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红线及释义:
生产方面:
1、电气设备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的;
【条文解释】
电气设备保护在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不能正常动作。
2、无
停电的;
【条文解释】
在非计划内的因人为责任因素造成全矿井停电。
3、不执行停送电
的:①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闭锁、打接地线②高压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高压操作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作票④没有挂牌确认;
【条文解释】
在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操作时,应按照停送电制度操作流程执行,进行停电、闭锁、挂牌、验电、放电、打接地线,防止出现误送电造成的人员触电事故;高压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高压操作时应填写停送电操作票,检修时应填写工作票。事故紧急处置和抢修可不需工作票和操作票。
4、同杆架设多条低压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条文解释】
在检修低压线路时,同杆架设多条供电线路的,检修线路前必须将线杆上所有的供电线路全部停电。如未全部停电,检修人员与带电的供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得不到保证,可能会出现检修人员在线杆
上触碰到带电的供电线路,导致检修人员触电。
5、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条文解释】
高处作业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要求执行,主要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为高处作业,即室外登杆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二)安全管理方面: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条文解释】
本条是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如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因此,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培训,严格考核,要求其持证上岗,才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的;
【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酒后上岗或值(带)班人员在值(带)班时间内不得有空岗、脱岗及值班饮酒行为的规定。
因工作人员喝酒后上岗,往往神志昏沉,精力不集中,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领导干部在带
值班过程中出现空岗、脱岗及值班饮酒行为后都不能迅速反应、及时做出正确决策,延误处理问
的时间,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值(带)班领导及具有值(带)班责任、义务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值(带)班。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条文解释】
本条是针对未制定《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行为的规定。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是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编制的重要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环境条件,施工
、施工工艺和作业方式,劳动组织与循环图表,工程质量标准与文明施工,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主要技术指标,组织保证措施等,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通过学习,使每个作业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及要求全面了解,做到有章可循,提前做好施工准备,规范作业行为,健全安全设施,实现安全、高效的预定目标。所以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提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4、现场工作负责人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条文解释】
本条对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最后离开作业地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作收尾前往往是事故的高发期,作业人员往往为了赶进度或赶时间容易在这一时段采取一些危险蛮干的行为提前结束工作,作为现
场安全责任人的工作负责人必须坚守作业现场,加强对该时段的施工监管,施工结束后,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记录在案,防止危险蛮干或交接不清引发事故。
5、未及时
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名词解释】及时报告、重要安全信息
及时报告--重大隐患每月报告一次,重要安全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义煤公司。
重要安全信息—包括《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中列出的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义煤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中规定的A类隐患;各类人身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卫生、职业危害事件;重点关注事项;矿井或采区提升、通风、供电等各大系统主要设施设备安装、检修、故障处理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上级机关到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涉及安全工作的有关活动。
【条文解释】
本条是针对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规定。
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对矿井安全生产具有指导性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引起广泛关注,以使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各方力量帮助、督促解决处理,对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
6、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条文解释】
本条是针对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规定。
安全设施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设施,可否正常使用,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个别人员为达到某一目的而有意破坏,致使其失去安全保护作用,对供电安全将构成严重威胁。
7、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条文解释】
本条是针对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行为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正常履行职责的安全检查人员的正当权益,杜绝安全检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安排、隐患查处、安全考核等问题与现场作业人员发生争议,作业人员未采取正当方式解解决、处理,而是采取谩骂、威胁等非正当手段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安全检查人员包括单位领导、科队长、班组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等负有安全责任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