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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2019-07-05 9页 doc 23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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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廊食安办[2011]2号),进一步加强开发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护和控制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
开发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廊食安办[2011]2号),进一步加强开发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护和控制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根据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有关突发事件的分级,将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事件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本省处置能力,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者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三)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第二章应急组织及体系 第四条根据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文教卫生局成立全区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文教卫生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开发区卫生防疫站、开发区医院等。 第五条文教卫生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我区一般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导食物中毒事 件调查处理;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公共 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 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六条专业技术机构的具体职责: 开发区卫生防疫站、开发区医院等医疗机构是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一)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制定本部门食物中毒应急处 置工作实施;负责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取证工作,对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者,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二)开发区医院等医疗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建立首诊负责制和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同时,留存病人的吐泻物、血清、排泄物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三)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告开发区卫生防疫站;妥善保存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容器、设备、现场以及患者吐泻物等,并及时安排好病人救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切实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各项控制措施。 第三章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 第七条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 2、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卫生行政部门。 (二)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报告内容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名称、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尽快向开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具备网络直报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开发区卫生防疫站接到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尽快开展调查核实,确定真实性,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文教卫生局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文教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第十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后,在国家卫生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事件,结合实际情况,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经排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传染病,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投毒案件,应及时封存被污染食品,并及时通知或将相关资料移送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应急准备内容: (一)调查文书和取证工具: 卫生防疫站要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相关文书和记录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封条、《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等。取证工具包括照(摄)相机、录音机等。 (二)采样工具、物品: 卫生防疫站要做好采样工具和物品以及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和物品的准备工作。 (三)防护用品和相关资料: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防护用品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工作衣、口罩、帽子、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准备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技术参考资料等。 第十二条事件的调查和控制 在接到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卫生防疫站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食时间、进食物质、进食人数、中毒人数、中毒的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及可疑中毒病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等。 (二)可疑中毒病人发病前72小时的食谱及同餐人员的发病情况,未发病人员的进餐情况。 (三)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生产工艺卫生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环节和因素,收集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据。 (五)食品以及食品原料的来源,加工成品的流向;产品的配方,日生产加工数量及时间,食品存放条件等。 经调查,初步判定可疑餐次、可疑中毒食品、中毒致病因子和原因,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同时,将初步判断结论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采集、检验 防疫站通过初步调查和对中毒事件的初步判断,根据需要进行采样。采集样品主要包括:可疑中毒食品、原料、半成品及剩余食品;患者的呕吐物、粪便、血液、尿液;食品容器及加工工具表面涂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手拭、肛拭;其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等。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病人的临床表现及样品采集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送实验室检验,以确定食物中毒因子。同时,采集的标本应注明标本名称、采样时间、采样人、标本来源、检验项目等,同时填写“食物中毒样品送检单”、“食物中毒样品检验交接单”。 第十四条现场控制措施: 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防疫站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四)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五)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 第十五条事件的调查分析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防疫站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进行审议、分析,及时填报《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食物中毒诊断,书写调查报告,并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题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① 中毒发生经过;②临床资料分析;①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调 查分析;④样品检验结果;⑤结论;⑥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五章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后,区文教卫生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评估报告,上报本 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处理和责任追究 文教卫生局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 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件已构成犯罪的或经查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飞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 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文教卫生局要加强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处理队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为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验和病人救治等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防疫站要加强食物中毒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对监测数据的核实、分析和报告工作。 文教卫生局要设立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举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文教卫生局要建立处理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储备物资主要包括常用特效救治药品、医疗抢救设备、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取证工具、交通工具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文教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廊坊开发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清达文教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刑宪信卫生防疫站党支部书记 白瑞军开发区医院院长 成员:骆宏昌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李雨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 张艳华开发区医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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