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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管理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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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管理必备)建房综函[2009]061号 关于布置《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国家统计局已批准同意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等三项统计制度,执行时间为二年,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于2009年10月20日前,上报《房屋登记情况》、《城市房屋拆迁情况》和《房屋概况》三张报表2008年年报。2010年3月底前,上报上述三张报表2009年年报。 二、上报及下载路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管理必备)
建房综函[2009]061号 关于布置《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 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国家统计局已批准同意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等三项统计制度,执行时间为二年,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现如下: 一、请于2009年10月20日前,上报《房屋登记情况》、《城市房屋拆迁情况》和《房屋概况》三张报表2008年年报。2010年3月底前,上报上述三张报表2009年年报。 二、上报及下载路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主页上的“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 三、各单位指定统计联络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请根据附件4要求于2009年9月底前将《统计联络员报名表》反馈我司。 四、原《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06]81号)有效期至2008年11月,不再执行。 五、有关房地产交易情况表,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还需进一步研究协商,待确定后另文布置。 六、我司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实施中如有问,请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部信息中心联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人:陈健容、康颖010-******** 信息中心联系人:王艳慧010-******** 附件: 1. 《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2. 《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 3. 统计联络员报名表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1: 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房屋登记……………………………………………………………………………6 (二)城市房屋拆迁………………………………………………………………………8 四、指标解释…………………………………………………………………………………10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包括房屋登记、城市房屋拆迁等两个方面。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 五、本报表制度按期别分为年报和季报制度。各项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时间 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第四季度为年后1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房综1表 房屋登记情况 年报 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报送 年后 3月底前 房综2表 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季报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同上 同上 1-3季度报表为季后15日前;4季度报表为年后1月底前               三、调  查  表  式 (一)房屋登记情况                   表 号: 房 综 1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1 年 8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 — —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按用途分 — — — 住宅 — — — 住宅套数 102 套(件)   其中:成套住宅 103 套   住宅面积 104 万平方米   其中:成套住宅 105 万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办公楼 107 万平方米 商业营业用房 108 万平方米 工业仓储用房 109 万平方米 其他 110 万平方米 按产权性质分 — — — 私有住宅 — — — 其中:私有住宅套数 111 套(件)   私有住宅面积 112 万平方米                       续表(一)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二、本年登记总建筑面积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01 万平方米   所有权登记 202 万平方米   初始登记 203 万平方米 转移登记 204 万平方米   变更登记 205 万平方米   注销登记 206 万平方米   其中:拆除登记 207 万平方米 抵押权登记 208 万平方米 地役权登记 209 万平方米 预告登记 210 万平方米 其他登记 211 万平方米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 212 万平方米           续表(二)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三、本年登记工作量情况 — — — 本年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总件数 301 件   所有权登记 302 件 初始登记 303 件 转移登记 304 件   变更登记 305 件   注销登记 306 件   其中:拆除登记 307 件 抵押权登记 308 件 地役权登记 309 件 预告登记 310 件   其他登记 311 件 本年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总件数 312 件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房屋。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4+106;106=107+108+109+110;201=202+208+209+210+211;202=203+204+205+206; 301=302+308+309+310+311;302=303+304+305+306。 (二)城市房屋拆迁情况           表 号: 房 综 2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季度 有效期至 2011 年 8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计划拆迁 — — — 项目个数     101 个   建筑面积     102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104 户   其中:住户     105 户   二、实际拆迁     — —   项目个数     201 个   建筑面积     202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2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204 户   其中:住户     205 户   三、发放拆迁许可证     — — — 项目个数 301 个   建筑面积   302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303 万平方米   拆迁户数   304 户   其中:住户   305 户   四、行政裁决情况 — — — 受理行政裁决件数     401 个   其中:实际行政裁决件数 402 个   受理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403 平方米   其中:实际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404 平方米   五、强制拆迁情况 — — — 强制拆迁户数 501 户   其中:行政强制拆迁户数 502 户   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503 平方米   其中: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504 平方米   六、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 — — 其中:拆迁单位个数 601 个   从业人员 602 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本表由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 3.本报表为季报,各指标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数据。 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第四季度报送时间为年后1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关系: 102﹥103;104﹥105;202﹥203;204﹥205;302﹥303;304﹥305;401﹥402;403﹥404;501≥502; 503≥504。 四、指标解释 (一)房屋登记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已进行所有权登记房屋情况 1.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在统计范围内已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上年末已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初始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本年拆除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3.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两户或两户以上合用一套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4.非住宅 指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 5.办公楼 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6.商业营业用房 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工业仓储用房 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 8.其他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9.私有住宅 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套”为成套住宅的套数,“件”为非成套住宅的件数。 (三)本年登记情况 1.本年登记在国有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2.所有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3.所有权初始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4.所有权转移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5.所有权变更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6.所有权注销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其中包括拆除房屋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7.拆除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因房屋拆除而进行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总件数及总建筑面积。 8.抵押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9.地役权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地役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0.预告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1.其他登记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进行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12.本年登记在集体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指报告期内,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及总件数。 (二)城市房屋拆迁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计划拆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的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计划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三)实际拆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的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实际拆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四)发放拆迁许可证 1.项目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数。 2.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总建筑面积。 3.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房屋总户数。 4.住宅 指报告期末,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户数。 (五)行政裁决情况 1.受理行政裁决件数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裁决总件数。 2. 实际行政裁决件数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实际作出行政裁决的总件数。 3. 受理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具体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4.实际行政裁决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实际作出行政裁决案件具体涉及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六)强制拆迁情况 1.强制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户数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户数之和。 2.行政强制拆迁户数 指报告期末,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总户数。 3.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建筑面积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4.行政强制拆迁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七)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及从业人员情况 1.拆迁单位个数 指报告期末,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总数。 2.从业人员 指报告期末,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发放了拆迁岗位工作证书的,并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中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总数。 附件2: 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6 四、指标解释…………………………………………………………………………………12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市(含县城)房屋和居住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房屋概况。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五、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年报制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 七、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送 方式 报送 日期 房概1表 房屋概况 年报 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 报送 年后 3月底前               三、调  查  表  式 房屋概况                 表 号: 房 概 1 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州、盟)_____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行政区划代码:□□-□□-□□ 批准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2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9]31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2011年8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房屋状况       — — — 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101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2 万平方米 其中:私有住宅         103 万平方米   年末成套住宅套数         104 套   年末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105 万平方米   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106 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 107 万平方米 二、居住状况         — — — 居住人口 201 万人 居住户数         202 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03 平方米/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时报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2.统计范围是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2﹥105;106﹥107;203=102÷201。                                   四、指标解释 (一)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县(区、市、旗)代码。 (二) 房屋状况 1.年末实有房屋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统计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2.住宅 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私有住宅 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 4.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住宅。 5.本年房屋减少面积 指报告期内由于拆除、倒塌和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 居住状况 1.居住人口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非农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部门的非农户籍人口统计为准。 2.居住户数 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并与非农户籍人口数相对应的户数。“户”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即一户。统计单位:户。 3.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指报告期末,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附件3: 统计联络员报名表 单位名称: 表名 姓名 部门及职务 手机 办公电话 邮箱地址 房屋登记 情况           城市房屋 拆迁情况           房屋概况                       注: 1.统计联络员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和《房屋概况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按时将《房屋登记情况》和《房屋概况》报表上报市建设局房地产业科、《城市房屋拆迁情况》报表上报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2.报名表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10月19日前报市建设局房地产业科。 联系人:郝凤斌 电话(传真):858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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