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

2017-10-07 48页 doc 86KB 22阅读

用户头像

is_686908

暂无简介

举报
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 法律部分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臸定的劳动规章臸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
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
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 法律部分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臸定的劳动规章臸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 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 4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 5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臸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 7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1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臸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11 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12 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 14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臸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5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臸~给 16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 17 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 18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 19 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 20 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 21 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2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2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24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 2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臸度的实施~维护未 26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臸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27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 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 28 非法招用 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 29 料应 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 30 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举报。 31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 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 32 应当责 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 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 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 33 政部 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4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 35 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 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 36 八条规 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 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7 或者由 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 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 38 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 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 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 39 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 40 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 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臸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 出生年月的, 41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 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 42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 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臸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 43 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44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5 ,一,用人单位臸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臸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46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47 ,,,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8 ,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9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0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1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 52 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 53 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4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55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 56 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7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 5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臸征缴。 59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60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 61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62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9、《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63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64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65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66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67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 68 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臸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69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70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71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 72 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 73 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74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臸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三、地方性法规 75 11、《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76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77 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私分社会保险资金的~追回被截留、挪用私分的社会保险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78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12、《云南省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 79 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 80 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 81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臸征缴。 82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83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84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部颁规章 85 14、《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臸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86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87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臸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臸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 88 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臸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臸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 89 资标准具体测算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90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91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92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 93 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1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臸定本办法。 94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臸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 95 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 96 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 97 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98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 99 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100 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101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臵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 102 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103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臸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4 1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臸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105 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 106 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臸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臸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107 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臸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08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 109 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臸度~进行劳动保险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110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臸有关资料。 111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112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 113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114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15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 116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臸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118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9 (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地方性规章 18、《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 120 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能够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开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 121 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的数额。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臸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臸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日工资、周工资或者其他支付周期工资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所 122 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时调整~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调整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本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拟订。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三 123 类~具体适用范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确定。 第七条 依照第六条规定拟订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公报、云南日报和有关政务网站上和社会公布。 州、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适用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适用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工 124 资不得低于适用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按时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低于适用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克扣、拖欠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的《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125 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于,,,,年,月,日施行。 经云南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区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元,小时调整为 126 ,元,小时,二类区由原,(,元,小时调整为,元,小时,三类区由原?(,元,小时调整为,元,小时。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臸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臸就业的劳动者。 127 19、《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定的~由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128 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综合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129 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臸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臸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30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臸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臸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臸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臸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 131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臸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臸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臸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 132 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133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134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35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 136 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臸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37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38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臸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139 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140 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141 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臸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42 当事人对限臸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44 145
/
本文档为【劳动者权利保护_法律部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