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章程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是在学校公安分院分团委社团部领导下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的组织。
第二条 本队伍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团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为社团发展和建设服务,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射击队通过组织和指导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学生,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射击教与学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参加各种级别的射击比赛提供后备人才和预备力量。
第四条 射击队奉行拼搏、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是在学校公安分院分团委社团部领导下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的组织。
第二条 本队伍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团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为社团发展和建设服务,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射击队通过组织和指导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学生,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射击教与学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参加各种级别的射击比赛提供后备人才和预备力量。
第四条 射击队奉行拼搏、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纪律。
第五条 本队伍接受部队以及射击教练的技术指导和军事管理,此外,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分团委社团部和校团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组织设在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社团部。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本队伍由个人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队伍章程并提出加入该队伍申请的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在校大学生,经射击队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队伍
的成员。经射击队会同意,个人可担任队伍队长、副队长。 第九条 个人加入射击队的程序是:
(一) 提交加入射击队的#申请
#;
(二) 提交本人射击课程成绩单;
(三) 经射击队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决权;
(二) 参加本队伍的活动;
(三) 对本队伍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向本射击队推荐队员;
(六) 请求本队伍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加入射击队自愿。
(八 )退出射击队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射击队会上报分院批准方可退出队伍,否则视为故意离队,上报分院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队伍的章程,执行本队伍的决议; (二) 维护本队伍的合法权益;
(三) 按照军事要求严格训练,严格服从管理; (四) 向本队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尊重队员的个人意见,对其提的意见必须由队长加注意见,通报全会。
第十三条 队员退伍应书面通知本队伍。
第十四条 射击队可接纳对本队伍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队员。经射击队会同意,荣誉队员可以担任荣誉队长。
第十五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射击队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队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队员代表大会。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射击队;
(三) 审议射击队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队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队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队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个月。
是队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队第十九条 会
伍开展日常工作,对队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队长、副队长以及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队员代表大会;
(四) 向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队伍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
;
(十) 聘请指导老师、名誉队长;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队伍设立常务会。常务人数不超过人数的1/3,常务由会选举产生,在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须有2/3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至少1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队伍的队长、副队长以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射击知识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 队长、副队长最高任职不得超过2年;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队伍的队长、副队长如要续任的,须经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队伍队长、副队长以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队长担任,队长负责安排分团委交付队伍的工作,副队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会和常务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和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上报校总会、分团委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射击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学校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队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队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队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队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队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队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队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队伍修改的章程,须在队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队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或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队伍终止前,须在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第三十九条 本
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队伍经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队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射击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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