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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

2017-10-17 46页 doc 83KB 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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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 讨论稿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T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in Construction Site) 发布 实施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言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
湖北省地方标准
湖北省地方 讨论稿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T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in Construction Site) 发布 实施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言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2 4 施工项目„„„„„„„„„„„„„„„„„„„„„„„„„3 4.1 危险源识别„„„„„„„„„„„„„„„„„„ „„„„ „„„„„„3 4.2 安全生产目标„„„„„„„„„„„„„„„„„„„„„„„„„„„„4 4.3 组织机构„„„„„„„„„„„„„„„„„„„ „„„„ „„„„„„5 4.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 4.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8 4.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9 5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11 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1 5.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3 5.5 安全技术交底„„„„„„„„„„„„„„„„„„„„„„„„„14 „„„„„„„„„„„„„„„„„„„„„„„„„„„155.6 分包单位管理„ 5.7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15 5.8 设备安全管理„„„„„„„„„„„„„„„„„„„„„„„„„„„„16 5.9 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7 5.10 环境与卫生管理„„„„„„„„„„„„„„„„„„„„„„„„„„19 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24 5.12 应急预案„„„„„„„„„„„„„„„„„„„„„„„„„„„„„25 6 检查与改进„„„„„„„„„„„„„„„„„„„„„„„„„„„„29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武汉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叶兵、胡曙海、施加军、周伟、李文生、阮光汉、张红涛、蒲宇 锋、何汉莲、刘红、李新峰、王如绯。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1 总 则 1.1 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 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 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 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实际制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条款。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 -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T77-20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146-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办【2005】8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质【2004】213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7】255号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 建质【2008】7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 3 术语 3.1 建筑施工现场 (Construction Site) 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包括建设单位划定的区域和场所、施工单位和个人为完成建筑产品而租用或购买的区域或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临时占用的公共区域和场所等。 3.2 施工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施工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在本规程中具体指总承包单位组建的项目部。 3.3 安全生产 (Safety Production)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活动。 3.4 本质安全 (Intrinsically Safe) 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的、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 2 - 3.5 项目总承包单位 (Project Contractor)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6 项目分包单位 (Project Separate Contractor) 项目承包人根据施工的约定,将承包的项目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3.7 危险源 (Dangerous Source)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8 事故 (Accident) 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幸事件,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事故可能造成人员的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 3.9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泛指生产系统(施工现场)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3.10 特种作业 (Special Work)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11 三级安全教育 (New Workers Safety Education) 新工人必须进行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1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Personal Labor Protective Equipment) 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保护从业人员不受危害的物品。 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 危险源识别 4.1.1 危险源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根源,施工项目必须把危险源作为工程安全控制 - 3 - 的主要对象。 4.1.2 施工项目在施工管理总策划时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 识别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所有危险源,评价出重大危险源。 4.1.3 危险源识别的方法有: a) 现场观察:由具备一定安全知识,掌握一定执业健康与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调查者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观察,发现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危险源。 询问、交谈:调查者通过对施工项目某项工作或者作业有丰富经验的人进行交谈,b) 从中初步分析出该项工作或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源。 c) 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企业、类似项目、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方面的信息,加以分析研究,结合本工程实际,进行归纳总结。 d) 查阅有关记录:通过查阅企业的事故记录,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4.1.3 施工项目应组织有系统安全工程知识的专家、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价组,通过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结合评价组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对管理、人员、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分级,确定对本项目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危险源。 4.1.3 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实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验证各项措施和方案的实施情况。 4.1.4 施工项目在实施拟采取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之前应先对以下要求进行充分性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a) 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 b) 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够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结合项目工程进度、成本压力等情况能否被应用于工程实际。 c) 受到危险源安全风险影响的相关方如何评价该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d) 结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目标,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能使安全风险影响降低到可以接受或容许的水平。 e) 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选定了标本兼治或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资金是否能 - 4 - 够保证。 4.1.5 施工项目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所识别的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措施通过公示、学习班 等形式告知现场施工人员。 4.1.6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相关方要求与投诉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原有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更新,并加以改进。 4.2 安全生产目标 4.2.1 施工项目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下,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合施工企业总体目标和创优计划,确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指标。 4.2.2 施工项目应以杜绝人员死亡、杜绝重大财产损失、杜绝发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为基本目标,提倡本质安全管理,追求施工全过程零事故,施工现场零缺陷的安全管理目标。 4.2.3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量化,通过目标预测和系统分析等科学的方法,确定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值。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实现预先控制。 4.2.4 施工项目安全目标应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与责任制挂钩,实施考核与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控制措施,并形成管理文件。 4.2.5 施工项目应定期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制定纠正措施,改进工作程序,以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4.3 组织机构 4.3.1 施工项目应当组建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总的控制,全面均衡、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实现本质安全。 4.3.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能全面控制工程施工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状况,能够及时解决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技术、管理、资金等问题。 4.3.3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能在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领导下,独自承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自主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4.3.4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不担任项 - 5 - 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4.3.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组长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4.3.6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能替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3.7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a)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b)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c) 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d) 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e)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f) 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g) 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h)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i)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4.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必须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上统一起来,按职责分工,明确各层次、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4.2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员)、班组长及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的生产指挥系统的每一名管理人员。 4.4.3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包括: a) 生产:在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生产,落实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b) 安全:对各项专项安全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 技术:编制各项专项安全方案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作业人员 - 6 -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d) 机械:确保项目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e) 劳务: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f) 经营:负责对分包方、分供方资格资质管理和合同审核。 g)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质的采购、保管、发放的管理。 h) 财务: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管理。 i) 教育: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j) k)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l)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合法权利。 4.4.4 施工项目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监督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做出具体的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4.4.5 施工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a)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 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c)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d)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6 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a)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b)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c)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d)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e)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f)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4.7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a)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b) 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作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c)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d) 有权拒绝上级安全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e) 定期召开技术、质量、安全组负责人会议,分析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 7 - 安全技术问题; f)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g) 督促技术部门对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h) 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部门的工作,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4.4.8 施工项目工长(施工员)主要职责: a)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如需修改,必须经过原编制、审批部门的批准; b)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生产活动中,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特别是要做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c) 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d) 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不违章指挥,坚持有证操作规定; e) 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同时采取防护措施; f) 负责所管辖的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以及一切安全防护设施,严格遵守、执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 g) 领导所属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4.9 施工项目班组长主要职责 a) 开好班前、班后的安全会议; b)对新工人进行现场教育,并使其熟悉施工现场工作环境; c) 除了掌握施工技术、质量等问题外,还应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d) 及时采纳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班组共同搞好文明施工工作; e) 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规程、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活动、检查执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导,教育班组职工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工作; f) 认真遵守生产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的技术、思想等情况,合理安 - 8 - 排工作,对本班组再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g) 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检查机械设备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事故的隐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h)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全班组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4.10 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4.10.1 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a)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b)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4.10.2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4.5.1 施工项目应按工程规模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4.5.1.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c)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5.1.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9 - 4.5.2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b)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5.3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由施工作业班组长担任。 4.5.4 采用“四新”时安全员的配备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4.4.1、4.4.2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公司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T77-2003)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到位。施工项目应当独立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 a)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b)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 c) 施工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制度; d)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管理制度; f)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 g) 隐患排查制度; h)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i) 消防保卫制度; j)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k) 其他制度。 - 10 - 5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参与项目施工的各方主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1.2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时,应当依法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 5.1.3 施工项目应当配备足够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方可任职。 5.1.5 施工项目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建筑起重司机(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钢筋机械、切割机、搅拌机)操作工、建筑用场内机动车辆(压路机、挖掘机、叉车、推土机等)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1.6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1.7 施工现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1.8 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1.9 施工现场应当在入口处、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口、 - 11 -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1.10 施工项目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标志。 5.1.1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照规定免费发放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5.1.12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技能,身体健康。特殊工种人员不得超过 55岁,其它岗位人员不得超过60岁,不得雇用未成年人。 5.1.13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5.2.1 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编制、支付使用、监督管理和验收报告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5.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单独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5.2.4 施工项目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12 - 5.2.5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程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3.1 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3.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 a)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b)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c) 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 起重吊装工程 e) 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f) 拆除、爆破工程 包括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g)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13 -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3.3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包括: a)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b)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c)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d) 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e)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f)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g) 在建项目的所在地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5.3.4 属于5.2.3所列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 - 14 - 工。 5.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1 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层次、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对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实施和记录、证书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 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5.4.2 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和对象包括: a)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年度培训;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b) c) 项目技术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 d)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e)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 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 g) 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h) 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5.4.3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分别做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 a)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训,如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遵纪守法等。 b)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如施工现场概况;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流程、工艺;施工危险区域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动力照明基本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施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知识;消防及灭火器材应用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c) 工种与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如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等。 5.4.4 施工现场各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各类安全培训活动应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总承包单位应以参建单位为对象,进行项目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5.4.5 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履行组织方和参加方的签字手续。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监督各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收集相关证件和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15 - 5.5 安全技术交底 5.5.1 安全技术交底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管理 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验收检查的规定。 5.5.2 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以方案编制人(单位)为主责,逐级传递的原则,即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3 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以方案的编制人(单位)为主责,会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将专项安全的要求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5.5.4 作业班组长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交底。 5.5.5 交底应细致全面,讲求实效,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5.6 分包单位管理 5.6.1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的名录,明确相应的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a) 合法的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b) 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c) 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业绩、履约能力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6.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a) 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b)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c) 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批准和实施要求; d) 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5.6.3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审查分包单位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 b) 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c) 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 - 16 - 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实施; d) 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保持与分包单位的及时沟通。 5.7 安全物质供应单位管理 5.7.1 施工项目应对供应单位的供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单位的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对供应单位的评价内容包括: 技术、资金、生产、运输管理的和安全、质量保证能力; a) b) 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及准用证明文件; 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c) 5.7.2 施工项目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安全物资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a) 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及等级; b) 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 c) 验收准则和方法。 5.7.3 施工项目应对进场安全物资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并及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 a) 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b) 通过外观检查和量具测量查看实物质量; c) 按规定抽样复试。 5.8 设备安全管理 5.8.1 施工项目应当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自有设备、租赁设备以及分包单位所带设备的管理要求、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和报废等管理规定,制度应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实施考核的办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设备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形成记录。 5.8.2 设备的采购控制 5.8.2.1 施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等必须齐全。 - 17 - 5.8.2.2 购置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制造)许可证,方可购置。 5.8.2.3 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 5.8.2.4 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 5.8.2.5 采购二手施工机械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方可购买,购买时要将设备相关技术档案一并收存。 5.8.3 设备供方安全生产责任 5.8.3.1 设备供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8.3.2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8.4 设备的租赁管理 5.8.4.1 施工项目承租设备,应根据对供应单位管理要求及对出租方资质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择列入本单位《合格供应单位》名录的出租商。 5.8.4.2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证明。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租、承租双方有关设备的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8.5 施工项目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对设备状况进行明细的登记。其内容包括设备来源、设备型号、设备规格、设备检测及验收、日常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5.9 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5.9.1 本规程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拆卸的起重机械。 5.9.2 安装单位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5.9.3 大型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的管理、采购以及租赁,按本规程第5.9.1,5.9.5进行控制。 - 18 - 5.9.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9.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 不得将同一施工现场内的同一起重机械设备分包给两家安装单位实施安装和拆除工作。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b) 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c)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d)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 审查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 审查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g)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h)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5.9.6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b)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c)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d)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人员名单、施工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9 - 5.9.7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b)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d)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e) f)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g)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h)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5.9.8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a) 审查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b) 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c) 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d)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e)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f)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9.9 依法发包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20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5.9.10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内容包括: a)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b) 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c)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9.11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b)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c) 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d) 工程验收资料; e)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9.13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10 环境与卫生管理 5.10.1 大门与围挡 5.10.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 - 21 - 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5.10.1.2 围挡材料可根据项目平面策划,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应做到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 5.10.1.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门外两侧明显处设置工程监督牌,公布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5.10.1.4 大门处应当设置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5.10.2 “五牌一图” 5.10.2.1 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10.2.2 “五牌一图”应内容真实,有针对性。标牌的制作、标挂应规范整齐,字体工整。 5.10.3 临建设施 5.10.3.1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砌体式建筑或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临建房屋一般不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5.10.3.2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10.3.3 施工项目应对临建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安全。 5.10.3.4 临建房屋为两层时,楼梯及走道宽度不小于1.0m,外走道栏杆高度不低于1.0m,办公室门距楼梯不大于30m。 5.10.3.5 临建设施内灯具高度低于2.5m的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5.10.4 办公室 5.10.4.1 施工现场办公室位置应与施工作业区划分明确。 5.10.4.2 办公室环境应安全、清洁,符合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 5.10.5 职工宿舍 5.10.5.1 施工现场宿舍应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区分,在建工程、地下室内不得兼作宿舍。 5.10.5.2 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门向外开,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 - 22 - 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住宿人员不超过16人。 5.10.5.3 宿舍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宿舍不得作为施工现场仓库, 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 5.10.5.4 冬季有防寒措施和防止煤气中毒措施,夏季有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5.10.5.5 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被褥叠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5.10.5.6 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和通道。禁止封闭、堵塞、占用员工宿舍的出口和通道。 5.10.5.7 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好,设污物桶、污水池。宿舍周围道路平整,室内照明灯具低于2.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不准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5.10.6 食堂 5.10.6.1 施工现场食堂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和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消防及防疫要求。食堂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应具有卫生许可证。 5.10.6.2 食堂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0m。食堂炊事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5.10.6.3 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炊具、餐具和各类冷藏用品,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食应分类存放,食堂门窗应有防蚊蝇纱门纱窗和防鼠挡板。 5.10.6.4 生活垃圾应定点回收,及时清理,不能与建筑垃圾混放。食堂下水应设置隔油池、过滤池,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5.10.7 厕所 5.10.7.1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齐全。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m。 5.10.7.2 厕所大小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设置。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 5.10.7.3 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5.10.8 其他设施 5.10.8.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应能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 5.10.8.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开水房、纳凉亭等便民设施。 - 23 - 5.10.8.3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5.10.9 场内道路 5.10.9.1 施工现场道路要平整、坚实,保持畅通,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机具等。 5.10.9.2 道路两侧要求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5.10.9.3 施工现场尽可能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并争取提前修建、扩建和利用永久性基础 设施。 5.10.9.4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充分考虑现场车辆、施工人员流量的需要,并尽可能形成环形。道路宽度应满足表5.10.9.4的要求: 表5.10.9.4 施工现场道路宽度最小极限值 序号 车辆分类 道路宽度(m) 1 汽车单行线 3 2 汽车双行线 6 3 平板拖车双行 6 4 平板拖车单行 4 5.10.9.5 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表5.10.9.5的要求: 表5.10.9.5 施工现场道路最小转弯半径极限值 路面内侧最小转弯半径(m) 序号 车辆分类 不带拖挂 带拖挂 1 小客车 6 , 2 三轮 汽车 6 , 单车道 9 3 二轴、三轴、重型载重汽车 15 双车道 7 4 超重型载重汽车 15 21 5.10.9.6 在现场狭小,行人和运输车辆较多的交叉口,应临时设立交通指挥人员。 5.10.10 消防设施 5.10.10.1 施工现场应绘制消防平面布置图,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模板制作区 - 24 - 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5.10.10.2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Φ48?立管,设加压泵),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管具,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5.10.10.3 模板加工车间、模板堆场等易燃品集中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或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标准不低于20L/25?;办公区等一般场所不低于20L/100?。 5.10.10.4 配电箱、配电房等电力设施必须配置干粉灭火器,不得配置和使用泡沫灭火器。 5.10.10.5 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5.10.11 材料堆放 5.10.11.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5.10.11.2 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并经硬化处理,地面无积水。 5.10.11.3 各种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砖成垛,砂、石料成方,大型工具等应一头齐。材料堆放区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统一制作,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检验状态等。 5.10.11.4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当天领用料应当天用完。 5.10.11.5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专库存放,设专人管理,确保安全。 5.10.11.6 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临时存放在现场的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志牌。 5.10.12 防尘、降尘 5.10.12.1 施工项目应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和土方堆场应用绿色防尘网遮蔽或种植草皮等植被,并经常清扫、洒水降尘。 5.10.12.2 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等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高度的围挡,表面覆盖彩条布等。 5.10.12.3 在建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封闭式垃圾道或用封闭式容器卸地,严禁凌空抛洒。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清扫作业、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25 - 5.10.12.4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5.10.12.5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车辆出场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5.10.13 防水污染 5.10.13.1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积水井和沉淀池,建筑废水不得肆意流淌或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5.10.13.2 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水磨石施工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5.10.13.3 现场存放油料及其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材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均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5.10.13.4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厕所设置化粪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5.10.14 防噪声污染 5.10.14.1 施工项目应遵照GB 12523--9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时段允许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10.14.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10.14.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做好周边居民告知和沟通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5.10.14.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声布(板)等方法。 5.10.14.5 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5.10.14.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GB 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 26 - 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5.10.15 治安综合治理 5.10.15.1 施工现场应做好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5.10.15.2 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暂住制度,开工前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暂住证。 5.10.15.3 规模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等基本教学设施,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技能、质量安全知识、法律知识、文明、卫生防疫、权益保护等,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 5.10.15.4 施工项目要为农民工提供学习娱乐设施、运动场所和器材,提供学习娱乐用品。 5.10.16 社区服务 5.10.16.1 施工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5.10.16.2 在中考、高考等政府部门明令禁止施工期间,城区施工现场必须停止施工。 5.10.16.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品。 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5.11.1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11.2 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于1小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分包单位负责人同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11.3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5.11.4 施工项目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5.11.5 事故处理完毕后,施工项目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12 应急预案 5.12.1 施工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进行危险源识别。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 - 27 - 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确定重大危险源。 5.12.2 施工项目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审批程序。应急救 援预案的内容包括: a) 大型脚手架及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 b) 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c) 坍塌事故应急处置; d) 车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e) f)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g)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 5.12.3 施工项目应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本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12.4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5.12.5 当施工现场施工环境、重大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化时,施工项目应及时组织对原有应急预案的复审或变更。当预案发生变更时,应组织针对新预案的演练。 5.12.6 应急准备 5.12.6.1 应急组织准备 施工项目应建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项目经理是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紧急情况处理的指挥工作。 应急小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a) 抢险组: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b)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c) 后勤保障部: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d)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 28 - e) 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f)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件的性质,提出应对措施,如确定为事故,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12.6.2 应急物资准备 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合理组建专业和社会救援力量,配备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和设备、监测仪器、堵漏和清销材料、个体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和药品、照明、生活物资和消防设施等,并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新,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12.6.3 通信系统准备 在现场指挥部、应急中心、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等之间,必须建立畅通的应急通信网络。 5.12.6.4 人员素质准备 应急救援备勤人员,尤其是接近重大危险源的操作层,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他们了解潜在危险的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相关事故的预防对策和事故发生后必要的自救知识,了解预先制定的主要及备用疏散线路和集合地点,了解各种警报和含义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5.12.7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及时组织演练,使应急人员熟悉各类应急处理和整个应急行动的程序,明确自身的职责,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演练的形式包括: a)桌面演练: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一般是在会议室内举行。主要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主要结合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应急组织相互作关系和职责划分的相关问题。 b) 功能演练: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其特点是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 c) 全面演练: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5.12.8 演练参与人员包括: a)参演人员:在应急组织承担具体任务,并在演练过程中尽可能对演练情景或模拟事 - 29 - 件作出真实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响应行动。 b) 模拟人员:在演练中扮演、代替某些应急组织和服务部门,演练过程中模拟紧急事件、事态发展。 c) 控制人员:根据演练情景,控制演练时间进度,根据演练方案及演练计划的要求,引导参演人员按响应程序行动,并不断给出情况和消息,共参演的指挥人员进行判断、提出对策。 d) 评价人员: 负责观察演练进展情况并予以记录。 观摩人员:是指来自有关部门、外部机构以及旁观演练过程的观众。e) 5.12.9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不足,查找救援体系的欠缺,并予以改进和完善。 a)改进项:指应急准备过程中应予以改善的问题。他不会对人员安全与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视情况予以改进,不一定要求予以纠正。 b) 整改项:指演练过程中所观察或识别出的,单独不可能在应急救援中对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急准备缺陷,整改项应在下次演练前予以纠正。 c) 不足项:演练过程中所观察或识别出的应急准备缺陷。可能导致在真正的紧急事件发生时,不能确保应急组织或应急救援体系有能力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保护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12.10 应急响应与实施 5.12.10.1 接警与通知 接警作为应急响应的第一步,必须对接警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保准迅速、准确地向报警人员询问事故现场的重要信息。接警人员接受报警后,应按照预先确定的通报程序,迅速向有关应急机构、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事故通知,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5.12.10.2 指挥与控制 建立分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和决策程序是应急救援有效开展的关键,能更方便准确地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认紧急状态,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响应决策、建立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应急行动的优先原则。 5.12.10.3 事态监测与评估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必须对事故的发展态势及影响及时进行动态的监测,所以在应急预案编制时必须建立对事故及场外进行监测和评估的程序。 - 30 - 5.12.10.4 应急人员安全 施工现场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尤其是涉及坍塌、危险物资的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危险性极大,必须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突发事故的预防对策和安全措施、个体防护等级、现场安全监测等,明确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 保证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 5.12.10.5 人群疏散与安置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疏散的经济情况和决策、预防性疏散准备、疏散线路、疏散运输工具、疏散区域、疏散距离、安全隐蔽场所以及现场恢复作出细致的规定和准备。 5.12.10.6 消防和抢险 为尽快地控制事故的发展,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从而最终控制住事故,并积极营救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员,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消防和抢险是应急救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5.12.10.7现场急救 在策划、编织预案时,必须针对所在建筑工程项目所尽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做好现场急救、伤员运送、治疗及健康监测等方面的部署和安排。 5.12.10.8警报和紧急公告 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可能造成威胁时,必须发出警报和紧急公告。 5.12.10.9 警戒与治安 为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畅通,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在事故现场周边必须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5.12.10.10 公共关系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重大事故发生后,将有关事故的影响、信息、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发布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 5.12.11 现场恢复 应急预案应对事故处理后的现场恢复工作做出相应的阐述,宣布应急结束的程序、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现场清理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事故调查与后果评级等。 - 31 - 6 检查与改进 6.1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督促落实整改,并负责对整改完成情况跟踪和复查,直至隐患消除。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必须高度重视,并按照检查的要求,在全公司各施工现场逐项落实到位。 6.2 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对检查形式、方法、时间、内容、组织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处理和复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6.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应与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达到发现隐患、消 除隐患的目的。 6.4 安全检查的类型一般包括: a) 日常检查,如班组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的巡回安全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对隐患的查处。日常检查的重点是当日施工现场各施工作业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定期安全检查,如项目按周、旬、月组织的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的重点是施工现场各处固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c) 专项安全检查,如针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消防等专题检查及验收性质的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安全员主持,按照检查项目,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d)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如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台风季节等气候特点的安全检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此类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针对检查内容,对安全状况作出综合性评价及现场处置。 6.5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主要对人的不安全意识和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缺陷进行分析,发现不符合规定和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6.6 安全检查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并对照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和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均应定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措施、定整改所需资源、定复查时间进行落实。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 32 - 域撤离作业人员,责令当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6.7 隐患排查 6.7.1 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必须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活动,查找在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7.2 施工项目应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把隐患排查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消除。施工项目隐患排查活动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 6.7.3 开展隐患排查活动时应对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重 点排查。 6.7.4 施工企业主要处理和解决因管理缺陷而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协调、督促施工项目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6.7.5 施工项目主要解决施工机械设备和各类生产设施不满足相关规定而形成的事故隐患。 6.7.6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足于施工现场发现和制止“三违”现象。 6.7.7 对隐患排查结果应分析其形成原因,跟踪治理结果,并形成书面记录,按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7.8 施工项目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惩制度,鼓励和发动职工发动和排除事故隐患,对积极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6.8 同一施工现场多次发生或多个施工现场均存在的同类隐患,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应当列入专项科研计划,研究和制定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同类隐患的再次发生。 6.9 各种类型的检查活动,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检查方和受检单位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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