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20%的漂白粉或
可用20%的漂白粉或10%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毒。
5、
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1-3。
应当每天填写,必须有检验员(或官方兽医)、无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负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人签字。一式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一份、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附有影像资料与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
6、报送
(1)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无害化处理附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立即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
(2)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无害化处理信息汇总成无害化处理附表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7、存档
应当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存储地方,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及影像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六、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
及范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财政部在2007年10月26日印发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的
(财建[2007]608号)
1、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2、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范围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1)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头。
(2)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病害猪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
(3)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下列病害猪产品也享受补贴。一是宰后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化制的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 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二是局部修割下来的病害生猪产品按 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可以累计计算。
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职责与要求
1、商务部门的职责与要求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2、财政部门的职责与要求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职责与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条件
(1)有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
(2)有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
(3)有经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并佩带胸卡。
(4)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5)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
(6)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并保存5年以上。
(7)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1、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国家标准
(1)操作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
(2)产品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分部位分割冻猪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等。
2、肉品品质检验包括的内容
(1)健康状况、传染性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或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2)包括屠宰加工质量、机械损伤及其他影响肉品质量的因素。如屠宰加工方法不当导致的放血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