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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职工“五险一金”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

2017-10-14 3页 doc 13KB 1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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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职工“五险一金”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中冶天工职工“五险一金”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 中冶天工集团职工“五险一金” 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草案) 为加强集团公司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的统一管理,明确职工缴费基数,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保证全体职工的自身利益,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现对公司“五险一金”作如下规定: 一、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政策为依据,不低于下限,同时不突破上限。 2、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为依据。 3、按照“规范...
中冶天工职工“五险一金”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
中冶天工职工“五险一金”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 中冶天工集团职工“五险一金” 统一缴费基数标准的规定(草案) 为加强集团公司社会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的统一管理,明确职工缴费基数,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保证全体职工的自身利益,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现对公司“五险一金”作如下规定: 一、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政策为依据,不低于下限,同时不突破上限。 2、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天津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为依据。 3、按照“规范管理,稳定队伍,长效激励,强化约束”的原则,统一“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 二、人员范围: 参加“五险一金”的中冶天工职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根据“五险一金”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均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月平均额作为基数来核定。 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天津市具体按每年所核定的上下限社保基数标准执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对于享受年薪和年奖的领导干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集团公司班子成员按公司上年度参加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缴费基数。 2、集团公司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按公司上年度参加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作为缴费基数。 3、二级单位正职、总部机关正职按公司上年度参加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缴费基数。 4、二级单位副职、总部机关副职按公司上年度参加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基数。 5、财务委派人员中正、副处职委派按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正、副职标准缴费基数确定,科级以下委派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核定。 毕业分配的学生,以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相关规定: 1、为了激励企业管理技术骨干,企业将上年自主创新绩效奖励纳入职工收入来核定缴费基数。 2、“五险一金”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擅自变动。 3、以上规定的二级单位正职、副职均为集团公司聘任并备案的 人员,每年调整“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时,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并备案。 4、社保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份,公积金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 5、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从解除或终止的当月起停缴其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同时将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6、各单位每年需做好职工缴费基数认可书面签字工作并留存备查。 五、附则: 原《中冶天工确定员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天工建字(2007)137号、《中冶天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天工建字(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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