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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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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
目录 一、没收财产刑的特征„„„„„„„„„„„„„„„„„„„„„„„„„„„1 (一)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不是其他处理措施„„„„„„„„„„1 (二)没收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2 (三)没收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 (四)没收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所有„„„„„„„„„„„„„„„„„„„„2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2 (一)主张保留没收财产刑„„„„„„„„„„„„„„„„„„„„„„„2 (二)主张废除没收财产刑„„„„„„„„„„„„„„„„„„„„„„„2 (三)笔者观点„„„„„„„„„„„„„„„„„„„„„„„„„„„„3 三、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3 (一)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根本原因„„„„„„„„„„„„„„„„„„„„3 (二)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实践原因„„„„„„„„„„„„„„„„„„5 (三)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社会原因„„„„„„„„„„„„„„„„„„„„7 参考文献„„„„„„„„„„„„„„„„„„„„„„„„„„„„„„„„„7 I 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 摘要: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没收财产是一种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它曾兴盛于封建时代,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以至于犯罪后所没收的财产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资本主义法制向前发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奉行的基本原则,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没收财产刑,仅对特定物进行没收、追缴。而我国却现出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直以来视没收财产刑为惩罚严重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刑事法律中大量适用没收财产刑。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作为威慑刑时代的产物,带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违背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应当予以废除。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刑法价值;废除 没收财产刑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任何刑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古至今都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低级到高级、落后到先进的发展阶段。目前,国外在立法上已基本废除了没收财产刑,在理论界也未出现恢复设置此刑的主张。然而,这一做法却未能得到我国立法者的认同。虽然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也日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与死刑、自由刑甚至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的研究相比明显逊色许多,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细致的挖掘。没收财产刑只是一种特定时期的刑罚方法,其适用的基础就是封建专制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当前民主、自由、法治的今天应该没有其生存的土壤,它与现代很多的法治精神相冲突,必将是随着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的进步而将被淘汰的一种刑罚。因此,对没收财产刑的进一步研究对于我国刑罚配置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没收财产刑的特征 没收财产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所有的,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犯罪物品、犯罪所得等,或者并非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犯罪人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将之无偿收归国有的财产性质的刑事处罚方法。没收财产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没收财产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不是其他处理措施 这是没收财产刑的本质法律属性,这使得它严格区别于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这一特 1 征同时赋予了没收财产刑具有其他刑罚方法的共性,如惩罚性和法定性。 (二)没收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毋庸置疑,它属于典型的财产刑,严格区别于生命刑、自由刑和资格性,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本人合法所有的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物。 (三)没收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作为刑罚的一种,刑法总则对没收财产刑作了一般规定,而刑法分则对其适用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这些规定对犯罪人判处没收财产刑。 (四)没收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所有 从历史上看,没收的财产一般都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 近年来,关于没收财产刑的利弊之争在我国展开,由于争论的焦点涉及到该刑种的存废问,争辩双方均拿出最充分的理由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主张保留没收财产刑 主张保留没收财产的人认为,没收财产具有下述优点而应予保留。 1、没收财产是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方法。经济犯罪是贪财图利的犯罪,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没收财产,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受到制裁,可以受到较佳的效果。同时,没收财产适用的对象不限于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惩治经济犯罪人。 2、没收财产是惩治严重犯罪的辅助措施。没收财产是一种重刑,它还广泛地适用于那些严重的犯罪,从而体现对严重犯罪的严厉的否定评价。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附加科处没收财产,成为惩治严重犯罪的辅助措施,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没收财产具有经济性。没收财产是无偿地将犯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收归国有,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其执行简便不需要支出。 4、没收财产误判易纠。没收财产一旦误判,可以通过返还原物或者金钱补偿的办法予以纠正,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主张废除没收财产刑 主张废除没收财产的人认为,没收财产具有下述弊端而应予废除。 1、没收财产难以执行。犯罪人往往将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加以转移或者说成是其家庭其他成员所有,使法院难以执行。 2、没收财产具有不平等性。没收个人全部或一部财产,其具体数额是不确定的,对于富者来说,其部分财产就可能是成千上万元的财富;对于贫者来说,全部财产也值不了 2 几个钱。 3、没收财产可能株连无辜。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财产一般并不分开,而且,即使犯罪人的财产,其配偶子女还存在一个继承问题,没收财产具有株连无辜的潜在可能性。 4、没收财产有碍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剥夺了个人的所有财产,丧失谋生所需的资本,甚至连起码的生活都难以维持。个别犯罪人甚至为生活所迫。重蹈覆辙再次犯罪。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只是特定时期的一种刑罚方法,其适用的基础就是专制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当前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时代,没有其生存的土壤,我国刑法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顺应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废除没收财产刑。 三、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 笔者坚持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根本原因 1、没收财产刑是对公正价值的践踏 古往今来,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从未停止。财产权是维系个人生存的基础,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没收财产刑则铲除了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打破了整个社会生产、分配的原有秩序,完全没有正义可言。在积极倡导公平与正义的今天,没收财产刑全然弃社会的正义而不顾,因而这种刑罚制度在当代是不符合正义的要求的。刑法的公正性要求刑法具有正当性。刑法的正当性是指刑法存在的合理性,即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按照报应理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惩罚犯罪者不是因为什么功利目的,而仅仅是因为罪有应得。现代报应论更加注重教育目的和人权保障,是一种现代刑法原则限制之下的赎罪观。没收财产刑由于切断了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经济基础,增加了犯罪人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从根本上背离了现代报应理论的基本精神,因而是不符合现代报应理论的。 刑法的公正性要求刑法具有平等性。没收财产刑的不平等性,并不在于富人和穷人因被剥夺财产数量的悬殊而产生极大的落差感,而在于相同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处以不相等的刑罚,即判处没收财产时有的没收得多,有的没收得少。这是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数量的差异所造成的。换言之,没收财产刑对富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如果一个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因而获得了较多的财富,而另一人却因为相反的原因只获得了较少的财富,这种情况本是符合“按比例”原则的。但是,没收财产刑却在两 3 人犯下同样罪行时破坏了这一原则,使富人因为其能力较强、贡献较大反而失去的多。 2、没收财产刑是对人道价值的漠视 刑法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而存在。尽管现代社会的刑罚已经足够轻缓了,但只要刑法存在,它给犯罪人带来的只有痛苦。如何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这就是刑法的人道性。人道性原则作为刑罚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犯罪人人权尊重的基础之上,禁止适用残酷的、不人道的以及蔑视基本人权的刑罚手段。没收财产刑剥夺的是个人的财产,而财产权逐渐成为与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同样重要的基本人权,尽管现代刑法考虑到没收财产刑的人道性,譬如对犯罪分子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但仍与人要求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本性相违背,不得不说没收财产刑是对人道性的漠视。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具有道义性。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已是一无所有、两手空空,原先积累的财富全部化为乌有,没收财产刑无异于是在罪犯赎罪后继续惩罚他,这样的刑罚显然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显然有悖于刑法道义性的要求,属于不应适用之刑。在人道主义和人权口号高唱的今天,轻缓化已经成为刑罚发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趋势。没收财产刑作为奴隶社会晚期产生的一种刑罚,仍然存在于当今社会的刑事法律中,尽管其已经抛弃将犯罪人的亲属罚为奴隶,但丝毫没有掩盖其重刑的本质,与刑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极为不符。 3、没收财产刑是对刑法谦抑价值的违背 首先,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补充性是刑法谦抑价值的应有之义。在同为财产刑但更为缓和的罚金刑完全可以实现刑罚目的的情况下,设置没收财产刑便是没有必要的。同为财产刑,罚金刑完全可以发挥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效,如惩罚贪利性犯罪、剥夺再犯能力等。而且,适用罚金刑同样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与判处没收财产刑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对犯罪人及其家属而言,影响的严重程度则大不相同。 其次,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宽容性。宽容作为一种根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同情心和怜悯感,是一种尊重人性和尊严的道德要求。犯罪人尽管破坏了社会的安宁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但作为人,他依旧是社会的一名成员,而且绝大部分犯罪人仍将回归社会。将犯罪人视为人民公敌的思想观念已为当代社会所抛弃。只有宽缓的、人道的刑罚方法才易于被犯罪人所接受,才能促使他们早日悔改、重新做人。 最后,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具有经济性。与罚金刑相比,即可发现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需要耗费的成本更大。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首先需要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在我国现阶段,私有财产往往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在家庭中并不重视划分个人财产。有的犯罪人在财产的储存、储蓄过程中会有意识地 4 作假,使得某些财产的所有权在一开始就处于名实错位现象。这都为调查工作的进行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和成本。由于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往往与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导致对实物财产的分割存在很大困难,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刑罚抑制犯罪虽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但刑罚这种社会效益的获得又不是无本万利的,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这就要求刑罚的配置应当尽可能地符合经济性的要求,即刑罚的实施不至于耗费过高的国家开支。 (二)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实践原因 1、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在内容上存在重合 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都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二者是否有区分的必要性,从刑法分则具体规定来看,有44种犯罪在结果加重或情节加重的情况下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而易见,立法者的目的不仅在于依法打击贪利性犯罪的犯罪人,而且给予其尽可能严厉的财产性惩罚,从而对此类犯罪给予全方位的刑事惩罚。而根据刑法总则第三章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没收财产被规定于罚金之后,在一定意义上表明没收财产的严厉性要强于罚金。对上述44种具体犯罪的加重情节的财产刑配置,以及将没收财产刑置于罚金刑之后,可以看出立法者似乎是以没收财产刑的严厉性来弥补罚金刑的不足,防止不能有效给予贪利性犯罪的犯罪人以严厉的刑事惩罚。但是,罚金既可以针对犯罪人在被审判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也可以针对犯罪人将来的合法财产,而没收财产只能针对犯罪人在被审判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在犯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很少的情况下,由于罚金可以针对其未来的合法财产,也可以给予犯罪人一定的财产性惩罚。如果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了数额制或倍比制罚金,同时又可以选择没收财产,此时,罚金在严厉程度上似乎不如没收财产,但在笔者看来,与其说是数额制罚金在严厉性上逊于没收财产,倒不如说刑法规定数额制罚金与没收财产选择适用的模式存在问题,因为数额制罚金存在数额固定、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问题,其显然不如倍比制罚金合理。在倍比制罚金与没收财产择一适用的情况下,罚金在严厉程度上却未必逊于没收财产,甚至有些情况下严厉于没收财产,更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综上所述,我国刑法通过对罚金刑加以完善,便能发挥出罚金给予贪利性犯罪的犯罪人以适当的财产性惩罚,从而解决没收财产与罚金在内容上重合的不足。 2、没收财产刑在适用中面临的困境 没收财产刑在适用中已陷入重重困境,不得不引发对其存在价值的反思。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没收财产大多采用“得并制"的适用方式,适用时没有明确的依据。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但是根据法条并未规定适用没收财产所应当具备的条 5 件,也就是说只规定了这些犯罪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但在哪些条件下可以适用,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法律并没有加以限制,完全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可能由于犯罪人主观恶性大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可能出于私人恩怨判处没收财产,也可能根据犯罪分子财产的多寡选择是否适用没收财产。其次,在没收财产的数量上,我国的没收财产只有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两种情况,但是没收部分是没收多少,缺乏具体衡量的依据,使得法官在适用没收财产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比较随意,出现很多的关系案、人情案,同时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要求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没收财产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判决没收犯罪人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或者全部个人财产;二是判决没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品。在适用没收财产刑时,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只写明判决没收个人财产的具体数额,或者直接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于个人财产的性质如何以及哪些是应当为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的必需的生活费用判决书中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的货币化掩盖了其和罚金刑的本质界限,没收部分财产已经具备了罚金刑的面孔。 3、没收财产刑在执行中面临的困境 相比沦为变相罚金刑的尴尬,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状况更为严峻。一是执行程序不明。刑事程序的正当对法治的保障意义不言而喻。而我国法律中,《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仅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原审法院可以委托异地其他法院代为执行等。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一审法院,但究竟是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执行却没有明确。实践中执行部门只承担民事判决的执行,并且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其负责。而刑事审判庭大多又无力承担执行任务,导致相互推诿责任,执行率低下。二是查明犯罪人的财产存在困难。根据刑法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人个人拥有的财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查明犯罪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剥离出来是十分困难的。犯罪人在发现司法机关可能对其采取追究措施时,也会有意识地转移或隐匿财产,而且他们隐匿财产的方式花样繁多,给执行没收财产带来巨大困难。三是查明犯罪人的正当债务存在困难。由于一些犯罪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往往会虚构债务关系,以便逃避没收财产。即便是在失去人身自由后,其亲属也有可能伪造债务关系,因此,要查明犯罪人的所负债务的真伪,存在很大困难。 6 (三)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社会原因 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刑罚体系、刑种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创作,而是该社会中政治、经济、思想观念等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这种刑罚所依赖的特定社会基础不存在了,那么这种刑罚方法理应被历史所淘汰。 从政治上说,在封建时期的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锋芒真正针对的大多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的犯罪人,没收这些试图谋反者的全部财产,将直接导致谋反者彻底丧失谋反的能力。当今我们国家社会政治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形式、民主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并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没收财产刑作为适应封建专制制度、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倡导民主法治的当今社会,缺乏其生存的政治基础,理应予以废除。 从经济上看,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都排斥公共权力侵犯私人合法财产,原因是“私有财产是个人经济独立自主的必要基础,没有独立自主的个人,一个民主的社会将难以存在或发展。拥有私产使个人的生存获得基本保障。”因此,没收财产刑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率先走向衰亡有深刻原因的。如今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要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私有财产的稳定是一个必要前提。国家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尽管在用语上没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运用“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也表明了国家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提倡公民以诚实的劳动积聚财富。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无疑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理应被历史所淘汰。 从思想上说,刑罚是一种社会思想观念的反应和产物,受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思想观念的制约,也是特定历史阶段人思想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收财产刑所折射出来的思想是对刑法人道价值的践踏。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将没收财产刑从刑罚体系中废除。没收财产刑作为封建专制思想影响下的一种刑罚方法,却在奉行人道主义的今天被广泛适用,其悖理性是不言而喻的。也许从历史传统看,对敌对分子适用没收财产刑,可以达到镇压效果,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在目前已经明确人道性是刑法价值的前提下,没收与犯罪无关联的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的刑罚方法理应予以废除。 参考文献: [1]万志鹏.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与出路[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2]阮齐林.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J]. 法学家. 2006(01) 7 [3]张昊.浅析我国死刑制度改革[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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