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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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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 1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2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 3 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制定诊所人员。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4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5 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6 1994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 ,1994,第30号, 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 接种包 出诊箱 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 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7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8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9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10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 11 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12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 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 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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