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1)
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徐州市推出了一系列医疗制度改革和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保障我校职工子女充分享受医疗改革的成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子女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
,一,报销范围
我市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中的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下同,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依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7?167号,》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报销办法
按照现行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三,具体规定
1、医疗保险费报销时~应出具医疗保险缴费发票,
2、父母一方无单位的~应出具民政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3、医疗保险费每年集中报销一次~时间为3月10日至20日。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跨年度报销保险费。
二、职工子女医药费的报销
,一,报销范围
“职工子女医药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参保子女按照《徐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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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超出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
,二,报销办法
1、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
,试行,》的规定~职工子女每人每月按照30元定额享受医疗待遇~全年定额为360元~由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即双方单位全年各承担180元。上半年由子女父亲所在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子女母亲所在单位报销。定额内结余部分~80%奖励给子女家长。
2、我校职工子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金额、且在本款第1条规定的定额以内的部分~全额报销。
3、我校职工子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金额、且在本款第1条规定的定额以外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如下:
报销比例
职工子女性质 年龄范围
甲类药品 乙类药品 自费药品
0-7周岁 80% 60% ——
独 生 子 女
8-18周岁 70% 50% ——
0-7周岁 70% 50% —— 计划内生育的非独生子女
8-18周岁 60% 40% ——
0-7周岁 60% 40% —— 计划外生育的非独生子女
8-18周岁 5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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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规定
1、超出医疗保险统筹额度的职工子女医药费的报销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各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至20日,~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跨年度报销医药费。
2、报销前~应持参保时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药费发票和病历到学校医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职工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就医或在参保定点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应事先征得学校同意。
4、报销金额~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药费发票中所列的个人负担比例和金额为依据,不包括自费药品,计算。
三、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或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龄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报销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将依照徐州市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并由校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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