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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宣讲稿

2019-06-16 4页 doc 15KB 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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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宣讲稿呵护祖国花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宣讲 孙晨同学们,你们一定听过一首歌“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的花朵真鲜艳。”而这首歌里面的花朵指的就是各位同学们。可为什么要把你们比作花朵呢?那是因为年轻的你们就像花朵一样娇嫩,美好。而也正是因为你们的娇嫩让你们更容易受到伤害,才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爱。在家里我们有爸爸妈妈的爱,在学校我们有同学老师的关爱,但是我们却很少意识到,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还有一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我们每一青少年至高无上的保护,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国家对我们的爱。...
未成年人保护法 宣讲稿
呵护祖国花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宣讲 孙晨同学们,你们一定听过一首歌“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的花朵真鲜艳。”而这首歌里面的花朵指的就是各位同学们。可为什么要把你们比作花朵呢?那是因为年轻的你们就像花朵一样娇嫩,美好。而也正是因为你们的娇嫩让你们更容易受到伤害,才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爱。在家里我们有爸爸妈妈的爱,在学校我们有同学老师的关爱,但是我们却很少意识到,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还有一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我们每一青少年至高无上的保护,那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国家对我们的爱。 那么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样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障吗?在我国对未成年的定义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只要我们的年龄在这个范围内,我们就可以享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保护。这部法律也是我们的祖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专门制定的。 我们在这部法律下又享有五项权利不可侵犯,那就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这些权利。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我们在法律规定下享受的保护吧! 首先是家庭保护,家是我们的港湾,国家是由每一个小家组成的,同学们在小家中成长,感受着家里的爱,其实在我们国家对我们的爱也一直陪伴着我们的成长,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 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下面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小陈是高一学生,他的学习成绩历来优秀。但到了高一下学期,父母发现小陈迷上了网上聊天,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有一次趁小陈不在家,翻看了小陈的聊天记录,发现小陈和班上同学谈恋爱。当父母责问小陈时,小陈十分生气认为父母不尊重他的隐私权。可父母认为孩子没什么隐私权,父母有管教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可以查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相信很多同学的身上会发生类似的情况,一方面这是父母关心我们,想要保护教育我们的想法,但另一方面这也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现。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但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父母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父母对孩子绝不能溺爱,也不能虐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但事实上,接受教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所有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主要包括: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说完了家庭保护,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学习场所对我们的保护,那就是学校保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用橡皮筋做了一个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某邀上同班同学华某在操场上射弹弓。他俩用弹弓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刘某射击时,华某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谁料“叭”的—声,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某右眼。经鉴定,华某构成七级伤残。华某父母因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某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的权益做了保护,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通过今天的宣讲,我相信同学们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自己享有的权益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当我们在生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呵护祖国花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让祖国的花朵在未来绚烂绽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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