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制度
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
2、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人口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
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于病历中,认真核对、登记《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等~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备案。对住院分娩...
出生婴儿实名登记
为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
2、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人口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
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对入院分娩的孕妇要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留存孕妇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于病历中,认真核对、登记《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等~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备案。对住院分娩的孕妇~要将出生实名登记情况以月通报的形式通报给属地计生部门~并做好通报
~以便于分娩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旗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生婴儿的户籍准入管理。
各旗,县、市、区,公安局及各派出所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出生婴儿实名登记工作~及时提供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各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辖区内出生人口户籍办理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
2、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5、《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出借或私自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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