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有资产法

2017-09-20 44页 doc 175KB 43阅读

用户头像

is_833902

暂无简介

举报
国有资产法第六章  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概述 1、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 2、形成途径 ● (1)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 (2)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 ; ● (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 (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 国有资产分类 (1)从资产的形态上分       有形资产 与无形资产 ;       人造财产与自然资源;     实物资产...
国有资产法
第六章  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概述 1、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 2、形成途径 ● (1)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 (2)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 ; ● (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 (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 国有资产分类 (1)从资产的形态上分       有形资产 与无形资产 ;       人造财产与自然资源;     实物资产与价值资产;   价值资产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从资产的地域上分     境内资产 ;境外资产;     境外资产管理比境内国有资产管理更不规范,是贪官外逃和洗钱的重要途径。 ● (3)从资产的效能上分(法理分类) –   资源性资产 ——已经有很多单行法 – 公益性资产——应用于公用事业,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准公共物品性质 、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应制定特别企业法或事业法予以规范。 – 经营性资产——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 ● 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人造财产)共计约11.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增长8.2%。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  => *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续) ● 土地、矿产是国家最大的一笔国有资产。据测算,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保有矿产储量的潜在经济价值达93.63万亿元,全国国有土地资产达25万亿元。 *  我国国有资产概况(续) ● 2002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比上年增长14.4%。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30406.1亿元,比上年增加4242.6亿元,增长16.2%。 ● 2004年,广东国有资产总量目前达7500多亿元,居全国各省市首位。  * 英、法国有资产情况 ● 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25%。 ● 1984年英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 4、国有资产的运行 ● (1)涵义:指国资运行主体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占用和收益分配,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过程。 ● (2)主体:运行主体包括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和占用者。 国有资产的运行(续) ● (3)目标:基于所有权主体和政权主体双重身份,国家参与国有资产运行所追求的目标包括:一是国家所有权目标,以国资保值增值为主要标志的国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二是国家政权目标,包括政治(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经济目标(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持续增长)和社会目标(包括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生态环境、精神文明等目标实现社会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程度的不断提高)。 国有资产的运行(续) ● (4)运行过程: ● 国有资产配置 ● 国有资产占用 ● 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 国有资产监管 二、国有资产法 ● 1、概念 ● 指调整国有资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国有资产关系指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投资者、占有者和其他主体,在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以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关系,包括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关系、国资资产产权关系、国资管理关系、国资服务关系等。 2、性质 ● 国有资产法是兼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属性的二级法律部门,总体上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特别要注意以下关系: ● 国有资产具有财产的一般特性,适用财产法的一般规定,物权法从物权角度规定了我国国有资产的取得、范围、保护等问;但国有财产有其特殊性(如承担公共职能、公开、透明等),应由国有资产所有法就所有问题进一步细化,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法、采购法等进一步加强监管。 性质(续) ● 与财政法:都含有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应按复式财政预算的格局进行分工。 ● 与企业法:国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国家与企业分权属于国资法,企业如何对国资行使经营权属于企业法。 ● 与金融法、自然资源法:国资法属于整体范畴,金融法、自然资源法属于特定范畴。 性质(续) ●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从各自角度规范了特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问题。而国有资产管理法应就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 ● 物权法—国有资产所有法—国资特别法(资源法、国资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特别企业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构成国有资产法的完整体系。 3、国有资产法的体系 ● (1)纵向上应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体系。 ● (2)横向上包括: ● 国有资产运行主体组织法:国资管理部门组织法、相关行政部门国资管理职责划分法、国资占用单位内部国资代表机构和管理机构组织法、国资服务机构组织法等。 ●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资清产核资法、国资产权界定法、国资产权登记法、国资评估法、国资统计报告法、国资纠纷处理法、国资流失查处法等。 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续) ●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法:国资投资规划法、基本建设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法、非竞争性领域国资投资管理法、竞争性领域国资投资管理法、国资与外资合资合作法等。 ● 国有资产占用管理法:国资占用状况考评发、企业国资保值增值考核法、专用国资占用管理法、基础设施占用管理法、特种国资占用管理法等。 ●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国资收益确认法、国资收益权属界定法、国资经营预算法、国资收益分配和收缴法、企业留存国资收益管理法等 国有资产法的体系(续) ●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法:国资产权交易场所管理法、国资转让法、国资重组管理法、国有股转让法、国资拍卖法、国资承包法、国资涉外转让法、国资调拨法等。 ● 国有资产特别法:资源性国资管理法、金融性国资管理法、无形国资管理法、 非经营性国资管理法、国防资产管理法、国(境)外国资管理法等。 4、国有资产法律关系 ● (1)类型包括: ● 国有资产权属法律关系 ●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 ● 国有资产服务法律关系 (2)国有资产法主体 ●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体中处于中心地位。 ●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设置,有在权力机关设置、率属于政府而高于一般行政机关、在财政部内部设置等主张。2003年设立直属于国务院正部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经营性国资管理部门、资源性国资管理部门、金融性国资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管理其国资。 国有资产法主体(续) ● 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包括: ● 国有资产所有者:全民、国家、政府; ● 国有资产投资者:专职投资机构、混合性国家投资机构、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 ● 国有资产占用者:经营性国资占用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非经营性国资占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资产法主体(续) ● 包括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服务中介、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P210)       指国家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而进行的监管。 二、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概况 ● 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交叉的两个方面:基础性管理立法和分类管理立法; ●   现行立法主要表现为2003年5月13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及有关制度的总称。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 存在行政权与所有权不分、经济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弊端。(P213) 沿革(续) ● (2)改革开放到2003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2003年以前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多轮的改革,但还是存在很多弊端。 ● (3)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明确其职权与责任,淡化政府对国有资产运营中的行政干预。 *《十一五规划》相关规定 ●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制定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国外借鉴 ●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  ● 法国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管理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 ● 各国家基本上都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纵向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地方服从中央;在横向上,针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和业务分别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中以财务管理为重点,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导机构。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 (一)普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 1、国家统一所有 ● 2、政府分级代表 ●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托监管。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P216) ● 4、企业自主经营 (二)特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 对金融、铁路、烟草邮政等企业适用。 ● 1、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 财政部作为出资者的职责:拟定规章、考核指标等、清产核资、登记、评估等(P217)。 ● 2、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 铁道部政企不分,兼有所有者、管理者职能(P218) 特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续) ● 3、对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政企不分,部分出资者权利交给了财政部(P219)。 ● 4、对邮政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 邮政企业也是政企不分,但今后要朝政企分离的方向发展(P219)。 (三)企业管理者管理 ● 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属于出资者的重要权利。其内容包括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管理者、决定其薪酬、对其考核和奖惩等(P220)。 (四)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 作为出资者可以对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破产和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等事项的决策进行监管。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 1、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1)概念         清产核资是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 (2)清产核资的范围 ● 包括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金融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办的机构;各地区、各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 (3)清产核资的内容 ● 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计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的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1)概念         产权界定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界定的原则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 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 尊重历史、有利现状 (3)国有资产界定的依据 ● 国资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办法》(94);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93)。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1)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2)具体内容 ● 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两类。 ●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9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 4、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1)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2)具体内容 ● 评估的对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 评估的目的: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 评估原则:客观性、独立性、科学性、可行性 ● 评估的程序:申报立项—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5、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制度 ● (1)概念 ● 指法定的机构和人员通过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以保证国有企业财务系统正常运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活动。 ● 涉及的部门包括财政、银行、税收、物价、审计、工商、国资管理、证券管理等部门。 (2)监管制度的沿革 ● 有多部门监管制度 ● 稽查特派员制度 ● 会计委派制度 ● 财务总监制度 6、国有财产流失查处制度 ● (1)概念 ● 指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占用方和管理方及相关人员,出于故意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缺失或使国有资产处于毁损、缺失危险状态的行为。 (2)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 主要包括低估、低价或无偿转让、低价发包、租赁、低价折股、出售、非法侵占、滥用承包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股份制和中外合资、合作中放任损害国有股权和中方权益、滥用出资权、监管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  土地资产流失情况 ● 据辽宁省统计,2000年全省应收取土地出让金140亿元,150亿元,但实际收取仅50亿元,仅土地出让金流失一项就100亿元左右,这还不包括私自交易造成的隐形流失。 ● 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为913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财政收入为3.2万亿元,从而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53%. (3)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 含义: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和管理者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理的职能性工作。 ● 主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资产案件查处责任。 五、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 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占用的国有资产。 ● 2、管理的原则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有效、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 财政部门的职责:制定管理办法、标准和审批等 ● 事业的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审核等(P225)。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以必要为条件,报财政部门报批。 ●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的管理、对行政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禁止性规定、资产调剂管理等。 管理的内容(续) ●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处置的范围、审批、处置方式、处置的收入管理等 ●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P229) 探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 ● (一)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影响因素 ● 1、观念问题:理清国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 ● 国有(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 ● 典型:奴隶国有制; ● 富国与富民的关系。 2、理念: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 ● 考虑的出发点:公平与效率 ●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市场配置是基础,政府干预为补充;政府的职能在于市场管理、提供公共品(国防安全、制度、经济安全、公共设施等),应逐渐退出经营性行业。 影响因素(续) ● 3、政企分开(市场平等性的要求) ● 政府和企业分离;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 各种主体、各种财产平等。 ● 4、委托——代理的有效性 ● 全民、地方百姓对政府的委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委托;各种转委托。 ● 加强监管:内部监管,外部监督; ● 信息对称:信息披露、公众参与等。 (二)改革的方向 ● 1、官(国)不应与民争利,国有资产应逐步退出竞争性经营市场。 ● 2、对国有资产实行特别监管。 ● 国有资产与一般资产的异同。 ● 相同点: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法律地位平等,竞争规则相同。 ● 区别:使用方向上国有资产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程序上更公开、透明、规范(登记,评估,加强公众监督,定期公布、重大信息披露等); 改革的方向(续) ● 3、国有资产所有代表机构与行政管理权应彻底分离,加强人大监督;管理机构延续现有制度安排以节约改革成本。 ●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行政范畴,适用行政法规定,加强监管。 ● 5、完善国有资产所有、投资、管理等各项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家投资与国有企业法 第七讲  国家投资与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  国家投资法 ( 一、投资概述 ( 1、概念 ( 广义的投资指主体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 狭义的投资仅指固定资产投资。 2、投资的分类 ( 按投资对象: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 按是否借助金融中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 按资产性质:国家投资和民间投资 ( 按投资主体: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 按资产来源:内资投资和外资投资 ( 按资本投向: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3、国家投资 (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 ( 国家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和国有企业。 4、国家投资法 ( 狭义上仅指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 ( 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投资程序、投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 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一起构成国家投资经营法(P239) 。 5、投资管理体制 ( (1)管理机构: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的投资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投资管理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主管中央和地方投资工作。 (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时,投资还涉及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资金提供与使用等,因而涉及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管理部门。 (2)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 ( 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 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改革目标(续) ( 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十一五规划》相关规定 (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逐步缩小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和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改进和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投资调控体系。 二、政府投资法律制度 ( 1、政府投资的目的: ( 政府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在于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履行公共服务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即提供公共品和调节经济)。 2、政府投资的范围 (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尽可能用社会资金建设。 政府投资的范围(续) ( 其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经济调节性的经营性投资。 2、政府投资决策 ( 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 (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五规划》相关规定 ( 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政府问责制,完善行政赔偿制度。     3、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 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政府投资程序 ( 项目建议                          由直接参与 ( 可行性研究                        向采用税收、利率 ( 项目设计                          等调控手段转变 ( 施工准备 ( 项目施工 ( 竣工验收 5、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 ( 包括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中介服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代建制”、风险管理等。 6、政府投资责任 ( (1)含义: ( 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对有关部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及相关规定,或者违规干预,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对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管理、擅自变更、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制度。 政府投资责任(续) ( (2)政府投资责任的种类: ( 决策者的责任 ( 实施者的责任 ( 监管者的责任 ( (3)承担责任的方式: ( 政治责任:道歉、引咎辞职、罢免等 ( 行政责任:警告、处分、降职等 ( 刑事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逐渐引入 第二节  国有企业法 一、国有企业概述 (一)不同时期对国有企业的理解   1、国营企业:是指直接由国家(派代表)经营的企业,它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入 。(计划经济时期) 2、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全部资本均由国家投入的国有企业。(80年代中期) 3、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90年代) (二)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看法 概念:国有企业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产生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具体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 广义上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狭义仅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企业的特征及分类 1、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 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 (1)它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 (2)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3)符合法人的要件者,具有法人地位。  2、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 (1) 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特殊性(续) (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本企业占有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企业依据经营权而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对外承担物质基础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 ( (4)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由国家制定特别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 二、国有企业法概述 1、概念与特征       概念:国有企业法是指专门用来调整国有企业在组织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国有企业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政策法。 2、国有企业法的构成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国有企业组织与运行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法律规定。 三、国有企业的主要制度 ( 包括国有企业的设立、管理等。 ( 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四、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 我国20余年的改革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目前基本上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 五、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制 ( 1、管制概述 ( 管制在不同学科有不同含义。政治科学文献强调管制决策的政治与行政内容。米尼克(1980)指出“管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梅尔(1985)将管制定义为“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他还列举了价格管制、特许权、资源的直接配制等一系列管制方法。里普莱和弗兰克林(1986)将管制政府分为“竞争性”与“保护性”两类,前者指政府机构对特许权或服务权的分配;后者则指“通过设立一系列条件控制私人行为而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因此,在政治科学里管制受到相当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的形成和执行。 管制概述(续) ( 在西方,经济学对管制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兴趣曾集中于考察某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上,这些产业包括公用事业、通讯、交通与金融等,这种管制被称为“老式”的管制。卡恩(1970)将公共部门和公用事业视为两种“竞争性市场模型明显不能描述或无从描述”的经济,并认为“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卡恩强调的主要是对公用事业的管制,并对此下了定义:“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 管制概述(续)经济学的理解 ( 1981年,斯蒂格勒将管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托拉斯政策等,还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对“商品的服务和生产、销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预”以及法律制度。近年来,管制的重心开始转向环境质量,自然资源利用、产品安全的管制,这些新的研究领域将管制研究的理论背景显著扩展到福利经济学,公共财政学及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科学等领域。 管制概述(续) ( 在法律学文献中,吉尔洪和皮尔斯(1982) 认为管制是“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他们在直接管制与法律限制之间作了区分,认为前者主要是规定的(prescriptive),后者则是禁止的(proscriptive)。他们认为政府的管制仅仅是对众多社会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中的一种。 管制概述(续)法学的理解 ( 法学界关于管制讨论的一个焦点是行政程序及对管制机制行为的司法控制。行政程序受到立法、执法及司法三方面的控制。管制机构的行为必须遵守授与其权力的法律以及自身已有的程序。一方面,行政程序可以被想象为“一场战略博弈,在其中,被管制者与其他利益团体为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斗争”;另一方面,“管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经济代理人——消费者或企业——不受经济环境太突然变化的损害”。因此,许多管制政策被看成是由政府或产业利益集团战略操纵的过程的结果。 2、对国有企业的管制 ( 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其目的在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 ( 对于一般企业主要是价格、质量、竞争方面的监管。 ( 而对于我国国有公共企业,应在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等方面加强管制。 第十章    计划法 第一节  计划与计划法 • 一、经济计划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P308) • 计划指未来的行动方案 • 经济计划指国家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 行政计划是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而事前所作的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的设计与安排。 • 行政计划与经济计划难以截然分开。 2、经济计划的特征 • 自觉性; • 宏观性; • 客观性 3、计划与规划 • 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将“计划”改成了“规划”。计划与规划基本相同,但规划更强调部署与安排的长期性和全面性。在立法中,计划与规划本无本质区别。 二、计划的地位与职能 • 1、计划的地位 • 西方国家将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规定中长期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规划宏观经济总量增长指标,并注重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诱导企业行为和经济发展。 1、计划的地位(续) •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基本上都是通过国家计划实施的,多为指令性计划。 • 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金融、财政三大经济手段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和支柱。 • 计划间接配置资源,通过指导和调控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 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 2、职能 • 统一调控的职能 • 指导发展的职能(确定目标和方向,规定总量和速度) • 协调目标的职能 • 供给信息的职能 三、计划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1、概念 •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P312) • 2、调整对象 • 狭义上,包括计划编制、审批关系;计划执行关系;计划调整关系;计划监督关系。 • 广义还包括计划内容等。 四、计划法的体系 •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计划法 • 理论上认为包括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 第二节  计划实体法 • 一、计划管理体制 • 1、我国的体制:“统一计划,分级管理”;(P317) • 分为中央计划管理、地方计划管理、基层计划管理三级。 2、计划机构 • 计划的编制、管理、审批: • 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务院编制和管理,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计划委员会、体改办和经贸委的部分职能),由全国人大审批。 • 全国性的行业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 地方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县的计划)由省政府、县政府编制和管理,主管部门为地方发改委,由地方人大审批。 二、计划体系 •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国土规划等。 • 2、长期计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3、国家计划、部门计划和地方计划(P320) 三、计划指标体系 • 有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综合指标、结构指标和单项指标;指令性计划准备、指导性计划指标等分类。(P323) 四、计划的效力 • 1、指导性计划:只对部门和地方政府有约束力 • 2、指令性计划:要层层分解到国有企业,有强制力。 第三节  计划程序法 • 一、计划的编制(P326) • 1、编制机构:中央和地方 • 2、编制程序:掌握信息——进行综合预测——进行综合平衡——进行计划决策——计划的审批和下达 • 要注意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博弈,使计划的内容“协议化”。 二、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 1、计划的执行:主要通过合同、承认、劝告、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手段实现(P328) • 2、计划的调整:评估、调整 • 3、计划的检查与监督: • 人大的监督检查 • 行政部门(发改委)的监督检查 • 相关职能部门(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统计、审计、金融等)的监督检查 • 社会监督 第四节  计划的救济和责任 • 一、计划法律救济 • 1、必要性:权力与权利 • 2、类型 • 权力机关救济 • 行政机关救济 • 司法机关救济 3、计划保障请求权 • 从计划的利害关系人角度包括: • 计划执行请求权 • 计划补救措施请求权 • 计划赔偿请求权 二、计划法律责任 • 1、行政管理主体的责任(P333) • 政治责任(引咎辞职、罢免)和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等。 • 主观上要有过失。 • 2、计划执行主体的责任 • 奖励和惩罚并用 第十一章    产业政策法 第一节  产业政策法概述 • 一、产业政策与法 • 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对某种特定产业或一系列产业进行调节的方针和措施。 • 政策制定过程的法制化 • 法律内容的政策化 二、产业政策法 • 1、概念: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 2、特征:(P336) • 针对性 • 阶段性 • 综合性:调整对象综合、手段综合 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 • 1、立法模式 • 倾斜型 • 竞争型(P337) • 2、体系(P338) • 产业结构政策法 • 产业组织政策法 • 产业组织布局法 3、保障措施 • 间接诱导: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P339) • 直接管制:鼓励、允许、限制、禁止、配额制、许可制、管制等 • 信息指导 。 三、我国产业政策法简况 • 1、自八十年代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产业政策。 • 2、还存在诸多问题(P345) • 专业化程度不够 • 政策效力层次低 • 缺少综合性产业政策立法 • 涉及面太广 第二节  产业结构政策法 • 一、产业结构概述 • 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中各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之间的组合与构成状况,以及他们在社会生产总体中所占的比重,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 二、我国产业结构法的构成 • 1、产业扶持政策法(P346) • 需要扶持的包括支柱产业、先导产业、瓶颈产业、幼稚产业等 • 扶持手段包括间接诱导、直接管制和行政、信息指导手段等。 产业结构法的构成(续) • 2、产业调整政策法 • 成长产业顺利发展和衰退产业顺利缩减 • 3、产业技术政策法 • 利用政策、法律推动技术进步 第三节  产业组织政策法 • 一、目标 • 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 • 二、反垄断政策法 • 反垄断法 三、中小企业政策法 • 1、划分标准: • 企业职工人数、固定资产、年产值等(P354) • 2、中小企业的作用: • 保持较低市场集中率,抑制垄断; • 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分工协作 (P355) • 3、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 (P358) 四、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 • 可以通过鼓励企业联合兼并防止过渡竞争; • 可以通过反垄断防止过分集中。 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第五节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 1、财政的概念 ⏹ “国家分配说”: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2、财政的特征 ⏹ 强制性 ⏹ 公共性 ⏹ 永续性 ⏹ 量出为入性(P363) 3、财政的职能 ⏹ 收入分配职能 ⏹ 资源配置职能 ⏹ 调控职能 ⏹ 保障稳定职能 4、财政的构成 ⏹ 公共财政:税收,用在保证国防、行政等机构的正常运转的财力需要、保证市场配置所不能解决的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财力需要和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运转所需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支出。 ⏹ 国有资产财政: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公债收入。用在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 2007年世界各国GDP排名 ⏹ 根据世界2007年鉴测算 ⏹ 名次 国别  GDP(亿美元) 人均GDP(美元) ⏹ 1 美国 139800 46280      8 西班牙 14100 30820 ⏹ 2 日本 52900 41480        9 加拿大 13600 41470 ⏹ 3 德国 32800 39710        10 俄罗斯 11400 8030 ⏹ 4 中国 30100 2280          11 韩国 9920 20240 ⏹ 5 英国 25700 42430        12 巴西 9340 4930 ⏹ 6 法国 25200 41200        13 印度 9280 830 ⏹ 7 意大利 20900 35980      14 墨西哥 8850 8140 ∮  相关数据 ⏹ 《中国证券报》2008年3月5日:2007年中国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长32.4%。     税收收入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07年中国税收收入45612.99亿元,比上年增收11487.11亿元,同比增长33.7%,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9%;非税收入5691.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506.72亿元,增长22.8%,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11.1%。 ∮  相关数据 ⏹ 中国社科院《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指出,按照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标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定义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这构成全口径的政府收入。以此计算,中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已经从1998年的1.73万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0.8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也从1998年的20.4%上升到2009年的32.2%,上升了约12个百分点。当年税收收入只有6.3万亿元。  二、财政法的概念 ⏹ 1、概念 ⏹ 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具体包括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税收关系、财政管理、监督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政府采购关系。 2、财政法的体系 ⏹ 财政管理体制法 ⏹ 预算法 ⏹ 财政收入法 ⏹ 财政支出法 ⏹ 财政特别法 3、财政法的原则 ⏹ 财政法治原则 ⏹ 财政公开原则 ⏹ 财政民主原则 ⏹ 财政收支平衡(安全)原则(P368) 三、  财政体制 ⏹ 1、财政体制法的概念(P376) ⏹ 2、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 事权、财权的划分 (P376)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 中央财政支出:承担国防安全等 ⏹ 地方财政支出:承担本地区的行政机关运转支出等。 ⏹ 中央收入:关税等 ⏹ 地方收入:营业税大部分等 ⏹ 中央地方共享:增殖税等(P380): 第二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 ⏹ 一、转移支付概述 ⏹ 1、概念: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转移支出,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把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转移给居民或非居民所发生的支出,政府通过转移支出并不能在经济上直接地获得补偿。 ⏹ 有无偿性、多层次性、有条件性的特点 2、转移支付的经济基础 ⏹ 财政失衡:政府拥有的财力与所负有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不平衡。包括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失衡和同级政府间的横向失衡。财政失衡不利于实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因而要有转移支付。 ⏹ 同时,转移支付特别是对居民、企业的转移支付还具有实现社会保障目标、产业政策目标和国际竞争目标等职能。 二、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内容 ⏹ (一)主体 ⏹ 发动主体: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 接受主体:下级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 (二)转移支付的形式 ⏹ 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两类 ⏹ 1、地方各级政府所享受的转移支付 ⏹ (1)体制性(一般)转移支付: ⏹ 基于现行财政体制中各级各地政府固有财政收支状况而存在的常规性纵向和横向失衡而发生的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 地方各级政府所享受的转移支付(续) ⏹ (2)专项转移支付: ⏹ 为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专案拨款或支付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所享受的转移支付(续) ⏹ (3)特殊转移支付 ⏹ 在受到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 ⏹ (4)建设性转移支付 2、财政补贴 ⏹ 即各级政府向企业、居民作出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 ⏹ (1)居民补贴(社会保障支出) ⏹ (2)企业补贴(源于产业政策、价格体系不合理或出口补贴等) ⏹ (3)特殊人才补贴 (三)转移支付的条件和数额确定 ⏹ 1、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 ⏹ 对企业为生产经营项目;对居民而言必须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身份和发生相关事实;就地方政府而言必须处在地方税收能力小于其财政收支平衡的财政年度。 2、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 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要考虑几类因素: ⏹ 基础因素:包括人口、面积、自然条件、财政供给人口等。 ⏹ 社会发展因素:包括教科文水平、市政建设、基础设施等 ⏹ 经济发展因素:包括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效益、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等 ⏹ 特殊因素:包括地区特殊性(如少数民族、经济特区、首都、省会等)、不同地区物价水平差异、平困人口、农业产值等 (四)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 ⏹ 1、政府间转移支付:属于常规性支付,采取就地抵留方式,即直接从本级财政应上缴的财政资金中冲抵。 ⏹ 2、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属于非常规性支付,采取中央财政及时足额向地方财政追加资金的方式来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五)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管 ⏹ 上级财政监管; ⏹ 金融机构通过对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来监督。 第三节  预算法律制度 ⏹ 一、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 1、预算的概念(P369) ⏹ 即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的分类 ⏹ 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编成经常预算和资本预算) ⏹ 绩效预算和计划-项目预算 ⏹ 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P402) 3、预算法的概念 ⏹ 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预算法基本制度 ⏹ (一)预算管理职权 ⏹ 各级人大机关的预算职权 ⏹ 各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P405)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 ⏹ 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三)专项收入;(四)其他收入。 ⏹ 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二)预算的制定和实施 ⏹ 1、预算的编制 ⏹ 2、预算的审批 ⏹ 3、预算的执行 ⏹ 4、预算的调整 ⏹ 5、决算(P372) 第四节  国债法律制度 ⏹ 一、国债的概念和职能 ⏹ 1、概念: ⏹ 也称公债,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借贷,从而承担的债务。 ⏹ 兼优财政和信用双重属性 ⏹ 国外的公债开始于中世纪;我国的公债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 2、国债的职能 ⏹ 国外:间控型公债,通过弥补财政赤字而间接调整经济。 ⏹ 我国:建设型公债,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开支不能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求缺口。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运行。(P382) 二、  国债的分类 ⏹ 1、借自己的钱与借别人的钱--内债与外债 ⏹ 内债:一个政府欠本国公民的钱。 ⏹ 外债:一国政府欠外国人的钱。 2、国债的其他分类 ⏹ 从偿还期限,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和永久国债(通过证券市场回购) ⏹ 从国债券是否可以买卖,分为可交易公债和不可交易公债(P384) 三、国债的发行 ⏹ 1、概念:P384 ⏹ 2、发行方式:公募法、公卖法、摊派法 ⏹ 3、国债发行的价格: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 四、国债的偿还 ⏹ 1、直接偿还法 ⏹ 2、市场购销法 五、国债的管理 ⏹ 1、对国债总量的调控 ⏹ 2、对国债结构的调控 ⏹ 3、对国债利率的调控 ⏹ 4、对国债使用的监督   第五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一、政府采购概述 ⏹ 1、概念 ⏹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P387) 2、特征 ⏹ 与私人采购相比: ⏹ 主体的特定性 ⏹ 目的的公共性 ⏹ 资金来源的财政性 ⏹ 采购过程的公开性 ⏹ 规模巨大 ⏹ 功能的调节性 3、作用 ⏹ (一)节约财政资金 ⏹ (二)防止腐败 ⏹ (三)支持本国企业* ⏹ (四)调节经济 二、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 1、 “阳光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 ⏹ 适用范围: ⏹ (一)采购主体: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二)采购对象的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2、原则 ⏹ 1、公开透明原则:“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 2、公平竞争原则 ⏹ 3、公正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3、监管体制 ⏹ 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 ⏹ 1、财政部门 ⏹ 2、审计机关 ⏹ 3、监察机关 ⏹ 4、司法机关 4、政府采购的方式 ⏹ 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 ⏹ 2、邀请招标 ⏹ 3、竞争性谈判 ⏹ 4、单一来源采购 ⏹ 5、询价 5、政府采购的程序 ⏹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 2、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 ⏹ 3、履行合同 6、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为什么不买我的东西--供应商的权利 ⏹ 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权 ⏹ 投诉权 ⏹ 行政复议和诉讼 ∮  我国财政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 ⏹ 一、加强预算、决算编制审核中的公众参与。 ⏹ 二、加大非经营性财政开支的比例,压缩经营性财政开支的比例。 ⏹ 三、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合理分配财权和事权。 ⏹ 四,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环境、教育等方面的投入。 ∮ 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卖地财政” ⏹ “卖地财政”是比较形象的说法,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税费。“卖地财政”是政府职能错位的必然结果。现在很多地区,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学者估计,土地出让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60%以上,个别市县达90%左右。从全国情况看,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非常高。2007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为913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财政收入为3.2万亿元,从而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8.53%. “卖地财政”问题:危害 ⏹  卖地财政推高了地价和房价,侵蚀了农民和城镇购房居民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制度,从农民手中转移的利益大约在15万亿人民币左右,而卖地补偿给农民的不到其中的5%. 许多农村的农民却因征地而致贫,形成4000万失地、失保和失业农民。房价上涨中,除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外,其中相当比例是政府高价出让土地向购房居民转嫁的部分。 “卖地财政”问题:原因 ⏹ 产生“卖地财政”的直接原因是分税制。分税制改革主要是为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从而那些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然而,分税制将“财权上移”的同时,却将“事权下移”。这样一来,地方政府要做的事越来越多,但手中可支配的财力相对越来越少。加上不尽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的官员要想升迁,必须自己想办法筹措经费,想法将GDP搞上去。地方政府该怎么办?当时规定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征地,以低价将土地从农民手中拿走,高价转手获得收入,以满足各种开支的需要。  “卖地财政”问题:原因 ⏹ 另一方面,这是政府职能扭曲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不合理的表现。严格按照分税制的原则,75%的中央税用于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显然比例太高。但这么高的转移支付力度依然满足不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政府机构太过臃肿、附加的经济发展等责任太多。  “卖地财政”问题:原因 ⏹ 学者刘正山认为:当前财政开支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吃财政饭的人太多,需要越来越多的财政收入。根据测算,中国目前的官民供养比为1:18.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从1989年的6.15%上升到18.73%,这其中还不包括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费用。第二,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但是我国的基本公共品的财政支出比重偏低。政府用于基本公共品的支出只占财政支出的43%,发达国家一般在70%.相反,中国政府公共支出越位很严重,譬如,经济建设费仍然占财政支出30%(预算外和没有列入预算的,高于这个数据)。    “卖地财政”问题:对策 ⏹ 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最基本的一步。目前,个别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例如,上海市2001年发布的《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8年开始,上海市决定把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人大监督。中央也在研究,如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将来的不久将出台。 “卖地财政”问题:对策 ⏹ 当然,保障土地出让金合理高效使用,单纯依靠“收支两条线”乃至人大监督,显得不够。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人大要做到有效监督,还需要附加措施。每年各级财政部门所作的预算工作报告,比较简略,只有几页纸,无法反映财政资金的明细的来源与运用。而要了解进一步的情况,则需要看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大本。然而,在当前的体制下,预算大本上印着秘密字样,只有广东等少数地方的人大代表可内部调阅预算大本并质询财政部门。而且,即便是预算大本,如果缺乏政策解释本,由于专业术语等等障碍,连一些学者也未必能看明白,人大代表实施有效监督有一定难度。  “卖地财政”问题:对策 ⏹ 所以,应当进一步改革预算体制,如采用部门预算,通过一本预算就能知道各级各个政府部委花了多少钱,还可以看出系统内部某个单位花了多少钱、花到了什么地方。相应地,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支用,明细项目也会一清二楚。地方政府肆意滥用、挪用等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第十二章  税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税法概述 ⏹ 第二节  实体税法基本制度 ⏹ 第三节  程序税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 一、税收概述 ⏹ (一)概念 ⏹ 税收,历史上曾称为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规范性,公共目的性。 ⏹ (二)税收的作用 ⏹ 1、财政收入; ⏹ 2、公平; ⏹ 3、经济调节。 ⏹ 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3.65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2.63万亿元(不含债务收入),财政支出2.83万亿元。中央财政收入1.5万亿元,其中用于社会保障1465亿元,增长18.1% (三)税、费、租的区别 ⏹ 税由法律规定,收支严格。费省级政府就有权收取作为补贴。租依据所有权。 ⏹ 正态分布为:税90%,费6-7%,其它3-4%。 ⏹ 税收主体应向消费税转变。 二、税法的概念 ⏹ (一)概念 ⏹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 把握:调整对象和体系 (二)调整对象 ⏹ 调整税收关系,包括: ⏹ 1、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实体法律关系 ⏹ 2、征纳法律关系:税收程序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体系 ⏹ 1、实体税法: ⏹ (1)流转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 ⏹ (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实体税法(续) ⏹ (3)财产税法:房产税法、契税法、遗产税法、赠与税法 ⏹ (4)行为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屠宰税法、车船税法、筵席税法等 ⏹ (5)其他税法:如资源税法 2、程序税法 ⏹ 指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法等 三、税法的结构 ⏹ 1、税法主体 ⏹ 2、征税客体 ⏹ 3、税目和计税依据 ⏹ 4、税率 ⏹ 5、特别措施 第二节  实体税法基本制度 ⏹ 一、流转(商品)税法 ⏹ 二、所得税法 ⏹ 三、财产税法 ⏹ 四、行为税法 第二节  实体税法基本制度 ⏹ 一、流转税法 ⏹ (一)概述 ⏹ 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二)增值税法 ⏹ 1、概念:规范和调整增值税关系的法律规范。把握: ⏹ (1)增值税:对商品的增值额征收的税 ⏹ (2)增值额: ⏹ (3)法定增值额: ⏹ (4)我国增值税的立法概况 2、增值税的构成要素 ⏹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构成要素 ⏹ (2)征税客体 ⏹ 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进口货物的法定增值额 2、增值税的构成要素 ⏹ (3)税率 ⏹ 一般纳税人: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 零税率:出口商品 ⏹ 小规模纳税人:4%-6% (三)消费税法 ⏹ 1、消费税的概念: ⏹ 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构成要素 ⏹ (1)纳税人:(P436) ⏹ (2)征税客体和税目 ⏹ (3)税率 ⏹ (4)计算公式 ⏹ (5)纳税环节 ⏹ (6)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四)营业税法 ⏹ 1、营业税的概念 ⏹ 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的构成要素 ⏹ (1)纳税人:(P437) ⏹ (2)征税客体和税目 ⏹ (3)税率 ⏹ (4)税收减免 二、所得税法 ⏹ (一)所得税法的概念 ⏹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所得税法,是指调整所得税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所得税法 ⏹ 纳税主体、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具体见《企业所得税法》 (四)个人所得税法 ⏹ 1、概念:是对个人纯收入征收的税。 2、构成要素 (1)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目 ⏹ 共11项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税目(续)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4)减免 ⏹ 免: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4)减免(续)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减免(续)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4)减免(续) ⏹ 减: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财产税法 ⏹ (一)财产税的概念 ⏹ 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税。 (二)房产税法 ⏹ 1、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客体,按照房屋的价值或房屋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构成要素 ⏹ (1)主体:产权所有人 ⏹ (2)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构成要素(续) ⏹ (3)免纳情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三)契税法 ⏹ 1、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 2、构成要素: ⏹ 税率:3-5% 四、行为税 ⏹ (一)概念:又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 1、政策目的性强 ⏹ 2、征收范围小且有限: ⏹ 3、时间性强 (二)种类 ⏹ 国外:赛马税、赌博税、养狗税、狩猎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培训税 ⏹ 我国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第三节  程序税法基本制度 ⏹ 一、概述 ⏹ 1、概念 ⏹ 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纳税程序方面法律、法规的总称。 2、立法概况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其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2)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 ⏹ 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非正常户处理、税收证明等 ⏹ (二)帐簿、凭证管理 ⏹ 包括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税务装置的推广和使用等。 ⏹ (三)纳税申报 ⏹ 内容 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等;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等(P445) ⏹ (四)发票管理 三、税收确定程序 ⏹ 1、纳税义务的确定方式 ⏹ 申报纳税方式: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 ⏹ 课赋纳税方式:由征税机关的行政处分确定应纳税额。 2、申报纳税方式的性质 ⏹ 属于私人公法行为 ⏹ 出现错误征税机关享有应纳税额的权力 四、税款征收 ⏹ (一)税款征收方式 ⏹ 包括查账征收、插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自核自缴等。 ⏹ (二)缴纳期限 ⏹ 一般应按期缴纳;有时也可以分期纳税、延期纳税。 五、税收执行程序 ⏹ 1、税收保全权 ⏹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权的情形: ⏹ 第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税收保全权(续) ⏹ 第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权(续) ⏹ 第三,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权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权(续) ⏹ 强制措施的种类: ⏹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权(续) ⏹ 注意事项: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2、税收强制执行权(续) ⏹ 对欠税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 (1)阻止出境权 ⏹ (2)公告权 ⏹ (3)税收优先权 ⏹ (4)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债的性质) 六、税收处罚程序 ⏹ 我国将税收处罚作为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P449) 七、税收争议 ⏹ 1、纳税争议的概念 ⏹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2、纳税争议解决的途径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年度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税收法律责任 ⏹ 1、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 2、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 3、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P451)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概念 ⏹ (一)金融的概念 ⏹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三)金融法的功能 ⏹ (四)金融法律关系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 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三)金融法的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 (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组织机构 ⏹ (一)中国中央银行的沿革与中央银行法的制定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 (三)组织机构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 三、人民币及其发行与管理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四、政策性银行 ⏹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 国家开发银行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地位与经营范围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 商业银行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法人。  ⏹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 ⏹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二)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四、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三)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一)监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 (二)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 一、外汇与外汇管理 ⏹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及其类型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二、外汇业务的管理 ((一)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三)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 三、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第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 第二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 一、价格法的概念 ⏹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法的概念 ⏹ (一)价格 ⏹ 1、概念: ⏹ 经济学上:价格是商品价格的货币表现。 ⏹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法的概念 ⏹ (二)价格法的概念 ⏹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261页)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实施。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一)价格管理体制 ⏹ (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 (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 (四)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 ⏹ (五)价格监督检查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一)价格管理体制 ⏹ 1、价格管理体制的类型 ⏹ (1)集中统一型 ⏹ (2)分散型 ⏹ (3)混合型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2、我国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历程 ⏹ (1)49-78年 ⏹ (2)79年至今: ⏹ 79-84(调放结合,以调为主) ⏹ 85-88(调放结合,以放为主) ⏹ 89-91(价格整顿) ⏹ 92至今(形成较合理的价格体系)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3、价格管理机构 ⏹ (1)中央: ⏹ A、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价格检查司 ⏹ 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 ⏹ (2)地方 ⏹ A、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 B、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 1、市场调节价 ⏹ (1)特点 ⏹ 第一,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 第二,是一种竞争价格 ⏹ 第三,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 第四,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2)范围 ⏹ 《价格法》第6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 一般来讲,是指不属于稀缺资源的范围、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或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2、政府指导价 ⏹ (1)特点 ⏹ 第一,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 ⏹ 第二,是宏观调控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价格。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2)主要形式 ⏹ 浮动价格 ⏹ 最高限价 ⏹ 最低保护价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3)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 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的品种范围;二是这些商品、服务的指导价由哪一级政府确定。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第一,商品、服务品种范围:《价格法》18条 ⏹ 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包括: ⏹ A、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B、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D、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 ⏹ 分为中央定价和地方定价:19条:“……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3、政府定价 ⏹ (1)特点: ⏹ 第一,定价主体为政府(中央和省级) ⏹ 第二,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 (2)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同政府指导价)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4、价格听证会制度 ⏹ 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认证时,以形成合理价格的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 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 (1)自主定价权:范围(教材264页) ⏹ (2)建议权: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 (3)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 (3)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 (4)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14条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四)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 ⏹ 市场价格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 ⏹ 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 ⏹ 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需要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从《价格法》方面进行调控的措施包括: ⏹ 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2、建立价格监测制度。3、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4、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的干预措施(30条)(备注)。5、国务院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31条) ⏹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五)价格监督检查 ⏹ 1、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教材第267页 ⏹ 2、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教材第268页 ⏹ 3、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价格法》第38条   第二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 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价格工作人员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
本文档为【国有资产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