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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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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卷烟销售、烟叶收购与销售、烟草机械销售和烟用物资销售的烟草企业。 第二章征收 第四...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商业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卷烟销售、烟叶收购与销售、烟草机械销售和烟用物资销售的烟草企业。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范围为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照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征收。 第五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 第六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采用企业就地申报方式上缴。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按季度填写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详见附1),向当地专员办申报缴纳,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第七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按年度计算,按季度预缴;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4个半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应缴纳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按期缴纳的,专员办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 入”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科目说明改为“中央固定收入科目。反映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 业按照利润总额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的15,上缴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各征收机构以 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填列。 第九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 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 “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 科目”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 第十条各专员办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2) 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所属烟草商业企业烟草商业税 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有利于行业整体发展,有利于提 高行业整体效益,有利于集中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业结构调整,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 (二)打私打假、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四)事关行业发展的科教项目和配套项目;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参照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收支自求平衡,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编制按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与部门预算同时审批。年度终了5个月内,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上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详见附3),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支出”改为“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说明改为“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反映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安排的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使用此项资金时,使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支出科目第8013款“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使用按项目进行管理,所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和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在1个月内批复资金使用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接到财政部批复通知15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补助资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征收和使用,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要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停拨未拨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本办法施行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1(____年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 2.____年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3(国家烟草专卖局____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 附1: _____年_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申报缴纳表 申报单位: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销售收入 1 实现利润 2 应缴企业所得税 3 税后利润 4 本期应缴烟草商业税后利润 5 本期计划缴纳数 6 本期欠缴数 7 期初欠缴数 8 期末累计欠缴数 9 专员办审核意见: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日期 行3行=4行;4行×15,=5行;5行-6行=7行;7行+8行=9行 注:2 附2: ____年_____季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财政部驻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单位:万元 项 目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税后 按税后利润加:年初减:本年期末累计 业所得利润 的15,计欠缴税后累计上欠缴税后 合计 其中:亏合计 其中: 税 算的应缴税利 润 缴税后利润 损企业户亏损 后 利润 利润 数 额 1 2 4 5 7 8 9 10 3 6 合 计 注:一、该表由专员办汇总填列。 二、该表按累计数填列。 三、7栏+8栏-9栏=10栏。 附3: 国家烟草专卖局 (单位公章) _______年度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决算报表 编制日期: 报出日期: 行政首长:(章)财务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支决算总表 表一 单位:万元 项 目 上年结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 余 余 预算数 实际完实际完预算数 实际完实际完 成数 成占预成数 成占预 算, 算, l 2 3 4 5 6 7 8 合 计 注:1栏+3栏一6栏=8栏;3栏=“表二”第9栏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收入决算明细表 表二 单位:万元 序 单位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税后 按税后利加:年减:本年末累计 号 业所得利润 润15,计初欠缴年累计欠缴 小计 其中:亏小计 其中: 税 算的应缴数 上缴损企业户亏损 商业税后(截止数 额 利润 12月 31日) l 2 3 4 5 6 7 8 9 10 全国总 计 l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5 内蒙古 区 6 辽宁省 7 大连市 8 吉林省 9 黑龙江 省 10 上海市 11 江苏省 12 浙江省 13 宁波市 14 安徽省 15 福建省 16 江西省 续表 序 单位 企业户数 实现利润 应缴企税后 按税后利加:年初 减:本年累计上年末累计 号 业所得利润 润15,计欠缴数 缴(截止12月 欠缴 小计 其中:亏小计 其中: 税 算的应缴 31日) 损企业户亏损 商业税后数 额 利润 1 2 3 4 5 6 7 8 9 10 17 山东省 18 青岛市 19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1 湖南省 22 广东省 23 深圳市 24 广西区 25 四川省 26 重庆市 27 贵州省 28 云南省 29 陕西省 30 甘肃省 31 青海省 32 宁夏区 33 新疆区 34 海南省 注:7栏+8栏一9栏=10栏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三 单位:万元 序 单位 本年累计 其中: 号 行业结烟草打营销体科教和 其他 构调整 私打假 系建设 配套项 目 1 2 3 4 5 6 7 8 全国总计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 4 山西省 续表 序 单位 本年累计 其中: 号 行业结烟草打营销体科教和 其他 构调整 私打假 系建设 配套项 目 l 2 3 4 5 6 7 8 5 内蒙古区 6 辽宁省 7 大连市 8 吉林省 9 黑龙江省 10 上海市 11 江苏省 12 浙江省 13 宁波市 14 安徽省 15 福建省 16 江西省 17 山东省 18 青岛市 19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1 湖南省 22 广东省 23 深圳市 24 广西区 25 四川省 26 重庆市 27 贵州省 28 云南省 29 陕西省 30 甘肃省 31 青海省 32 宁夏区 33 新疆区 34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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