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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夜间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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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夜间施工条件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 服务对象 在本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机构 朝阳区垡头街道办事处城建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办理地址 朝阳区金蝉北里20号215室 办理电话 67382044 乘车路线 674、687金蝉北里站下车,或30、34垡头桥西站下车,或457、637、348、561垡头市场站下车,或677垡头站下车。 办理时限 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条件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
办理夜间施工条件
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 服务对象 在本辖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机构 朝阳区垡头街道办事处城建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办理地址 朝阳区金蝉北里20号215室 办理电话 67382044 乘车路线 674、687金蝉北里站下车,或30、34垡头桥西站下车,或457、637、348、561垡头市场站下车,或677垡头站下车。 办理时限 自受理夜间施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条件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建筑施工作业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4、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  备  注  关于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夜间施工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手抓“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指示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2号令)、市政府京政发[199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为确保我区区域内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奥运工程、CBD工程、绿化带新村建设、城区危旧房等城市建设改造工程顺利进行,自2003年6月8日开始,建设工程可审请夜间施工,现将市建委《关于规范夜间施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城市建设改造以及施工工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督、业主负责”的原则,各街、乡要做好本辖区内在施工地夜间施工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协调工程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并将审批报区建委备案。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內的新建、改建、翻(扩)建、装饰工程均执行本通知规定。 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防尘降噪施工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利影响。 2、 施工现场必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3、 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城管部门、当地街乡政府部门、派出所、家(居)委会、小区物业部门共同做好当地居民工作,公示工程有关审批文件,宣传政府有关法规政策,使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设。 4、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委托环保部门对工地周边的居民区,工程夜间施工噪音值进行检测,依据噪声检测报告确定夜间施工补偿范围和标准。 5、 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居民就夜间施工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定协议书,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夜间施工扰民费。 6、 扰民费发放工作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居(家)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代表共同组织实施,以保证夜施扰民费专款专用。 7、 按照市政府8号文、72号令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不予补偿。 8、施工工期超过三个月的,夜施扰民费按季度发放。施工工期不足三个月的,夜施扰民费一次性发放。 9、 凡需晚22时后延时连续施工的工程,须携带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承包,施工现场平面图),向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夜间施工条件者,发放《夜间施工审批表》。 10、         夜间施工申请范围: (1)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2)10万立方米以上土方开挖、运输的一般工程。 (3)按照设计或工艺要求须连续施工作业一般的工程。 11、         土方回填、支模拆模、切割材料等超噪音工艺工序不得申请夜施。一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原则上不再审批夜间施工(规范、设计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2、         根据我市道路交管规定和环保规定,垃圾清运可不申请夜施审批,但必须杜绝人为噪声。 13、         施工现场应杜绝人为噪声,空压机、切割机、电锯等高噪声设备应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降噪环保措施。 14、      《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申报并按审批方案执行,否则当地街、乡将吊销其夜施资格。                                   朝阳区建设委员会 2003.6.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12-09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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