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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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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6月 目 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6月 目 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3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3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4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5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 1 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实行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布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2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国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地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全国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省级责任制。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本省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各地(市)执行。普查中应分阶段对本省各地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各省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委员陈至立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务院副秘书长项兆伦、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 3 部、商务部、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测绘局、文物局、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单霁翔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普查的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3(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 4(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5. 举办国家层面的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省的普查人员培训; 6(对各省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8(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9(编制并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0.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中央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和宣传等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省应调集全省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普查队伍分为队、组两级。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市(地)级建立普查队,在县级建立普查组。 (二)部门职责 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 4 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评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全国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和试点。 (1)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5 各省制定、发布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制定并颁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 (5)组建普查队伍。由各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6)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培训工作分两级进行。国家层面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参加此次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各省普查培训工作方案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开展各省、市普查试点。 (8)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普查队、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省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地(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 6 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省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普查队、组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和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八、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经测算,全国文物普查经费总额为9.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支出4.2亿元,地方财政预算支出5.56亿元。中央财政主要落实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对困难地区的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地方各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等。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各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省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的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国家和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宣传覆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 8 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省情况,提出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的工作方案。经审定后,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对普查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9 编号: 〇复查 〇新发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 称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市、旗) 调查人(签字) 日期 审定人(签字) 日期 抽查人(签字) 日期 国家文物局 制 1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 称 代 码 地址及 位置 纬度 经度 海拔高程 GPS 坐标 ? ′ ″ ? ′ ″ 米 测点说明 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〇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级 别 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〇未定 分布面积 平方米 保护范围面积 平方米 面 积 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平方米 年 代 ?旧石器时代 ?新石器时代 ?夏商周(含春秋) ?战国秦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统计年代 ?隋唐五代 ?宋辽金元 ?明代 ?清代 ?近现代 ?不详 〇洞穴址 〇聚落址 〇城址 〇窑址 〇窖藏址 〇 〇矿冶遗址 〇古战场 〇驿站古道遗址 〇军事设施遗址 古遗址 〇桥梁码头遗址 〇祭祀遗址 〇水下遗址 〇水利设施遗址 〇寺庙遗址 〇宫殿衙署遗址 〇其他古遗址 〇 〇帝王陵寝 〇名人或贵族墓 〇普通墓葬 〇其他古墓葬 古墓葬 〇城垣城楼 〇宫殿府邸 〇宅第民居 〇坛庙祠堂 〇衙署官邸 〇学堂书院 〇 〇驿站会馆 〇店铺作坊 〇牌坊影壁 〇亭台楼阙 〇寺观塔幢 〇苑囿园林 类 古建筑 〇桥涵码头 〇堤坝渠堰 〇池塘井泉 〇其他古建筑 〇 石窟寺 〇石窟寺 〇摩崖石刻 〇碑刻 〇石雕 〇岩画 〇其他石刻 及石刻 别 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〇 〇名人故、旧居 〇传统民居 〇宗教建筑 〇名人墓 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近现代重要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〇金融商贸建筑 〇中华老字号 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史迹及代表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〇医疗卫生建筑 〇军事建筑及设施 性建筑 〇交通道路设施 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〇 其他 所有权 〇国家所有 〇集体所有 〇私人所有 〇其他 使用单隶 使位(人) 属 用 情?办公场所 ?开放参观 ?宗教活动 ?军事设施 ?工农业生产 ?商业用途 ?居住场所 用途 况 ?教育场所 ?无人使用 ?其他用途 第 页 共 页 11 单数量(个) 体 文 说 明 物 简 介 现状〇好 〇较好 〇一般 〇较差 〇差 评估 保 存 状 现状 况 描述 自 然?地震 ?水灾 ?火灾 ?生物破坏 ?污染 ?雷电 ?风灾 因?泥石流?冰雹 ?腐蚀 ?沙漠化 ?其他自然因素 素 人 为?战争动乱 ?生产生活活动 ?盗掘盗窃 ?不合理利用 因?违规发掘修缮 ?年久失修 ?其他人为因素 素 损 毁 原 因 损 毁 原 因 描 述 第 页 共 页 12 自 然 环 境 环 境 状 况 人 文 环 境 普 查 组 建 议 审核意见 抽查结论 备 注 第 页 共 页 13 GPS测点登记表 编坐 标 测点说明 备 注 号 纬 度 经 度 海拔高程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 ′ ″ ? ′ ″ 米 第 页 共 页 14 标本登记表 序号 名 称 编 号 质 地 年 代 保存地点 备 注 第 页 共 页 15 其他资料登记表 序 号 名 称 编 号 类 别 数 量 保 存 地 点 备 注 第 页 共 页 16 图纸编号: 图纸册页 序 号: 名 称 图 号 比 例 绘 制 人 绘制时间 第 页 共 页 17 照片编号: 照片册页 序 号: 名 称 照 片 号 底 片 号 摄 影 者 拍摄时间 拍摄方位 文字说明 第 页 共 页 1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填写一张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3年。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04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3 封面 3.1 编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4位数字)。用阿拉伯 19 数字表示,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 ××××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从0001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 3.2 复查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另表填写。 3.3 新发现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或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3.5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3.6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7 市(地区、州、盟) 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8县(区、市、旗) 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9 调查人 调查人的手写签名。在下划线上按责任人顺序填写。 3.10 日期 20 填表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1 审定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 3.12 日期 审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3 抽查人 省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 3.14 日期 抽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4.1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4.2 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填写。 4.3 地址及位置 详细填写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省、市、县名称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4 GPS坐标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填写GPS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21 4.4.1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2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3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4 测点说明 GPS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 示例1: 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测点为平地 示例2: 位于遗址中心,西南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 示例3: 位于五号墓(M5)封土顶部中心 4.5级别 单选,选项划“?”。 “未定”指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6面积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6.1 分布面积: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范围面积。 4.6.2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基座范围内占地面积的总和。 4.6.3 保护范围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面积。 4.6.4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4.7 年代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沿用原年代,若年代有修正可在备注栏填写;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4.8 统计年代 可复选,选项划“?”。 文物年代跨越表中年代的应复选。旧石器时代及以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年代可按 “旧石器时代”统计。 22 4.9 类别 单选,选项划“?”。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进行选项。只选择1个大类和与之对应的1个小类。 4.10 所有权 单选,选项划“?”。 4.11 使用情况 4.11.1 使用单位(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 4.11.2 隶属 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没有的不填写。 4.11.3 用途 可复选,选项划“?”。 4.12 单体文物 4.12.1数量 不可移动文物为单体的只填写“1”。不可移动文物为群体的,统计单体文物数量总和。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12.2说明 具体说明各类单体文物数量。 示例: 房屋 3栋;水井 1口;影壁1座 4.13 简介 对不可移动文物形态、沿革、价值的概括性描述。字数不超过200字。 示例: 南龛石窟位于四川省巴中县城南1公里化成山上。现有窟龛133个,造像2100余尊,分布在云屏石、山门石、千佛岩、大佛洞、佛爷湾一带。石窟开凿于隋代,延续至宋代。龛窟造像以大佛洞最为密集,主要为唐代造像,有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天宝十年(751)、乾元二年(759)的造像及碑刻。南龛石窟聚集了佛教各派的造像,有显宗、密宗、净土宗、三阶教等。龛窟中雕刻有多种古代建筑和佛塔的形象,造像艺术独具特色。 23 4.14 保存状况 4.14.1 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划“?”。 4.14.1.1古遗址: 现存布局的完整程度;文化堆积的保存程度;存在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情况。 4.14.1.2古墓葬: 墓葬(群)布局的完整程度;墓葬形制结构的完整程度;被盗掘的情况;其他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的保存程度。 4.14.1.3古建筑: 建筑(群)空间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原有建筑形式的保留程度;建筑结构的完整和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 4.14.1.4石窟寺及石刻: 原有布局和结构的完整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本体缺失情况;人为和自然的损坏情况; 形制改造情况。 4.14.1.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 4.14.2 现状描述 文物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字数不超过100字。 4.15 损毁原因 4.15.1 自然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自然损毁的原因。 4.15.2 人为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人为损毁的原因。 4.15.3 损毁原因描述 文物损毁原因的概括性描述。 4.16 环境状况 4.16.1 自然环境 24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情况择要描述。 4.16.2 人文环境 对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择要描述。 4.17 普查组建议 对该处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提出的具体建议。 4.18 审核意见 由审定人或审核机构填写基本意见。 4.19 抽查结论 由抽查人或机构填写通过抽查形成的结论意见。 4.20 备注 凡在表中各栏以“其他”为选项的,均应在本栏中作具体说明。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在本栏中填写既往工作的简单情况。如:原发现时间、发现人以及是否经过发掘或维修等内容。 此外,凡表中没有专门设项而调查者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在本栏中表述。 5 GPS测点登记表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 5.1 编号 GPS测点编号。 5.2 坐标 5.2.1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2.2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2.2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3 测点说明 坐标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包括:方位、单体不可移动文物编号和名称等。 示例1: 25 西端点(线型文物) 示例2: 东南角 示例3: 5号墓封土中心 5.4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 标本登记表 石片(器)、骨器、陶片(器)、砖、瓦、木构件等标本的目录。 6.1 序号 每个标本一个号。 6.2 名称 根据标本确定的名称。 示例: 砍砸器 6.3 编号 普查时对标本的编号。 6.4 质地 标本材质。 6.5 年代 指标本的具体年代。 6.6 保存地点 标本存放的地点。 6.7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 其他资料登记表 7.1 序号 一件(份)资料一个号。 7.2 名称 根据资料确定的名称。 26 7.3 编号 普查时对资料的编号。 7.4 类别 资料的类别:光盘、底片、录像带、录音带、文献、拓片、摹本等。 7.5 数量 资料的数量。 7.6 保存地点 资料存放的地点。 7.7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 图纸册页 位置图:标明与周边山川、村庄、道路和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有条件的附平面示意图。 一张图纸册页收载一份图纸。 纸质文档的图纸,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 电子文档的图纸,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 8.1 图纸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T加图纸序号(三位数)。 示例: 110103-0001-T001 8.2 序号 一份图纸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 8.3 名称 根据图纸内容确定的名称。 8.4 图号 普查组自行对绘制图纸的编号。 8.5 比例 图纸的比例。 8.6 绘制人 绘图者的姓名。 27 8.7绘制时间 图纸的绘制日期。 9 照片册页 附全景照片或反映文物本体的照片。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照片。 纸质文档,拍照的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小于5英寸。 电子文档,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制作。 9.1 照片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Z加照片序号(三位数)。 示例: 110103-0001-Z001 9.2 序号 每张照片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 9.3 名称 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 9.4 照片号 普查组对照片的编号。 9.5 底片号 光学照片的底片号,数码照片不填写底片号。 9.6 摄影者 摄影人姓名。 9.7 拍摄时间 拍摄的准确日期。 9.8 拍摄方位 拍摄点与被拍摄对象的相对方向。 示例: 从南向北摄 9.9 文字说明 照片名称不能概括照片内容的情况下,需填写简要说明。 28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市、旗) 汇总人(签字) 日期 审定人(签字) 日期 国家文物局 制 2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序号 名 称 年 代 级 别 类 别 地 址 及 位 置 消 失 时 间 消 失 原 因 原登记文件 调 查 人 调 查 时 间 第 页 共 页 3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登记表中所登记的消失文物,系指已登记或公布而本次普查中已不存在的不可移动文物。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填写一份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04年。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封面 3.1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消失文物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的代码。查询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3.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3.3 省(自治区、直辖市) 消失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4 市(地区、州、盟) 消失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5县(区、市、旗) 消失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6 汇总人及日期 3.6.1 汇总人(签字) 本表汇总人,在下划线上手写签名。 3.6.2 日期 汇总人签名的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31 2007.09.05 3.7 审定人及日期 3.7.1 审定人(签字) 参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普查队长,在下划线上手写签名。 3.7.2 日期 审定人签名的日期。 示例: 2007.09.05 3.8 国家文物局制 表格编制单位。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4.1 序号 消失文物填写时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填写。 4.2 名称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名称填写。 4.3 年代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年代填写。 4.4 级别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级别填写。 4.5 类别 消失文物所属的类别。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类 别,选项填写。 4.6 地址及位置 消失文物原地址及相对位置。 4.7 消失时间 文物消失的具体时间。 4.7 消失原因 文物消失的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 登记表》中损毁原因所列项目,选择填写。 32 4.8 原登记文件 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4.9 调查人 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姓名。 4.10调查时间 本次普查发现、确认文物消失的时间。 示例: 2007.09.05 3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 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古遗址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 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34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3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 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6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37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3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具体定名规则如下: 1 古代文物定名 1.1 古遗址定名 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 示例1: 牛河梁遗址 示例2: 三星村遗址 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 雷家坪东遗址 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 元中都遗址 示例2: 曲阜鲁国故城 39 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示例1: 瓦房庄冶铁遗址 示例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1.2 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 ” 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 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 曹植墓 示例2: 封氏墓群 1.3 古建筑定名 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 黄陵庙 示例2: 沈阳故宫 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示例: 蔡家宅 1.3.3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不明确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筑”(建筑群)定名。 示例: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40 1.3.4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 1.4 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1.4.1 石窟寺,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无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石窟(寺)”定名。 示例1: 云冈石窟 示例2: 万佛堂石窟 示例3: 羊头山石窟 1.4.2 石刻,单体石刻(造像)以石刻的首题定名,或按其内容予以简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则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点定名。 示例1: 大金得胜陀颂碑 示例2: 齐云山石刻 2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定名 2.1 重要事件发生地及其纪念性设施,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遗址”定名;如属于会议类的历史事件,也可以 “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会址(旧址)”定名。 示例1: 潘家峪惨案遗址 示例2: 古田会议会址 2.2 重要机构旧址,以“机构原名(具体地点)”,“旧址”定名。 示例: 41 黄埔军校旧址 2.3 名人故居(旧居),以“具体地点”,“人名”, “故居(旧居)” 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指其他时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复的现象,也可以采取将具体地点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1: 绍兴鲁迅故居 示例2: 黄兴故居 2.4 名人墓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 鲁迅墓 2.5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以“人名”,“墓”或“历史事件名称(地名)”,“纪念设施名称” 示例1: 焦裕禄烈士墓 示例2: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2.6 近现代墓葬群,以“历史事件名称(地名)”,“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同一历史事件的多处墓葬群,以“地名”,“历史事件名称”,“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 示例: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2.7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建筑群),以“地名”,“建筑用途(形式风格)”,“建筑”(建筑群)定名;同一地点有二处或多处的用具体地名加以区分。 示例: 上海外滩建筑群 3 其他类文物定名 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4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43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44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4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计量和统计分为整体计量和单体计量。 1 整体和单体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 1.1 整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时代、内涵或地层关系上,以独立或相互关联方式存在的文物实体;具有上述特征的单体文物,视同整体文物。 示例1: 吉林文庙 示例2: 大雁塔 1.2 单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整体不可移动文物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物实体。如陵墓中的独立墓冢、石像生、牌坊等。 2 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计量 2.1 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计量的量词应按照通行的原则使用,一般统称或总量统计时以“处”为计量单位。 2.2 同一分布范围内,具有同一文化性质或内在联系,且没有自然地理因素分割的各类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3 同址具有地层叠压关系,文化性质或时代不同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4 同一地域中,因文化性质(时代)不同或被自然地理因素分割成若干独立单位,按多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2.5 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独立存在不可分割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示例1: 张掖鼓楼 示例2: 恭王府及花园 3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计量 46 3.1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计量的量词应使用文物自身的计量单位,在总量统计时以“个”为计量单位。 3.2 同一处遗址中,不同类别的文化遗存,如房址、窑址、窖藏址、墓葬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3 同一处墓葬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墓冢、门楼、享殿、碑刻、石像生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4 同一处建筑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殿堂、楼阁、桥梁、碑刻、影壁、围墙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5 同一处石窟寺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洞窟、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3.6 同一处石刻中,内容和形式相对独立的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4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采集。 2 参照标准 GB/T 18314—2001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14950—94 摄影测量与遥感术语 CH/T1009—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正摄影像图 CH/T4015—2001 地图符号库建立的基本规定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技术的应用 3 GPS信息采集 3.1 准备工作 3.1.1 收集文物普查区域的相关资料,包括测区1:50000或更大比例的地图。 3.1.2 了解测区内交通、通讯、供电、气象等情况。 3.2 点位周围环境要求 3.2.1 点位应便于操作,视野较为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º。 3.2.2 远离大功率干扰源,比如电视台、电台和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3 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等)。 3.2.4 如遇信号遮挡或上述信息干扰等问题时,应采用对被测点位周边进行封闭曲线拐点测量法或采用导线测量方法,计算被测点坐标。当这两种方法实施困难时,也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读取点位坐标的方法。 3.3 选定测点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特征,选择测点。 3.3.1 位置测量 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 线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直线分布的选择其两端为测点,曲线分布的除 48 两端点外,还应在拐点处选择多个测点。 3.3.2 面积测量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形状,可选用两种测量方法: 航线测面积法:沿边界选择各拐点为测点,利用GPS自动计算出面积数据。 航迹测量法测量面积:开启手持GPS自动记录航迹功能,沿待测区域周边行进,自动计算出面积数据。 对于不规则区域,可以使用航迹测面积;对于较规则的区域,可以使用航线测面积。航迹测面积的方法更适合测量较大区域的面积,对于较小区域建议使用航线测面积的方法来测量。 对面积较大,用航线和航迹测量法较困难的,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勾绘范围线,用数字化仪或求积仪等工具计算出面积。 3.4采集步骤 步骤1信息采集: 在测量点位上,尽量保证GPS设备收到卫星数大于4个,对不可移动文物所在位置的经纬度、海拔高度和面积的测量。 步骤2记录GPS点位信息: 记录测点在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具体位置和特征,记录测量时间(精确到时)。为了保证测点精度,在测点处适当停留,时间不少于2分钟。 步骤3 数据录入: 现场记录GPS仪器测点号、航迹编号与对应文物名称或编码。及时将测量文物中心点或标志点的数据和记录信息,分别填写表格中,将GPS仪器测点或航迹导入计算机数据采集中,测点的数据编号按照登记表编号加GD加GPS测点序号(三位数)编制,航迹中的测点按照登记表编号加GJ加GPS测点序号(四位数)编制。 示例: 测点:110103-0001-GD001 航迹:110103-0001-GJ0001 步骤4 数据校核: 参照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 步骤5 数据汇总: GPS数据通过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统一汇总。 49 3.5测量技术要求 3.5.1 坐标系 统一采用全球地理坐标系统(WGS84经纬度坐标)。坐标采用度、分、秒格式(__?__'__")。 3.5.2 时间系统 GPS测量采用北京时间。 3.5.3 精度要求 快速静态定位测量,测量的精度可以选择为D或E级。水平位置定位精度在2.93m,10.3m范围。并行12通道,可接收WAAS/EGNOS或其他差分信号。 4 影像信息采集 4.1 数码摄影基本要求 选择合适角度,在普查现场拍摄,力求真实反映不可移动文物特征、全貌。 4.1.1 照片文件格式 采用JPG图像文件格式。 4.1.2像素要求 大于500万像素。 4.1.3 照片文件存储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件,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存储。 4.1.4 照片文件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Z序号 示例: 011113-0001-Z001 4.1.5 照片文件属性的著录 在原始照片的电子文件属性摘要栏中,著录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和详细地点等信息。 4.2 图纸拍摄 4.2.1 图纸文件形成 将手工绘制的图纸,进行数码摄影或扫描。 50 4.2.2 图纸文件存储 及时导入计算机存储。 4.2.3 图纸文件的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T序号。 示例: 011113-0001-T001 4.2.4 图纸文件属性的著录 在原始图纸的电子文件属性摘要栏中,著录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和详细地点 等信息。 5 计算机信息录入 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 文物登记表》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 5.1 数字录入 根据统计要求,阿拉伯数字时,要求采用半角状态。 5.2 计量单位录入 表中已标明计量单位的,不能重复录入。表中需自行填写计量单位的,应录 入在“计量单位”栏目中,不得与数字混填。 5.3选择项录入 分为单选和复选。 单选:只允许选择其中1项录入。 复选:可多项选择录入。 5.4 数据备份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及时建立脱机备份。 5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1 概述 1.1 目的 为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处理工作。 1.3 词汇 1.3.1 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通过GPS接收机、数码相机和其它相关设备获取的外部数据。 1.3.2 数据处理:由数据采集、数据报送、数据保存、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分析使用组成。 1.3.3 数据采集:将田野调查获得的文字数据、GPS数据和数字影像数据,用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输入到计算机系统的过程。 1.3.4 数据报送:各级普查机构使用统一的数据报送软件,汇总接收到的数据,经核审后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的过程。 1.3.5 数据保存:指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工作。 1.3.6 数据安全管理: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1.3.7 数据分析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对普查数据进行抽取、汇总、挖掘,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分析结果的过程。 2 数据采集 2.1采集流程 2.1.1 采用纸质或电子表格填写“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或“消失文物登记 52 表”基本信息。 2.1.2采用GPS设备现场采集不可移动文物中心点(或标志点)坐标、海拔高度以及面积(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信息。GPS信号受限时可用导线法测量。 2.1.3 采用数码摄影方式现场采集不可移动文物影像信息。 2.1.4 采用数码摄影或扫描方式采集手工绘制图纸信息。 2.1.5 采用安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软件”的计算机系统录入/导入以上2.1.1――2.1.4项数据。 2.2基本要求 2.2.1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杜绝数据随意录入,防止数据失真。 2.2.2 数据采集时应尽可能一次性完成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各项数据采集,避免出现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多次采集或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多次混合采集的情况。 2.2.3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及时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形成书面文字,与电子数据相互验证。 2.2.4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采集的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数据采集设备使用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2.3 数据更改 2.3.1 普查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发现普查队(组)采集的数据出现差错需更改的,应由差错发现部门填写《普查数据差错更改表》,传给普查队(组),由普查队(组)根据有关规定核实更改。 2.3.2 原则上除普查队(组)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自行更改普查数据。 2.3.3需要修改计算机软件系统中的相关代码数据或其他基础参数的,应由国家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统一进行修改。 3 数据报送 3.1报送时限 3.1.1 各普查组应及时向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数据; 3.1.2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接收的数据汇总,并报送至地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3 3.1.3 地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数据报送至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4 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对接收的数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后的数据报送至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基本要求 3.2.1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数据报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3.2.2 可将数据存入光盘、磁盘等载体,以脱机移交载体的方式报送;或采用网络方式在线报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送和接收的方式。 3.2.3 使用光盘、磁盘等载体报送电子数据时,应在载体或包装物上贴有注明报送单位名称、时间、数据条数等的标签,填写《数据报送/接收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3.2.4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数据时,应对照《数据报送/接收登记表》进行核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存。 3.2.5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软硬件平台和网络环境条件具备时,可通过网络报送数据。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报送与接收的双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通过网络报送数据的具体条件、时间与方法,由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3.2.6 报送涉及国家机密的普查数据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数据保存 4.1 数据保存单位 4.1.1 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负责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数据的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工作。 4.1.2 省级文物数据中心负责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数据的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工作。 4.1.3 还没有设立省级文物数据中心的省份,由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工作。 4.1.4 国家文物数据中心、各省文物数据中心和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 54 定的数据存储和备份专门机构统一称为数据保存单位。 4.2基本要求 4.2.1 各数据保存单位应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并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4.2.2 各数据保存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4.2.3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4.2.4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5 数据安全管理 5.1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双重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5.2 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5.3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5.4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5.5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5.6各数据保存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6 数据分析使用 6.1 数据分析 6.1.1 数据分析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分析。 6.1.2 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报经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 6.1.3 国家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统一组织普查数据分析软件系统研制。 6.2 数据使用 55 6.2.1 加强数据使用的授权管理。各相关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请求,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省级或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根据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软件的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6.2.2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级或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56 附件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差错更改表 编 码 名 称 差 错 项 目 修 改 确 认 经手人 差错发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手人 差错更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57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报送/接收登记表 项 目 报送情况 接收确认(划或) 单位名称 报送日期 类 别 不可移动文物 消失文物 记录数量 条 起止代码 报送方式 脱机移交 网络报送 DVD光盘 VCD光盘 介质类型 硬盘 其它 载体件数 件 备 注 报送经办人(签名) 接收经办人(签名) 报送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1 目的及范围 1.1 目的 为准确汇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 对文物普查中采集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的数据汇总。 2 数据汇总管理 2.1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文物数据汇总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逐级上报、汇总的管理体制。 2.2 国家统计局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汇总进行指导。 2.3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本级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数据的汇总负责。 2.4 各级地方统计局对本级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数据的汇总进行指导。 3 数据汇总要求 3.1 各普查队(组)应按照本规范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上报、汇总相关数据。 3.2 各级普查办公室,不得擅自对数据汇总资料进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核实订正。 4 数据汇总对象和内容 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对象,汇总下列内容: 4.1 总量 新发现文物、复查文物、消失文物、整体文物、单体文物。 4.2 分类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包括六大类中的各小类)。 4.3 分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59 4.4 面积 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4.5 统计年代 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 4.6 所有权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 4.7 用途 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 4.8 保存状况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4.9 损毁原因 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包括两大因素中的各种因素)。 4.10 地域分布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 5 数据汇总方法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60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6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3 收录范围 县级及以上各行政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定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 4 基本要求 4.1 目的与任务:规范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4.2 性质和用途:著录与公布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4.3 工作范围:按行政区域范围确定。 4.4 编制内容:应根据文物普查的最终成果确定。 4.5 工作程序:分为资料汇总、编制、审核和发布四个阶段。 4.6 内容要求: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名录构成与内容 5.1 名录册页构成:封面、扉页、目录、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表。 5.2 封面内容 密级:各级名录的密级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名录名称:行政区名称+不可移动名录 62 编制单位名称:名录编制单位全称。 编制日期:名录的编制时间。 5.3 扉页内容 同封面。 5.4 目录内容 序号:编制内容的顺序号。 名称:编入名录的内容名称。 页号:编入名录的内容在该书中的页码。 5.5 政府文件 公布名录的本级政府文件 5.6 地图 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图。 5.6 名录登记表内容 序号:顺序号。 名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年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 类别: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类别(六大类别之一)。 地址: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详细地址。 保护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 代码: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 5.7 简介 编写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简介。 5.8 照片 编辑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照片。 5.9 编者按 编制本名录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3 6 名录的公布 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国务院公布。 地方各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前,须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6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一、编制目的 全面掌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全面分析文物普查、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面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情况,为提高政府文物管理水平和文物保护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为研究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文物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含县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普查报告)。 四、编制原则 (一)全面性 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全局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整体上编制普查报告,反映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国情,分析文物保护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性,确认文物普查的重大价值。 (二)完整性 普查报告内容要齐全,要系统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程和工作成果,要深入分析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发展态势,要以普查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为基础提供政策建议。 65 (三)真实性 原始资料编录要符合规范要求,准确完备。普查报告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必须严格以原始数据资料为依据,不得多报、漏报、乱报普查数据资料,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提供虚假的普查数据资料。编制人员应当对整理、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规范性 普查报告应遵照统一的体例、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普查报告的内容安排及说明文字,要讲究逻辑性,做到内容编制齐全,章节编排合理,重点突出,表述条理清晰。 普查报告采用术语必须严谨,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正确地引用术语,不得自行创造术语和定义术语。图件编制必须规范实用,附图、附表、附件齐全,整洁美观。文字表达必须准确、顺畅、简练。 五、编制内容和重点 普查报告编制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普查工作背景、普查工作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分析、普查主要成果和政策建议。 普查报告编制要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量化分析为重点,突出文物普查对于国情国力调查和文物保护事业的重大价值,突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 六、编制体例 (一)普查报告体例包括:封面、扉页、内容摘要、目录、正文、附件、后记。 (二)说明: 1.封面的内容 包括:报告名称、编制单位署名和编制日期。 1.1 报告名称: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1.2 编制单位署名: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 66 组。 1.3 编制日期:报告编制完成日期。 2.扉页的内容 同于封面。 3.内容摘要 主要介绍普查工作情况和普查成果。 4.目录内容 排列到三级标题。如第一部分;一;(一)。 5.正文内容 体例要求见附件。 6.附件内容 为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XXX(该级行政区域名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图及其他重要的表格、图件。 7.后记内容 为普查报告的补充说明和编制人员的简要情况。 七、编制步骤 (一)选定人员成立普查报告编制项目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进行组织落实; (二)开展培训,使编制人员了解普查报告的编制方法、内容与要求。 (三)制定普查报告编制的总体实施计划,明确普查报告的范围、重点和深度要求,按照总体实施计划进行人员分工,做到任务明确、各负其责。 (四)收集整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原始数据资料; (五)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六)研讨并修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七)验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7 八、编制要求 (一)组织要求:普查报告编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区域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选调强有力的编制人员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项目组。 (二)工作要求:普查报告要体现 “组织严密、流程规范、数据准确、问题找准、科学建议”的总体要求。 (三)经费使用要求:普查报告编制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数据公布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及相关成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予以公布。编制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普查数据资料。 (五)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完成。 九、印制要求 (一)排版要求: 1.字体:封面、扉页为初号黑体;前言、目录、正文、后记为宋体四号。 2.行距:20磅。 3.图件:彩图标示。 4.页码:用5号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各页下方正中。 (二)纸张要求: 1.规格:大16开本(210X 297mm) 2.封面颜色为酱红色,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250克/平方米。 3.内页纸张为铜版纸,重量为157克/平方米。 (三)册数要求:100册。 十、报送要求 (一)审核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普查报告扉页上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代章。 (二)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统一报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68 (三)册数要求:50册 具体参见附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正文体例 69 附件: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正文体例 第一部分 普查工作背景 第二部分 普查工作情况 一、普查工作过程 (一)普查准备阶段 (二)调查登记阶段 (三)数据处理阶段 (四)分析发布阶段 (五)总结表彰阶段 二、普查工作方法 (一)组织保障 (二)物质保障 (三)工作流程 (四)人员选调与培训 (五)经费投入与使用:普查经费总投入、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自筹资金比 例统计;普查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注:普查经费投入与普查经费使用分布情况的 表格统计表、数量树状图、比例饼状图 (六)制度建设 (七)宣传动员 (八)数据质量控制:(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 三、普查工作成果 (一)普查机制建设(包括制度规章) (二)普查方法和普查技术创新 (三)普查仪器设备配置 70 普查仪器设备数量汇总、普查新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统计、普查仪器设备归属情况统计、普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普查新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 (四)普查队伍建设 普查人员数量汇总,普查在职人员和临时人员比例统计,普查人员学历和职称、职务分布情况统计。 (五)科研成果汇总 注:每项统计数据均需表格统计表、数量树状图、比例饼状图。 第三部分 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总量统计。 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分类统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单体文物情况(类别、数量)的分类统计。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发现类别(二次普查、其他普查、三次普查)的分类统计。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年代的分类统计。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占地面积的分类统计。 五、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资料情况[包括图纸、照片、标本(类别和数量)和其他资料]的分类统计。 注:每项统计数据均需表格统计表、数量树状图、比例饼状图或地域分布图。 71 第四部分 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分析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发展态势分析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分析。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使用单位(文物、企业、学校、军队、宗教、旅游、个人、其他)情况分析。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保存状况分析,包括现存状态(存在、消失)与现状评估(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析。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损害变化原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分析。 (五)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环境状况(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分析。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关系分析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分析。 第五部分 文物普查主要成果 XXX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主要成果汇总数据。包括: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文物的总量统计。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建立情况汇总。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和地籍系统建立情况 72 汇总。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情况汇总。 五、《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情况汇总。 六、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普查队伍建设情况汇总。 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普查仪器设备配置编制情况汇总。 第六部分 政策建议 一、文物普查工作建议 从组织保障、物质保障、工作流程、人员选调与培训、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建设、宣传动员、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议。 三、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建议。 7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1( 编制依据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 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 制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备案。 3( 建档备案的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地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是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类数据和信息资料保存,并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和促进文物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4( 建档备案的责任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 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建档备案 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 资料收集范围 5.1 调查资料 5.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5.1.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5.1.3 田野调查记录 5.1.4 图纸、照片、拓片等资料 5.1.5 其他调查资料 5.2 行政资料 5.2.1 各类行政性文件及报表 5.2.2 培训教材 5.2.3 宣传材料 74 5.2.4 其他行政资料 5.3 汇总资料 5.3.1 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5.3.2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5.3.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 5.3.4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查数据资料 6 建档与备案 6.1 通过田野调查,收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资料。 6.2 对调查资料进行室内整理、分类、编号、命名后归档。 6.3 对普查档案进行审定和抽查,并签字、盖章。 6.4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建立文物普查档案。根据收录资料的内容,按调查资料卷(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建档。 6.5 调查资料卷、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应根据收录的内容编制目录,以便查阅。 6.6 县级行政区域文物普查档案调查资料卷中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汇总资料卷,须制作备份,上报地市文物普查办公室。 6.7 地市级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所辖各县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并将本市各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本级汇总资料卷报省级文物普查机构备案。 6.8 省级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各所辖地市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并将本省各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本级汇总资料卷报国家文物普查机构备案。 6.9 国家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各省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 7 技术要求 7.1 档号编制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的档号由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和分卷符号及顺 75 序号两部分组成,中间用“–”隔开。 例: 调查资料卷:XXXXXX – D 001 行政资料卷:XXXXXX – X 001 汇总资料卷:XXXXXX – H 001 顺序号 分卷符号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7.2 案卷的分册 为方便普查档案的保管和查阅,每册案卷的厚度不超过30mm。超过两册 以上的案卷,其档号中的顺序号应在001—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 7.3 卷皮、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的要求及其式样 7.3.1 案卷卷皮纸张要求 幅面规格:A4。 卷皮纸质:250克/平方米以上纸张。 7.3.2 案卷纸张要求 幅面规格:A4。 卷内纸质:80克/平方米纸张。 7.3.3 案卷封面、备考表填写要求 案卷封面及备考表填写使用宋体、4号字,不加黑。 7.3.4 目录填写要求 目录中填写使用宋体、5号字,不加黑。 7.3.5 封面、目录、备考表式样 见附件1-3。 7.4 表格填写要求 表格中填写使用宋体、5号字,不加黑。栏目中内容若填写不下时,应适当缩小字体。 表格中,凡每格填写字数较少的,设置为上下左右居中;填写字数较多,设置为靠左居中。填写文字在两个段落以上的,设置为靠上并首行缩进2字符。 7.5 图纸、拓片的收录 76 电子档案要求: 将手绘的图纸或拓片扫描或数码照相后,导入数据库。 纸质档案要求: 手绘图纸或拓片应粘贴在图纸册页上,同时填写图纸册页下端的图签。 电子图纸文件直接打印在图纸册页上,同时填写图纸册页下端的图签。 7.6 照片的收录 电子档案要求: 直接导入数据库。 纸质档案要求: 用专业相纸洗印,幅面不小于5英寸,粘贴在照片册页上,同时填写照 片册页下端的图签。 7.7 光盘的收录 在光盘上用专用笔写明题目,并填写光盘标签(见附件4)。标签附于光盘盒或光盘袋上,一并装入专用档案袋。 8 档案管理 8.1 文物普查档案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8.2 文物普查的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库或档案柜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 8.3 查阅文物普查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 8.4 普查档案中相关信息和数据对外公布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8.5 凡不能按时建档、备案或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8.6 对普查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77 附件1 档号: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第 册共 册) 建档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 制 78 附件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目录 序 号 名 称 登记表编号 类 别 数 量 备 注 注:登记表编号:只限于收录的登记表填写。 调查资料卷分为:登记表、记录、图片、光盘等类别,依次填写。 行政资料档案分为:报告、报表、其他资料等类别,依次填写。 汇总资料卷分为:数据报表、电子地图、名录、报告等类别,依次填写。 79 附件3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80 附件4 电子文件(光盘)标签 序 号 光 盘 号 题 名 密 级 保管期限 永久 软件环境 套 别 备 注 8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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