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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与韩国汉阳大学经济研究所

2017-11-13 2页 doc 12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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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与韩国汉阳大学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与韩国汉阳大学经济研究所 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和汉阳大学校经济研究所(以下两个机构)对促进双方有益的学术交流表示赞同。 本协议签订目的是推动两个机构之间学术交流活动和增进双方研究者之间相互了解,本协议属于规范两个机构之间合作活动的内部规定。 1. 会议举办机构定义:为了促进两个机构的研究活动,双方轮流联合举办一 年一度的共同学术研讨会。会议举行所在地的机构是主方,派遣人员参加 会议的机构是客方。 2. 会议时间:共同学术研讨会举办时间根据主方的便利程度与客方事先商 定,一...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与韩国汉阳大学经济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与韩国汉阳大学经济研究所 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和汉阳大学校经济研究所(以下两个机构)对促进双方有益的学术交流表示赞同。 本协议签订目的是推动两个机构之间学术交流活动和增进双方研究者之间相互了解,本协议属于两个机构之间合作活动的内部规定。 1. 会议举办机构定义:为了促进两个机构的研究活动,双方轮流联合举办一 年一度的共同学术研讨会。会议举行所在地的机构是主方,派遣人员参加 会议的机构是客方。 2. 会议时间:共同学术研讨会举办时间根据主方的便利程度与客方事先商 定,一般每年四月份举行。 3. 会议内容:共同学术会议主题及内容由主方筹备,并将筹备情况提前通知 客方。客方根据主方的通知内容做出相应安排。为了落实会议内容,主客 双方可以任命会议筹备委员负责具体事项。 4. 会议人员:参会人员由两个机构商定,主方自主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客方 派出三名教师正式参加会议,并依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5. 会议费用:客方人员的往返旅费由客方机构负担,客方人员的住宿由主方 联系并承担费用。用餐费用根据会议安排日程另行友好商定。主方对客方 正式参加人员不支付另外的酬劳。会议临时产生的其他费用另行友好商 定。 6. 合作开发:两个机构积极扩大会议成果的学术影响,如在各自学术刊物上 发表会议论文,积极寻求各自资金来源举办联合研究项目,鼓励双方研究 人员建立长期合作研究关系等。 7. 本协议用英语,韩国语,中国语,一式两份,拥有所有同等的效用。若 有歧义,两个机构以各自母语文本解释为准。 8. 本协议的两个机构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时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两个机构负责人对合作成果进行评估,共同决定是 否续签、修订或结束本协议。 9. 其他事项依据两个机构的友好协商决定。 2009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 主任 汉阳大学经济研究 所长 刘瑞 金明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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