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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08-5-20 23:18:45     浏览次数: 45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定》和《标准》,调控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压缩施工总承包企业规模,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劳务公司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08-5-20 23:18:45     浏览次数: 45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定》和《标准》,调控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压缩施工总承包企业规模,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就位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资质就位。包括:       1、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专项分包企业;       2、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3、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的电梯安装企业、起重设备拆装企业;       4、已取得有关部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门窗安装企业;       5、已取得省消防主管部门认可证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7、按原省建委《关于颁发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等三种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闽建筑[1996]6号)规定,领取了资质证书的非等级工民建施工企业和建筑水卫电气设备安装企业。       8、符合《规定》和《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就位:       1、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2、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       3、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和分公司,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申请就位。       三、就位办法       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原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本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专业承包企业达不到本序列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的,按所能达到的劳务分包序列相应类别、级别就位。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时,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还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申请增项不超过五项的本序列相近专业资质,但不得申请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增项本序列资质。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各项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2)申请之日前一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3、经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其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及其实施意见(建建[1996]405号文)执行。       四、就位程序       资质就位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初审、审批四个环节。       (一)申报阶段       1、申报渠道。省建设厅直接受理省直厅局尚未脱钩的直属企业、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等省属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所在地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附件资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资料:       (1)企业章程;       (2)原资质证书或认可证、许可证、资质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企业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8)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C101和近三年C102、C103表)       (9)企业主要施工机械清单;       (10)企业完成的业绩工程合同、质量验收资料和企业安全评估资料。已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二三级企业和已取得消防认可证的二三级室内装饰企业,无需提供安全评估资料。       (11)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因改制、分立、合并而组建的企业,还要提供如下证明或说明:       ①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       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证件;       ③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       3、资料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资料统一使用标准A4纸张复印装订,硬质封面,每份两册,第一册为综合类资料,第二册为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资料,装订顺序按《申请表》。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企业申请一个方面资质,应增填两份申请表,相应的附件资料独立装订成册。       (3)资质就位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办法,申请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采用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自动申报和评审系统》,二级以下的企业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审核阶段       1、直接受理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提交的原件资料,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并将核验情况载入《原件核验表》(见附件一),由核验人签名。原件资料包括:原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业绩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和身份证明、财务年报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审核结果载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核评审表》(附件二),并由主办人员和科长签名。实质性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1)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资本金、净资产、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叠加。工程业绩和机械设备应分别满足要求。增项资质标准对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要求的应达到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但不必累加。       (2)企业外聘人员,必须依《劳动法》订立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凡职称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来源证明。来源证明是指退休证、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人才市场证明。       (3)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担任总工、技术负责人。       (4)禁止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任职。       (5)企业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的工程,不得作为业绩。       (6)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资质,分别按其自身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企业就位资料时,应随文填报《建筑业企业就位审核评审汇总表》(见附件三),并由主任签名。       3、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涉及相关部门的,企业附件资料第二册,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不再上报,其余资料上报;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所有附件资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初审阶段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送省交通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通信局、消防总队、经贸委进行初审。       上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省建设厅。       (四)审批阶段       1、审批权限划分。       企业申请下列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中《标准》没有分级的资质。       其余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2、省建设厅将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和消防资质的,在收到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       3、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省建设厅将审批结果公布在《福建建设报》,并通过《福建建设信息网》对外公布。       4、省建设厅抽调专人,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建设公寓于山厅,专门负责资质就位的具体工作。资质就位有关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实行集体领导。             六、工作纪律       1、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明确划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接受企业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检验原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审核、审批企业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核审批结果的合法性承担主要责任。       3、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标准,重大问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有文字记录。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资质标准、办事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对在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中循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资质就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指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标准,消除可能造成的行业波动和社会稳定问题。       2、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善企业资质状况,落实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省建设厅已将建设部和本省有关资质就位的文件、资料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FJJS.GOV.CN。       4、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除了对境外外派劳务业务需要商务部批准,国内劳务可按其他一般公司的要求直接申请登记。具体办理的手续请查看办事指南中企业登记的相关内容。 劳务公司业务范围: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由摩尔公司作为员工的法定雇主,实际用工单位同摩尔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合作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摩尔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劳务派遣活动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离职手续四个部分。 人员招聘:招聘简章制订、招聘渠道选择、招聘信息发布、应聘简历收集、应聘简历筛选、人员初试筛选、复试协助工作等。 入职手续:入职信息采集、入职体检安排、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教育、后勤服务安排、员工背景调查、工作档案建立等。 日常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法定社保管理、商业补充保险、员工薪酬发放、个税代扣代缴、后勤服务管理、人事档案托管、党团关系挂靠、员工户籍管理、员工职称评定、学生转正定级、员工户籍调动、生育手续、员工卡证办理、员工节假慰问、员工生活关怀、员工活动举办、日常出勤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员工在岗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劳动争议调解、出国政审手续、失业退休手续、员工建议调查、员工职业指导等。 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物品资金结算、员工工作交接、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停缴、商业保险停止、人事档案转出、开具离职证明等。 人事外包     人事事务外包活动涉及的工作主要有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日常服务提供、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三部分。 入职手续:劳动关系审查、入职信息采集、员工背景调查、社会保险申报、住房公积金申报、建立用工档案、入职体检组织。 日常服务: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用工档案管理、员工工资代发、员工个税扣缴、员工户口调动、员工卡证办理、员工年度体检、政策法规咨询等。 离职手续:停缴社会保险、停缴住房公积金、用工档案转出等。 委托招聘     为客户搜集、推荐、代招所需专业人才,并根据每个求职者个人简历、所学专业、工作年限、行业经验、具体工作要求、月薪报价等条件筛选人员,并对筛选入围人员做出相应的评价和测评,为客户招聘设计专业招聘,并进行初试评估,根据人力测评和初试评估结果汇总报告交于委托单位,供其参考,以便达到预期的招聘效果。 人才培训     可提供的培训服务有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内训、社会公开课等。 企业内训:针对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要求,我公司特为企业提供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内部培训,以解决企业员工的实际问题。内容涉及岗前培训、员工基本素质培训、专业技能、团队协作等; 公开课:举办各类公开培训课、专题讲座及论坛,培训内容涉及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运作与管理及营销等各方面,以满足各企业需要,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就业指导     可以提供公开课和一对一服务,为毕业生、求职者选择有工作满足感、能取得职业生涯长期的成功的职业、选择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提供职业定位咨询、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服务。 管理咨询     可提供组织结构设计、人力资源规划、素质模型建立、绩效管理体系设计、薪酬体系设计等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解决方案。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 1.监管部门。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权利义务关系。第十条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8月24日联合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事留学中介的机构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备用金的交纳、动用和管理以及相关罚则作了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备用金的交纳标准:(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规定:“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三、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用以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目前北京市已经批准设立的外事服务公司有七家。 《管理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二)部分地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境内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现象越来越多,但仅有北京、上海、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新疆等地制定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泰州、扬州、新乡等市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大都对劳务派遣组织的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和惩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申办劳务派遣组织。开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有的地方由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核发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条件,除了对办公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要求外,有的地方还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备用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备用金不得少于5万元。 2.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被输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人员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此外,有的地方还规定,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一定人数、比例,劳动关系维持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享受相关的补助、奖励以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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