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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2017-12-26 4页 doc 15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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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I}J6缸金 201I?12(下)?理论新探 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窦唯一 摘要法律解释在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的渐进过程中不断发展演变,可谓各有特色,各有千秋.情,理,法的完美结合始 终是理想境界,如何在吸纳国内已有的本土传统法律解释以及去借鉴西方法律解释的智慧,来达到一种既能遵循法意,也 能阐释情理,以至于能够通过法律解释来推进法律更好地施行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法治难题之一.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发 展需要注重利用国内已有的本土化的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使其与现代精神契合. 关...
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I}J6缸金 201I?12(下)?理论新探 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窦唯一 摘要法律解释在中国古代和西方社会的渐进过程中不断发展演变,可谓各有特色,各有千秋.情,理,法的完美结合始 终是理想境界,如何在吸纳国内已有的本土传统法律解释以及去借鉴西方法律解释的智慧,来达到一种既能遵循法意,也 能阐释情理,以至于能够通过法律解释来推进法律更好地施行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法治难题之一.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发 展需要注重利用国内已有的本土化的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使其与现代精神契合. 关键词法律解释情理法 作者简介:窦唯一,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87?0l 一 ,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古语有云:"理者,情之不爽失者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 也.."这说明在中国古代社会,"理"与"情"是相关联的,二者没有 本质上的差异,只是"理"比"情"更抽象,更注重原理和原则."情" 与"理"结合,构成了中国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基础与 文化精神. 在中国,情被置于很高的地位,《红楼梦》中"世事洞明皆学 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也生动地表明了中国的传统价值取向.这 种价值取向决定了传统中国最普遍的审判基准是情理为先,以德 化民,息讼戒争. 以《拍案惊奇》中讲述的一个案件为例,张幼谦自幼与邻女罗 惜惜相好,成年后更经常深夜约会,不料被人"捉奸成双"告到县 衙,当即收监.此时忽报张幼谦中了举人,县太爷马上将他自狱 中请出来,赏以酒宴,"上了花红,送上了马,鼓乐前导,"送其还 家,并力促其与罗惜惜正式成婚.此案尽管没有对法律的详细解 释,也没有对案件中适用何一具体法律,法条作出说明,但县官举 措已经说明了他解释法律的思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 权取其轻","念念以宽人为要",若在登科大喜之时追究被告的罪 则,处以八十大板,显然背离了大众心理,还不如既挽救了少女的 名节又成全了这对才子佳人. 二,西方法律解释中的情,理,法 当西方大量的法律学说和理论铺天盖地纷纷涌入,当西学东 渐成为一项全民运动时,中国传统的对法律温情脉脉的理解却受 ' 到了现代西方法治强调的理性精神的无情挑战.理性是西方法 治的固有内涵,也是西方法治的精神力量,这种"理"决不是中国 式的天理,而是指人运用其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认识事物 本质的能力. 早在古希腊,人们就赋予法律以理性,把法律当作建立一种 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 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基础的:中世纪,以理性为渊源的自然法 是不可动摇的道德准则: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对人的理性回 归使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成为法律新的追求. 透过西方法律史,可以发现在法律面前,西方人并没有过多 表现出温情脉脉的心怀,更多的是克制激情的理性主义."情"之 于西方,主要是从个人的情绪与情感角度而言的,表达的某种个 体的特殊性,而不是中国文化更多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共 鸣和交流. 三,当今法律解释的重构设想 对中国传统和西方法律解释的特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尽管 不同的法律文化,在立法思想和制度安排上,还有基本的概念上 都有差异,但也有相同的方面,如都想通过法来调整人们的关系, 维护一种社会秩序,乃至去追求一个更大的理想. 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它从20世纪起步,在崎岖坎坷的历史 道路上,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当今中国法冶建设的成 败更多取决于职业法律家的远见卓识而不是普通民众的内心共 鸣,但是法治的实现及进程终究是社会广大成员的承载和担当. 正如勒内?达维德所说:"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 …… 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宗教信仰 相连的习惯和看法." 作为现实的人的生活维度之一,法的内容绝非单纯一项,而 是包含了情,理,法三项内容的复杂生活.因而,法的源头活水不 在于法律条款的文字,而在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以及整个法治传 统所根植其中的价值理念.正如梁治平所说:"法律就像语言,乃 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就此而言,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 我们意在建立的本土化的法治秩序毋宁是追求和谐秩序,其 根本意义首先体现在: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寻求情,理,法三者 的协调与统一,即法治所追求的生活乃是即照顾到人之生活 常情,又考虑到人类生活的普遍公理与道德共识,同时还符合法 的规范性要求的有序生活. 参考文献: [1】桨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粱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陈亚平.情'理.法:礼冶秩序.读.2002年. 【4】粱治平.法辫一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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