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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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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2014-07-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2014-07-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及其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标专家库中设立资深专家委员会,为省内重大、重点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服务;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帮助。 第四条 成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管委”)。省评管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派员组成。省评管委负责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终止和取消;负责批准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设立、变更、暂停和取消;协调和解决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省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管办”)。省评管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由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医疗器械、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煤层气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勘察与调查、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交通运输与物流、节能服务、高新技术服务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按照国家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设置。 第二章 评标专家认定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六)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被取消评标资格; (七)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评管委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省评管办负责初审材料的收集汇总,送省评管委认定。 经省评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应当参加由省评管办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评管委颁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端解答; (五)对省评管委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完成整个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五)准时出席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八)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解答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接受咨询和质疑; (九)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 (十)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评管办;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省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省评标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从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或其他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抽取方法及程序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本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专家抽取保密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度; (二)有经省评管办组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专职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评管办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配有计算机、打印机等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一)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省评管办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核验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原件留存备查; (二)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三)打印《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抽取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现场一份交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留存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核验材料或未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抽取事宜。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抽取终端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评管委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价。 评标专家的评标表现、业务水平、诚信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依据。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省评管委组织对其评标业绩、公正廉洁、诚信等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连聘。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报省评管办,由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将处理决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管委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招标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取私利的; (二)非法收受所评标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有不按规定解答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质疑等其他不履行评标专家义务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评管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评管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抽取终端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抽取条件,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专家抽取的宴请、旅游或其他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中标结果确定前透露专家抽取有关信息的; (六)由未经培训和备案的人员负责专家抽取事宜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www.44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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