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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答辩状

2018-04-30 2页 doc 11KB 1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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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答辩状彭宇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彭宇 被答辩人:XX原告 因 XX老太 诉我撞倒XX老太造成损伤并要求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是我从车上下来后撞倒XX老太的。我从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上诉人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有视频为证),显然,不可能是和我相撞造成的。 2、根据目...
彭宇案答辩状
彭宇案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彭宇 被答辩人:XX原告 因 XX老太 诉我撞倒XX老太造成损伤并要求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是我从车上下来后撞倒XX老太的。我从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上诉人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有视频为证),显然,不可能是和我相撞造成的。 2、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我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但我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我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我下车的车门,到了我的右手边。如果我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我撞的。 3、从常理来说,如果是我撞倒的,当我上去搀扶时,XX老太应该很生气的质问我为什么走路这么不小心,而且会有所反应,当我要离去时也应该会理直气壮的质问我这事还没有完。但是当时XX老太并没有生气,我也本来要离去的,只是XX老太恳求我说她儿子没空而让我去帮忙的,当我帮忙后她也是连声感谢。只是到了医院后她儿子到来时才突然改口,这其中必有猫腻。试问,如果真是我撞得,为什么之前她语气那么客气那么感谢呢, 4、XX老太儿子身为警察,在这种人身伤害比较严重的案子应该直接报警,让警察来调查取证,而他并没有这么做。而派出所也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且出具责任认定书,但派出所没有按规则办事。 5、XX老太当时送往医院前态度和蔼客气,并且也有许多证人证明当时XX老太并没有说过我是撞人者,而且在医院时,见到她儿子并没有过多言语突然说:“就是他撞得我。”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推定,是到医院后XX老太与其儿子已经商议过,并且在其授意下改口。本意是在诬陷。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谨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彭宇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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