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2017-09-26 50页 doc 137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589748

暂无简介

举报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湖南电力调度规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 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或者,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4条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6条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第3条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第6条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湖南电力调度管理,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其它法规及标准。 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系指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设施、计量装置等构成的整体。 第4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5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 从事与湖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6条 第7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8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第2章 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机构 第9条 湖南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区(市、州)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专业部门或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10条 经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并入湖南电力系统,水电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地区,其地调应设置水电调度管理专责。 第11条 省调、地调、县调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第2.2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12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省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并实施对地调的调度管理及考核办法。 2、主持制定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湖南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合同或协议组织发、供电。 4、针对湖南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系统的反事故演习。 5、对湖南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进行归口管理。 6、组织编制和执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计算分析;指导、协调各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编制。 7、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电力系统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月度发、供电调度计划,制定、下达和调整湖南电力系统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8、指挥实施湖南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运行时)和调压。 9、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异常及事故处理。 10、负责划分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每年3月底前公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明细表。 11、编制调度管辖内的新(改、扩)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参加湖南电力系统与外省电力系统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系统新工程、新设备投产有关接入系统的工作。 12、负责制定湖南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报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3、负责水库流域优化调度、水库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14、参加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 15、负责湖南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负责省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 16、负责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厂(站)的命名和设备编号。 17、行使上级批准(或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 3、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第100条 省调委托调度的水电厂和相关地调应按要求向省调报送相关计划和数据。 第101条 水库运行中,如发现水工建筑物有险情或遇重大水情可能超过最高调洪水位或泄流超过下游允许的安全泄洪量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相应调度。当超过容许时间未得到上级批复时,水电厂有权先行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相应调度。水电厂水库泄洪时,应及时将溢洪闸门的启闭情况汇报相应调度。 第102条 每年10月10日前,水电厂应根据历史水文资料和水文、气象预报,提出下年度发电计划和编制下年度控制运行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属调度,经批准后执行。 第103条 每月25日前,水电厂应提出下月修正水量预报及水库控制运行计划。月初按规定填报上月水库运行实况月报表。 第104条 每日10:00前,水电厂应通过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将8:00水库上下游水位、前1天平均入库流量、发电流量、溢泄流量和省调要求的其它信息报送省调;没有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因故停运的水电厂应安排专人按时报送省调。 第105条 每日14:00前,水电厂应根据水情、天气预报进行5天入库来水滚动预报,并编制5天滚动发电计划,通过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上传至省调;没有建设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或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因故停运的水电厂应安排专人按时报送省调。 第106条 调度机构和水电厂均应建立水库运行调度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资料汇编。 第107条 涉及水库水位或水电厂出力控制的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上下游建设工程等工作,均应纳入检修计划管理。 第2.13节 并网调度管理 第108条 凡需并入湖南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并网前与湖南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用户并网应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及运行要求,对调度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与相关调度机构签定有关协议。 第109条 发电厂申请并入湖南电力系统,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提出并网运行申请报告。 第110条 发电厂并网协议包括:购/售电合同(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表与电网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委托调度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111条 调度机构应参与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并网调度协议应在购/售电合同(协议)签订完成后再行签订。 第112条 并网调度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包括:双方义务、并网条件及要求、调度管理、技术管理、违约责任和其他要求等。 第2.14节 新设备投产管理 第113条 新设备投产管理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从可研、设计到接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省调和地调应设置新设备投产管理专责。 第114条 新设备接入系统前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接入系统设计、初步设计、设备招标等评审工作应有调度机构参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研、设计评审会议10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机构提供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115条 新建的发电厂、变电站、线路的命名和设备编号,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按调度管辖范围报送调度机构审批。 第116条 在预计投产前2个月,新设备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电气主设备、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图纸和资料(见附录14)。 第117条 新设备投运前,相关调度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1、新设备投入试运行前5天提供保护装置定值。 2、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厂(站)命名和一次设备编号。 3、确定新设备投入运行后系统的运行方式,必要时进行系统分析计算。 4、补充修正有关规程和模拟结线图。 5、新设备投产,涉及两个及以上操作单位的,由所属调度机构制定投产试运行方案,只涉及一个操作单位的,由所属调度机构编制投产的方式安排。非省调调度的220千伏设备投产,其投产试运行方案(投产方式安排)应经省调同意。 6、试运行前,有关专业人员应到现场熟悉设备,必要时讲解与新设备有关的系统运行问题和事故处理办法。对系统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7、增加和修改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 8、安排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协调开通通信通道。 第118条 投产试运行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范围、时间 2、试运行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3、新投运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试运行的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和事故处理原则 第119条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新设备投运前,基建单位需进行下列参数的实测,并向调度机构提交测试 报告: 1、输电线路的高频、工频参数 2、主变压器零序阻抗 变电站投运后 30天内应提供谐波测试报告。 第120条 业主单位(业主委托单位)在新设备投产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提前60天,将投产时间和顺序报相关调度机构。 2、将取得调度对象资格的人员名单提前10天报有关调度机构。 3、做好现场设备名称、编号标志。 4、配备一次设备操作模拟图。 5、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并报有关调度机构。 6、熟悉有关调度规程。 7、准备好各种运行台帐。 第121条 新设备竣工后的工作: 1、按规定组织交接验收。 2、具备受电条件后,由生产单位在预定投产日前4天12:00前(晚于12:00,视为第2天提出的申请)向有关调度机构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试运行申请。检修管理人员于投产前2天批答。申请内容包括:投产设备名称、投运时间、试验项目、试运行要求、接带负荷情况等。 3、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期间的调度对象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担任,操作和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值班人员担任,操作的监护及与调度联系等仍由生产单位值班人员负责。 第122条 新设备在施工或试运行时需改变运用中的设备状态,施工单位应通过运行维护单位向有关调度机构申请。 第12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设备不应接入系统运行: 1、发电企业未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相应的调度机构签定《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2、调度机构未收到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 3、一、二次设备系统图实不符。 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执行反措要求。 5、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不符合规定。 6、无计量装置或计量装置不完善。 7、一、二次设备不能同步投运。 8、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 第124条 新设备试运行时间的规定: 1、变压器、调相机、线路等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进行连续24小时试运行;发电机按有关规定试运行;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母线、电容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及二次系统等可不进行试运行。 2、线路试运行起始时间系指调度操作指令票最后一项执行完毕的时间。 3、发电机、变压器、调相机等试运行起始时间为带上调度同意的负荷的时间,由值班调度员予以明确。 4、如果试运行设备因故中途停止运行,重新启动则应重新计算起始时间。 第125条 在新设备投产试运行时(含进行操作时或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系统事故、紧急融冰或其他特殊情况,值班调度员视情况暂停投产试运行工作,必要时可恢复投产试运行前的运行方式。 第126条 新设备投产试运行因故中止时间超过72小时或投产因故推迟240小时,则其投产试运行申请作废。需要投产试运行时,应另提申请。 华中网调所辖设备投产试运行,省调应根据其投产方案,考虑对湖南电力系统的影响,制定事第127条 故处理措施。 第2.15节 检修管理 第128条 设备检修坚持“应修必修,计划检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129条 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原则: 1、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根据设备状况和有关规程、及标准确定。 2、发、供电设备检修安排应根据湖南电力系统的特点进行,水电机组检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火电机组大修尽量安排在汛期。 3、同一个回路或一个单元的设备检修应配合进行。即电气一次设备相互配合;一次与二次设备相互配合、同步检修;机、炉、变相互配合。 4、设备检修计划、申请应由运行单位(含湖南省电力公司超高压管理局,简称省超高压局)提交;省超高压局提交的检修计划、申请及其批复情况应及时向运行单位备案。 第130条 发、供电设备的检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由相应的调度机构统一安排。 第131条 设备检修管理的任务: 1、合理安排设备检修计划。 2、督促检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设备检修按计划开、竣工。 3、总结经验,做好统计分析,掌握检修规律。 第132条 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1、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应由相关单位编制年度检修计划,于年前三季度末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编制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省调于年前20天下达有关单位。 2、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月前10天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调于月前5天下达有关单位。 3、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节日检修计划,相关单位应在节前7天报省调,省调于节前3天批复。 第133条 设备计划检修的申请、批答: 1、变电站设备检修:相关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晚于12:00,视为第2天提的申请,下同)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维护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检修申请及批答情况向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备案。 2、发电厂设备检修:发电厂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 3、线路检修:运行单位的检修管理人员应在预定开工日前4天的12:00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该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于开工前2天批答。 4、临时检修和配合性检修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5、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134条 严禁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在停运设备上进行工作。 第135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包括带电作业)的开、竣工联系: 1、变电站设备检修,由变电站或维操队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2、发电厂设备检修,由发电厂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3、线路检修,由运行单位的调度对象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开、竣工。 4、计划检修不能按时开工,超过计划开工时间72小时,该检修工作票作废。需要工作时应另提申请。 第136条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对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的影响、检修后试验和试运行要求等。 第137条 带电作业可在作业当天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作业地点,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对于现场要求退出重合闸的线路带电作业,值班调度员在批准开工前,应按作业需要退出所属线路的重合闸。 第138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日内能竣工的如下临时检修项目: 1、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不限制出力,不限制用电,不造成重大安全威胁)的检修 2、配合性检修 第139条 不能在当日内完成的临时检修,省调一般不予受理,但事故抢修、为解除对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威胁的检修,可随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应予以安排。 第140条 经省调同意的下列情况不统计为临时检修: 1、配合性检修 2、运行或备用设备在系统低谷负荷期间消除缺陷(不包括被迫停运) 3、水轮机进水口清渣,锅炉打焦,汽轮发电机改调相机或反之,变压器停电调分头,断路器由于多次切断故障电流进行的解体检修,经省调许可的科研试验工作 4、因新设备安装或试运行,影响设备运行或备用 5、统一安排的节日检修 第141条 调度机构批答检修申请前,应进行安全稳定校核,考虑系统结线变更、潮流、功率平衡、稳定水平、电压质量、倒换电源的操作、保护装置的定值调整或投入方式变更、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的影响以及事故处理原则等。 第142条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1、发、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正式投运或恢复备用时为止。机炉试运行、试验或其他运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2、线路检修时间从调度通知开工时起,到值班调度员得到具备复电条件的报告为止。 第143条 计划检修不能按时竣工,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并经省调批准。延期申请一般应在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工期过半后提出: 1、气候突然变化; 2、检修过程中发现重大设备缺陷。 第144条 设备检修完毕,除按要求恢复设备状态外,还应将因设备检修而影响的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二次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2.16节 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管理 第145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目的是加强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和研究,改善系统结构,采取相应的安全稳定技术措施,防止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146条 稳定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维持系统频率和电压的正常水平,确保系统具有足够的稳定储备,提高系统的稳定水平,不断完善系统稳定分析、监测和控制手段。 第147条 稳定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省调归口管理。 第148条 稳定计算的任务是确定系统的静态、暂态、电压及频率稳定水平,分析和研究提高系统安全稳定的措施,研究系统非同步运行后的再同步及事故后的恢复策略。 第149条 稳定计算应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规定》等。 第150条 各级调度机构负责计算、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稳定运行限额,颁发安全稳定运行规定,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提出系统保护装置配置等要求,并按要求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151条 稳定计算分析应针对系统可能出现的各种运行方式,选择系统安全稳定最不利的情况进行安全稳定分析和校核,提出合理的运行方式。 第152条 稳定计算网络和参数应以合理的元件模型、控制装置模型和实测参数为基础。省调负责研究和建立湖南电力系统计算分析所涉及的各种设备模型和参数,以及负责系统稳定计算参数的协调管理。各发电公司、发电厂、电业局、建设单位负责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供稳定分析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第153条 生产运行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设备负载、过载能力等资料,调度机构以此作为制定系统稳定限额的依据。 第154条 大区电网互联、大功率远距离送电、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时,需进行小扰动稳定计算分析。 第155条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长过程动态稳定分析: 1、大容量发电机组经弱系统联系并列运行。 2、采用快速励磁调节系统及快关气门等自动调节措施。 3、有大功率周期性冲击负荷。 4、电网经弱联线路并列运行。 5、分析系统事故有必要时。 6、其它计算中发现有弱阻尼振荡趋势时。 第156条 系统中经较弱联系向受端系统供电或受端系统无功电源不足时,应进行电压稳定性计算校核。 第157条 系统出现大功率缺额或系统解列成为孤岛系统时出现大的功率不平衡,需要进行频率稳定性计算校核。 第158条 系统发生事故后,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进行仿真计算,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并组织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159条 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系统稳定性进行计算分析,制定系统相关设备的稳定限额,发布《湖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定》并督促执行。 第160条 为确保湖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对地区系统潮流输送限额、负荷分配、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稳定措施等提出要求。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装机容量、负荷水平、电气接线等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校核和修订系统稳定运行规定。 第161条 正常情况下,省调调度的联络线应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按静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 1、为使水库不弃水或少弃水 2、事故后运行方式,允许只按事故后稳定储备送电 3、特殊运行方式 4、个别联络线的稳定破坏不影响主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162条 当线路按静稳定控制功率运行时,省调应做好发生稳定破坏事故的预想和处理措施,并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如该线路区间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改为按暂态稳定控制功率运行。 第163条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的机组运行方式不得小于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规定的最小运行方式。 第164条 尽量避免高、低压电磁环网运行,特殊情况需要维持电磁环网运行时,应经过充分论证,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自动设施。 第165条 新(扩、改)建工程设计的稳定措施应与相关的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系统改造性的稳定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运行。 第166条 220千伏联络线至少需有一套全线快速保护投入运行。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母线应有一套母差保护投入运行。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母线无母差保护运行超过规定时间和要求时,相应后备保护切除故障时间应满足稳定要求。 第167条 进行系统性试验(如短路试验、负荷特性试验等)的要求: 1、在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时,试验单位应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系统试验之前30天向省调提交试验方案、试验计算分析报告,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省调负责编制调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2、在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性试验,有可能影响主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由地调在系统试验前20天向省调提交系统试验方案、计算分析报告和安全措施,经省调同意后进行。 第168条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调速器、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等以及自动装置和一次调频等参数整定,应经相应调度机构许可,其投入或退出由有关调度机构批准。 第169条 线路自动重合闸、振荡解列、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强行励磁、电网稳定器、低频解列、低频自启动、自动切机、调相改发电等安全自动装置,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退出。 第170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深入研究系统安全稳定问题,并提出电力系统规划与建设的建议,规划部门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2.17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171条 电气设备应按规程设置保护装置并进行整定。当电气设备的保护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原则上不能投入运行。 电气设备的保护配置和效能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设备可以投入运行,但应报省调备案: 1、只影响本地区或单一设备的安全运行时,经该设备所在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者。 2、影响系统其他部分安全时,经电网经营企业总工程师批准者。 3、当一次设备不能停电,保护装置又应退出检验且无其他断路器、保护装置可代用时,允许保护装置按套轮流退出,但至少应保留一套主保护正常运行。 4、非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效能虽不能满足规程规定要求,但仍能可靠切除短路故障者。 5、定值调整所需时间与方式变化变更定值后运行的时间相近时。 第172条 新增、更新改造保护装置或保护回路接入其他设施,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第173条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变电站、发电厂内的变压器、调相机、发电机保护装置,一般由设备所在的运行维护单位整定。母线保护、变压器零序电流、变压器阻抗保护和其它与系统参数有关的继电保护由相应调度机构整定。 第174条 现场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湖南电网220千伏继电保护现场运行导则》及时制定或修编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无现场运行规程的保护装置不允许投入运行,《湖南电网220千伏继电保护现场运行导则》应由省调不定期修编。 第175条 在一次设备转冷备用或检修状态后,若该设备保护装置有工作,值班调度员不另行下令操作,值班人员在得到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根据现场工作票的工作要求退出相应的保护装置,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将保护装置恢复到调度许可开工前的状态。 第176条 保护装置的投、退、定值调整,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附录12规定的值班人员自行处理的除外)。值班人员对保护装置的投、退、实际定值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负责。 第177条 保护定值的调整分二种方式: 1、通知单调整方式。保护定值按通知单调整完毕,值班人员应逐项核对实际定值无误,与定值调整人员一起在定值通知单及定值打印清单上签名,定值通知单应与定值打印清单一起存档备查。值班调度员只与值班人员核对定值通知单编号。 2、临时调整方式。值班人员临时改变定值或切换定值区完毕,应打印定值清单,并与值班调度员核对定值变更部分。 第178条 值班人员应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巡视检查、每月进行1次微机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每周进行1次故障录波装置手动启动录波检查。发现缺陷或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通知维护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79条 保护装置每次动作,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做好详细记录(保护屏和控制屏上各种动作信号),并应在保护装置动作后24小时内向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提供保护装置动作原始记录、故障录波记录和事故报告。如属误动,应将保护装置退出,其它保持原状,通知维修单位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前,误动的保护装置不得投入运行。若误动已构成事故,且误动原因尚待分析时,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检查处理。 第180条 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故障录波装置及保护装置测距数据。 第181条 各发电厂每月3日前、电业局每月5日前向省调报送上月保护装置动作统计报表。 第182条 调度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保护装置软件版本的归口管理,并建立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档案。保护装置软件版本如需更改,应经相关调度机构同意,更改后应按试验规程进行试验,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183条 大电流接地系统正常运行时,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分布应符合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允许某一厂、站短时超过规定数。 第184条 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运行管理: 1、不允许非同期重合的双电源线路若使用三相重合方式时,应装设检定无压、同期重合闸,其使用方式的一般原则: ? 靠发电厂侧投入检定同期重合方式,对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 ? 中间线路的主供电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对侧投入检定同期重合方式。 ? 重合至永久故障对系统稳定影响小的一侧投入检定无压、同期重合方式。 ? 从方便事故处理来确定检定无压重合闸投入方式。 ? 为防止断路器或保护拒动时发生非同期合闸事故,严禁相邻线路检定无压重合的方向不一致。 2、不允许非同期重合且未装设检定无压、同期重合闸的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其两侧母线间联系回路少于三条者,只能使用单相重合方式。 3、如一台断路器配有两套重合闸,正常运行只投入一套,但两套重合闸的方式开关应切换一致,不投入的那一套将其合闸压板退出。 4、在下列情况下,应退出重合闸: ? 试运行的线路送电时和试运行期间 ? 断路器遮断容量可能小于被遮断短路故障电流时 ? 断路器切断故障的跳闸次数超过规定次数而未检修时 ? 线路带电作业要求退出时 ? 重合于永久性故障会对系统稳定带来严重后果时 ? 使用单相重合闸的线路无全线路快速保护投入运行时 ? 线路零起升压 ? 水电机组和30万千瓦及以上汽轮机组经单元接线方式并网的线路 ? 融冰回路 ? 其他特殊规定 第185条 保护装置通道运行维护的管理: 1、通信电路传输保护装置信息应按照《湖南电网保护复用通信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其通道的安排由省调负责。各电业局、发电厂应负责所辖通信设备及保护装置信息通道的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2、通信部门应将保护装置复用通道的测试结果书面通报该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当测试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 3、保护装置通道或其他相关设备检修,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保护装置通道或其它相关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并同时通知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派专业人员处理故障,使通道或相关设备恢复正常。 5、保护装置通道因故变更,通信设备维护单位应向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6、保护装置设备型号、名称与通信通道的对应关系应经继电保护和通信专业归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并存档备案,定期核对。 第186条 有关保护装置运行的详细说明见附录12。 第2.18节 低频(低压)减载装置的管理 第187条 低频(低压)减载的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1、省调负责低频(低压)减载方案的制订以及运行和技术管理。 2、地调负责本地区低频(低压)减载方案的实施以及装置的调度运行管理、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定值调整和定期校验以及装置消缺。 3、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本单位运行维护范围内的低频(低压)减载及解列装置的安装、调试、调整、定值校验等工作,保证按要求投入运行。 第188条 低频(低压)减载的方案管理: 1、省调应根据湖南电力系统的发展,每年编制或修订一次系统低频(低压)减载方案和省调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的低频解列方案,并下达各地区电业局实施,同时将方案报华中网调等有关单位备案,必要时应及时调整。 2、省调在编制低频(低压)减载方案和解列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 为防止失去大电源而扩大事故 ? 各地区系统分片解列 ? 上一级系统的要求 3、地调应根据省调下达的低频(低压)减载方案,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所属并网发电厂与地方电网的解列方案,并向本地区内的有关单位下达,负责督促其实施,同时将方案报省调等有关单位备案。 第189条 低频(低压)减载的运行管理: 1、低频(低压)减载装置未经调度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转移其控制负荷和改变装置的定值。 2、各地调需要退出低频(低压)减载装置控制的可切负荷每次超过1万千瓦以上时,应经省调同意,1万千瓦及以下时由地调决定,并报省调备案,但低频(低压)减载投切负荷总量地区不得低于地区减载方案的80%,系统不得低于90%。 3、系统发生事故时,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送电,但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可按规定先送保安电力。 4、当频率(电压)低至装置的整定值,装置检修、校验或故障退出或拒动,值班人员应立即手动切除其所控制的开关。 5、各地调应每月统计本地区15日13:00和20:00投入的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开关的实际负荷及地调管辖发电厂和其范围内的并网电厂的实际出力和机组运行方式并于次日报省调。 6、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动作后,各地调在8小时内将本地区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含手动拉闸)所切除的负荷数及电量损失数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对装置动作的情况进行统计评价。 第2.19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 第190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向电力调度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191条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专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相关调度机构。 第192条 省调直调发电厂和变电站的信息直送省调;省调委托调度发电厂的信息可直送或由地调转发省调,其传送方式由省调确定。省调所需的其它信息由地调转发。 第193条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调度数据网,应经相应调度机构审批。 第194条 值班调度员发现影响电力调度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时应及时通知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或自动化负责人。 第195条 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影响电力调度时还应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 第196条 在运行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上工作对电力调度有影响时,应征得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故障抢修时,可先进行必要的处理,然后告知值班调度员。 第197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检修或操作以及影响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工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提前向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工前应征得相应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完工后应告知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第198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故障处理时,省调自动化值班人员可直接指挥和协调下级调度自动化部门和发电厂自动化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第199条 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施遥控、遥调控制的厂站端自动化设备检修完毕,应经相关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200条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后,调度自动化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事故信息。 第201条 电力系统事故时,如需改变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状态,应经相应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2.20节 电力通信的管理 第202条 省调、地调均应设置通信调度。 第203条 电力通信网应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第204条 电力通信网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1、调度电话应具备两路不同路由专线通道,并开通系统行政电话和公网电话(无人值班变电站可视情况开通公网电话)。 2、除紧急情况外,移动电话不应作为接、发调度指令的通信工具。 3、调度自动化实时信息的传输应同时具备网络和专线通道,并采用不同的路由。 4、同一条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和同一稳控系统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所使用的通道应相互独立,采用两套独立的通信设备,并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供电。 5、省调通信中心站、地调通信中心站、省调直调发电厂、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具备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系统。 6、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控系统。 第205条 新接入通信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新增通信设备接入和试运行时间应遵循通信相关专业管理规定。 2、新接入通信设备试运行期间由运行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建设单位负责设备故障及缺陷处理。 3、在光缆通信电路开通前,业主单位应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供光缆的双向全程总衰耗测试报告。 第206条 省调委托调度的发电厂应具备专用数字通信电路,按要求接入电力通信网,并确保通信畅通。地调和县调调度的发电厂通信管理应遵循相应的调度规程。 第207条 通信设备实行属地化维护原则。 第208条 通信设备检修管理: 1、通信设备检修和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提前向通信调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工前应征得相应通信调度许可;完工后应告知相应通信调度。 2、涉及一次设备、保护装置的通信电路计划检修,由设备维护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上述设备和通信电路临时检修,由变电值班人员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3、涉及输电线路或地线复合光缆(OPGW)更换的检修工作,在一次设备工作完成后各相关通信维护单位均应对载波、光缆、光设备等进行测试,经相应调度机构通信部门同意,通信设备方可投入运行。 4、一、二次设备检修影响上级通信电路时,通信调度应向上级通信调度提出通信检修申请。 第209条 电力通信故障处理应遵循“先生产运行,后行政管理;先干线,后支线;先国网(含华中网)、省网,后地区网;先抢通,后修复”的顺序。在通信电路故障检修时采取的临时措施,故障消除后应及时恢复。 第210条 变电站内通信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调度电话试话纳入变电站运行管理。 第211条 根据通信网运行的需要,省调有权调用地(县)调的通信电路。 第212条 值班调度员发现通信异常时应立即通知通信调度值班人员。 第213条 通信调度值班人员发现通信异常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记录。 第214条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通信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1、应停止一切相关的检修维护工作,密切关注电路运行状况,保障通信电路的畅通。 2、如需改变通信设备状态,应经得相应通信调度的许可。事故后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2.21节 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215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电力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216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依靠科技的原则。 第217条 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第218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和模拟演习,使调度系统相关值班人员熟悉各类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第219条 应急预案模拟演习或实施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220条 调度机构应会同发电厂和用电营销管理部门制定系统事故时保证火电厂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负荷的措施。5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火电厂保厂用电方案应报省调备案。 调度机构应编制系统故障全部停电后的恢复方案即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应包括启动电源、第221条 启动步骤、负荷恢复及快速启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等,其关键环节应通过实验进行验证,并根据系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编,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3章 调度操作 第3.1节 操作原则 第222条 湖南电力系统内电气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省调直接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 2、华中网调委托和许可省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省调下令前应征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3、省调委托和许可地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操作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4、操作非省调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许可调度的设备影响省调管辖设备运行时,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23条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操作时应保证人身、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指挥操作前应充分考虑: 1、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变化,设备是否过载,对系统稳定、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计算分析。 2、保护装置的整定与投退方式。 3、大电流接地系统主变接地中性点的合理分布。 4、可能出现的过电压。 5、对调度管辖以外的设备和供电影响。 6、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和运行方式变化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7、正常情况下,保证检修设备按计划时间开工。 第3.2节 操作制度 第224条 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第225条 下列操作发令单位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1、事故处理(包括预防事故的紧急操作和为事故抢修而进行的操作)。 2、开停机炉。 3、保护装置的投退或定值调整。 4、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单一操作。 5、投退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退AVC或改变AVC控制模式。 6、调度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投退机组AGC或改变AGC控制模式。 第226条 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检修设备具备停、复电条件的汇报。 2、保护装置整定值及投入方式的变化,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的变更。 3、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 4、电气设备的拆、搭头。 5、电气设备状态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7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操作单位 2、操作任务 3、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 第228条 对拟写操作指令票的要求: 1、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双重名称。 2、每张操作指令票只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但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 3、拟写操作指令票以调度检修工作票、运行联系单、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等为依据。 4、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即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 5、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229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操作指令票应提前1天预发;因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延期等原因而无法提前1天预发时,相关操作指令票可在当天预发。与新设备有关的操作指令票作为特例可不预发。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拟写,正值调度员审核。拟、审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发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 操作指令票的预发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文档传送方式。 第230条 操作指令的执行: 节 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215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电力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216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依靠科技的原则。 第217条 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第218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和模拟演习,使调度系统相关值班人员熟悉各类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第219条 应急预案模拟演习或实施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220条 调度机构应会同发电厂和用电营销管理部门制定系统事故时保证火电厂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负荷的措施。5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火电厂保厂用电方案应报省调备案。 第221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系统故障全部停电后的恢复方案即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应包括启动电源、启动步骤、负荷恢复及快速启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等,其关键环节应通过实验进行验证,并根据系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编,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3章 调度操作 第3.1节 操作原则 第222条 湖南电力系统内电气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省调直接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 2、华中网调委托和许可省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省调下令前应征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3、省调委托和许可地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操作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4、操作非省调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许可调度的设备影响省调管辖设备运行时,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23条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操作时应保证人身、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指挥操作前应充分考虑: 1、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变化,设备是否过载,对系统稳定、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计算分析。 2、保护装置的整定与投退方式。 3、大电流接地系统主变接地中性点的合理分布。 4、可能出现的过电压。 5、对调度管辖以外的设备和供电影响。 6、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和运行方式变化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7、正常情况下,保证检修设备按计划时间开工。 第3.2节 操作制度 第224条 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第225条 下列操作发令单位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1、事故处理(包括预防事故的紧急操作和为事故抢修而进行的操作)。 2、开停机炉。 3、保护装置的投退或定值调整。 4、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单一操作。 5、投退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退AVC或改变AVC控制模式。 6、调度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投退机组AGC或改变AGC控制模式。 第226条 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检修设备具备停、复电条件的汇报。 2、保护装置整定值及投入方式的变化,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的变更。 3、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 4、电气设备的拆、搭头。 5、电气设备状态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7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操作单位 2、操作任务 3、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 第228条 对拟写操作指令票的要求: 1、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不 得任意涂改,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双重名称。 2、每张操作指令票只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但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 3、拟写操作指令票以调度检修工作票、运行联系单、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等为依据。 4、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即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 5、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229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操作指令票应提前1天预发;因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延期等原因而无法提前1天预发时,相关操作指令票可在当天预发。与新设备有关的操作指令票作为特例可不预发。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拟写,正值调度员审核。拟、审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发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 操作指令票的预发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文档传送方式。 第230条 操作指令的执行: 节 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215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电力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216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依靠科技的原则。 第217条 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第218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和模拟演习,使调度系统相关值班人员熟悉各类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第219条 应急预案模拟演习或实施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220条 调度机构应会同发电厂和用电营销管理部门制定系统事故时保证火电厂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负荷的措施。5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火电厂保厂用电方案应报省调备案。 第221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系统故障全部停电后的恢复方案即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应包括启动电源、启动步骤、负荷恢复及快速启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等,其关键环节应通过实验进行验证,并根据系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编,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3章 调度操作 第3.1节 操作原则 第222条 湖南电力系统内电气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省调直接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 2、华中网调委托和许可省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省调下令前应征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3、省调委托和许可地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操作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4、操作非省调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许可调度的设备影响省调管辖设备运行时,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23条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操作时应保证人身、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指挥操作前应充分考虑: 1、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变化,设备是否过载,对系统稳定、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计算分析。 2、保护装置的整定与投退方式。 3、大电流接地系统主变接地中性点的合理分布。 4、可能出现的过电压。 5、对调度管辖以外的设备和供电影响。 6、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和运行方式变化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7、正常情况下,保证检修设备按计划时间开工。 第3.2节 操作制度 第224条 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第225条 下列操作发令单位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1、事故处理(包括预防事故的紧急操作和为事故抢修而进行的操作)。 2、开停机炉。 3、保护装置的投退或定值调整。 4、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单一操作。 5、投退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退AVC或改变AVC控制模式。 6、调度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投退机组AGC或改变AGC控制模式。 第226条 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检修设备具备停、复电条件的汇报。 2、保护装置整定值及投入方式的变化,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的变更。 3、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 4、电气设备的拆、搭头。 5、电气设备状态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7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操作单位 2、操作任务 3、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 第228条 对拟写操作指令票的要求: 1、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双重名称。 2、每张操作指令票只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但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 3、拟写操作指令票以调度检修工作票、运行联系单、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等为依据。 4、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即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 5、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229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操作指令票应提前1天预发;因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延期等原因而无法提前1天预发时,相关操作指令票可在当天预发。与新设备有关的操作指令票作为特例可不预发。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拟写,正值调度员审核。拟、审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发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 操作指令票的预发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文档传送方式。 第230条 操作指令的执行: 节 电力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第215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电力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电力系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216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依靠科技的原则。 第217条 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第218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和模拟演习,使调度系统相关值班人员熟悉各类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第219条 应急预案模拟演习或实施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220条 调度机构应会同发电厂和用电营销管理部门制定系统事故时保证火电厂厂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负荷的措施。5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火电厂保厂用电方案应报省调备案。 第221条 调度机构应编制系统故障全部停电后的恢复方案即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应包括启动电源、启动步骤、负荷恢复及快速启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等,其关键环节应通过实验进行验证,并根据系统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编,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 第3章 调度操作 第3.1节 操作原则 第222条 湖南电力系统内电气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1、省调直接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 2、华中网调委托和许可省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省调下令前应征得华中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3、省调委托和许可地调调度的设备,其操作按地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执行,操作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4、操作非省调直接调度、委托调度和许可调度的设备影响省调管辖设备运行时,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223条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操作时应保证人身、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指挥操作前应充分考虑: 1、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变化,设备是否过载,对系统稳定、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计算分析。 2、保护装置的整定与投退方式。 3、大电流接地系统主变接地中性点的合理分布。 4、可能出现的过电压。 5、对调度管辖以外的设备和供电影响。 6、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和运行方式变化后的事故处理措施。 7、正常情况下,保证检修设备按计划时间开工。 第3.2节 操作制度 第224条 值班调度员进行操作前,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发令单位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第225条 下列操作发令单位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调度指令即时下达即时执行,但应作好记录: 1、事故处理(包括预防事故的紧急操作和为事故抢修而进行的操作)。 2、开停机炉。 3、保护装置的投退或定值调整。 4、拉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单一操作。 5、投退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退AVC或改变AVC控制模式。 6、调度计划曲线修改和功率调整,投退机组AGC或改变AGC控制模式。 第226条 逐项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检修设备具备停、复电条件的汇报。 2、保护装置整定值及投入方式的变化,大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中性点的变更。 3、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 4、电气设备的拆、搭头。 5、电气设备状态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27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项目: 1、操作单位 2、操作任务 3、注意事项(其中可包括操作目的) 第228条 对拟写操作指令票的要求: 1、拟写操作指令票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气倒闸操作的有关规定,简明整洁,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双重名称。 2、每张操作指令票只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但对于同一操作目的多个操作,可填写在一张操作指令票内。 3、拟写操作指令票以调度检修工作票、运行联系单、现场实际运行方式等为依据。 4、在拟写逐项操作指令票时,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应遵循逐级转换、不得跨状态的原则,即运行状态——热备用状态——冷备用状态——检修状态。 5、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229条 综合操作指令票和逐项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并与模拟盘或屏幕显示画面核对无误。操作指令票应提前1天预发;因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延期等原因而无法提前1天预发时,相关操作指令票可在当天预发。与新设备有关的操作指令票作为特例可不预发。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拟写,正值调度员审核。拟、审人对操作指令票的正确性负责,发令人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 操作指令票的预发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或者电子文档传送方式。 第230条 操作指令的执行: 1、操作指令的执行应遵守发令、复诵、录音、记录、汇报等制度。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前应核对设备接线显示画面、模拟盘及现场实际状态,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校正设备接线显示画面及模拟盘。 2、按逐项操作指令票操作时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执行、逐项汇报的原则。 3、调度对象根据值班调度员下达的综合操作指令票或即时操作指令或预发的逐项操作指令票,按有关规程要求拟写倒闸操作票。调度对象不得按操作指令票预定的时间自行操作。值班调度员对下达的操作指令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4、值班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应停止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值班人员听到调度电话铃声,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迅速接电话,如电话内容与操作无关则继续操作。 5、值班调度员只有在得到现场调度对象执行操作指令完毕的完整汇报后,该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6、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指令和接受操作汇报时,由一名调度员实施,另一名监护。 第231条 当通信困难时,调度可委托所属其他调度对象代为转达调度指令,但三方对调度指令均应作好详细记录及录音,并复诵无误。 第232条 模拟盘和设备接线显示图应与实际相符(设备状态、遥测、遥信),操作执行后应及时校正。 第233条 省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如果只涉及一个地调范围,可委托有关地调下令执行,但省调应预先通知设备所在单位。 第234条 需借用省调管辖设备时,由借用方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省调同意。其操作由借用方下令执行,操作前应告知省调值班调度员,操作后应及时向省调汇报。 第235条 调度之间相互借用调度管辖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由借用方恢复到借用前的状态(被借用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并及时交还对方调度。 第236条 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3.3节 并列与解列操作 第237条 发电机与系统或两系统之间并列如无特殊规定,应采用准同期并列。并列条件: 1、相序相同。 2、频率基本相等,频差不大于0.5Hz。 3、并列点两侧电压基本相等,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20%,500千伏电压级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第238条 解列操作时,应先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至接近零,一般宜由小系统向大系统送少量的有功,无功潮流调至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 第239条 系统解列成几部分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平衡各部分的有功、无功负荷,指定调频、调压电厂和各部分行使调度权的地调。 第3.4节 合环与解环操作 第240条 合环前应确认相位一致,合环点两侧电压差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30%、相角差不大于30度;500千伏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0%、相角差不大于30度,且合环后环网内设备不过载、保护可靠动作。 第241条 不同电压级的电磁环网,应经计算和批准后才能进行合环操作。 第242条 有条件时应利用同期装置进行合环操作。 第243条 解环前,应先检查解环点的有功、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在规定范围以内,任一设备不超过稳定极限,满足继电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3.5节 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 第244条 断路器遮断容量不够、切断故障电流次数超过现场规定或者设备有明显故障及其它严重问题时,所属发电厂、变电站应向值班调度员申请退出重合闸,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断路器分闸,或申请将断路器退出运行。 第245条 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断路器,后合中间断路器;停电时先拉开中间断路器,后拉开母线侧断路器。 第246条 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运行: 1、操作前,值班人员将旁路断路器保护按所代断路器保护定值调好投入,旁路断路器纵联保护和重合闸暂不投。 2、值班调度员下令退出被代断路器线路两侧的纵联保护和重合闸。 3、进行旁路断路器代断路器一次部分的操作,值班人员应确认旁路断路器已带上被代断路器,再断开被代断路器。 4、一次部分操作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下令投入该线路可以切换的纵联保护和重合闸。 第247条 隔离开关操作范围: 1、拉、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2、拉、合空载母线。 3、拉、合电网没有接地故障时的变压器中性点。 4、拉、合经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合的旁路电流。拉、合3/2断路器结线方式的母线环流。 5、户外垂直分合式三联隔离开关,拉、合电压在20千伏及以上励磁电流不超过2安培的空载变压器和电容电流不超过5安培的空载线路。 6、10千伏户外三联隔离开关,拉、合不超过15安培的负荷电流。 7、10千伏隔离开关,拉、合不超过70安培的环路均衡电流。 8、未经计算,不得用500千伏隔离开关进行拉合母线和短线操作。 9、禁止用隔离开关向500 千伏母线充电,严禁用隔离开关拉、合运行中的500 千伏线路并联电抗器、空载变压器、空载线路。 第3.6节 变压器操作 第248条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等(允许相差5%) 3、短路电压相等(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允许相差10%,500千伏电压级允许相差5%) 若电压比或短路电压不相等,在任何一台变压器不过载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第249条 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停电时,先停负荷侧,后停电源侧。500千伏变压器一般在500千伏侧停(送)电,在220千伏侧解(合)环或解(并)列。 第250条 大电流接地系统中变压器投、退时,应保证中性点的运行方式正确: 1、拉、合变压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断路器时,操作侧的中性点应接地。 2、倒换变压器接地中性点时,应先合上待投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后再拉开待退中性点接地隔离开关。 3、变压器高(中)压侧断路器断开时,该侧中性点应接地。 第251条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投入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后,才允许退出需停运变压器。 第252条 500千伏线路高压并联电抗器送电前,电抗器保护、远方跳闸装置应正常投入,投停操作应在500千伏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第3.7节 母线操作 第253条 母线倒闸操作时,应考虑对母差保护的影响和二次回路相应的切换,各组母线电源与负荷分布是否合理,应尽量避免在母差保护退出的情况下进行母线倒闸操作。 第254条 母线停电或母线电压互感器停电时,应防止电压互感器反送电和保护装置的误动。 第255条 恢复双母线运行时,受令单位应按调度预先规定的双母线正常结线倒闸(如有特殊要求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下达)。 第256条 母线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应防止断路器断口电容与电磁式电压互感器发生铁磁谐振。发生铁磁谐振时通常会出现电压互感器响声异常、母线电压1相或2相升高、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形电压升高等现象,应立即采取改变一次接线方式、切断谐振回路电源等措施破坏谐振条件。 第257条 避免220千伏母线与110千伏母线同时出现单母线运行方式(单母线接线方式除外)。 第3.8节 冲击合闸操作 第258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竣工后的输变电设备在投运前,进行冲击合闸应注意下列问题: 1、被冲击设备无异状。 2、冲击合闸断路器保护应可靠投入,断路器遮断容量满足要求,切断故障电流次数未超过规定。 3、冲击合闸断路器的自动重合闸装置在退出位置。 4、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冲击时,变压器的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5、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和空载线路末端电压升高超过允许值。 6、应防止系统稳定破坏。 7、新设备冲击次数:变压器、消弧线圈、电抗器为5次,线路、电容器、母线等为3次。 8、大修后设备冲击次数:更换了线圈的变压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为3次。 第259条 新建、改建22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冲击合闸后应核对相位,核对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他操作。 第3.9节 零起升压操作 第260条 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容量应足以防止发生自励磁,发电机强励退出,保护均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断路器的压板退出。 第261条 零起升压线路的保护完整、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断路器的压板退出,线路自动重合闸退出。 第262条 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零起升压时,变压器保护应完整、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断路器的压板退出。变压器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第263条 零起升压回路系统应与正常运行系统有明显断开点。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母差保护误动。 第3.10节 线路操作 第264条 线路停电的操作顺序为拉开断路器、线路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拉开可能向该线路反送电设备隔离开关或取下其熔断器(保险)。复电时,操作顺序相反。 第265条 只有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侧都有明显断开点时,才允许将线路转为检修状态。 第266条 检修后相位可能变动的线路应核对相位。 第267条 线路停、送电时,送、受侧操作顺序: 1、发电厂与变电站间联络线停电时,一般先停发电厂侧,后停变电站侧。复电时,操作顺序相反。 2、220千伏电压级单供线路和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级线路停电时,一般先停受电侧,后停送电侧。复电时,操作顺序相反。 3、发电厂间联络线、变电站间联络线停、复电操作时,送电侧和受电侧可不分先后。 第3.11节 融冰操作 第268条 串于融冰回路断路器的保护,除指定投入的保护外,其它保护在融冰时退出。 第269条 融冰回路的安全自动装置(含重合闸)在融冰时退出。 第270条 专供融冰电源的发电机,其强励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均应退出。 第4章 事故处理 第4.1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第271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尽可能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尽速恢复已停电用户的供电,尤其是发电厂和重要变电站的自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4、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第272条 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中,应做到情况明,判断准,行动快,指挥得当。 第273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调度对象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已发生事故(当事故影响到下一级系统时,也应及时向相应的调度汇报),经检查后,再汇报下列情况: 1、跳闸断路器的名称和跳闸时间,人身是否安全,设备有无明显缺陷。 2、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3、事故的主要象征。 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做好防止事故蔓延的预想和对策,不要占用调度电话询问事故情况。 第274条 为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自行处理,并将情况向值班调度员简明报告: 1、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措施。 2、发电厂、变电站自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3、发电厂按批准的方案采取保厂用和地区保安用电的措施。 4、安全自动装置达到启动条件而未动作,手动启动部分或全部所控制的开关和设备。 5、省调预先下达的事故自行处理规定。 第275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在调度值班的调度机构负责人应监督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给予必要的指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解除值班调度员的职务,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职务的值班调度员对解除职务后的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 第276条 事故如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值负责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在此期间接班人员可应值班调度员请求协助处理事故。 第277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并于48小时内填写事故记录。 第4.2节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并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278条 系统频率异常和事故由华中网调负责处理。 第279条 当系统频率超出50?0.2Hz范围时,省调应按网供计划用电。 第280条 当系统频率突然超出50?0.5Hz范围时,各发电厂不待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使系统频率尽快恢复到50?0.5Hz以内,并向上级调度汇报。省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华中网调将频率恢复到50?0.5Hz以内。 第4.3节 湖南电力系统与华中电力系统解列时的频率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281条 系统频率异常和事故由省调负责处理,各地调、发电厂协助。 第282条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省调、发电厂、地调应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以下要求: 1、频率偏差超出50?0.2Hz时,应在20分钟内恢复至50?0.2Hz以内。 2、频率偏差超出50?0.5Hz时,应在10分钟内恢复至50?0.5Hz以内。 3、频率低于49Hz时,应立即恢复至49Hz以上。 第283条 省调在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可采取的措施: 1、频率低于49.8Hz时: ? 增加非调频电厂出力直至最大。 ? 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并增加出力直至最大。 ? 按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限电。 2、频率低于49.5Hz时,按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 3、频率高于50.2Hz时: ? 降低非调频电厂的出力。 ? 停下部分机组。 第284条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发电厂应采取的措施: 1、频率低于49.5Hz时,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出力,开出备用水电机组增加有功出力。 2、频率低于49Hz时,不待调度指令将发电机按事故过载能力接带负荷。 3、频率低于48Hz危及自用电安全时,按省调给定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近区负荷。 4、频率高于50.5Hz时,不待调度指令降低机组出力。 第285条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时,地调应采取的措施: 1、频率低于49.8Hz时,开出地区水电机组增加出力或按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限下部分负荷。 2、频率低于49.5Hz时,不待调度指令,按事故限电序位表紧急限电。 3、频率高于50.2Hz时,降低所辖发电厂的发电出力。 第286条 对经核实确需保安电力的重要用户,事故限电后应按规定时间恢复送电,但在系统事故中该类用户第二次受电只允许用保安电力。 第287条 当系统发生事故解列成几部分时,地调应负责调整所在地区系统的频率。当系统频率恢复至50Hz与省调失去联系时,地调可视情况恢复负荷,并保证系统频率在正常范围内运行。 第4.4节 电压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288条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5%,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或偏差超出?10%,时间不允许超过30分钟。 第289条 当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降低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5%以下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按规程规定自行使用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拉闸限电措施,使电压恢复到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5%以上。 第290条 当22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下降到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0%以下时,值班调度对象应及时报告有关调度。各有关值班调度员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对低电压地区拉闸限电,使电压恢复到规定的电压曲线值的90%以上。 第291条 当系统局部电压降低,使发电机或调相机过负荷时,有关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联系有关调度采取措施(包括降低有功,增加无功及限制低电压地区负荷等),以消除发电机或调相机的过负荷。 第292条 电压低到严重威胁发电厂厂用电安全时,值班人员可自行按现场规程规定执行保厂用电措施。 第293条 装有低电压解列装置的厂、站,当电压低至低电压解列装置动作值,而装置未动作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手动拉开低电压解列装置所接跳的断路器。 第294条 当仅是系统局部或个别中枢点电压偏低或偏高时,除调整无功潮流外,可通过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来调整电压,必要时可通过改变局部运行方式来调整,投入(或退出)某些线路或变压器,但需经过计算验证如此改变不会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第295条 系统电压升高时的处理: 1、当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规定时,有关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降低发电机无功出力,对经过试验批准的发电机亦可进相运行,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调整系统潮流、改变系统运行方式、通知地调停用变电站电容器和用户电容器,汇报华中网调协助调整等措施,使电压尽快恢复至允许范围内。 2、500千伏充电线路末端电压超过560千伏,应拉开该线路断路器。 第4.5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296条 线路断路器跳闸,若线路侧无电压,则按下列原则处理: 1、如已发现明显故障点、可疑故障点、断路器的遮断容量小于母线短路容量或大电流接地系统变为不接地系统时,不得强送电。 2、全电缆线路不得强送电。部分电缆的线路经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强送电一次。 3、除上述1、2款情况外,线路故障跳闸无论重合闸动作与否(包括未投重合闸),值班调度员应下令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功时,一般不再强送,应做好安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查线。 4、两侧均可提供强送电源的线路应选择保护配备完善,有利于事故处理的一侧做强送电源,如果联络线两侧电源分属两个系统,一般应选择大容量系统做强送电源。 5、正在进行带电作业的线路断路器跳闸,只有在得到申请带电作业的单位同意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 6、系统发生振荡,应待振荡消除后方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297条 联络线断路器跳闸,按下列原则处理: 1、断路器跳闸,若断路器两侧有电压,该断路器所在发电厂或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合上该断路器,若无法检查同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按值班调度员指令处理。 2、断路器跳闸,发电厂与系统解列,若系统有电压,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检同期后并列。 第298条 线路故障跳闸,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查线。 第4.6节 母线事故处理 第299条 母线失压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拉开失压母线上所连接的全部断路器,随后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和失压母线外部进行检查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0条 母线失压,用户停电,有条件时值班调度员应对停电用户尽快恢复供电(将用户转其他变电站供电)。 第301条 差动保护动作,母线失压,并伴有故障象征,值班调度员按下述原则处理: 1、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对失压母线恢复送电。 2、找到故障点但不能迅速用隔离开关隔离的,若系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故障时,应对故障母线上的各元件进行检查并确认无故障后,将正常元件倒至正常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 3、经检查未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失压母线按分段试送原则进行试送,试送断路器应完好,并至少有一套完整的继电保护,断路器背后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第302条 当母线因断路器失灵保护或出线、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而失压时,值班人员应将故障断路器隔离后报告值班调度员,根据调度指令恢复送电。 第4.7节 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异常的处理 第303条 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分相操作的断路器,不允许非全相运行,如单相跳闸,值班人员应立即合上跳闸相,若该相合不上时,立即拉开其余相。若两相跳闸,则立即拉开未跳闸相。单元发电机组经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级单回线路并网发生非全相运行时,应立即解列发电机组。如非全相断路器无法断开,则应立即将该断路器的潮流降至最小,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故障断路器。 第304条 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但未闭锁跳闸时,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对于3/2断路器接线方式,对系统无明显影响时可先断开此断路器。 第305条 断路器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闭锁跳闸后,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异常,如无法消除,则应隔离故障断路器。 第306条 隔离开关因出现发热、发红等异常,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通过该隔离开关的电流,不得用隔离开关旁路,并尽快采取措施隔离该故障隔离开关。 第4.8节 发电机组事故处理 第307条 发电机事故处理应按《发电机事故处理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308条 水轮机组不允许非全相运行,汽轮发电机组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家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意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超过时,按现场规程处理,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309条 发电机进相或高功率因数运行时,由于受到干扰而引起发电机失步,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出力,增加励磁,以使发电机拖入同步,否则将发电机解列,重新并网。 第310条 发电机失去励磁后,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组应立即解列;经过试验并批准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机组,当失去励磁没有使系统失去稳定,在系统电压允许的情况下,可不立即停机,而应迅速降低有功出力,设法恢复励磁。允许无励磁运行的持续时间及允许的有功出力,应在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311条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进行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 第4.9节 变压器及电压互感器事故处理 第312条 变压器过负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 第313条 变压器断路器跳闸,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变压器的主保护全部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电。 2、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经发电厂或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试送,有条件、必要时可先进行零起升压。 3、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及其它情况跳闸,在确定变压器本体无异常时,可试送一次。 第314条 高抗、低压跳闸后的处理参照变压器的处理原则。 第315条 当发现运行的110千伏及以上互感器冒烟或其膨胀器急剧变形等危急情况时,应立即切断该互感器的有关电源。 第316条 发生电压互感器谐振时,应立即破坏谐振条件,并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 第4.10节 系统潮流异常处理 第317条 线路输电断面潮流超稳定限额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运行电压,增加受端发电出力。 2、降低送端发电出力。 3、合理调整系统方式,使潮流重新分配。 4、在受端系统进行事故拉闸限电。 第4.11节 电力系统稳定事故处理 第318条 系统振荡时的一般现象为: 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周期性剧烈摆动;发电机、调相机和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轰鸣声。 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与系统间联络线的功率、电流大幅度摆动。 3、振荡中心的电压周期性地降至接近于零,且其附近的电压摆动最大,随着离振荡中心距离的增加,电压波动逐渐减小,白炽灯随电压波动有不同程度的明暗现象。 4、送端系统频率升高,受端系统频率降低。 第319条 系统发生振荡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在上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协调处理,并应采取下列措施尽快消除振荡: 1、与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不待省调值班调度员指令,立即充分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能力增加励磁,将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强励动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手动解除。 2、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有功出力,但不得使频率低于49.9Hz,频率降低的发电厂,自行增加有功出力,必要时,水电厂迅速启动备用机组,但不得使频率高于50.1Hz。 3、值班人员应立即将安全自动装置启动切除的机组并入系统,并按值班调度员指令接带负荷。 第320条 除事先规定需要解列的个别机组供厂用电和重要用户外,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值班人员不得任意解列发电机组。 第321条 机组失磁引起系统振荡,应在允许失磁运行的时间内恢复励磁,否则,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第322条 采取上述措施,系统振荡超过3分钟仍未消除,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系统解列。 第4.12节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系统故障时的处理 第323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出现异常,省调无法监视厂站数据时,应按如下要求处理: 1、省调应通知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调度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 2、省调应通知有关主要厂站加强对联络线潮流的监视,如果潮流、电压数值发生较大波动,监视厂站应立即汇报省调。 3、省调应立即停用AGC和AVC等控制系统。 4、在自动化系统异常未处理好之前暂不进行系统倒闸操作,但危及系统安全的应急操作除外。 第324条 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与省调通信联系完全中断时,各有关单位除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省调可通过第三方地调或厂、站转达调度指令,但三方均应做好记录及录音,并复诵无误。 2、系统事故时,通信中断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应按本规程的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处理。 3、如通信设备故障影响保护装置正确动作时,应按规定将可能误动的保护装置退出运行。 下面资料为赠送的地产广告语不需要的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就 可以,谢谢选择,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地产广告语 1、让世界向往的故乡 2、某沿河楼盘:生活,在水岸停泊 3、一江春水一种人生 4、某钱塘江边楼盘:面对潮流 经典依旧 5、海景房:站在家里,海是美景;站在海上,家是美景 6、以山水为卖点的楼盘:山水是真正的不动产 7、某城区的山腰上的楼盘:凌驾尊贵 俯瞰繁华 8、某地势较高的楼盘:高人,只住有高度的房子 9、某学区房: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10、尾盘:最后,最珍贵 11、回家就是度假的生活 12、生命就该浪费在美好的事情上 我们造城—— 2、我的工作就是享受生活—— 3、 我家的客厅,就是我的生活名片—— 4、在自己的阳台 看上海的未来—— 5、公园不在我家里 我家住在公园里—— 6、这里的花园没有四季—— 7、***,装饰城市的风景—— 8、***,我把天空搬回家—— 9、房在林中,人在树下—— 10、生活,就是居住在别人的爱慕里—— 11、到〖星河湾〗看看好房子的标准—— 12、好生活在〖珠江〗—— 13、爱家的男人住〖百合〗 城市岸泊: 城市的岸泊,生活的小镇 生活之美不缺少,在于发现 情趣不在于奢华,在于精彩 生活有了美感才值得思考…… 玫瑰庄园: 山地生态,健康人生 卓越地段,超大社区 一种完整且完善的环境,像原生一样和谐 原生景象 自然天成 人本理念 精品建筑 知名物业 智能安防 诚信为本 实力铸造 比华利山庄:海岸生活——引领世界的生活方式 海岸生活——22公里的奢华 海岸生活——高尚人生的序曲 海岸生活——人与自然的融合 苹果二十二院街:人文 自然 现代 铺的蔓伸 荣和山水美地:让世界向往的故乡 香港时代: 时代精英 开拓未来 领衔建筑,彰显尊贵 绿地崴廉公寓:金桥 40万平方米德国音乐艺术生活 汇都国际: 昆明都心,城市引擎 财富之都 风情之都 梦幻之都 文化之都 商贸之都 西部首座巨型商业之城 颠峰商圈的原动力,缔造西部财富新领地 新江湾城: 绿色生态港 国际智慧城 新江湾城,一座承载上海新梦想的城区 上海城投,全心以赴 建设知识型,生态型花园城区 风和日丽: 入住准现楼,升值在望 湾区大户,空中花园 大格局下的西海岸 市中心: 市中心 少数人的专属 颠峰珍贵市中心的稀世名宅 正中心 城市颠峰领地 颠峰 勾勒稀世名宅 繁华 不落幕的居家风景 地利 皇者尽得先机 稀世经典180席 阳光国际公寓:阳光金桥来自纽约的生活蓝本 钟宅湾: 海峡西岸生态人居 休闲商务区 汇聚国际财富与人居梦想的绝版宝地 二十一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二十一世纪也是海洋的世纪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 站在蓝色海岸的前沿,开启一个新的地产时代 东南门户 海湾之心 海峡西岸生态人居 休闲商务区 让所有财富的目光聚集钟宅湾,这里每一天都在创造历史 上海A座(科维大厦):创富人生的黄金眼 掘金上海~创富人生~ 远东大厦: 花小公司的钱,做大公司的事 未来城: 无可挑战的优势 无可限量的空间 绿地集团: 居住问题的答疑者,舒适生活的提案人 茶马驿栈: 精明置业时机 享受附加值 财富最大化 雪山下的世外桃源 茶马古道上千年清泉之乡 金地格林春岸:城市精英的梦想家园 繁华与宁静共存,阔绰身份不显自露 建筑覆盖率仅20%,令视野更为广阔 占据最佳景观位置,用高度提炼生活 完美演绎自然精髓,谱写古城新篇章 创新房型推陈出新,阔气空间彰显不凡 365天的贴身护卫,阔度管理以您为尊 金地格林小城:心没有界限,身没有界限 春光永驻童话之城 我的家,我的天下 东渡国际: 梦想建筑,建筑梦想 齐鲁置业: 传承经典,创新生活 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思想 创新 远见 生活 嘉德 中央公园:一群绝不妥协的居住理想家 完成一座改变你对住宅想象的超越作品 极至的资源整合 丰富住家的生活内涵 苛求的建造细节 提升住家的生活品质 地段优势,就是永恒价值优势 设计优势,就是生活质量优势 景观优势,就是生命健康优势 管理优势,就是生活品味优势 空中华尔兹: 自然而来的气质,华尔兹的生活等级 享受,没有不可逾越的极限 所谓完美的习惯,是舒适空间的心情定格~ 临江花园: 经典生活品质 风景中的舞台 美林别墅: 源欧美经典 纯自然空间 住原味别墅 赏园林艺术 淡雅 怡景 温馨 自然 钱江时代: 核心时代,核心生活 核心位置 创意空间 优雅规划 人文景观 财富未来 城市精神,自然风景,渗透私人空间 泰达时尚广场: 是球场更是剧场 城市经济活力源 时尚天津 水舞中国 未来都会休闲之居 创意时尚 天天嘉年华 健康快乐新境界 商旅新天地 缔造好生意 城市运营战略联盟,参与协作,多方共赢 华龙碧水豪园: 浪漫一次,相守一生 东方莱茵: 品鉴品位 宜家宜人 建筑一道贵族色彩 品鉴一方美学空间 品位一份怡然自得 荡漾一股生命活力 坐拥一处旺地静宅 体会一种尊崇感受 常青花园(新康苑):新康苑 生活感受凌驾常规 大非凡生活领域 成功人士的生活礼遇 拥有与自己身份地位相等的花园社区 在属于自己的宴会餐厅里会宾邀朋 只与自己品味爱好相同的成功人士为邻 孩子的起步就与优越同步 酒店式物管礼遇 拥有[一屋两公园 前后是氧吧]的美极环境 水木清华: 住在你心里 福星惠誉(金色华府):金色华府,市府街 才智名门——释放生命的金色魅力 真正了解一个人,要看他的朋友,看他的对手。 真正了解一种生活,也当如此。 核心地段(区位是一面镜子,照见家的质素) 隐逸空间(环境是一面镜子,照见家的质素) 超大规模(点亮与过往不同的“大”生活) 成熟配套(周边一切是镜子,照见家的质素) 精品建筑(外揽天下,内宜室家) 均好户型(每天每秒都被释放到四壁之外) 大唐新都: 原创生活,非常空间 住宅不是炫耀的标签,生活是用来享受的。 人信.千年美丽: 森庭画意.千年美丽 宁静是一种内在的力量 生活是与自然的恋爱 在自然中体验自由的生存 建筑让人迷恋的核心是思想 华智.翡翠星空: 创意生活由此进 时代美博城: 繁华领地 时尚生活 浪漫无极限 阳光海岸: 美景与生活的邂逅 带着些许闲散情绪,安享私藏一片湖的幸福 梦幻湖畔 温柔横亘在回归前方 这是你的见.心的家 景江华庭: 静享都市繁华 新锐生活核心 海虹.景: 城市在变 世界观也要变 海虹.景 国际社区 一个改变你世界观的城市文化住宅 海虹.景 区位世界观 一块好地 不仅要放到空间中 更要放到时间中去评价 海虹.景 美景世界观 先成为园林鉴赏家才能鉴赏城市 海虹.景 享受世界观 放手生活是享受的开始 海虹.景 生活世界观 洞悉时尚潮流才能洞悉生活的变化 海虹.景 空间世界观 空间随意识而变 空间是流动变化的 碧水晴天: 生活就是……寻开心 驾奴.桥的前途 路的前程 城市的前景 守望.江的神奇 滩的神话 岸边的神韵 品尝.园的风景 家的风采 眼前的风情 沐浴.屋的明亮 窗的明净 心底的明朗 闽东电力集团.楚都地产:璀璨,用诚信打造 辉煌,用实力说话 领跑,用行动证明 昆明走廊: 昆明走廊,一场与众不同的城市诡计游戏,全情体验行走的变幻情趣. 2004.场景.商业地产 西南商圈.重获新生,王者复活 2004.剧情.昆明走廊 昆明走廊的实体不是一个建筑,而是一个场所。 2004.主角.城市FI客 概念商街,体验生活进行中 2004.精彩.正式开始 乐得家.金瀚家园: 水边的香格里拉 生活的真谛源于自然, 自然的奥意在于和谐, 和谐的精髓表达完美。 江畔语林: 距璀璨不远,离自然更近 在这里,学习过悠然人生 非凡礼遇,成就居者高人一等的气质 金地香蜜山: 山在这里,我在这里 城市山居生活再升级 白描香蜜山 山林生活的升级演绎 真正的健康住宅 长在山上的房子 城市中的山地建筑 坚持 简约的后现代美学 原生态私家山野公园 四季分明的山中岁月 健康、趣味、质朴、自然是最好的设计师 风、光、水、石、云五大庭院艺术 空间是用来收藏自然的 山中的有氧运动 网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 健康成为一种习惯 山是一件运动装备 上海五角世贸商城: 百舸争流,谁能竞风流 卓越来自您抢先一步~乘天时,顺势而起。 成功来自您抢占高位~据地利,如虎添翼 理想来自您精心创造~通人知,倾情打造。 维多利亚公寓: 城南三环之内/最后,最珍贵 精粹城南里的优裕生活 花园里的洋楼,演绎英伦贵派风格 国际与本土顶尖建筑团体 全球景观设计权威/美国易道,全景营造 让每扇窗,向着风景深呼吸 金色嘉苑: 水光山色中的幸福家园 有保证的幸福生活 上风上水,幸福生活版图 尽善尽美配套,演绎幸福生活 365天美景生活,幸福生活时时刻刻 特别的爱献给特别的你 找到都市的幸福时光 嘉德现代城: 豪华尊贵的盛会 名流云集的家园 景江苑: 开启全景生活 展现全新人生 恒海国际高尔夫别墅:在这里,掀开淀山湖,恒海计划历史一页 世纪金融大厦: 璀璨闪烁 冉冉升起 我不能视而不见 清怡花苑: 风生,水起,潮涌 观赏,无边境 天境.山因势而动 山青,塔长,钟鸣 艺境.艺因琢而精 心境.心因静而远 心静,致远,淡泊,明智 筑境.筑因妙而传 创造,无止境 上品.巨洋豪园: 陆家嘴,顶极地标,至上口味 上品 稀缺,升值,唯一 新海派主义建筑集群 无限阳光 双景生态 自然居停 舒适源于对居住尺度的把握 星星港湾: 星星港湾,看见非一般的梦想 星星港湾,大学城后花园 重组,文化浓郁之美 东部生活的坐标 星星港湾的星空下,微笑的你,发现新生活已经来临 居住,是气质的一种表达 BLOCK,围合式空间,标识居住者的领域感和归属感 核心区域,处处折射品质生活 生活美学,一次满足你的梦想 一个正在实现中的梦想 天寓: 抛开一切繁文缛节,一切约定俗成,还原自然,真实的居住理想。 设计改变生活 设计思想——简洁、自由、大气 建筑——凝固的音乐 景观——回归自然 生命的真谛 品质生活——上帝在细节中 室内空间
/
本文档为【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