为了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 四、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1.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才有权收集和调取证据,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具有这个权利。在以上所提到的司法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他们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如应该依法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他所收集得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而在实践中,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及一些由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机关等与司法机关联合办理的专案,往往会出现其中的某些非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人员参与共同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收集得到的证据显然存在缺陷,并且不应 9 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毕竟只是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机构,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诉讼证据取证权,故其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合法取证主体。不仅如此,像前面提到的工商、税务等非司法机关,以及村治保会、保安人员等组织及个人,其询问有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和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使用有相关规定,例如:不能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情报,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有客观性,不能臆断,对于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追究其责任等等。 2.取证的方法是否正确 我国的法律对取证的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必然是不合法的,如侦查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侦查人员且须两人以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实践中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非法取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的刑讯逼供方法获取口供;另一种是如前所述对证人采取恐吓或诱惑等办法获取有利于控方的证言。 关于前一种情况,因目前侦查机关采用肉刑等直接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现象相对较少,即使发生了,也因为辩方难于取得相关的证据佐证而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部分侦查机关为避免肉刑等直接刑 10 讯逼供给其带来的各种潜在风险,现已较多改用超长时间轮番审讯、噪音干扰、强光照射等非肉刑方法,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正常休息,并因不堪忍受其精神折磨而交代相关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谈到的变相刑讯逼供的问题。关于后一种情况,因为目前辩方对证人(尤其是像行贿人这一类污点证人)证言是否真实较难判断,而对其取证又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也有一定的风险。故如证人自己认为侦查机关对其所取证言并不真实时,最好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然后再在质证时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对证人证言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取得的证言易令控方无话可说,也更易被法庭采纳。 3.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是否清晰、手续是否完备也是衡量控诉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实践中,控诉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以侦(查)代(起)诉,程序颠倒; 二是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按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三是搜查、扣押笔录无见证人签名;四是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极少告知过犯罪嫌疑人; 五是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时候不按规定程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发现控诉证据在取证中存在上述程序方面的缺陷,都可以建议法庭依法不予采纳。 11 4.取证的时同和地点是否合法 关于取证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刑诉法虽也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样获取的证人证言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合法的。 (二)审查证据的形式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纷繁复杂,形式表现各异,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七种,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只有具备以上这七种证据形式的证明材料才能称为证据。在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对控诉证据应该以何种形式出现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单位证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收集和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由盖章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 印章才有效。而在实践中控诉证据的单位证明部分,通常是除了单位盖章外,很少有提供人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值得怀疑了。因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从形式上看,并不属于我国刑事是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 12 证据之列。因为其既不可能是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痕迹的证据),也不可能是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的证据)。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仅有单位盖章而无提供人署名,其一旦成为伪证时,又因为其作伪证的主体为单位而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易导致某些人因可免受法律追究而以单位为名滥开证明,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办案规程才对其外在表现形式作了严格的规定。另外,像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会计、评估认定书等由专业技术人员经一定的专业技术 分析判断后才作出的书面证据材料,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就更严格――不仅要详细说明内容、理由和依据,还要注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人数、参与人及单位的资质等,每个环节缺一不可。 (三)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查证确定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始终排除非法证据,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或物证,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要求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搜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足以引起法庭的注意,将会带来强烈而良好的庭审辩护效果。长 13 远而言,也有利于促使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更加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结论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不仅仅包含其合法性的审查与研究,还包括排除非合法证据的研究,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你和文件,对这一规定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学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因此,证据的合法性是我国法律亟待完善的一项,就要靠我们和我们的下一代来完成,将我国的法治进程带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 参考文献 [1]李佑标;论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2]金城;几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辨析[J];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3]李飞;刑事证据合法性判定方法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4]方韧;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证据[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5]罗长斌;;刑事电子证据合法性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03期 [6]黄垣;;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 14 其完善[J];理论观察;2009年02期 [7]罗伯特?塔克 ,戴维?亨德里克松 ,初习;美国合法性的来源[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04期 [8]史志宏;证据内涵与外延之重新界定[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 [9]李红梅;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兰州大学;2009年 [10]张晓静;试论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清华大学;2005年 [11]臧柯;试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D];苏州大学;2010年 [12]陈雷;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13]钟娴;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D];武汉大学;2005年 [14]张海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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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legitimacy of evidence is more extensive, disputes. How to grasp the concept of legitimacy is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Legality of evidence is a complex civil evidence theory problems and serious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basic concepts and action and the basic value choi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gitimacy of evidence,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to the lawsuit evidence program of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mprove, so as not to fall into a wrong path. This paper will start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legitimacy theory about the evide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legitimacy” meaning from the root, profound analysis exclud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review and non legitimacy. Key words:Evidence; legitimacy; connotation; review; exclude 致谢 毕业生本人补充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16 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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