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竞业限制

2017-09-20 4页 doc 33KB 24阅读

用户头像

is_281650

暂无简介

举报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 2013-03-29 竞业限制(Non-competition)这个话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称为“竞业禁止”,想必各位并不陌生。“竞业限制”是指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在生产同一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对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也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并且已经逐渐成为职场通行的准则。 在国内,我们可以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什么, 2013-03-29 竞业限制(Non-competition)这个话题,在《劳动法》实施之前称为“竞业禁止”,想必各位并不陌生。“竞业限制”是指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在生产同一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对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也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并且已经逐渐成为职场通行的准则。 在国内,我们可以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竞业限制的一些细节问题作了规定。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我们来探讨有关竞业限制的几个关键问题。 竞业限制约定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从法律规定看,竞业限制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人员、期限、范围、地域、补偿和违约责任等。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体现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中。实务操作中,有时还约定员工离职后定期通报就业状况的义务,以此作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前提条件。另外,也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来代替离职后按月或一次性给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保密与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儿,甚至有HR认为支付了保密费,就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这说明我们对两者的认识存在误区。其实,竞业限制与保密还是有区别的: 1.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2.保密义务是从消极意义上禁止相对人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禁止相对人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相对人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权利人就无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而竞业限制则是全面禁止员工利用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一切信息和技能的机会,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保护商业秘密的; 3.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4.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员工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具体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在竞业限制约定履行过程中,企业能否单方免除竞业限制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协商一致说”,也就是竞业限制约定是双方达成的契约,企业要解除竞业限制义务,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另一种观点则是“单方免除说”,即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员工离职后义务的设定,企业有权选择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免除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征得员工同意。笔者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在曾经代理客户处理类似案件时,一些法院的观点支持“单方免除说”,即企业在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员工不受竞业限制约束的情况下,方可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书面通知后竞业限制不再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市高院、市仲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从最后一句表述看,也能侧面理解相关部门对竞业限制“单方免除说”的看法和态度。 具体到HR操作,为避免“约定后再反悔”或出现司法实践中尺度掌握不一等情况,建议企业在约定竞业限制内容时,要考虑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不是所有的人员都要受到竞业限制约束,重点考虑高管、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而有针对性地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减少企业HR成本。 竞业限制约定生效后,企业未依照约定支付竞业补偿,员工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未做明确规定。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对此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答复,只是提到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明时,可以认定竞业限制条款仍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于员工来说,不能以此主张竞业限制补偿,哪怕员工愿意接受竞业限制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以依据竞业限制条款要求企业支付”,对于企业来说,未及时支付事先约定的补偿,就存在迟延支付的责任和风险。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如果企业事后认为员工无需受到竞业限制约束,应当尽早书面告知员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要承担责任吗, 在员工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择一行使,否则对员工来说显失公平。 3.停止竞业行为: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来源:网络)
/
本文档为【竞业限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