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朗、苏宁2007年度大盘
摘要
合同编号:奥特朗-苏宁总部SHDQR0701号广州市奥特朗企业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简称乙方)
第1条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奥特朗、奥特朗所属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以下通
称分支机构);
第2条滞销商品: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超过30天未销售的剩余正常产品;
第3条惊爆机:指根据经营需要,甲方提供的远低于正常供货价格(至少低于40%),用于短期促销,
限量销售的商品。具体价格双方另行约定。
第4条特价机:和甲方供应的同类品牌商品相似机型价格相比有价格竞争力,甲方让利比例不小于
2:1,且与同类其他品牌相似机型相比具有明显的竞争力,具体价格双方另行约定。特价机
的销售额比例按月计算不得超过总量的20%。
第5条保荐独销机:甲方保荐乙方独家销售机型,可以以定制机、特价机、买断机等形式或名义出
现。
第6条供价:甲方制订的向乙方供货时的商品价格。甲方基于产品实际最低零售价以及甲乙双方约
定的乙方应得毛利而确定的供货价格。供价不高于市场最低零售价,并将作为商业折扣的计
算基准。供价若需提高则提前十五天
面
乙方,调低则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第7条货款结算期间为上月16—本月15日,乙方系统在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出具《结算清单》,
甲方签收后3日内予以签字盖章确认,付款日为10号,若甲方无故不确认或超期7天以上仍
未确认,则视甲方默认《结算清单》内容。
第8条乙方向甲方结算付款的前提条件:1、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的结算清单;2、乙方收到甲方开具
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发票以结算清单上本期应开发票上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第9条货款结算方式:支票、电汇、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乙方的所有承兑汇票,甲方均免扣息)。
第10条月度折扣:22%,参照基数为供价,结算方式选定为供价代销模式。
第11条质量保证金:每个分支机构一万元;
第12条乙方在甲方操作门店提供甲方品牌形象展示位置,甲方按以下
由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支付
广告位使用费给乙方对应分公司,乙方分公司开具地税发票:
普通门店(面积小于3000 m2):1万/年/店
城市中心店(面积不小于3000 m2,小于5000 m2):1.5万/年/店
片区旗舰店(面积不小于5000 m2,小于8000 m2):2万/年/店
全国旗舰店(面积不小于5000 m2,小于8000 m2):双方另行协商
第13条甲方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按1万/店/年的标准向乙方对应分公司支付促销服务费,不足一年按
一年收取,乙方分公司开具地税发票,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第14条合同有效期: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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