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3-08 7页 doc 21KB 4阅读

用户头像

is_668482

暂无简介

举报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保障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保障全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检举 或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领取、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严禁非法行医、超范围执业,不准出租承包科室、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开设血液透析室。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执业(从业)资格准入,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九条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护士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 技术操作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诊治、合理用药,提高门诊、住院的服务质量及效率,方便群众就医。严禁推诿病人、截留病人,严禁通过转诊病人收取“回扣”、“介绍费”,禁止将个人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控制人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努力提供低成本的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销售价格,严禁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并充实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工作,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的政策,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要加强“规范药房”建设,改善药品储存条件,并按照规定储存和使用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严禁网下采购药品及加价销售。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无菌,加强对产房、手术室等医疗环境及手术器械、医疗用品的消毒处理,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 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加强室内、外环境卫生的整治,营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使用医学文书,并按照规定保存。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管理,及时将现金收入缴存至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申请用款,及时支付药品、器械等款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 第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执行医保、新农合等政策规定,将定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行“即时结报”,方便群众就医报销。要根据患者就诊补偿情况,据实申报垫付的补偿款,严禁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实施医德医风考核与评价,开展经常性的满意度调查,督促基层卫生人员遵守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端正服务态度,强化医德规范意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班子成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当地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县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加强质量管理措施; (二)研究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制定落实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实施办法; (五)制定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和活动计划,研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等。 第二十一条县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 (三)及时汇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情况; (四)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的议题; (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药品采购使用及零差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销售价格及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履行医疗保障定点单位职责及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责令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每年12底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进行1次集中考核;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集中考核。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经费补助和个人收入挂钩。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 (二)违反接诊、转诊规定的; (三)违反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 (六)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的; (七)截留、坐支收入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前三名绩效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并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前三名考核合格的机构负责人,给予精神上物质上奖励。对最后二至三名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在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进一步增强机构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扎实、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
本文档为【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