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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保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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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保细则杭州市社保细则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市委办[2010]2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 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 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09 年12 月31 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 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
杭州市社保细则
杭州市社保细则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市委办[2010]2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 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基 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09 年12 月31 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实施运 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 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 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 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 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 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 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杭州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 料: 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 件和复印件;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 劳动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 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 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 人原因当年应缴而未缴养老保险费,由单位申请补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 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参保职工按规定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 缴时段为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全省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执 行,并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 指数。补缴时段为上年度(含)的,单位缴费部 分应当予以补缴。 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按8%记入,缴费指数按1确定。 (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予补 缴。 (七)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已按11%转入的,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8% ,其余的 3%转入统筹基金,同时提供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 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已经按11%转出的不再处理。 (八)按省劳动保障厅、省体改办、省乡企局《关 于试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 通知》(浙劳社险〔2000〕8号)、省劳动保障 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规定参保或杭州市户籍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 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186号)进行前补后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 许转移。其他按地方政策规定办理的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协 缴)、失地农民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 费等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养老 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办理转移。 (九)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时, 应提供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 人账户对账单》或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 未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参保缴费的人 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的,转出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提供本人历年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指数、低标准缴费期间当地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等要素,转入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账户续建工作。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杭州市区的, 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联 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 (十)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协缴的人员,其11%的个人账户保持不变,2006年1月1日起新增协缴人员,其个人账户按8%建立。协缴人员再次参保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 并计算。 , 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公式表示: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 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 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 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详 见附件)执行。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年龄 不足40 周岁的,按4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 人账户养老金;年龄超过70 周岁的,按70 周岁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 (以下简称中人), 2010 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 年和2011 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 年的,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 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 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 式表示: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 算公式与新人相同;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 员本人1997 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 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参保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或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4、曾按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 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低标 准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经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计发办法执行。 5、曾按各类低标准缴费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低标准 缴费年限经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 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后乘 以缴费系数确定,缴费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 低标准缴费年度 险缴费年限企业费率-划入个人账 +15×0.7+? 户比例 当地同年度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费率-划入 个人账户比例 缴费系数 =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 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十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2位。 1、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全省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杭州市区参保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 不到0.6 的,按0.6 确定;1994 年12 月31 日 以前,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超过2 的,按2 确定;1995 年1 月1 日起,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 果超过3 的,按3 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 果保留小数点后4 位。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缴费的且缴费 基数为6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0.6 确定;缴费基数为100%的,缴费工资指数按1确定。 3、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折算 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按0.6 确定。 4、1992年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 数按杭州市区的替代指数确定;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杭州市区同 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3年为0.9802、1994年为0.8869、1995年为1.0101、1996年为0.9321、1997年为1.0634);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缴费工资指 数,按当年缴费工资和浙江省当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的比值计算;2008年1月1日起按转出地 提供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杭州市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1.279 确定。参保人员转入杭州市区的,可视同缴费年 限核定至转出地职工个人缴费实施前为止。 (十四)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 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 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确定。按新办法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 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省 规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 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 2005年。 (十五)1998 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 发生缴费中断的,在计算退休(退职)基础养老 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 计算。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安置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内发生 缴费中断的,缴费工资指数不计算为零指数。用 公式表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 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 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 费年限×统筹地区的替代指数。 1、1997 年12 月31 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 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997 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学技术成果奖等 奖项的高级专家、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 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 〔1990〕99 号)规定的1956 年至1964 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退休仍保持荣誉的人 员,其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1997 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 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 年以上,符合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给从事中小学教学工 作满三十年的教师加发退休补贴费请示的通 知〉》(杭政办发〔1994〕7号)和市人事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教龄满三十年的中小学 教师计发退休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杭人〔1998〕 150号)规定的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 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规定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 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20 年以上的高级专家,其一次 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新人缴 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 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终止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低标准 缴费的人员,计算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时,低标准缴费年限应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低标准缴费年限×缴费系数,缴费系数的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 定执行。 (十八)参保人员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公布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可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基本养老金, 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十九)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和按征地农转非人员 双低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二十)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缴费年限满 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 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 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 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上述缴费年限含按规定折 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未转入杭州市区的异地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申领办法。杭州市区户籍的,继承人携医疗机构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及有关部门出具的 失业登记凭证(农业户籍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时未就业的证明)和继承人 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或有效的继承凭 证,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携其他继承人的委托 书,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 领并填写《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失业)人 员死亡待遇申领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 理站初审后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符合条 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发放。 外地户籍人员,由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及户籍所 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证明,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十一)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和在市区参保 且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允许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 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 限。 要求继续缴费的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养 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条件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件、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 续。 (二十二)刑满释放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 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 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 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 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为基数,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 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手续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二十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其军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 费年限计发; 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 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 自谋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政策参保, 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 算; 复员或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军队士官, 就业并参保后,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 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农民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费的,经 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 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 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 2个月的1997 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因出 国出境定居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 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 限,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 年 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 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依法继承。个 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 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继承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 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或 有效的继承凭证,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 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二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参 加机关事业退休费统筹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 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 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个人账户 建账规模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1996 年、1997年按个人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998 年1月1日后个人缴费按实际缴费记入个人账 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部分中划入。从单位缴 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仅用于基本养老金核 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继承 的规定。 (二十八)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视 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对应年份上年全省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1.279倍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的记账比例补建个 人账户。补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基本养老 金核定,不适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次性支付和 继承的规定。 二、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二十九)农民工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的,由单位携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 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申请表》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十)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 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 办法计发: 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增发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l%。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 率-划入个人账户比 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十? 当地同年度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缴费费率-划入 个人账户比例 缴费系数 =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执行。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 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当年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市级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三十一)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 由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确认并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向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报。 (三十二)办理参保手续应携政府部门征地批文 和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 员农转非审批表》、《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 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件、1寸免冠近照1张。 (三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 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 1、审核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核定养老保险费; 3、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 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三十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由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后 乘以缴费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 15 ×0.7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 全部缴 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 执行。 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实际计算额低于410 元/月的,按410 元/月发给。 (三十五)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 下列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开户登记表》;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 4、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杭州市地税税务登记证(按规定不办理税务 登记的单位除外); 7、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需提供经财政部门确 认的相关材料。 (三十六)参保人员退休时符合事业单位退休费 计发办法的,退休费按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参保人 员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三十七)不符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 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 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三十八)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 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各类保障 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 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政府规定的补贴。 (三十九)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可以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时,经本 人申请,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 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个人账 户财政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贴。折算公式:农村居 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余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 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 比例)。折算年限计算到月。 (四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 利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 同意后予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公布 的记账利率用月积数法按年计息。 (四十一)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持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 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 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提 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十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 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 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 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 定。 (四十三)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应与征收机构签 订缴费协议,并根据协议确定的缴费办法到征收机构申报应缴费用,按申报时的缴费标准缴纳农 村居民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四十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 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额报送市财政部 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 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十五)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之月,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 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按月领取养 老金手续。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 从次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自缴清费用 之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办理按 月领取手续之月起发放。 (四十六)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的标准执行。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扣 除,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 户余额依法继承。领取手续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条规定执行。 (四十八)参保人员在杭州市范围内因户籍关系 变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 办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的转移联系函及本人身份证。 户籍迁至杭州市范围外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 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 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户籍迁出前,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个人账户 按规定计息。达到60周岁时可向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户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跨区迁移的,由参保人到 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 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四十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 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 释放后按服刑前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 调整。 (五十)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 到退休年龄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 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以折算为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 职工基本养老保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险缴费年限(月)个人账户本息总 = 额 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 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五十一)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养老金待 遇的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全 部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十二)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处(科),并配备2—3 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相应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科(部),配 备6—8名专职经办人员。 (五十三)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杭 州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在当地的非农业户 籍年限,可视同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五十四)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 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领取并填写 《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 后,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件一并送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 已享受政府各类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填写 《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由原发放部 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 活保障。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十五)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后及时将申 请人的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劳 动保障管理站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部门对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予以审核。 (五十六)经区级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 7天。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 议的,由区直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 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 异议的,填写《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人员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五十七)申请参保人员为外地户籍迁回杭州市 区的,其迁出地的社会保障待遇情况由市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 (五十八)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并发给《缴费 通知书》。 (五十九)申请人接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 日内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一次性 缴清费用。参保缴费在8年以上、一次性缴清费 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申 请,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同意,实行分期缴费。 分期缴费每期不少于5年(最后一期按实际应缴 年限缴费)。按期缴费的,生活补贴待遇从申请 参保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逾期重新核定应缴费 额,其生活补贴待遇从重新核定次月起按月享 受。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到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领取《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证》。 (六十)生活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 银行发放,并于每月12日前将生活保障费划入 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每月400元。其中,225元从个人账户中支取,175元由财政负担。 (六十一)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 教的,从服刑或劳教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费,不 参加生活保障费的调整,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 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 障费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生活 保障待遇的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不予补 发。 (六十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 生活保障费。亲属应当在15日内持有效死亡证 明书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终止生 活保障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终止手续并继 续冒领生活保障费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管理站协助有关单位追回冒领款项,并依据相关 法律追究责任。 (六十三)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个人 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申领手续时,应提供相关 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司法文书,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或有效的 继承凭证; 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杭州市区的:提供户籍迁移证 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 相关证明材料。 (六十四)领取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每年第一季度 持身份证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资格认证 手续。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社区劳动保障服 务室应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 生活保障费,待其办理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并 补发暂停期间生活保障费。 (六十五)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 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一次性核定应缴费额,持证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予 以免缴。《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期满后, 经有关部门审核,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资 格的人员,持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继续免缴手续;不再具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 助资格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的次月一次性缴清 参保时核定的应缴费用余额。未按时办理缴费手 续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生活保障待 遇,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终止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持有《杭州市困难 家庭救助证》的,持证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申 请退还。申请退费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到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手续。 (六十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送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 款申请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拨付到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 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 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六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 民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及申请人资格审定,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联系区公安、民政部门 对申请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资金安排 及管理等工作,及时将待遇支付所需费用拨付至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支出专户;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年限、户籍性 质、年龄、异地户籍迁入信息等情况的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部门 的各种救济补贴待遇情况的认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并指导 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开展工作,核 定应缴费用及发放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和 基金财务管理等工作; 各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保障服务室负责受理参 保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信息录入、协助办理 领取资格认证和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生活保障 待遇享受办证手续等工作。 (六十八)参加杭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杭州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全 日制在校学生除外); 2、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 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六十九)参保人员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 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杭州市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还应提供证件原件 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 理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杭州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七十)经审核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发给《杭 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符合 补缴条件的,发给《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补缴通知单》;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发给 《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办理 通知单》。 (七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 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 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 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当年费用应在 12月31日前缴清。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 生活保障证》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符合缴费 条件的,个人缴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以 补贴,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 足。 (七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杭州市社 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征 收,委托银行办理代收业务。 1、首次参保缴费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杭州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市社保 局委托的银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清应缴费用。 2、次年缴费时,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市社保局 委托的银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清应缴费用; 3、中断缴费一年以上要求重新参保缴费的,需 到劳动保障管理站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到 市社保局委托的银行选择缴费档次并缴清应缴 费用。 (七十三)符合《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规定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补足。 (七十四)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含,下同), 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办理参保 登记手续,个人不缴费。 (七十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在 到达60周岁当月,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到户 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区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养老金待遇。 (七十六)复员退伍军人,持户口簿和本人身份 证、退伍证等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 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 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核定优待养老金。 (七十七)养老金自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次月起发放。 (七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市社 保局委托的银行于每月15日(含)前发放到位。 (七十九)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可向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 从2010年1月起列入发放。 (八十)年满60周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并签订延期缴费、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协议书 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前可领取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于享受职工养老 保险待遇当月停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 (八十一)参保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到达60周岁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 手续。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按上述规定办理按月 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 起发放,之前养老金不补发。 (八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 养老金停止发放,刑满释放(或假释期间)后的 次月起按服刑前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之后的 养老金调整。 (八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养老待遇自 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 费部分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余 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余额= 个人缴费本息总额-(已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总 额×个人缴费本息总额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之 比例)。继承人应当在15天内凭医疗机构、公 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 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或有效的继承凭证,死 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它继承 人的委托书到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请手续。 (八十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将原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总额按当年本统筹地区 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当年当地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已折算为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费用及未除尽的余额全 部记入个人账户。当年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为当 年实际缴费人员缴纳费用的人均额度。 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八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衔接。参保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城镇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折算后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 老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基本 养老金。折算后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到达60周岁时,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成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折算时当年本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额。 已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费 用及未除尽的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八十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按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可选择参 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重 新计算养老待遇。 1、重新计算养老金的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本息总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 算的政府补贴额)?领取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 数。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个人账户 养老金与其他参保人员计算办法相同。 2、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复员退伍 军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重新计算养 老金的公式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优待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 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2010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 府补贴)×军龄]+个人账户余额)?相对应的计 发月数。 优待养老金每月40元。 重新计算后的养老金可按就高原则享受,选择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应当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其农村居民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 (八十七)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养 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转出杭 州市区的,应当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 具的转移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迁 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 账户保留,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到达 60 周岁时 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 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 止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杭州市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件、本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历年《个人 账户对账单》。 (八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收支 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和“资金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保 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 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八十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将上一 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额报送市财 政部门,区财政应补贴额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划 拨。市财政部门应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之 日起1个月内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九十)领取资格认证。社区(村)劳动保障室 每年应对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确保养老金的正常 发放。 八、其他 (九十一)本细则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解释。国家、省对本细则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 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则。 (九十三)本细则与《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同时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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