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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2017-10-18 8页 doc 32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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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附件1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 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 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附件1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 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 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 各项会计制度。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 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 途。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的,应 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 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 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 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 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 应报送纸质报表。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 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 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 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 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 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 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 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 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 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 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 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 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 务需求。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 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 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 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 理。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 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15天。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 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 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顺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附件八、附件九(国税发〔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2003〕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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