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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02-10 50页 doc 157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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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违约责任 ..................................................... 5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7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息披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前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认,购费用 44. 后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购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认,购手续费用~而在赎回时支付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6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和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8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前端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并根据基金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后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初始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9 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基金公司及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五、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0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11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认,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12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 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3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并根据基金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4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也可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15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16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17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1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2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3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十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24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25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26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27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28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29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30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31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32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中证100指数 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中证1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股是由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总市值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综合的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 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 35 量。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同行业的股票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 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4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4(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靠公司投研系统~对新股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来预测上市价格~同时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股票中签率~综合评估新股的投资价值~把握获利机会。 5.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 36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同时考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因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37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 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38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39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40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41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42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3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44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45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46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经协商一致后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7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臵与变更 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8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49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2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3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54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55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五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56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四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57 下面是经典古文名句赏析~~不需要的朋友, 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经典古文名篇(一);1.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山不在高,有仙则名;2(马说韩愈(唐)字退之《昌黎先生集》;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3(师说韩愈(唐);古之学者必有师;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圣人无常师;李氏子蟠,年十七 经典古文名篇(一) 1. 陋室铭 刘禹锡(唐)字梦得 《刘梦得文集》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孔子云:何陋之有, 2(马说 韩愈(唐) 字退之《昌黎先生集》 58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只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 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食(sì)马者不知千里而食(sì)也。是马也,虽有千里之能,食(shí)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见(现),且欲与常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里也, 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而不能通其意,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呜呼~其真无马邪(ye),其真不知马也。 3(师说 韩愈(唐)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授)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爱其子,择师而教之;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d?u)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fǒu)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则群聚而笑之。问之,则曰:“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呜呼~师道之不复,可知矣。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欤~ 59 圣人无常师。孔子师郯(tán)子、苌(cháng)弘、师襄、老聃(dàn)。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孔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李氏子蟠,年十七,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余嘉其能行古道,作《师说》以贻之。 4.爱莲说 周敦颐(北宋) 字茂叔《周元公集》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án)。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5.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孟子?公孙丑》(战国)名轲 字子舆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夫还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 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 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叛)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 6(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孟子?告子》 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yua)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增)益其所不能。 60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入则无法家拂(bì)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7(鱼我所欲也 《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8(劝学 《荀子》(战国)名况 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木直中(zh?ng)绳,以为轮,其曲中规。虽有(又)槁(gào)暴(pù),不复挺者,使之然也。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君子博学而日参(cān)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qí)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骐骥一跃,不能十步; 61 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不饮黄泉,用心一也。蟹六跪而二螯,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 9(问说 刘开(清)字明东、方来 号孟涂 君子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理明矣,而或不达于事,识其大矣,而或不知其细,舍问,其奚决焉, 贤于己者,问焉以破其疑,所谓就有道而正也。不如己者,问焉以求一得,所谓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也。等于己者,问焉以资切磋,所谓交相问难(nàn),审问而明辨之也。《书》不云乎,“好问则裕。”孟子论“求放心”,而并称曰“学问之道”,学即继以问也。子思言“尊德性”,而归于“道问学”,问且先于学也。 古之人虚中乐善,不择事而问焉,不择人而问焉,取其有益于身而已。是故狂夫之言,圣人择之,刍荛(ráo)之微,先民询之,舜以天子而询于匹夫,以大知而察及迩言,非苟为谦,诚取善之弘也。三代而下,有学而无问,朋友之交,至于劝善规过足矣,其以义理相咨访,孜孜焉唯进修是急,未之多见也,况流俗乎, 是己而非人,俗之同病。学有未达,强(qiǎng)以为知,理有未安,妄以臆度(duo), 如是,则终身几无可问之事。贤于己者,忌之而不愿问焉,不如己者,轻之而不屑问焉,等于己者,狎之而不甘问焉,如是,则天下几无可问之人。人不足服矣,事无可疑矣,此唯师心自用耳。夫自用,其小者也;自知其陋而谨护其失,宁使学终不进,不欲虚以下人,此为害于心术者大,而蹈之者常十之。 不然,则所问非所学焉:询天下之异文鄙事以快言论;甚且心之所已明者,问之人以试其能,事之至难解者,问之人以穷其短。而非是者,虽有切于身心性命之事,可以收取善之益,求一屈己焉而不可得也。嗟乎~学之所以不能几(jī)于古者,非此之由乎, 且夫不好问者,由心不能虚也;心之不虚,由好学之不诚也。亦非不潜心专力之敌,其学非古人之学,其好亦非古人之好也,不能问宜也。 62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圣人所不知,未必不为愚人之所知也;愚人之所能,未必非圣人之不能也。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然则问可少耶,《周礼》,外朝以询万民,国之政事尚问及庶人,是故贵可以问贱,贤可以问不肖,而老可以问幼,唯道之所成而已矣。孔文子不耻下问,夫子贤之。古人以问为美德,而并不见其有可耻也,后之君子反争以问为耻,然则古人所深耻者,后世且行之而不以为耻者多矣,悲夫~ 10. 前赤壁赋 苏轼(北宋) 字子瞻 号东坡居士 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清风徐来,水波不兴。举酒属客,诵明月之诗,歌窈窕之章。少焉,月出于东山之上,徘徊于斗牛之间。白露横江,水光接天。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止;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 于是饮酒乐甚,扣舷而歌之。歌曰:“桂棹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客有吹洞箫者,倚歌而和之。其声呜呜然,如怨,如慕,如泣,如诉,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 苏子愀然,正襟危坐而问客曰:“何为其然也,”客曰:“„月明星稀,乌鹊南飞?,此非曹孟德之诗乎,西望夏口,东望武昌,山川相缪,郁乎苍苍,此非曹孟德之困于周郎者乎,方其破荆州,下江陵,顺流而东也,舳舻千里,旌旗蔽空,酾酒临江,横槊赋诗,固一世之雄也,而今安在哉,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侣鱼虾而友麋鹿,驾一叶之扁舟,举匏樽以相属。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 苏子曰:“客亦知夫水与月乎,逝者如斯,而未尝往也;盈虚者如彼,而卒莫消长也。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而又何羡乎,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唯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无禁,用之不竭,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 客喜而笑,洗盏更酌。肴核既尽,杯盘狼藉。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 63 11(后赤壁赋 苏轼 是岁十月之望,步自雪堂,将归于临皋。二客从予,过黄泥之坂。霜露既降,木叶尽脱。人影在地,仰见明月。顾而乐之,行歌相答。已而叹曰:“有客无酒,有酒无肴,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客曰:“今者薄暮,举网得鱼,巨口细鳞,状如松江之鲈。顾安所得酒乎,”归而谋诸妇。妇曰:“我有斗酒,藏之久矣,以待子不时之需。” 于是携酒与鱼,复游于赤壁之下。江流有声,断岸千尺,山高月小,水落石出。曾日月之几何,而江山不可复识矣~予乃摄衣而上,履巉岩,披蒙茸,踞虎豹,登虬龙,攀栖鹘之危巢,俯冯夷之幽宫,盖二客不能从焉。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云涌。予亦悄然而悲,肃然而恐,凛乎其不可留也。反而登舟,放乎中流,听其所止而休焉。时夜将半,四顾寂寥。适有孤鹤,横江东来,翅如车轮,玄裳缟衣,戛然长鸣,掠予舟而西也。 须臾客去,予亦就睡。梦一道士,羽衣蹁跹,过临皋之下,揖予而言曰:“赤壁之游乐乎,”问其姓名,俯而不答。“呜呼噫嘻~我知之矣。畴昔之夜,飞鸣而过我者,非子也耶,”道士顾笑,予亦惊寤。开户视之,不见其处。 12(卖炭翁 白居易(唐) 字乐天 号香山居士《白氏长庆集》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碾冰辙。牛困人饥日以高,市南门外泥中歇。 翩翩两骑(jì)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jiāng)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jì)向牛头充炭直(值)。 13(木兰诗 《乐府诗集》 北朝民歌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不闻机杼声,惟闻女叹息。 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无所思,女亦无所忆。昨夜见军帖(tiě),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 64 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jiān),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黄河流水鸣溅溅(jiàn)。旦辞黄河去,暮至黑山头,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燕山胡骑鸣啾啾。 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归来见天子,天子坐明堂。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可汗问所欲,木兰不用尚书郎;愿驰千里足,送儿还故乡。 爷娘闻女来,出郭相扶将(jiāng);阿姊闻妹来,当户理红妆;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猪羊。开我东阁门,坐我西阁床,脱我战时袍,着我旧时裳,当窗理云鬓,对镜帖(贴)花黄。出门看火(伙)伴,火伴皆惊忙: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bàng)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14.石钟山记 苏轼 《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骊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今以钟磬置水中,虽大风浪不能鸣也,而况石乎~至唐李渤始访其遗踪,得双石于潭上,扣而聆之,南声函胡,北音清越,枹(fú)止响腾,余韵徐歇。自以为得之矣。然是说也,余尤疑之。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而此独以钟名,何哉, 元丰七年六月丁丑,余自齐安舟行适临汝,而长子迈将赴饶之德兴尉,送之至湖口,因得观所谓钟者。侍僧使小童扶斧,于乱石间择其一二扣之,硿硿(kōng)焉,余固笑而不信也。至莫(暮)夜月明,独与迈乘小舟,至绝壁下。大石侧立千尺,如猛兽奇鬼,森然欲搏人;而山上栖鹘(hú),闻人声亦惊起,磔磔(zh?)云霄间;又有若老人咳且笑于山谷中者,或曰此鹳(guàn)鹤也。余方心动欲还,而大声发于水上,噌(zēng)吰(h?ng)如钟鼓不绝。舟人大恐。徐而察之,则山下皆石穴罅,不知其浅深,微波入焉,涵淡澎湃而此为此也。舟回至两山间,将入港口,有大石当中流,可坐百人,空中而多窍,与风水相吞吐,有窾(kuǎn)坎镗(tāng)鞳(tà)之声,与向之噌吰相应,如乐作焉。因笑谓迈曰:“汝识之乎,噌吰者,周景王之无射也,窾坎镗鞳者,魏庄子之歌钟也。古之人不余欺也~” 65 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骊元之所见闻,殆于余同,而言之不详;士大夫终不肯以小舟夜泊绝壁之下,故莫能知~而渔工水师虽知而不能言。此世所以不传也。而陋者乃以斧斤考击而求之,自以为得其实。余是以记之,盖叹骊元之简,而笑李渤之陋也。 15(五人墓碑记 张溥(明) 字天如 《七录斋集》 五人者,盖当蓼(liǎo)洲周公之被逮(dài),激于义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贤士大夫请于当道,即除魏阉废祠之址以葬之;且立石于其墓之门,以旌(jīng)其所为。呜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况草野之无闻者欤,独五人之皦皦(jiǎo),何也,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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