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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2017-09-20 19页 doc 88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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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一、相关法律与解释 1、刑法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2000-11-21实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1 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2 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加重情节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报案,保护现场,除非肇事者已经死亡或者重伤昏迷,否则必须尽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由于肇事者的违反义务,逃逸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受阻,事故责任无人承担,被害人延误救治,显示了比一般交通肇事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基础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因为法定情节的出现而加重法定刑。 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 吗, 回答:否。因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问题: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逃跑了,是交通肇事逃逸么,回答:是。 :肖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时撞翻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车主李某死亡。肖某下车看了看,因怕追究责任,见周围无人,快速驾车离去。问:肖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么, 第二,主观条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的发生,如果不知道,能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呢,不能。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即使死伤结果严重,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罚。比如,于某驾驶大货车运送沙土,转弯时没有认真观望,不小心挂到了骑车人李某并轧死了李某。于某只是感觉车身微微颤了一下,以为没有事情继续开车,等第二次运沙土返回该路段时,发现交警在此勘查现场,突然意识到可能是自己闯祸了,赶紧向交警讲明情况。问:于某是交通肇事逃逸么,答案:不是。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条件。如果是为了害怕被害人亲属打骂而逃跑,但是很快又到交警部门报案,接受法律处罚,是不是逃逸呢,实践中,还是按照逃逸处理。 4 其实,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该和逃避法律追究加以区别。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坚守保护现场,而是立即离开到交通部门报案等待处理,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护送被害人去医院始终陪伴,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均不是。 问:交通肇事后本可以及时报案却不报案,也不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擅自离开现场躲藏起来,等过了一段时间才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不能以事后自首证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地点条件,不以事故现场为限。行为人的逃逸地点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因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在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由于害怕高额医疗费用,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可能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都是逃逸。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包括当场逃逸或者逃离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不能以事故现场为判断依据,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该款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能不能认定为是交通肇事逃逸,不能,该款是定罪情节,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一次逃逸二次评价,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切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是量刑情节,罪质没有改变,只是法定刑升格,加重处罚,不包括入罪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条款。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1997年刑法给予了详细内容。目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争议。 歧义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是通说。司法解释采纳之。 歧义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过失致人死亡。这其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均构成同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按一罪处理,按照刑法133条的量刑幅度处刑。 歧义三,是指以上两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 6 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是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例如,甲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外出,将乙撞成重伤,被害人血流不止(3小时后必死无疑),甲逃逸,乙的仇人丙1小时后碰巧路过车祸现场,开枪将乙打死。甲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本案属于在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他人行为的情形,由于他人的杀害行为直接地、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不需要甲负责,甲不能成立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再如,A在某路口开车将B撞成重伤,由于围观群众太多,A无奈只得拦下C的出租车,对围观者说要送B去医院,A抱着B上车坐在出租车后排。车快开到医院附近时,A对C谎称要去旁边的烟摊买烟送给医生,然后下车后逃逸。后来,C发现B伤情太重,又恐送其去医院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就将车开到某偏僻处,将B扔下。几小时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A是否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由于在A逃逸和B死亡之间,介入了C独立实施的抛弃行为,该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力,A的行为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假设A逃逸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或者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A 7 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么,答案非常肯定:是。 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 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还有争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规定,如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就不能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刑罚。比如,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中将乙轧成轻伤,甲不予理睬加大油门逃跑了。问:甲肇事后的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么,不能,因为不是交通肇事罪。假如乙倒地后,甲不予理睬继续行驶,将乙拖成重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再假如,甲看到乙受到重伤后,害怕承担责任,加大车速,逃离了现场,致乙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注意,该前提条件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能要求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理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包含有死亡的结果,但并属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上述情形中,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含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故而,上述行为是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称作复杂情节加重犯。 8 本人坚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因为按照该观点,就会得出这样的悖论: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均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很严重,具有向死亡发展的可能性。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要造成一人重伤,并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肇事行为仅造成轻伤并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时由其他原因介入导致被害人死亡,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更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罪刑关系上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就是针对不同情况而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见,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肇事的程度是关键,必须是重大交通事故,排除了轻伤。 案例:车主甲,明知他的汽车刹车失灵,还命令其雇佣的司机乙驾驶该车进城拉货,乙在高速行驶中,因刹车失灵撞1人为重伤。 问:甲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构成。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情形是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如果二人发现被害人受重伤,见四下无人,慌乱开车逃跑,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么,答:构成,因为二人有共同的逃逸故意,也有共同的抢救义务,却不履行致被害人死亡,属于共同逃逸,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如果二人不是共同在车上,甲明知自己的车刹车失灵,强令乙开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运货,甲一人在家,乙撞一人为重伤,因害怕支付高额医药费用,置之不理,开车就跑,致被害人死亡。 问:甲乙二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么,答: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只有乙一人承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甲按照普通交通肇事罪,即基本犯处罚。 疑问: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该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是过失,即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是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妥当否, 第二,逃逸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性,这是因果条件。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时间上说,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发生在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后,而不能是逃逸之前。从原因分析,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刑法上的“致……….”,是指该行为直接引起了某种结果。司法实践中,要查明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实很复杂。有一点必须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其死亡的结果是由伤害到死亡的 10 发展过程的。 在交通肇事非逃逸案件中,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了伤害,又没有其他原因介入,该伤害必然发展到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要对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在交通肇事逃逸并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下,要根据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距离医院的远近、伤害的程度等,来分析如果不逃逸立即救助,是否会避免死亡的发生。比如,行为人不逃逸,能够送到医院,人还有救活的希望,即使希望很小,就可能避免死亡发生。因此,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是致命伤,他人及时抢救,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或者救治时死亡,医院证实,该人的生命根本无法挽救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因为逃逸与否都不能改变死亡的必然性,即逃逸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是交通肇事发生死亡一人的情况,或者说是肇事当时致人死亡,然后逃逸。 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指一种情况: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使被害人陷于重伤境地,但并未死亡,若及时救助,被害人的生命能够得到挽救,但行为人明知这种情况,不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死亡结果最终发生了。从因果关系看,以下情形的逃离现场都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其一,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已知其死亡;其二,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不知其死亡;其三,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救治也必死无疑。这 11 些均按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处3-7年有期徒刑。 问题: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快速逃脱不顾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致多人死亡,是否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这时的主观方面已经是故意,由过失转化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因吸毒或者醉酒,或者慌乱无法集中注意力,再次过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能否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例:甲交通肇事将乙撞成重伤,逃离现场300米后因慌乱恐惧撞死了丙。甲能否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能,这是两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为独立的过失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同种数罪一般是从重处罚,个别情况可以并罚。有人认为是,认为“人”不仅包括前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也包括其他人。 我认为是两个独立的交通肇事罪。人是按照立法原意,就是肇事的被害人本人。 假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试图逃逸,在现场刚发动汽车,由于惊慌紧张措施不当,立即撞死了围观者的,如何认定,有的人认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为前一肇事行为和后一逃逸行为关联紧密。 我认为,“人”就是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不包括逃逸过程而致死的其他人,即使肇事与逃逸行为联系紧密,也是两个独立肇事行为,这样做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是主观条件。这里的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行为人在离开事故现场时候,必须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比如,行为人驾车行进过程中,不慎将小孩挂到致重伤, 12 本人未发觉继续前行,小孩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就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人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的认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当场知道出事了,但没有查看,不知道被害人是死还是活;其二,认为被害人死亡;其三,认为被害人伤势不重,不会死亡;其四,认为伤势严重,有死亡危险;其五,认为受伤严重,无救活希望。这些均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肇事后果,具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条件。客观上,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死亡,是由于行为人逃逸不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人就可认定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假如被害人当场已经死亡,行为人误以为还活着而不采取救助逃离,就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有一种观点认为,除过失外,还有间接故意,当然没有直接故意。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罪过形式还应该包括间接故意。 逃逸致人死亡不能有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经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而希望其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通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形式限于过失,是因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或者严重残疾的(是指难于被发现而救助), 13 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里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该处的不作为,在主观上要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客观上具有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进行积极的作为,由于不作为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交通肇事后要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必须有积极转移被害人到其他场所等行为,以至于被害人得到救助不可能或者非常困难,从而实现对被害人生命排他性的支配。 所以,交通肇事者因过失使他人生命陷于危险状态,由此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逸不予救助的不作为等价于作为的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被撞成重伤同时被撞掉入人迹罕至的深沟里,寒冷的冬季被撞伤不至于立即死亡,因流血过多可能被冻死,肇事者逃逸的,均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把被害人撞伤后,放在自己的车厢里来回颠簸不送医院救治,直至被害人死亡,也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以上都是故意杀人,都排除了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案例:甲在肇事后,以为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实乙没有死,为了掩盖罪证,就将乙抛下悬崖。甲如何定性,如果肇事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按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罪并罚。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假如乙在肇事时已经死亡,甲把乙抛下悬崖,如何定性,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1、冯某驾驶一辆东风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现有一妇女横穿马路, 14 急忙打方向盘还是撞伤了该妇女,遂将该妇女抱上车,逃离现场,丢弃在尚未通车、人烟稀少的立交桥下,等人们发现该妇女时,她还在呻吟,但送往医院时还是不治而亡。 冯某如何定罪,故意杀人 案例2、侯某驾驶汽车把一个老人不慎撞成重伤,就近送往医院后,因伤势太重需要转院。转院途中,侯某趁半夜时机,将老人抛弃在路边,自己逃离。次日,人们发现老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侯某如何定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本节课总结如下: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是指以下情形: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按“交通肇事后逃 逸”的规定处理: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的,或者当场致人重伤后逃逸而未发生死亡的; (2) 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误以为没有死亡,而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 (3) 行为人致他人重伤后逃逸,不论其是否了解伤情,以及是否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死亡,也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放任被害人死亡,最终被害人是由于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关的其他原因而死的,即死亡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4) 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无可挽救的致命伤后,逃离现场,虽经他人立即将被害人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在送医院途中死 15 亡的,亦即死亡是由交通肇事行为直接造成,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第二,下列各种情形,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理: (1) 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不查看被害人,也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只顾畏罪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2) 行为人交通肇事,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已经死亡,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3)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他人受伤,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不至于死亡,或者根本不认真查看,盲目认为不至于死亡,逃离现场结果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4)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他人受重伤,自以为被害人伤势太重,不可救药,遂逃离现场,而事实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得到救助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 交通肇事致他人重伤,具有发生死亡的现实危险,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转移他处藏匿或者遗弃,无论行为人放任或希望死亡发生,其结果是被害人因无法得到他人救助而死亡的; (2)交通肇事致他人受伤(包括重伤或轻伤),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杀人灭口,将被害人转移他处,采取积极手段将被害人杀死的, 16 比如将伤者推入河中淹死。如果其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则构成杀人未遂。 第四,在第一次交通肇事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又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对第二次肇事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其处理的方法如何,对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如果前后二者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按交通肇事罪—罪,从重处罚;如果有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构成其他罪,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根据后者行为人的主客观事实,分别定罪: (1) 在逃逸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交通肇事,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因急于逃跑,或者受到警察或他人追赶,不顾周围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横冲直闯,造成多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其犯罪心理态度,一般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放任其发生,因此,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受到警察或他人的拦截,故意朝拦截人猛撞,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被汽车挂住,仍不停车,致使被害人倒地,被拖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和意志因素,分别以故 17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节课后案例练习: 1、 某日晚,张某酒后驾车去朋友家玩,在十字路口由于车速过快,撞到了行人韩某,惊吓中没有下车观看直接逃离了现场。几分钟后,刘某酒后驾车经过此地,由于光线暗,车速快,刘某的车从韩某身上碾过,刘某下车观察发现韩某已经死亡,就把尸体拖入路边杂草中。后刘某自首,经交警部门勘验鉴定,韩某在刘某之前已经被张某撞过,时间间隔过短,不能确认究竟是谁将韩某撞死。 问:如何对张某、刘某定性, 2、 某日早上,王某驾驶不合格小型客车,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将同方向的骑车人杨某撞到在自己的挡风玻璃上,王某慌乱中将杨某卷入车底并拖挂20多米后才停下车。下车后看到杨在车底下,周围群众要求抢救和报警,立即开车逃离现场,将杨拖行5米后被围观群众拦截下。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谣言:吃太咸了会得病, 导语:“人体每日摄入食盐不应过多,否则易患多种疾病。”这是真的吗, 18 吃太咸了会得病, 一、 网友评论: 1、 网友:冰冰 23 岁行政助理 我就是一个”重口味“的人,但身体很健康啊~ 我就是一个特别爱吃咸的人,什么咸菜、咸烧饼都是我的最爱。大家都说吃太咸对身体不好,可我一点没这么觉得。前几天我还到医院去体检,各项指标都很正常。吃咸不会得病的~ 2、 网友:小帅 34岁 销售 邻居家大爷常年吃太咸,结果得了心血管病。 邻居家有个大爷经常吃咸的东西,大家都劝他不要吃这么咸,可他就是不听。后来他被检查出了心血管疾病,我想这和常年吃咸有很到关系。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 19 二、 专家解答: 1、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 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每人每天钠盐摄入量不超过5克,而我国现在每人每日食盐约12克、美国提倡的人均2.3克/天宽松了许多。 2、 高盐饮食会导致高血压。 营养专家原示,高盐饮食是高血压的三大原因之一,高盐饮食是我国高血压的最重要的危险因素。古人就知道“味过于咸,大骨气劳,短肌,心气抑”,即多食咸会影响血液和血液循环,伤及骨骼,并使心功能受到抑制。盐摄入平均每增加2克,收缩压和舒张压就分别增加2.0mmHg和1.2mmHg。 “有的人以为‘不吃盐没力气’,这是没有道理的。”专家表示,人对钠盐的依赖,只是长期以来味觉适应了高盐。除此之外,吃盐还包括酱料、酱油、零食里的盐,因此不放盐放酱油的做法,也同样会摄取盐分。 我们正常人钠的摄入量和排出量时刻处在一个比较平衡的状态,而且钠的排出主要通过我们的肾脏。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摄入过多的盐分,钠的摄入量就会增加,这就给肾脏排除钠的功能增加负担。如果摄入钠的量过多的话,为了保证肾脏的正常功能,也为了保持钠在血液中的浓度不变,就需要多喝水,不过水喝太多的话就会使得血液中的水分有所增加,这就形成了“水钠潴留”的状态。这种状态就好比一个装满水的气球,水越多的话,气球产生压力就会越大,久而久之就会导致高血压的出现。这就是吃得太咸会引发高血压出现的原因,主要是钠在作怪。与此同时,如果血容量过大,加重心脏负荷,再加上自身的血管狭窄的话,就有引发冠心病的可能。 20 吃太咸还可能给身体带来多种疾病 3、吃太咸还可能给身体带来多种疾病。 肝肾疾病。摄入过多盐会超过肝肾代谢的承受力,加重心血管压力,血压越高,肝肾血流量越少,肝肾功能损害越大,易导致慢性疾病。 呼吸道炎症。高浓度食盐不仅抑制呼吸道细胞活性,降低其抗病能力,还会减少唾液,使口腔内溶菌酶减少,难以抵抗病毒感染。 胃癌。食盐中的高渗透液会破坏胃黏膜,一些腌菜、盐渍食品中所含亚硝酸盐在胃酸和细菌作用下会转变为亚硝胺,易致胃癌。 皮肤老化。体内钠离子增加会导致面部细胞失水,皱纹增多。 肥胖。英国通过对1600多名青少年进行研究发现,吃盐越多,甜饮料喝得越多,很容易带来肥胖问题。 骨质疏松。食盐主要成分是钠,人体每排泄1000毫克钠,大约会耗损26毫克钙。吃盐越多,钙越少。 21 吃黄瓜鸡蛋1周掉10斤 饭后吃啥排出体内致癌物 这样吃萝卜一冬不生病 几种零食一辈子都不要吃 吃火锅时少点5类蔬菜 防肝癌注意两吃两不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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