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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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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制度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制度 篇一: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 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院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副院长负责计划生育全面工作,工作人员 由计生专干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 通报、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
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制度
单位职工生育制度 篇一: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 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院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副院长负责计划生育全面工作,工作人员 由计生专干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 通报、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 部门通报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 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 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 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 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 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 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 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 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 49 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 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 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 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 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 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 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 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 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 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 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 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 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 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 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 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0 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 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六、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 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 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 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七、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 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篇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 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 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担任第一责任人,政委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妇委会 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 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 部门通报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 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 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 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 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 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 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 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 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 49 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 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 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 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 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 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 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 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 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 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 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 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 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 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 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 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0 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 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六、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 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 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 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七、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 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篇三: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搞好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单位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单 位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 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 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 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 政策, 及时发布、 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单位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 经济和行政奖惩手 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 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教育员 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 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单位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 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单位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 坚持杜绝非法生育 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 以 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 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4)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5)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6) 计划生育假期; (7)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8)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9)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单位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 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 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 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 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 解聘。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单位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 人口管理站),对单位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 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 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 蓄保险。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篇四:镇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 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 ,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指 49 周岁以内已婚育龄女职工(包括固 定工和临时用工) 、租住本单位房屋(包括住宅区、办公区)的 已婚育龄人员及户口在本单位育龄人员、流动人口、离下岗等特 殊人员。 二、管理职责 1、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设立固定专栏,并定期更换宣传 内容; 要坚持不定期向育龄妇女开展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知 识的宣传活动。 2、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 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定期组织“三查” ,即 查孕、查环、查病,防止政策外生育。 3、督导、提醒育龄妇女要在新婚、孕情、生育、四术、流 动人口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当月上报镇计生办。 4、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因工作变动需迁出计划生育管理档 案时,应将现计划生育主管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原计划生育 主管单位同意迁出介绍信和近期健康查体证明、 节育措施落实证 明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计生办,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撤档。1 5、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一孩后,应及时到所在地镇 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宫内节育器措施;在生育二孩后,应及时到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落实绝育措施。 6、按照每年 1 月、5 月、9 月集中进站要求,组织本单位已 婚育龄妇女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计划生育健康查体。 对不到站查 体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依据相关制度规定予以查处。 7、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请事假、病假、外出进修、研修等 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计生健康查体证明,经单位负责人严 格把关审核后方可准假,同时明确专人定期随访,督促其按时接 受属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健康查体服务, 防止政策外怀孕现象的 发生。 8、失业、下岗、待岗、辞退、辞职、离婚、丧偶、内退、 买断工龄等特殊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做好 上述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交接,对暂无接管单位的,其原管理单 位不准私自撤档,仍由原单位继续管理。 三、奖惩措施 1、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因落实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工作 不达标,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实施“一票否决”的评 优评先资格。 2、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 困难的,除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 “一票否决”当 事人的评优评先资格。2 篇五:基层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专职一、总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我国的四项基本国策之一,为 了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党中央要求,响应人口与计划生育 委员会号召,规范职业准则,务实行风建设 ,保障计划生 育工作顺利开展,基层社区和企事业计生管理单位的计划生 育专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参加岗前基础技能培训和岗 位专业深化培训。 依据可持续发展战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对象及组织 培训对象及组织 1、培训对象为河西区基层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 包含辖区内各社区和各企事业计划生育管理单位。 2、相关培训工作由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 在区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单位给 予配合。 3、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具体工作安排,制定合适详 细的培训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 授课人等内容。上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4、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制定 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及相关培训材料的归档。-1-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1、培训方式:室内培训、入户随访培训及外出考察学 习。 2、培训以开办讲座为主,采用多媒体手段,利用集体 研讨、模拟演练、个案分析等方式进行教学,区计划生育办 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定人选和取材授课;入户随访以 几个社区同时进行,推广先进经验;分批次至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先进地区进行参观学习。 3、培训内容:PIS 系统操作,月月清出生上报管理,流 动人口管理, 入户随访内容, 如何处理好与辖区居民的关系, 计生协会工作内容,档案管理,各类证件办理流程及要求, 三查四术注意事项,独生子女工作,药具管理,诚信计生工 作,变更表的填写报送,住院分娩和孕情管理工作,各类文 件精神解读学习,工作原则及团队精神培训等。 四、培训要求 1、全体河西区基层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参 加有关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听讲,多思考,多总结,做 好笔记,日后能够发现问,结合所学,解决问题,区计划 生育办公室安排人员做好相应培训记录。 3、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纪律,因故不能参加的, 需在培训前两天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无故缺-2- 席,迟到早退,扰乱培训的纳入个人考核。 4、培训工作要进行充分准备,注重结合目前现状,解 决实际存在问题,力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五、制度实施 1、对基层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位 培训,有助于强化岗位技能,加强业务知识和个人素质,深 化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团队协作能力,确保 河西区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区计划生育办公室须严格按照“分析—计划—组织 —实施—评估”的流程保障培训制度落实到位。通过交流考 察,分析当前工作现状,以突出的问题为主,将培训内容进 行合理规划,指定,并组织实施,可在培训后进行利用 测试、问卷等方式进行效果评估,并纳入个人工作考核。 3、各级单位必须重视培训工作,并给予支持配合。 4、培训工作必须遵循本制度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本制 度进行开展。 六、附则 1、本制度由河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制定及解释。 2、本制度由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若有其他与本 制度相抵触的,应以本制度为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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