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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相关问题探讨

2017-10-25 6页 doc 20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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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相关问题探讨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 相关问题探讨 ?学术前沿 {I}lJ占缸金..'''.....?.........'....一 2012?03(下)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 的相关问题探讨 龚永胜 摘要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两种极为重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的是否分项始偿 问题,醉酒及无照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有一定的争执,当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存在时, 两者的主体如何罗列,二者的赔偿顺序...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相关问探讨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的 相关问题探讨 ?学术前沿 {I}lJ占缸金..'''.....?.........'....一 2012?03(下) 关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适用时 的相关问题探讨 龚永胜 摘要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两种极为重要的责任保险.在审判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的是否分项始偿 问题,醉酒及无照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交强险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有一定的争执,当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存在时, 两者的主体如何罗列,二者的赔偿顺序以及在具体理赔时应当考虑的侧重点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一些问题,谈一下个人 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作者简介:龚永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25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通车辆的日益增多,由此所引发的 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也在持续上升.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的相关规定,又会涉及如何适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问 题.本文就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具 体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 ,与交强险有关的问题 1.什么是交强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对交强险作出了如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 障功能. 2.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公司是按 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分项进行赔偿还是在交强险的总限额范围 内进行赔偿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保险条例 和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分项限额赔偿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机动 保险条例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而由国务院制定的,而具 体的交强险条款又是由保监会制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l1万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的分项进行裁 判.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就是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 交强险条款采取分项进行赔偿,实际上较为符合保险公司的利 益,比如一个受害人仅医疗费一项就支出了9万元,而按照分项 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的赔偿只支付1万元,对8万 元的医疗费用就不承担责任,这样就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也未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 分项赔偿,因此应当在交强险的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这 两种观点,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在交强险的总限额范围内 250 进行赔偿.具体理由为:(1)《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均规定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责 任限额,并没有区分医疗费用,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限 额,这里充分地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特点(2)就法律的效力 等级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效力要比保监会制定的《交 强险条款》的的法律效力高.(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国家制定并颁布该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交通 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 及时有效的救助.实行交强险不分项赔付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利 益,也更』Ju符合《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3.无照驾驶,酥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 当由交强险承担责任?对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 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无j坩驾驶,醉酒驾驶等四种情 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具体理由为:(1)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 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敝 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战的.在这四种情形下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我国交强险立法本意,对 上述四种情形下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无照驾驶,醉酒 驾驶等四种情形都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由本人承担 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将上述几种情形下的风险转嫁给 保险公司,无疑纵容此类行为,也无法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第 二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致人伤亡时,保险 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其具体理由为:(1)交强险的主 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 益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该条实际上确立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制占缸金 2012?03(下)\ 额内对机动车交通事敝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而并不考虑交通事 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以此也可以体现交 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2)《强制保险条 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 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免责.对以 上两种观点,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也就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 司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理由为:(1)《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六实际上确立了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实行的是无过 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并不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 存在过错以及具体过错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首先 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2)对驾驶人员的一般违法行 为,交强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而刈于醉酒,无照驾驶等较为严重 的交通违法行为反而不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对受害人而言 极为不公平.(3)对无照,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承保交强险的保 险公司在承担责任以后,其可以行使追偿权,也就是最终的责任 承担者仍然是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来承担,而并不仅仅是由保险公 司为马路杀手买单就算事情了结. 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的相关问题 1.什么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 定给予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非法定强制保险,是否进行投 保采取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对交强险的一 个有益补充,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发挥着重要的分散风险的功能. 2.受害人是否可以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 司同时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问题,在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出台以前,曾经有一定的争论, 即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 任,但由于其并非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合 同相对性原理,受害人不能直接起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而应由被保险人提起相关的诉讼.新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 定,被保险人未将受害人的赔款支付给受害人时,保险人可以拒 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 利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 保险赔偿金.该条款实际上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了受 害人直接起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权利.因此,受害 人可以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同时提起诉讼. 3.当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两者应居于何种地位来 参加诉讼,是作为案件的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来参加诉讼?此 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是交强险和商业 险的保险公司不属于同一家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 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为商业第三者 ?学术前沿 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既不存在侵权关系,也无保险合 同关系,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将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比较适宜.第一种情况为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同为一家保险公司,则直 接将该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即可.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仍然分开罗 列被告和第三人,就会出现同一位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具有双重 身份的问题,这样会使案件显得繁琐,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 烦,因此就统一使用被告的名称即可. 4.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的理赔顺序问题.当 一 辆机动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 责任险,对这家保险公司而言,不管如何都是由其承担责任,对理 赔的顺序问题可能会不太在意.但当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时,此时就会存在一个理赔顺 序问题,到底应当由哪一个保险公司先进行理赔?我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 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 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承 担理赔功能.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要确定机动车一方具体 承担责任的大小.在确定了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责任后,再考虑由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所确定的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责任部分进行 赔偿,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最后由机动车 一 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5.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具体理赔时所考虑的因素 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适用交强险时考虑的 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所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在交强险的理赔限额 范围内,且交强险适用的范围要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 广.而在适用第三者责任险时,所考虑的因素就更多,比如被保 险人是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具体承担 什么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是否应当予以适用的问题,而且上述免责 条款以及在多大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往往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 险公司进行抗辩的重要事由.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中所涉及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应当紧紧围绕保险合同的约 定来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免责条款,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必 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向履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否 则对免责条款应当不予适用,以切实维护案件受害人的合法义 务.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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