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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7-09-02 4页 doc 15KB 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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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 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经纬 ?{I}IJ占轧金.''-...''.'..-''_.一 201l?05(中)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 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季鸣飞 摘要'锵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银行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 歧.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对可能涉及的盗窃,诈骗,侵占,无罪四种观点,进行了 逐一深刻剖析,论证. 关键词银行卡盗窃侵占诈骗 作者...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 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律经纬 ?{I}IJ占轧金.''-...''.'..-''_.一 201l?05(中) 身份证借给他人办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 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季鸣飞 摘要'锵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银行卡,后挂失并侵吞卡内钱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这一问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 歧.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对可能涉及的盗窃,诈骗,侵占,无罪四种观点,进行了 逐一深刻剖析,论证. 关键词银行卡盗窃侵占诈骗 作者简介t季鸣飞,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l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I1)0584l 一 ,简要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同在某地打工,平日里关系不错.2009 年3月陈某所在企业需要身份证为职工办理工资卡,因陈某年 仅17周岁,且没有办理身份证,遂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 工商银行的储蓄卡作为工资卡使用.当年8月,王,陈二人因琐 事发生口角.后王某使用身份证至银行对陈某工资卡挂失,变更 密码,并将卡内人民币15000元取出,用于个人挥霍. 二,观点争议 对于王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对 于被害人陈某而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对银行卡上钱 款的控制.对于王某而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尽管本案中,王某 的窃取行为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他原先并不知道陈某工资卡的 密码,但最终通过到银行挂失的手段更改了银行卡的密码,从而 非法占有陈某的钱款,该挂失,变更密码,取款等一系列行为就是 王某盗窃作案的手段.所以,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 构成.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王 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该银行卡虽然 是以王某的名义开户,但实际使用者是陈某.王某通过隐瞒真 相,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银行,挂失工资卡并变更密码,从而实 现非法占有卡内钱款的目的.从被害人角度,陈某的钱款存 入银行,即是由银行代为管理,使用.而银行在存取款过程中,仅 负有对相关凭证内容真实性的形式审查义务,对银行卡具体由谁 使用,难以进行管控,故陈某无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最终实际被害 人是陈某.可见.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 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甚至不构成 犯罪.理由是王某是银行卡的开设者,即拥有银行卡的所有权. 陈某自愿将工资存入该卡,从民事角度分析,即属于委托王某代 管工资.在此种情况下,王某对银行卡挂失,变更密码,并取走卡 内钱款,若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若经讨耍,及时归还钱款, 则不构成犯罪. 三,分析论证 笔者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首先,银行并未陷入认识错误,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银行 卡是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的.陈某在办理银行卡时隐瞒了系借用 王某身份证办理的事实,银行默认为该卡是王某所有.退而言 之,即使陈某办理银行卡时没有隐瞒系借用王某身份证的事实, 银行仍是以王某为银行卡的办理者的.无论是否隐瞒了借用身 份证的事实,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陈某如果需要办理相关业务, 还是需要提交王某的身份证才能办理,因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银行和王某,这是由民事行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银行卡的办理 人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包括挂失在内的有关业务,是自己合法权 利的行使,银行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银行卡是以王某名 义开设的,王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当然地认 为是银行卡的所有人提出的正当申请.虽然王某的恶意挂失行 为向银行隐瞒了陈某足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的事实,但银行对银 行卡的所有者没有错误认识,也就不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基于错 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就一般理解而言,侵占罪的 保管应当是合法的,是经过他人委托而对他人财物持有,管理,不 存在未经他人授权的保管,这点需要与民法理沦中的无因管理相 区别.本案中陈某作为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占有卡上的钱款并 享有独立排他的支配权,如果认可王某是未经陈某授权的保管. 则银行卡上的存款同时存在了互相排斥的两个占有,即陈某基于 正常使用银行卡的占有和王某基于保管的占有,这将造成逻辑上 的混乱,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陈某没有将银行卡上的欠款委托 王某代为管理,王某是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取款,不符合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行 为,系行为人采取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 为自己或第三者所有,是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属于夺取罪. 盗窃犯罪是由行为人独立实现的,在盗窃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 财物的合法占有人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不存在处分财 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系行为人使用欺骗的,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骗取财,属于交付罪.诈骗犯罪中 既存在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也存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的行为,仅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犯罪.就本案而 言,陈某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这种借用行为得到了王 某的许可,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办理银行卡后,银行卡和密码都由陈某保管,使用,陈某是 银行卡的实际使用者,如无陈某的请求,王某无权办理任何业务. 本案中,王某不是骗得陈某自愿交付,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自己是"合法"持卡人的身份,恶意挂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 情况下,秘密窃取其卡上的钱款,这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 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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