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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2017-10-20 2页 doc 17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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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 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
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 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房为宾馆、饭店、企业的,提交宾馆、饭店、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方为非 企业单位的,提交其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提醒: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以受理; 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不予以受理。 二、登记程序 提醒:涉及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证书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 三、缴费及依据 缴费标准: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缴费依据:[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四、登记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服务热线:瑞昌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0792)4228756 忠 告: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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