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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2018-09-18 6页 doc 18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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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信义义务 论文有限合伙制度主要于英美法系之中,它在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上了非常的作用。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过程中以专章的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就有限合„ 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信义义务 论文有限合伙制度主要于英美法系之中,它在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上了非常的作用。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过程中以专章的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了理论上的详细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发展与。 我国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体系,了我国的商事组织,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合伙制度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 有限合伙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公司的股东。那么普通合伙人应当像公司的高管人员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一样也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试分析探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问并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上的了意见。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权利,对有限合伙几乎的控制和管理权,也的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美国2001年《有限合伙法》第402条规定,就有限合伙的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i7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代理人地位,各国有限合伙法赋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权利。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zl 从信托的角度讲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的受托人。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gert),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财产,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财产的管理人,为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财产,获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着有限合伙财产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而不合伙的管理,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权利义务相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各国法律都限制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说在程度上,有限合伙人于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 2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Fiduiary Duty),又可以称为信托义务或是诚信义务、受托人义务等等,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即受信人(Fiduiary)基于信义关系(Fi- duiary relatin)而对受益人(Benefiiary)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1][2][3]下一页 【 信义义务是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把握信义义务概念的关键。信义关系是基于 当事人合意而。当一方(委托人)将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受信人)管理,而只保留财产的受益的权利的时候,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信义关系。关系后,受信一方就优势地位,事实上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将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并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信任受信人,相信会以善意及的注意之为的最佳利益。,信义关系的本质是并不对等的交易关系,单靠受益人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之的监督和制约,保护弱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所说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Duty f Lyalty)和谨慎义务(Duty f are)两个。忠实义务的范围很宽,包括对信义人的要求和消极要求,要求指信义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消极要求是指信义人其地位为或人谋取利益。说来,忠实义务包括几种较为典型的义务:(1)信义人信义关系为谋取私利,包括信义人从信义关系中获取机会和信息。信义人委托的财产或其信义人地位获取利润,信义人负有对所获利润报账说明的义务。(2)禁止信义人或者与其关联的人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之间自我交易,在自我交易中,信义人在信义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自身的利益冲突的地位,,信义人自我交易,有责任使得“义务与利益”和“义务与义务”相冲突的地位。(3)禁止信义人从事与信义关系中的财产相竞争的,即竞业禁止。 谨慎义务,又称勤勉义务,是指信义人在为受益人事务时应付诸的谨慎。谨慎义务被视为信义义务的组成内容,,谨慎义务并非为信义关系所特有,从本质上讲,它属于侵权法的概念。在不信义关系的情形下,许多人法律规定或所承担的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谨慎义务。在侵权法中,谨慎义务用以判断过失侵权责任的。谨慎义务的概念是原则性的,它要求每个人在从事活动的,为对他人不的危险,负有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负义务。}s7法官在当事方之间谨慎义务时,所参照的双方之间着的特殊关系。信义关系即是信义人向受益人承担谨慎义务的典型关系。 3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上面对合伙人法律地位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即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拥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财产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则投人约ss%的资金,法律会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的弱势地位。保护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法律义务。 4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其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有特点: ,仅在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规定。新《合伙企业法》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该条规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除合伙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可见我国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规定的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章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也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完全相同。上一页[1][2][3]下一页 【 笔者很有必要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义 义务区分开来。在前面的分析可知,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担的信义义务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两种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从事合伙组织的主要作用。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了更为彻底的分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权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信义义务对普通合伙人约束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来说更为。一方的信赖和弱势地位是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信烬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护那些把的事务委托给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围越大,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责任。把对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同样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限合伙人信赖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财产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的。法律上应该规定更为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来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新《合伙企业法》中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就只在该法的十二条中。该条主要规定了普通合伙人三个的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即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从所规定的信义义务的内容看,只对信义义务的即忠实义务了规定,对谨慎义务任何规定。,在对信义义务指向的来看,法律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却提及在有限合伙制度中对有限合伙人所负信义义务。最后,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法律上的信义义务是基于其所享支配控制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权利,那么当普通合伙人在某些不享有支配和控制权利时应该让其不再承担义务呢? 笔者:,法律上应该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和合伙人应承担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要求普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的管理活动时,负有的人在事务时所负谨慎和注意,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故意读职或故意。,有限合伙和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最后,在情形中普通合伙人不承担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在特定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交易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普通合伙人授权;(2)普通合伙人或很少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上一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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