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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机会外部 外部机会、土地制度与长期投资 outside opportunities、land tenure system and long-run investment Abstract: Many economists insist that the rural lands managerial system in china prevent peasants from long-run investment and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tagger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ince 1980s. However, some empirical research did not totally support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ffect of land system on long-run investment of peasants. We argue that the adjustment of rural lands does not necessary prevent peasants from long-run investment, in particular, if there are no outside opportunities, the adjustment of rural lands has the same effect on long-run investment as system of private lands. Key words: outside opportunities, land tenure system, long-run investment 作者: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贺振华 作者联系方式: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433 email: 032015006@fudan.edu.cn 电话:021,55075163 外部机会、土地制度与长期投资 主要内容:很多经济学家坚持认为~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妨碍了农户的长期投资~应为198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生产的停滞负责。不过~已有的实证研究并不完全支持这种看法。事实上~长期投资与土地地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本文通过一个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土地制度与农户长期投资之间的关系。我们的分析表明~土地调整制度并不必然妨碍农户的长期投资~尤其是当不存在外部机会时~土地调整制度与土地私有制度对农户长期投资的影响是相同的。 关键词:外部机会 土地制度 长期投资 一、引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生产逐步陷入了困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人将目光对准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很多学者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户面临残缺的产权,扭曲了农户的投资行为,进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姚洋,2000,钱忠好,2003)。从理论上说,“土地调整就像一种随机税,它在不可预见的将来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姚洋,2000)。为此,很多研究者都致力呼吁延长承包期30年甚至更长时间不变,更有研究者提出彻底私有化。他们认为,拥有明确界定的有保障的产权的农户将投资于诸如灌溉、排水等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活动,并增加诸如绿肥和农家肥这类有利于土地长期肥力的投资。然而,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结果却非常有限,比如Feder等人(1992)的研究表明,地权稳定性对农民在农机方面的投资没有影响;朱民等(1997)和姚洋(1998)研究了绿肥使用与地权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总得说来,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产权与土地生产率、农户投资、肥料施用等方面。由于数据方面的限制等原因,在农地制度的影响评价研究中,很少有人对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等如何影响农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生产能力进行定量的实证分析。俞海等(2003)正是在这方面的一个突破。他们应用土壤肥力的数据研究了地权稳定性对土地长期肥力(以有机质为代表)和短期肥力(以全氮量为代表)的影响,他们发现从20实际80年代初到2000年,土壤有机质和全氮变化情况都是稳定甚至改善的。同时,他们还发现,农家肥施用量2000年比1980年代初下降了66%,其中,长江中下游下降了69%,东北下降的最少,也达到了55%;氮肥施用量则上升了74%,最少的东北地区上升了33%,最多的华北地区上升了97%。俞海等(2003)的实证结果表明,土地大小调整都发生以及仅发生土地小调整的(地区)虚变量的估计系数为负,统计上显著,不过,仅发生大调整的系数符号虽然为负,统计检验却不显著,同时,农户之间非正式的土地流转造成了土壤有机质的损耗。这个结果多少让人觉得奇怪,而且无从解释:为什么大 1调整对土壤长期肥力没有影响, 另外,有大量的调查和实证研究表明,不用说对私有化,很多地区的农户甚至对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都不认同(龚启圣等,1998;朱冬亮,2001等)。还有调查表明,大部分农户都认为土地应该随人口变化而调整(廖洪乐,2002)。尽管农户拥护土地调整可能仅仅是因为土地调整制度提供了更好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险,而不是因为对投资没有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土地调整对投资的影响非常大的话,农户可能不会有选择调整的动力。总的说来,已有的文献对土地调整与投资之间关系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1 作者也没有进行解释,而是说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但需要更完整的实证研究,也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另外,值得我们强调的是,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土地所有权越来越完善,土地承包期越来越长,土地流转越来越没有受到政策约束,而且所有这些变化都主要是由农民自身推动的。但是,农户对土地的投资,尤其是长期投资却一直在减少。这说明,即使土地产权对农户的长期投资有影响,这种影响也可能是很次要和微弱的,而且,在不同的条件下,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在本文中,我们通过一个博弈模型说明,由于土地流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共同作用,农户面对的外部机会出现了差异。由此,土地调整最终导致了农户间的博弈由重复博弈变为单阶段博弈,这样一来,土地调整制度导致了农户长期投资行为的扭曲。显然,在那些农户都不能外出(或者规定农户外出便不能承包土地)的农村地区,土地调整制度对农户投资行为的扭曲要小得多。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在第二部分,我们运用一个博弈模型对各种情况下农户的投资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第二部分的分析进行了比较说明,最后是一个简单的。 三、模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产权不稳定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但是人们一般认为,土地的产权不稳定等价于土地调整。换言之,土地调整是产权不稳定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本文中,我们的分析将直接针对土地调整。 在正式分析以前,我们有必要区分土地调整的类型。通常,土地调整被分为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类型。大调整指的是全村范围内“打乱重调”,就是农户之间的地块进行了互换(也可能分到原来那块地)。小调整指的是村民之间的“多退少补”,比如那户人家人口减少了(因为女儿出嫁,老人过世等),同时,有农户人口增多了(因为生育,娶亲等),这时,人口减少的农户把一份土地给人口增加的农户,若没有农户人口的变动,便没有小调整。 显然,大调整和小调整对农户长期投资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小调整一般只是牵涉到很小规模的土地,因此,对农户总的长期投资影响不大。大调整则牵涉到大部分土地甚至全部土地,对农户总的长期投资影响很大,因此,本文主要考察大调整与农户长期投资之间的影响,并与土地私有制进行比较。事实上,土地小调整并不普遍,俞海等(2003)的所有调查样本中,有61%的小组从未进行过土地小调整,而进行过大调整的小组的比例达到了68%,廖洪乐(2003)有相近的结果。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对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户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本文中,不失一般性,我们假定村庄有两个代表性农户。 (一)、土地调整制度下农户的投资选择 1、 当农户不能退出农业时(不能退出可能是由于农户本身的原因,比如文化水平太低;也可能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比如户籍制度的限制。本文假定这是外生给定的),农户之间的博弈表现为重复博弈。我们先考虑单阶段博弈的情况,博弈的标准式描述见图1。 图1 农户1 投资 不投资 H,1/2V(I,I)-I, H,1/2V(I,I)-I H,1/2V(I)-I, H,1/2V(I) 农户2 投资 2212121122212 H,1/2V(I) , H,1/2V(I)-I H, H 不投211112 1 资 图中各表达式的含义如下:V(I)指的是投资的收益函数,投资的成本即为投资额I本身。H,1/2V(I,I)-I指的是两农户都投资时,农户2的收益,相应地,H,1/2V(I221212,I)-I指的是农户1的收益。H指的是两农户都不投资时农户2的收益,相应地,H1121指的是农户1的收益。我们还假定:(1)、H,1/2V(I) > H,1/2V(I,I)-I,即1/2V(I) > 12121121/2V(I,I)-I;(2)、H,1/2V(I) > H,1/2V(I,I)-I,即1/2V(I) > 1/2V(I,I)-I。2112122121212也就是说,当农户1选择投资时,农户2的最优选择是不投资,反之也成立。下文各代表式的含义都与此相同。 显然,当1/2V(I)-I>0,1/2V(I)-I<0时(从而H,1/2V(I)-I> H,H,1/2V(I)-I< 22112222111H),单阶段博弈的均衡结果是(不投资;投资);当1/2V(I)-I<0,1/2V(I)-I>0时,12211单阶段博弈均衡结果是(投资;不投资)。在这两种情况下,农户投资的效果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投资收益函数不同),实际上,这可以被理解为农户的谈判能力不同。 当1/2V(I)-I>0,1/2V(I)-I>0时,此时,两个农户的谈判能力差不多,投资的收益2211 总是大于投资成本,并且,均衡结果是(不投资;不投资),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结果。从社会者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情况下社会的总投资损失更小,从而效率更高。 由于农户不能退出,以上描述的这两个单阶段博弈事实上都变成了重复博弈。不过,在重复博弈的环境下,二者的结果是不同的。 (1)、在1/2V(I)-I>0,1/2V(I)-I<0时,或者1/2V(I)-I<0,1/2V(I)-I>0时,重22112211复博弈的结果与单阶段博弈的结果相同,因为总是只有那个投资效果更好的农户投资,投资效果不好的农户不投资。 (2)、但是,当1/2V(I)-I>0,1/2V(I)-I>0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单阶段博弈中,2211 均衡结果是两农户都不投资。不过,在重复博弈中,均衡结果是双方都投资,只要满足: 22K,δK,δK,„„> H,1/2V(I),δH,δ H,„„ (1)1 111211 其中,K,H,1/2V(I,I)-I;δ大于0,表示贴现率。 11211 ()KVIH121,化简得到: (2),1,,21,, 2(K,H)V(I,I),2I11211,,1,1,进一步地,我们有:, (3)V(I)V(I)22 换言之,只要满足式(3),农户1就都会选择投资。同理,只要满足: V(I,I),2I212,,1,,农户2就都会选择投资。 V(I)1 根据前文的假定,我们发现,因为1/2V(I) > 1/2V(I,I)-I;并且1/2V(I) > 1/2V(I221112 V(I,I),2IV(I,I),2I211212,I)-I,也就是说,1>1,>0,1>1,>0。因此,总可12V(I)V(I)12 以找到一个使得式(3)成立,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农户肯定投资。我们看, 到,一旦面临一个封闭的社会,单阶段博弈转变成重复博弈,农户的投资行为就彻底改观。 那么,农户的投资额是不是社会最优的呢, ,1)、在(不投资;投资)以及(投资;不投资)均衡结果下,由于,1/2V(I)-I,iii ,V,,Iii,Vi,1,2。一阶最大化条件为,,我们有,2,同时另外一个农户不,,1,0Ii,2Ii ,,i,,,V,1,0投资;而社会最优投资为,V(I)-I,i,1,2。一阶最大化条件为,,iiiIi,Ii ,V我们有,1。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农户的投资额都少于社会最优投资额。Ii 2)、在(不投资,不投资)的均衡下,当博弈变成重复博弈时,只要满足式(3),最终的博弈均衡结果是(投资,投资),很明显,此时两个农户的投资额都是社会最优的。 2 、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一律假定满足1/2V(I)-I>0(即,两个农户的投资收益函数差不多,即投资效果差不多,且投资收益率都“足够”高)。并且,我们进一步假定,此时,农户面临的外部机会发生了变化,比如说有一个农户能够去城市打工(并且城市工资更高),因此退出农业,而另一个农户不能退出农业。不失一般性,我们假定农户1退出农业,而农户2不能。由于农村不再是封闭的,农户可以退出,单阶段博弈变成重复博弈的条件不具备了。因此,外部机会的存在使得农户间的博弈都是单阶段博弈,一次性买卖。 此时,若不存在土地流转市场时,农户1的投资完全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农户1的最优选择是不投资。此时,单阶段博弈的标准型描述如图2所示: 图2 农户1 投资 不投资 H,1/2V(I,I)-I, O-I H,1/2V(I)-I, O 农户2 投资 2212 11222 1 不 H,1/2V(I) , O-I H, O 投资 21112 1 图示中的O表示农户1在退出农业的情况下能够从土地中得到的收益。显然,此1 时不投资是农户1的占优策略,博弈的均衡结果是(不投资,投资)。不过,这个均衡 是不稳定的,存在再谈判的可能:对于农户1而言,投资是没有任何收益的,因此,农户2对土地的投资对于农户2而言能够产生收益,而对于农户1则不能。因此,农户2有积极性找到农户1进行再谈判,若二人具有相同的谈判能力,那么,农户2能够多获得1/4的投资收益。事实上,只要农户2支付给农户1一个任意正的小量,农户1就,会愿意转让所有“投资”(这些投资实际上是农户2做出的,但是在土地调整的情况下,农户1有1/2的概率无偿获得这些投资)。因此,农户2的投资收益,,3/4V(I)-I,我222 ,V,4/3,同时另外一个农户不投资。或者,只要农户2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支们有I2 付给农户1一个任意正的小量),那么,农户2的投资收益就近似于,,V(I)-I,我,222 ,V们有,1,也就是说,农户2的投资额近乎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农户1完全不投资。I2 3、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农户1退出,农户2不能退出。若土地流转市场是纳什议价的。那么,单阶段博弈的标准式表述见图3。 图3 农户1 投资 不投资 投资 农户2 H,1/2V(I,I)-I, O,1/4V(I,I)-I H,1/2V(I)-I, O,1/4V(I) 2212121122212 不投 H,1/2V(I) , O,1/4V(I)-I H, O 资 2111121 在存在土地流转市场且流转市场纳什议价的情况下,农户1退出农业之后,他的投资收益为1/4V(I,I)-I,这是因为他的投资收益的一半在土地流转谈判中让渡给了被转211 让方。不过,在图3中,由于不能比较1/4[V(I,I)]-I与1/4V(I)的大小,均衡结果看2112 不出来。我们分情况加以讨论:若1/4[V(I,I)]-I小于1/4V(I),均衡结果是(不投资,2112 投资);若1/4[V(I),V(I)]-I大于1/4V(I),均衡结果是(投资,不投资)。当然,若农2112 户能够做出可信的承诺,采取惩罚性策略,即首先投资,若观察到对方投资,自己在第二阶段继续投资;若观察对对方不投资,则在以后的阶段一直不投资。那么,土地流转市场的存在相当于引入了重复博弈的机制,使得最终的决策结果是(投资,投资)。不过,投资额却不一定是社会最优的: 由于农户的投资是可以被互相观察到的,因此,农户之间的投资博弈是完全信息的。换言之,农户的决策是同时进行的。 ,,由于,1/4V(I,I)-I; ,1/2V(I,I)-I。 21121221 农户1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dIV12,(1,),1,0 (4) ,I4dI11 农户2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dIV21,(1,),1,0 (5) ,I2dI22 联立(4)和(5),我们有 dIdI121,2, (6) dIdI21 dIdIdIdI11211解式(6),可以得到,或者,,1,相应地,,2或者,,1。dIdIdIdI22212换言之,dI,2dI或者dI,,dI,因此,我们可以得到:I,2I,c或者I,c2121122 dIdI21,I。显然,,,1,即I,c,I是个无效解,故剔除。将,2代入式(4)112dIdI21 ,,VV)和式(5,4/3;,1。结果表明,农户2的投资是社会最优的,而农户1的投II12 资少于社会最优。 4、 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农户1退出,农户2不能退出。若土地流转市场是卖方索价的,那么,一阶段博弈的标准式表述见图4。买方索价意味着供给方处于垄断地位,具有索价的能力,简单的理解就是“卖方市场”,需求有余而供给不足。 图4 农户1 投资 不投资 农户2 H,1/2V(I,I)-I, O-1/2V(I,I)-I H,1/2V(I)-I, O,1/2V(I) 投资 2212121122212 不 H,1/2V(I) , O,1/2V(I)-I H, O 投资 2111121 由于是卖方索价,与3.1.3相比,农户1投资的收益函数变化了。 ,,,1/2V(I,I)-I; ,1/2V(I,I)-I。 21121221 农户1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dIV12,(1,),1,0 (7) ,I2dI11 农户2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dIV21,(1,),1,0 (8) ,I2dI22 联立(7)和(8),我们有 dIdI12, (9) dIdI21 dI1,,VV解式(6),可以得到,1,代入式(7)和式(8),可以得到:,1;,1。II12dI2 结果表明,农户1的投资是社会最优的,而农户2的投资也是社会最优的。 5、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农户1退出,农户2不能退出。若土地流转市场是买方索价的。那么,单阶段博弈的标准式表述见图5。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中,买方索价意味着买方具有绝对的谈判能力,也就是是买方市场,卖方的利润为0,具体说来,就是市场中需求不足,而供给有余。 图5 农户1 投资 不投资 投资 H,1/2V(I,I)-I, O- I H,1/2V(I)-I, O 农户2 221211222 1 不投 H,1/2V(I) , O-I H, O 资 21112 1 ,此时,农户2的投资收益函数是:,1/2V(I)-I; 222 ,农户1的投资收益函数是:,-I,显然,农户1的最优决策是不投资。11 农户2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V2,,1,0 (10) ,I22 ,V 解得:,2,由此可见,此时农户2的投资额少于社会最优投资额,农户1则I2 没有任何投资。 (二)、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户的投资行为 鉴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效率上的缺陷,很多学者呼吁给予农户更长时间和更稳定的土地所承包权,比如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甚至更长时间,或者干脆实行私有土地制度。 在本部分我们将对私有制度下农户的投资选择进行分析。 在土地私有化时,农户间的投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博弈行为”。因此,对于不可退出农业者来说,选择社会最优投资;对于可以退出者而言,它的目标是最大化其投资收益。与前文一样,我们假定农户1退出,农户2不能退出,显然,农户2的投资额等于社会最优投资,而农户1的投资则根据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程度和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若投资收益函数存在大的差异,而且,农户都不退出农业,只要满足V(I)-I>0,农户的投资就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两个农户的投资额都是社会最优的。 2、不存在土地流转市场。 农户1最大化自己的投资收益,由于土地不能流转,投资收益不能实现,因此,最优投资额为0,农户2的投资额则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因为是私有的)。 3、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并且卖方索价。 由于农户的投资在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完全被收回,因此,农户1的收益函数是 ,,1 ,,1,,,V,1,0V(I)-I,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解得,1,农户1和农户2的投资V11,I1 额都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 4、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并且买方索价。 在买方索价的情况下,农户1的投资完全得不到回报,考虑到这一点,最优选择是不投资,农户2的投资额则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 5、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并且市场中交易双方纳什议价。 ,此时,农户1的投资收益函数是:,1/2V(I)-I。 111 农户1的一阶最大化条件为: ,,,V1,,1,0 ,I21 ,解得,2,由此可见,此时农户1投资额少于社会最优投资,而农户2的投资则V 是社会最优的。 四、比较与进一步的讨论 (一)、比较 在上文中我们分析了土地调整制度下和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户的投资行为,通过观察这些投资行为,我们发现,在大部分情况下,土地调整制度下的投资低于土地私有制度下的投资。不过,在少部分情况下,情况却并非如此。 1、 在土地调整制度下,当投资收益函数存在差别时,哪怕农户不能退出农业,投资也少于最优值。而土地私有制下,农户的投资是社会最优的。在土地调整制度下,如果投资收益函数的差别是由于土地质量上的差异造成的,那么,由第三部分(一)节第1小节的论述可知,质量好的土地上的投资更多,而质量差的土地上没有投资,这意味着土地质量差别会越来越大,显然,某种程度上这不利于中低产田的改造,土地质量比较差(自然条件不好)的地区土地长期肥力容易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2、 当投资收益函数不存在大的差异,而且农户都不能退出农业时,土地调整与土地私有制对农户长期投资的影响是相同的。此时,两个农户的投资不会受到影响,都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这意味着,如果农户都不能退出农业,土地调整制度就不会影响农户长期投资,这可以说明在80年代末第一次民工潮以前,频繁的土地调整并没有影响长期投资的原因。不过,随着市场的开放,尤其是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劳动力流动加速,部分劳动力逐渐退出了农业,在这个背景下,农户的投资决策由原来的重复博弈变成了单阶段博弈,长期投资因此受到影响。 3、 当投资收益函数不存在大的差异,但是农户退出成本不同的时候,此时其中部分农户能够退出农业,而另外一部分不能,那么,若不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土地调整制度将导致这样的结果: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投资额为0,不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投资额为也少于最优投资额;而土地私有制将导致另外一种结果: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投资额为0,但是不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投资额等于社会最优投资额,高于土地调整制度下不退出农业的农户的投资。不过,只要不退出农业的农户的谈判能力足够强,土地调整制度下该农户的投资就会非常接近土地私有制下农户的投资。 4、 在投资函数不存在大的差异,且部分农户退出农业的情况下,若存在土地流转市场,而且是卖方索价的,也就是说供给不足。那么,土地调整制度下农户的投资行为与土地私有制度下是相同的,因为“卖方索价”使得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也能够收回所有投资的收益,这使得农户间的投资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这与第1种情况是相同的。 5、在投资函数不存在大的差异,部分农户退出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若存在土地流转市场,而且是买方索价的。那么,土地调整制度会使得退出农业的农户的投资为0,相应地,不退出的农户的投资为最优投资额的一半,我们看到,这个结果甚至劣于不存在土地市场的情况。 6、在投资函数不存在大的差异,且部分农户退出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若存在土地流转市场,而且是纳什议价的,那么,若采取的是土地调整制度,退出方的投资为社会最优投资的3/4,而不退出农业的农户的投资额等于社会最优投资。私有制下,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投资为社会最优投资的1/2,不退出农业的农户的投资额等于社会最优投资。综合起来看,在这种条件下,土地调整制度比土地私有制更有利于土地的长期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1),在农户不能退出农业的情况下,与土地私有制相比,土地调整制度不会减少农户的长期投资; (2),在部分农户退出农业的情况下,若不存在土地流转市场,与土地私有制相比,土地调整制度会微弱地减少农户长期投资; (3),部分农户退出农业时,若存在纳什议价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调整制度比私有制更能促进农户地长期投资; (4),部分农户退出农业,若存在卖方索价的土地流转市场(这与完全竞争的土地市场是相同的),土地调整制度和土地私有制对农户长期投资地影响是相同的; (5),部分农户退出农业,若存在买方索价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私有制比土地调整制度更能促进农户长期投资。 (6),若存在大的投资收益函数差异,私有制比土地调整制度在促进农户长期投资上更有效。 五、总结 一个基本的观察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很小,发展很慢,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最近几年,由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根据陈锡文等人对浙江几个县市的实地调查,到2000年底,绍兴县、上虞市和余姚市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30.7%、24.8%和32.9%(陈锡文等,2002)。然而,总的看来,土地流转仍然有限,而且,从全国来看,在各省的发展极不平衡。见下表所示: 2001年各省土地流转情况 地区 黑龙江 河北 江苏 浙江 江西 湖南 湖北 四川 广东 数量(万亩) 915 237 117 300 315 125 332 373 255 百分比 6.80% 2.50% 2.20% 12.40% 9.30% 2.80% 8.40% 5.60% 7.90% 另外,俞海等(2003)也有相同的结果,他们的数据表明,2000年土地流转的面积比例为12%,最高的为长江中下游14%,最低为东北6%。 有关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经济学家们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产权经济学家们认为产权残缺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主因,土地调整阻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而另外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实证研究批驳了这种观点,他们证明,土地调整促进了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因为土地调整增加了土地流转市场中土地的供给,而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的原因恰恰是供给不足。上面有关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地区差别表面上的确说明了这一点。不过,笔者的分析表明,需求不足才是土地市场流转的发展缓慢的原因(贺振华,2003)。 显然,根据本文的分析,需求不足还是供给不足导致了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具有重要的意义。若是需求不足导致的,则说明土地流转市场是买方索价的,农户长期投资会减少;若是供给不足导致的,说明土地流转市场是卖方索价的,农户长期投资不会受到影响。我们认为,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缓慢是因为需求不足(这又是因为农业生产收益率太低),因此,农户的长期投资减少了。 本文的分析表明,土地调整制度在80年代中期以前的成功,以及随之90年代以来农户长期投资的减少与农户是否可以退出农业生产以及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土地调整不必然影响长期投资,在最初的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没有发育,农民不可流动,土地调整并不影响农户长期投资,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渐发育,农民的流动性增强,部分农户可以退出农业,而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却落后了,这导致农户长期投资减少。我们的分析表明,一个完全竞争的土地流转市场下,土地调整制度与土地私有制在影响农户投资方面是等效的。 尽管产权的完整性在很多情况下对农户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就现阶段而言,过分强调产权问题可能无助于解决农户的投资问题。目前一个更为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使得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与工业收益率相当,进而使得农户之间的博弈长期化,这样才能促使农户投资行为的长期化。当然,这可能最终得依赖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使农业中规模经济发生作用。 参考书目: 龚启圣,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应》,《中国农村观察》,1998 年第2期 贺振华,《低农业收益率下农户的投资决策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复旦大学本科生毕 业,2003 贾生华、田传浩、张宏斌,《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与农业经营规模》,《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1期 寥洪乐,《农户的调地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9期 寥洪乐,《农村土地承包》,《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1期 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6期 钱文荣,《浙北传统粮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7期 徐旭、蒋文华、应风其,《农村土地产权:农民的认识与意愿》,《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12期 姚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与农业结构》,《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6期 姚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杨学成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俞海,黄季焜,Scott Rozzelle Loren Brandt 张林秀,《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经济研究》,2003,9 张照新,《中国土地流转市场发展极其方式》,《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2期 张五常,1969,《分成租佃论》,第四章,芝加哥大学出版社,中文版,载陈郁主编,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张红宇,《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朱民、尉安宁、刘守英,《家庭责任制下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投资》,《经济研究》,1997年第10期 朱冬亮,《土地延包30不变的再认识》,《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1期 Carter and Yang Yao(1999a),“Specialization with Regret: Transfer Rights,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Investment in an Industrializing Economy.”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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