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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开票及账务处理

2017-09-19 5页 doc 20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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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开票及账务处理营改增差额实务开票、会计处理 差额开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
劳务开票及账务处理
营改增差额实务开票、会计处理 差额开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举个例子 【例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说明:1.整个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实际可抵税额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说“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没有算可抵税额 2.“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即满足开票额1000000元的需求,又满足只能开200000元的专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两张票开的要求:一张普通发票,开票额800000元;一张专用发票,开票额800000元。 3.税率栏为“***”,因为税额栏“9523.81”与金额栏“990476.19”,没有以前正常发票税率的勾稽关系,即税额栏=金额栏×税率/征收率的关系,所以用“***”。 4.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和扣除额800000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9523.81元和不含税金额990476.19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000.00 贷:营业收入952,380.9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619.05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095.24 营业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3.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80,000.00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1)确认收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贷:营业收入                76,19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809.52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营改增差额征税及开票规定(湖北国税口径)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13)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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