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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2017-11-15 7页 doc 21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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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作者: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李扬 制造业指数从去年年底开始有稳步回升~中国制造业信心重振~然而我国制造业企业市场竞争局势依然严峻~加之各国贸易政策法规的不断调整~增加了我国出口型制造企业遭遇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日落下帷幕的“2013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佛山论坛”~从当前国际贸易政策新动向和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化布局两个面切入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最新形势~倡导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加速革新商业模式~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洞...
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李扬:中国制造业出口面临的IP风险及其对策 作者: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李扬 制造业指数从去年年底开始有稳步回升~中国制造业信心重振~然而我国制造业企业市场竞争局势依然严峻~加之各国贸易政策法规的不断调整~增加了我国出口型制造企业遭遇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日落下帷幕的“2013中国制造业信息化佛山论坛”~从当前国际贸易政策新动向和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化布局两个面切入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最新形势~倡导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加速革新商业模式~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洞察制造业信息化的机遇挑战及未来趋势。 非常高兴能有机会跟大家就这个话题来报告一下我们的一个思考。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直入正题~闲话不说。 大家知道~最近中国的制造业~可能在座的听众当中已经知道了面临一个问题。首先~大家知道从大的环境来说~美国自从金融危机之后发现一个问题。国内制造业少了之后~它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有所下降。因此~从大的环境来看~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首先采取了一些对策~比如第一~制造业撤厂~第二~转移到劳动力更低的国家。除了这个之外~我觉得最重要目前大家也注意的就是刚才主持人提到的法案~就是美国华盛顿州2001年通过了产品销售窃取或者盗用信息技术这么一个法案~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一个法案。 这个法案中心~大家看一下我的PPT~中心内容有这么一个规定。在产品生产、分销、推广或者销售过程当中~使用窃取或者盗用的信息技术产品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缩小竞争者可以对待制造商或者华盛顿州的检察总长可以对待制造商或者第三方销售者提出不正当的诉讼。这个时候~你权利人~产品知识产权人有没有出面他不管~这个是比较厉害的。该制造商将面临索要赔偿~禁止销售以及货物被扣押的风险。 华盛顿州通过这个法案之后~其他州比如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亚州也都效仿。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今年有一个事件~美国洛杉矶加州检察总长法院指控印度的一家公司和中国宁波博洋控股集团~违反了加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支付软件许可费用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一些软件。而且他起诉当中诉称跟两家外国服装经销商未支付软件诉讼费~因而赚了利润。服装经销商在经营的过程当中获得了巨大的成本优势。目前这类案件我们还没有接到结果~但是可以反应出它这样的一个态势~所以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下面我主要再介绍一下~可能大家比较关注的主要内容。这个法案的主要内容~最主要的目的~面上看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但是它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合法的IT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按照这个法案~要进行诉讼的 话~需要一些要件。第一~我们说直接的竞争者或者说华盛顿州的检察总长要起诉的话~实际要件。我们看第一个要件~在构成一般性损害下~如果这个商品使用非笔的IT产品~价格按照市场零售价计算达到2万美金以上~就构成了所谓的一般性的损害。这个时候是可以提出诉讼的。第二~如果你构成重大的竞争性损害~所谓的重大的竞争性损害是~如果你使用这个非法的IT产品~你连续的四个月以上~你的零售价格和使用正版的IT产品价格相差3%以上~对竞争者构成了重大的竞争性损害~这个时候~我们刚才说的两种主体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里我们要说一下~究竟什么是非法的IT产品呢,按照这个法案的规定。它是指被盗取或者说盗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比如手机、数码相机、电脑、计算机软件等等~但是这里面有个例外~大家注意一下。不包括在使用的时候或者在使用之前还没有被独立的调入零售的硬件或者软件~有这样的除外规定。 首要的在生产过程当中使用非法IT的产品或者物品是指任何有形的物品或者产品~但是不包括服务也不包括主要用于医疗或者医疗落地的产品、饮料、饰品~主要是为了减少对公众日常生活的影响~这是实质性的要件~包括合理的IT产品~合理使用的非法IT产品的产品~要对这些进行起诉的时候需要几个前提要件。 第一个~必须先由IT产品权利人包括所有人或者说独家的被许可人提前90天向非法使用IT产品制造商发出书面通知~说你侵我的权了~这个通知必须带明下面的几个事项。第一盗用的IT及其权利人~第二~认为制造商未经授权使用该IT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制造商使用该IT的方式~第四~相关的产品及其相关证件等等。发通知的时候要讲明。 制造商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未能证明其合法使用IT或者停止使用行为的~这时候~你收到通知之后不管不顾~我行我素~这个时候~你可能就面临着被起诉的风险。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起诉的要件。 第二~原来的主体资格~刚才我已经提到过~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并不是IT的权利人~而是华盛顿州检察总长或者是产品在华盛顿州有销售。 当然~我们说同业竞争作为原告~应同时满足下面几个要件。一~与被告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第二~自身使用合法的IT产品。第三~遭受经济损失。第四~如果申请禁令或者对物诉讼的话~还要证明遭到了重大的竞争性损害。 被告~被告的比较简单~但是大家注意它的被告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一个被告使用非法IT产品的制造商~不论该制造商是否在华盛顿州设立机构或者具有财产~无论来自美国的境内还是境外。制造商不管你在不在~所以我们的制造商不要认为~反正我不在~我在中国~他怎么找我,恰恰相反~后面一 招~如果制造商不能履行判决原来可以对制造商有直接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等等~许诺销售者甚至于中途进行运输的提起诉讼。 第三~具体手段。有三个方面手段~第一是传统的要求损害赔偿。第二~是申请禁令。禁令~只有证明如果非法的制造商导致了重大竞争性的损害~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禁止该产品在华盛顿州销售~一般性的损害还不能申请禁令。第三~是申请扣押产品。如果法院不能对非法制造商扣押~则可以对物进行扣押。有可能制造商不在境内~但是只要你制造的物品销售到了华盛顿的境内~可以对它的物进行扣押~这就是所谓的对物诉讼。 大家还要注意一下~关于第三方的责任及其免责。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制造商不能履行判决的情况下面~我们刚才说由于各种原因~经济能力等等~原告可以要求出售被告产品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但是第三方应当满足下面几个要件。 第一~在法院做出针对违法制造商的判决之前90天或者更长的时间~第三方收到IT产品权利人最初向违法制造商发出的通知复本一份~第二~第三方与违法的制造商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这份合同只是涉及到单纯的采购~这个是不能要求承担责任的。而且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必须为最终成品~或者购买某一最终成本30%以上的零部件~如果不是最终成品~但是是零部件~零部件的价值达到了最终成本的30%以上~也是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要求的产品。第三~销售者许诺销售相关的产品。第四~第三方在美国没有同意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判决或者合理的约束。第三方规定了比较宽泛的~为了避免对社会公众力造成过大的冲击~国内的免责情形。 因为这个法案主要针对违法的制造商~刚才我们说过~它是鼓励美国的第三方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积极的监督制造商守法的。因为这个法案规定~第三方在收到IT权利人通知复本后~法院判决前的时间段。如果是以下情形之一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第一~第三方是违法制造品最终的消费者或者最终的用户~或者是最终消费者后续的买方~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出售的往往是旧货~是旧品。与原来的产品很难形成一个竞争的关系~这是第一种。 第二种~第三方年收入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小型企业~这一点对中国制造企业可能用不上。第三方在美国销售的话~往往是美国本土的。 第三~第三方与违法制造商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第四~第三方与制造商之间存在商业的约定~包括制造商不使用非法IT产品的承诺~第三方或者制造商未在产品商业经营当中使用非法IT产品的书面保证~而且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尽合理的努力~确保上述承诺或者保证实现。再说的简单一点~就是第三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比如要求制造商出一个书面保证没有非法IT产品。 第五种情形~第三方系根据UCA这样的法案生效之后~它是2001年7月24日~7月份生效。在这种法案生效之后180天内~与制造商订立的合同获得相关产品的这样情况下面~而它尽到了合理的努力~确保制造商在相关产品经营当中未使用非法IT产品~也可以免责。 第六种情形~以实际行动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商业努力的~包括要求制造商不得非法使用IT行为守则~或定期对制造商是否非法使用IT产品做核查~跑到他的厂子里看看检查、检查。或者要求制造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核查报告~具有权威性的核查报告~尽到了这样的合理的努力~就可以免责。这是他的最主要的内容。 在中国制造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个法案,我觉得第一个~最重要的是要避免做鸵鸟~不要对知识产权发出的侵权警告视而不见~这是最可怕的~尤其在中国~发出的警告我不理你~这是不行的。因为从上面我们介绍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到~原告要起诉的话~前提条件是制造商在收到IT产品权利人书面侵权通知后90天之内不采取任何的~如果在90天之内~开始用合法的IT产品进行替换~找权利人说购买合法的产品~我可以再延长90天~所以相关IT产品权利人势必将UCA发言生效之后开始向各国制造企业发出符合UCA法案内容的书面停止侵权的通知书~制造商一旦接到这个通知书之后~并且高度的重视。因为通知书很有可能是该制造企业在华盛顿州或者其他州被提起诉讼的这样一个情形。特别是有产品在其中任意一个做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企业更要引起高度的警觉~在收到通知书之后~我觉得企业可以积极与权利人沟通~最好能够和解~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并且争取授权使用。当然~我觉得这个里面~制造企业也可以联合起来~联合国内的制造商争取进行团购~我觉得可能这个方面~我们的协会也可以做一些工作~这些团购是双赢的局面。对你来说~对他来说一定是双赢的局面。我相信美国企业也不可能这儿不讲理~本来卖2000块钱的~最后我1500~大家一起来买~不愿意吗,或者是1000块钱~我相信一定愿意。 如果制造商采取鸵鸟政策意味着两个后果~对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臵之不理的话~原告根据UCA法案提起诉讼的条件~并且会被视为故意侵权~面临惩罚性的赔偿。相对这样惩罚性的赔偿~因为你接到通知警告之后你不理~你原来可以说你不知道~但是里接到通知之后~你应当知道了。这个时候~会说你是故意。 第二要警惕风险转移。美国境内第三方为了避免责任~我在和中国制造商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会想一些招数~比如他会通过协议的约定~制造商有使用合法IT产品的义务~督促中国制造企业使用合法IT产品~以进行合理的商业行为~要求中国企业出具使用合法IT产品的承诺或者第三方的核查的证明~要求中国制造企业允许其进入企业内部~对其是否使用合法的IT产品进 行核查~如果中国制造企业违法上述约定的话~美国进来的第三方~可以拒绝支付付款。或者要求中国制造企业支付风险保证金。 第三~最关键要全面实现IT产品利用的合法化~这是根本的措施。而实际上~我们仔细想想UCA法案~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对于使用合法IT产品中国制造企业来说~它一定是个机遇~为什么,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的产品可以获得市场~但是如果你对于满足于使用非法IT产品中国制造企业来说一定是恶魔~但是有时候在想~如果想把东西卖到美国~卖到非洲~卖到津巴布韦等~这个我想也不是容易的。 大家知道美国有个301~卖到这样一些国家~还会有它的办法和对策的。这是最主要的对策。我觉得现在很多中国制造企业或者中国企业感觉UCA是一批来自大洋彼岸的狼~现在正在围困中国企业~但是我们想一想~实际上~真正围困中国制造企业的我觉得恐怕不是这一批狼~而是我们中国制造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没有产权意识~这是最危险的。 我在下面刚才跟几位朋友在聊天~我说中国制造企业或者说整个中国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我们是非常不幸的~为什么,因为我们遇到的是一个襁褓知识产权的时代~在100多年前~1883年的巴黎公约通过的时候~知识产权从国际上来看保护水平是比较低的。美国、日本都赶上了好时候~西方国家赶上了好时候~但是中国没赶上好时候。1994年~在西方的主导下面~通过把遵守知识产权协议加入了WTO一个条件~把它纳入到体制当中是非常厉害的招数~它可以通过国际手段制裁你。在中国~从我们发展来看~你真的达到这样襁褓水平吗,不一定。但是~既然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这样一个规则~而且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襁褓知识产权时代~我们没有办法~唯一的做法还是应当去遵守这个规则~自动去适应这个规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去开发~没有条件的企业~我觉得你可以按照我们刚才所说的~大家联合起来~或者通过协会出面争取团购一下~降低成本~我觉得这才是正道。 因为时间关系~我想要报告的就是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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