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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阴魂不散

2017-09-20 9页 doc 2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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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阴魂不散非法传销阴魂不散 直销 传销与非法传销的辨析 摘要:最近非法传销又成为了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点:广西来宾非法传销活动猖獗,赵作海身陷传销组织不能自拔„„,那么何为非法传销,它与直销以及传销到底有何不同,恐怕直到现在许多人都并不能把他们搞清。这也就给了许多不法人员借直销之名行非法传销之事提供了机会。 关键词:非法传销 直销 传销 一、直销与非法传销 直销与传销的雏形都产生于美国。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
非法传销阴魂不散
非法传销阴魂不散 直销 传销与非法传销的辨析 摘要:最近非法传销又成为了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点:广西来宾非法传销活动猖獗,赵作海身陷传销组织不能自拔„„,那么何为非法传销,它与直销以及传销到底有何不同,恐怕直到现在许多人都并不能把他们搞清。这也就给了许多不法人员借直销之名行非法传销之事提供了机会。 关键词:非法传销 直销 传销 一、直销与非法传销 直销与传销的雏形都产生于美国。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传销,也称为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直销的形式之一,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层层扩大发展新的销售商从而把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推销方法。传销作为直销的一种形式进入我国以后,虽然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两者之间的界定与区分进行了很多探讨,但作为一种从国外进入我国新型营销模式,各个专家学者对他们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但比较统一的是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形式,我国严厉打击的传销其实是多层次直销的欺诈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传销”。但人们对传销的认识就如同传销本身的存在的混乱状态一样。再加上传销一直与直销相伴左右,就更让普通民众一头雾水,无法分清两者之间到底是何区别,以及如何加以划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对待传销的态度以及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传销活动中故意混淆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用直销的幌子欺骗普通民众参加非法传销,再加上直销与传销两者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普通民众对两者一直无法分清。其实正常的传销和直销一样,其经营目标都是提高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量,参加人的报酬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的业绩,但由于传销的独特之处是吸收下线,而且往往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从这个角度说,传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起商业网络,凭借着这个网络,传销可以快速达到企业和个人都能双赢的结果。然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个网络的存在来获取不义之财,从而演变成了我们所说的非法传销。人们通常混淆的并不是直销与真正的传销的区别,何况两者都是作为一种正常营销方式存在的,只是传销在引进我国以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其是直销与作为传销的变种——非法传销,在很多方面都有本质上的区 (1)别: 第一,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非法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 业人员 1 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第四,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非法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第五,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打造一批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非法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诚客户,不推广忠诚消费者的理念系统。 认清以上五点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实践中许多非法传销人员就是用直销的名义来欺骗社会大众,让人以为他们从事的是正当职业。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当然不止以上五点,但笔者认为掌握好以上五点就很容易判断出一种营销方式是不是非法传销。 二、传销与非法传销 传销作为一种商品营销方式,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传销者不只贩卖商品和服务,还同时吸收人员加入销售行列,并藉着阶层利益扣紧组织,使消费者本身成为下一层之经营者,再分别运用其个人之人际关系,透过销售商品与招募人员,期能层层发展出具有复制作用之行销网络,提高销售量”。非法传销重视的不是销售,而是以销售为幌子,鼓励参加人竭力招募人员加入组织,促使参加人不断从自己介绍加入的人员中间或间接从其他人介绍加入的人员所给付的代价中抽取报酬并获取晋升的机会,这也就是说非法传销并没有真正的有价值的商品可供销售,商品只是一种道具,他们真正的是靠不断地新人加入所带来的会费支撑着非法传销活动的不断发展,加入的人数越多,最上层的“硕鼠”获取的不义之财也就越多,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非法传销的组织者费尽心思的鼓动参加的人员再去鼓动他人参加,而前一批参加者又有那么大的动力再去鼓动别人。非法传销在英美被称为“金字塔销售术” (3)(Pyramid Sales Scheme),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老鼠会”。无论在世界任 何国家这种单纯靠吸收会员的金钱来维持运作的非法传销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 三、问的解决 虽然学界对以上三种概念有了初步的研究,但由于我国政府早期对传销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不熟悉和不重视,因此对直销与传销的概念和界定也一直没有统一的官方权威解释,因此非法传销在社会上鱼目混珠,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重视,直到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才结束了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对两者概念混淆的状态。在《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中分别对传销和直销进行了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 2 ) (2 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营销方式”。同时条例具体规定了何种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是通过“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的,二是收取高额入门费的,三是团队计酬的。 由此可见。在我国,单层次直销在严格监管之下可以得到有序发展,而“收取高额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被列为非法行为,这也就成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非法传销”。这就等同于英美国家立法例中的“金字塔销售术”。 对概念有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实务部门更好地区分非法传销与其他合法营销方式的界限,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中把握尺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打击非法传销,同时对合法有序的直销以及其他营销活动的发展能够起到保护的作用。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也符合当今的世界潮流。 注释:(1) 胡远江《中国直销立法中,,个核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民族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第121页—第123页. (2)吕荣海、谢颖青、张嘉真:《公平交易法解读》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32页. (3)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8页. 参考文献:(1)詹庆,《“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2)吴洪林, 《对禁止传销的法律分析》[J],《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3)苏雄华, 《中国传销的概念清理及其入罪检讨》[J],《河北法学》2010年第28卷第2期.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 三、非法传销的现阶段特点及主要现形式 四、非法传销为何屡禁不止 五、多管齐下预防和打击非法传销 河南农民赵作海含冤坐牢,,年备受公众同情,获得平反,年后却在“能挣几百万”的诱惑下,陷入“资本运作”传销泥潭;山西一名男子参加传销后为骗取亲友钱财不惜表演“切断手指”闹剧。近来有关传销骗局的消息及有关部门打击的战果,再次引起人们对非法传销屡禁不绝的思考。 非法传销在我国出现已近,,年,政府多次明令禁止且予以持续打击,破获了一批又一批大案,其危害性可以说已经昭然于天下,为什么就是阻挡不了一些人陷身其中呢,除了这种“经济邪教”一贯极富鼓动性的宣传及形式翻新,不能不说与参与者“暴富”的心理有直接关系。 赵作海在发现被骗后感慨地说:“说什么能挣几百万元,净是骗人。”这也 3 是以往案例中的受害者共同的感受。传销活动的欺骗性正是依托参与者的“暴富”心理而存在的,就像病毒寄宿于生物身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极力渲染社会收入差距和所谓的“成功人士”“暴富秘诀”,编造出“团体计酬”、累加回报的假象,让参与者像赵作海一样相信,只要发展一批“下线”,不出几个月就可以坐享“下线”成果,“能挣几百万元”,从而不惜血本认购高价商品、交纳高额费用。 传销的危害还不止这些。经过传销组织者反复灌输“暴富”观念,参与者沉溺于虚幻的发财梦中,逃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一些受害者为了“筹资”,像上述山西那名参与传销的男子一样,自导自演“被绑”“断指”等闹剧,甚至不惜铤而走险盗窃、抢劫。有的参与者发现被骗后,产生“把被人骗去的钱骗回来”的想法,编造各种谎言引诱亲友入伙,不但给亲友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伤害亲友感情,造成信任危机。 事实充分证明,传销“暴富”不过是动听的谎言,一旦谎言被戳破,貌似辉煌的传销“金字塔”便会轰然倒塌,“暴富”梦随之破灭。广西玉林警方近日破获一起传销案件,涉案金额达,,,,万元之巨,大部分被传销头目瓜分,,,,多名参与者则是血本无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道”,底线是遵纪守法,根本是勤劳致富。传销组织者刻意营造的“暴富”假象,在诚实守信、勤劳善良的人们面前,不过是自欺欺人的把戏而已。守住法律和良心,传销骗术就无法得逞。第一,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通常会以销售投资机会和其他机会为导向,其在整个从业过程中,始终把"创业良机和致富良机的沟通和贩卖"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第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通常会有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是经过物价部门专门批准的,其体现出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其产品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在出厂被销售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均为其配备了各种齐全的生产手续,有优秀的品质保证。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 4 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第四,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 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拓展营销组织(发展下线传销从业人员)时所收取的高额入门费,而不是来自于长期的产品销售所得到的正常佣金。 第五,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岗中、岗后的系统,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有可能接受在直销活动中所推出的各种教育培训,但是它在形式上往往虚晃一枪,他们更推崇在从业过程中大规模的激励活动和分享活动,其内容比较单一,多为激励式的观念改变,其目的就是诱导听课者赶快买单从业或者加大从业力量。 第六,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和直销企业通常在其直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第七,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最终的营销目标就是打造一批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这些消费群体信任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愿意长期消费公司的产品,忠实于公司的品牌。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从业人员的终极目标往往是"捞一票就走、迅速致富",因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机会贩卖,他们并不强调产品的重复消费和发展、维护忠诚客户,不推广忠诚消费者的理念系统。 第八,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工作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给这些客户,但随着消费客户越来越多,其工作重心便逐渐进行了转换:即由前期的开发消费客户逐渐转为了管理消费客户,并且在管理消费客户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各种消费客户提供各种消费资讯产品,售卖服务。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工作自始至终不会有什么变化,即老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模式发展下线组织的工作重心展开。 第九,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通常会要求本企业的直销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关于直销问题的各种政策法规信息,并自觉遵守各种政策法规,合法缴纳各种税金,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税金。而在传销活动中,从事传销的企业,通常的做法则是,截断各种通往从业人员的政策信息流系统,不鼓励自己的从业人员过多了解各种政策法规信息,也不会反复强调其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和直销的从业人员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制度一般有,种途径:一是把品质优秀的产品和卓越的服务体系源源不断地提供给消费者;二是在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和消费企业产品的过程中,制定适度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执行无因退货制度;第三,针对由于企业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企业制定了良好的赔偿制度,即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直销企业或直销从业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也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传销活动中企业基本上不按国际惯例设置正规的冷静期制度,即便是有所设置,在实际执行中也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障碍体系出来。因此,在传销 5 活动中,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基本上是极难得到维护的。(中国营销专家胡远江教授《中国直销立法中,,个核心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六、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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