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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

2018-01-14 9页 doc 23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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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乙方的信用信息,并将乙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
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
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邮一族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 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乙方的信用信息,并将乙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不论信用卡是否批准及终止,有关资料均不退回乙方。 2、 甲方承诺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合法卡组织征信要求、甲方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4、 乙方申请一经甲方核准,即自动成为联名合作方自邮一族会员并在缴纳自邮一族会员费后享受自邮一族会员的相关服务(附属卡持卡人除外)。乙方亦授权甲方通过信用卡账户扣收自邮一族会员服务的相关款项及代缴费用。 5、 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申请办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普卡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金卡附属卡额度可由主卡持卡人在主卡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 6、 主卡申请人申请附属卡时,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上签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和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 7、 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使用额度受到该卡信用额度的限制。 8、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的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附属卡持卡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9、 甲方按持卡人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一致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洗钱等,否则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2、乙方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记录,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3、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4、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及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联系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下同)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乙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已出账单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 4、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5、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 6、乙方授权甲方根据联名合作方提供的扣款缴费明细通过信用卡账户扣收自邮一族会员服务的相关款项及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邮一族会费、车船税费、交通违章罚款,以上交易享受免息期并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授权甲方根据联名合作方及指定特惠商户提供的存款明细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加油返点金额、特惠商户返点金额,以上交易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7、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8、持卡人在开卡后首年免年费,首年计算期限为:自开户日期所在年月起的12个月内。次年起,我行按年对符合年费收取条件的卡片,以账户扣收方式收取年费。续卡将不享受首年免年费优惠。 9、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 10、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四条 账单 1、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单金额小于5元或溢缴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除外。 2、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6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账单且账单正确无误。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甲方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 2、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其信用卡账户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适用免息还款期规定。 3、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4、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5、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6、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其它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1 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收取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甲方为乙方提供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非甲方直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联名合作方服务、第三方服务等),引起的纠纷,乙方应向服务提供方追偿。 4、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5、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6、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7、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从乙方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八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45天通过约定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 第九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合作方《自邮一族会员章程》及其关于自邮一族会员的相关业务规定,并接受其服务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所有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3、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字,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邮储银行门户网站、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 第十条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主卡100元/年,附属卡50元/年, 年费 首年免年费,刷满6次免收次年年费 挂失费 40元/次 换卡费 20元/次 卡片快递费 20元/次 分期撤销手续费 20元 境内 交易金额的1%, 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透支取现费 境外 交易金额1%,最低20元 境内 交易金额的0.5%,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溢缴款取现费 境外 交易金额的0.5%,最低20元 短信通知服务费 免费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补制账单费 3个月内免费,超过3个月5元/份 境内外调阅签购单费 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境内 免费 ATM跨行查询手续费 境外 4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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