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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投资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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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投资法[doc]喀麦隆投资法[doc] 投资 一、《喀麦隆投资法》 喀麦隆政府于1994年1月24日颁布了《喀麦隆投资法》,总共五章58条。 喀政府制定投资法的宗旨在于: a.支持和促进在喀麦隆的生产性投资; b.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创造就业、生产内销和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加成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保护环境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投资法规定,任何喀藉和外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照喀麦隆的现行法律和法规,投资从事经济活动。并享受与喀麦隆国民同等国民待遇。 为了鼓励投资建厂,创造就业机会,喀在投资法中规定了如下主要优惠政...
喀麦隆投资法[doc]
喀麦隆投资法[doc] 投资 一、《喀麦隆投资法》 喀麦隆政府于1994年1月24日颁布了《喀麦隆投资法》,总共五章58条。 喀政府制定投资法的宗旨在于: a.支持和促进在喀麦隆的生产性投资; b.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创造就业、生产内销和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加成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保护环境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投资法规定,任何喀藉和外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按照喀麦隆的现行法律和法规,投资从事经济活动。并享受与喀麦隆国民同等国民待遇。 为了鼓励投资建厂,创造就业机会,喀在投资法中规定了如下主要优惠政策: 在为期三年开办期内,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免除: , 资本增加注册税; , 投资中用于业务的不动产契约注册税; , 实现投资计划而获得的土地、建筑等不动产的财产转移税; , 为实现投资计划所签订的房屋、土地及建筑物等的注册税; , 投资计划的信贷分配税(TDC); , 公司税中的最低承包税; , 公司特别税; , 企业保险合同的注册特别税; , 从公司纳税的 第一年始,可享受减免50,的公司税(TS)。 在企业经营阶段,可享受以下权益: , 免征最低公司税; , 免征公司特别税; , 减免法人50,的公司税和企业主50,的工商所得税(BIC); , 减少经营阶段50,的流动资本所得比例税(TPRCM)等。 二、自由工业区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口,喀政府于1990年1月颁布了“喀麦隆自由区”,同年11月又颁布了“喀麦隆自由工业区制度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国家自由工业区管理局,负责工业区企业的审批及管理的具体事项。进入自由工业区并享受优惠的的企业产品必须是专门用于出口,但每年可在喀国内市场销售部分产品(数量在20,以下)。 自由工业区的优惠政策中主要包括: ,进出口无须许可证,也不受配额限制; ,产品价格和利润不受监督; ,头十年免除直接和间接税; ,从 第十一年开始,除交纳15,的工商税外,继续享受上述优惠; ,在前十年免税期内的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冲销其利润; ,除进入自由区的客车和汽油不享受免税外,其他商品进出口免除关税。对自由工业区内的工厂企业,实行水、电、通讯等优惠价格; ,企业利润汇出喀麦隆,也不受中央银行或政府其他部门的约束,可以在当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等。 按计划,杜阿拉在港口附近整治了27公顷土地,准备建厂40个,创造4000至8000个就业机会。但是,到目前为止,此片经过整治的土地仍未被用于建厂。 相反,为了减少运费,降低成本,在接近原料产地的地区,却建了一些“自由工业点”:如姆巴尔马尤的两个木材加工厂、西部省的四季豆加工厂、SIC,CACAAOS S.A.生产可可油、CAMTOR生产磨制咖啡厂、NOTACAM S.A. 皮革加工厂等,都是建在原材料产地的工厂。由于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所以这些“自由工业点”与自由工业区内的工厂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三、《投资宪章》全文 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 经国民议会讨论并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如下: 第一条:本法令规定的是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以下简称“宪章”。 预备部分指导原则 第二条:考虑到要通过发展投资和储蓄,同时实现它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目标,以建立起竞争、繁荣的经济,喀麦隆共和国确定了下列指导方向: **重申将市场经济作为优先经济组织形式; **重申国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职责; **重新发挥企业家、投资者和私人企业的重要作用,他们是创造财富和就业的关键因素,这不仅要引起整个国家机构的高度重视,也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有义务保护企业自由和投资自由; **有义务维持健康的宏观经济框架; **有义务保证决策过程的灵活和运转,以加强经济的竞争力; **明确政府和经济社会机构的共同职责是:针对市场、私营领域和社会团体的优势及不足,按照法制和良政的原则,采取适当的举措,力求充分利用国家资源; **重视和加强大学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系统的职能,使其成为改变和掌握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关键性因素; **提高企业家的地位,将此作为发挥喀麦隆创造潜力的动力,这也是创建有活力和竞争力企业的前提条件和从长远解决失业和贫穷问题的决定因素; **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国家地上和地下资源,以实现持续建康发展; **促进投资和出口,积极简化其手续,同时要发挥企业家的潜力; **对于特殊或特别领域,要考虑开采条件的制约和当地自然资源开发的制约,采取适当的措施; **致力于建立适宜的框架,以保证投资安全,对投资者提供支持,公平迅速地解决投资和工商业活动中的纠纷; **需要建立相应的金融体系,使金融中介有效运作,特别是要保证储蓄金的良好使用,使之用于最有效益的生产活动和高收益的投资; **有必要拥有可靠、有效的信息系统,使用新的通迅信息技术; **有义务落实协调监督机构提出的各项必要措施,这些协调监督机构指依据本法令喀麦隆共和国投资宪章创建的机构; **有义务促进国家、私营领域、社会团体之间真正的伙伴关系,这是使经济在整体上更加高效的条件; **建立对投资者鼓励和有吸引力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一方面要考虑对进口生产设备征税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要考虑出口竞争的要求。 第二部分总则 第一章定义 第三条:所有喀麦隆籍或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是否在喀长期居住,只要带来资产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即为本法令意义上的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即为本法令意义上的投资,主要指: ,企业; ,在企业中的股份、资金份额或其它形式的资本注入; ,债据和其它债权凭证; ,货币债券; ,知识产权; ,中长期合同权,特别是管理合同权、生产合同权和销售合同权; ,法律和法规赋与的权利,特别是转让权和各类许可证; ,其它各类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与财产相关的各类权利; 第五条:在本法条款中国家泛指宪法规定的一切公共机构。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本法令根据发展的总体战略确定了投资促进框架,该战略旨在改善和保持增长,在所有经济活动领域创造就业和为人民谋取社会福利; 第七条:本法的条款适用于有关创建、扩建、更新、整治和(或)改变生产活动的投资操作; 第三章国家和私营领域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一节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八条:(1)国家的基本使命之一是管理国民,保证他们的司法权和他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国家主要保证: ,培训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以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阻碍经济体系的良好运转; ,制止各类繁缛的行政手续或警宪纠缠,特别要避免阻碍人员和货物的流通; ,在内部打击一切导致腐败和(或)鲸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加速行政文件的处理; ,加速司法案件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 (2)国家颁布法律和法规,监督、便利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基础设施和信息设施建设,培育市场,保证市场安全,以及弥补市场的不足。因此,国家主要: ,要通过适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财政收入的较好拨付,组织、监督整体市场并维护其安全; ,要保证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为此: ,国家要通过系统内的各个角色,切实执行已建立的游戏规则; ,国家要保障和便利经济设施、社会卫生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等的创建、维护和发展,并在群众中普及; ,国家要和私营领域、社会团体发展真正的伙伴关系,争取将财政收入拨到市场作用欠缺的领域; ,国家要通过健康透明的经济政策,纠正市场总体不平衡的状况; ,国家主要要通过建立灵活有效的经济系统,确保全国经济安全; ,国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鼓励私营领域的发展; ,国家要有助于获得和掌握适宜的技术,并便利其推广; ,国家要制定行业战略,并寻找资金实现这些战略。 第二节私人领域在经济方面的职能: 第九条:私营领域的使命是创造和生产财富。 ,要遵守竞争规则,避免欺诈或纵容导致腐败的行为; ,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和利益; ,在其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中组织起来,倡导组织成员遵守商业道德,合理地执行职业活动所固有的道义原则; ,与国家和国家机关保持合法的合作,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成功: 第二部分市场管理 第一章一般原则和基本法规 第十条:只要遵守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门法规,国家保证在喀长期居留或希望在喀居留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下列权益: ,不分国籍从事各类生产活动、提供服务或贸易的自由; ,根据法律关于竞争的原则和规定,在经营活动予以平等对待; ,与土地、房产、生产设备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与动产、有价证券、专利证及其它知识产权凭证有关的所有权; ,尽快办理出让手续和获得土地权的手续; ,外国投资资金和经营所获利润汇回国内的自由,以及外籍人员将工资储蓄汇回国内的自由; ,进入外汇市场,在中非货币联盟(UMAC)规定的范围内资本转移的自由; ,按照非洲工商业法协调组织的有关条约(OHADA条约),公正透明地执行工商业法; ,按照在国际社会保障大会(CIPRES)上制定的条约,公正透明地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OMPI)、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框架内制定的知识产权法。 ,公正透明地执行在非洲国家间保险市场大会(CIMA)框架内制定的保险法; ,无论是在司法范畴还是在行政范畴,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和称职; ,执行宪法第43条款、第44条款和第45条款批准的其它国际间的协定或条约; 第十一条:国家是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约方。尤其是参加了: ,在联合国支持下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判决的纽约公约; ,成立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华盛顿公约(CIRDI)。 (2)国家是下列的缔约方: ,1985年10月11日的汉城公约,该公约创立了保护非贸易风险的投资保护多边管理署(MIGA); ,非洲工商业法协调组织条约,在执行该条约过程中参照采取国际做法以简单的现代司法规则形成了贸易法; (3)由于属于非洲工商法协调组织范畴,国家从资格上和制度上均拥有仲裁机制。这套仲裁机制参照的是最完备的国际文件,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关于国际仲裁的典型法案、1998年国际商会的仲裁条例。 (4)国家是2000年6月23日非加太国家 ,欧盟合作协定的缔约方。该协定规定了解决与欧洲发展基金出资有关的非洲 ,加勒比 ,太平洋地区国家与企业家、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国家确认承诺努力建立解决纠纷的轮值机制,尤其是旨在解决工商业纠纷的国家仲裁法院。 第二章自由化、开放和竞争 第一节本地市场的自由化 第十三条:供求机制应适用于向集体提供服务和物资。 (1)根据有关规定定义和组织的关键领域和战略领域,由为其规范而创建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2)为制订适宜的规章条例和监督那些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场,要创建由负责竞争部委监管的国家竞争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和职能依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国际上关于生产、发表、播放高质量信息的透明标准,只要是对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同样适用的,喀麦隆将予以采用。 第二节对外开放和地区一体化 第十五条:国家参加了多边贸易体系,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OMC)协定和其它的国际贸易发展机制,以及世界海关组织(OMD)协定。 第十六条:国家重申它参加地区一体化的选择,特别是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CEMAC)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CEEAC)。 第三部分激励管理 第一章激励体系 第一节一般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1)该体系分为三种一般激励类型: ,促进 ,提供便利 ,支持 (2)促进主要 积极合作,管理机遇资料,以及对国家潜力的销售调查。 (3)提供便利主要指履行手续时给予帮助和快捷服务,在处理文件时要透明。 (4)支持主要指对创建和恢复企业,以及发展出口方面,给予技术或资金帮助。 第二节特殊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特殊激励政策涉及到制度、部门规定、经济区和优惠时间。 第十九条:(1)制度由三种形式构成: ,自动生效制度 ,申报制度 ,许可证制度 (2)自动生效制度的好处在一经根据有关条文详细规定的条件进行投资后,即可自动生效。然而,每年仍需到政府主管部门去简要申报,以便监督和保持有效。 (3)申报制度的办理程序为:从将完整资料交到单一办理窗口开始,只要所申请的申报制度满足有关规定的条件,在随后的连续两(2)个工作日内即获批准。单一办理窗口在收到资料后要开出收据。 (4)许可证制度的办理程序为:从将完整资料交到单一办理窗口开始,只要所申请的许可证制度满足有关规定的条件,在随后的连续十五(15)个工作日内即批发给投资者。单一办理窗口在收到资料后要开出收据。 (5)如果单一办理窗口没有遵守上述 第三款和 第四款所提到的期限,只要投资者随时启用调整程序,所申请的制度即自动授予投资者。 (6)本条 第一款所列制度的运作方式由专门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部门规定是适用于一个或几个经济活动领域,并(或者)涵盖一个或几个经济的技术领域的激励工具。 第二十一条:(1)经济区是划分优先区域的激励工具。 (2)经济区的建立应是根据需要和政府目标,满足专门法律条文规定的创办条件,并有资格享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的权力和原则。 (3)如符合专门法律条文规定的条件,经济区可以转变为自治局。 第二十二条:激励政策的期限将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由部门规定或经济区规定来明确。 第二章宪章的执行 第一节宪章的执行方式 第二十三条:(1)本法令的执行条文是在三方(公共部门、私营领域和社会)代表人数相等的基础上制定的。 (2)在上述 第一款中规定的执行条文应以下述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和竞争委员会的技术性意见作为前提。 第二节对遵守法律条文的监督和起诉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对于不遵守本法令条款及其执行条文的起诉,应预先提交管理和竞 争委员会。 第三章促进和便利投资和出口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促进和便利投资和出口由下列机构保障: ,管理和竞争委员会 ,投资促进局 ,出口促进局 第四部分税收和海关的激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税收和海关机构建立在下列基础上:对不同纳税人公正;保持适度以使国家恰当发挥其经济社会职能。 第三十条:国家要着手简化和协调税收系统,以保证其透明、流畅和对所有的投资者来说同样易于理解。 第三十一条:税收和关税的征收应遵循规定和习惯做法,征收比例应接近或达到国际通用比例,同时要与工业领域的发展和特点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权力是政府部门承认的,并应得到尊重。 第三十三条:(1)国家保证实行温和的关税,赞同在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的政策框架内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条款降低关税的原则。 (2)国家重申它将安排实施中部非洲货币经济共同体海关法规定的经济和暂停制度。 第三十四条: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方面采用下面的条款: ,对于投资和财富的生产,普遍执行增值税,以使征收一视同仁。 ,出口执行零增值税,并将出口企业投资和经营支出缴纳的增值税退还,以保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采用不同的专项投资法规有关的激励措施。 ,通过在科研和发展领域专门的、激励性的税收和关税措施,鼓励职业培训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对于组建公司、修改章程,增加资本金,并购操作,有价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实行温和的印花税和注册税。 第七部分金融系统组织 第三十六条:国家要使金融系统与发展投资和提高竞争力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1)喀麦隆是中部非洲货币联盟(UMAC)的成员国。与越来越自由化和一体化的经济要求相一致,喀麦隆通过几近同步的调整,争取与联盟保持更加协调和灵活的关系。 (2)为了靠近国际标准,国家支持所有旨在使中部非洲国家银行(BEAC)和中部非洲 银行委员会(COBAC)有效的举措,以一方面发展投资和各种规模、各种类型的企业,另一方面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 (3)政府制订了信贷和资金法规,以鼓励通过信贷和资金发展健康的文化。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障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的发展,主要以下列方式: ,通过适当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建立面向中等规模的经营者的金融服务系统; ,通过适当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建立一些融合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各种特殊需要和行业需要的金融机制。 第三十九条:(1)国家建立出口促进机制,一方面要融入不可缺少的保险技术和投资技术,另一方面要防范生产风险、市场开拓风险、为这类投资提供便利带来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2)国家特别赞同建立非洲进出口银行(AFREXIM Bank),作为为进出口信贷活动提供资金的泛非组织。 第四十条:(1)在不影响国家金融结构的前提下,国家支持创建可靠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次地区金融市场,以鼓励长期储蓄并将其用于高产、有效益的投资项目。 (2)国家通过制订储蓄和投资鼓励法来积极促进储蓄和投资。 第四十一条:(1)国家创建自愿认购的公共证券市场。 (2)国家公共证券市场要与次地区的相关机构创建结合起来。 第四十二条:国家赞同建立防范工业、商业、社会风险的可靠有效系统,这对于发展投资和提高竞争力不可或缺的。 第八部分其它条款、过度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四十三条:(1)本法令将废止: ,1990年1月29日第90/001号关于在喀麦隆创建免税区制度的法规,该法规经1990年8月10日第90/023号法令批准。 ,1990年11月8日第90/007号关于喀麦隆投资法的法规。 (2)部门规定和关于本宪章规定机构的组织、组成和运转的规章条文,将从本法颁布之日起两(2)年之内采用。 (3)享受上述两项法律条文规定的特殊制度或特惠制度的企业,继续享有它们的优惠。 (4)在上述 第二款规定的在两(2)年过度期内,尽管与本法令上述 第一款条款相抵触,上述 第一款条文规定的机构和制度继续有效,直至建立新的机构和部门规定。 (5)各部门所有的法律法规条文,凡是其条款与本法令相抵触的,应与本法令相一致。 第四十四条:本法规定的组织和机构,如在法令生效时即已存在,要在法令颁布起一(1)年之内符合本法令的条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令将根据紧急程序予以登记和公布,并在英法文官方报纸上刊登。 雅温德 19/04/2002 共和国总统 保罗. 比亚 四、设立公司的法律手续 按照喀麦隆现行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喀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符合规定要求,均可在喀麦隆创办独资或合资公司,以进行工业、商业、贸易或同时进行工业和商贸等经营活动。但必须完备一定的法律手续,以使其经营合法化。 为此,我国公司惯用的办法是请喀麦隆一家有资信的公证行,为公司代办以下几种主要手续: 1) 起草公司章程 为了起草公司章程,需向公司公证行提供以下资料:公司名称、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形式(股份有限或责任有限)、股金比例、股东姓名、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业务范围等。根据以上资料,公司公证行将以法定的格式,负责为要注册的公司起草公司章程。经创办公司同意签字后,由公证行公证注册。公证行在完成公司章程公证注册后,将在喀麦隆官方报纸《论坛报》上发表公司成立声明和公司注册完毕声明,公开宣布公司成立,同时发函通知以下6个有关部门备案: a. 第一法院首席书记官; b.社会福利基金会主席; c.喀麦隆工矿商会主席; d.工商企业统计管理局长; e.劳动检查局长; f.税务局部监; 以及:执照管理处、税收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市政管理处、交易管理处等单位。 办理公司章程公证手续时,公司要交纳下述几种费用: a.资本注册费,按法定比例交税务局; b.工商注册登记号申请费,交到 第一法院书记处; c.公司章程印刷费,交公证行; d.公司章程印花税费; e.登报声明费,交报社; f.公证费,交公证行。 2) 工商注册登记编号(简称工商登记号)申请 工商注册登记号由公证行在办理章程公证手续时,到 第一法院书记处申请办理。 3) 工商企业统计编号(简称工商统计号)申请手续 工商企业统计编号申请手续公司创办人自己到工商企业统计管理局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公司的工商登记号、公司成立声明和公司注册完毕声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4) 社会福利基金会编号(简称基金会号)申请手续 公司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号”和“工商统计号”后,持上述两个文件(或复印件)去国家社会福利基金会申请社会福利基金会编号。 5) 劳动合同申请手续 公司成立后,如招聘人员,应按喀劳动法有关规定,同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送交公司所在省、市劳动检查局注册备案。外藉雇员的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正式签署同意后才能有效。 6) 公司完税证明申请手续 公司经营活动开始后,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种捐税,以取得正式的完税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中国在喀公司都聘请当地注册会计师,协助建立公司各类帐本,以合理地交纳各种捐税。 7) 进出口许可证批号申请手续 公司如经营进出口业务,须按财政年度(每年6月前后)去喀工商发展部贸易司进出口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批号申请手续。为此,需准备的文件有:申请书、公司章程、上年度进出口业务税收单据(税务局签发的);申请表(工商部发的)、申请手续费用收据(工商部签发的)。 8) 申请SGS检验证号 喀麦隆政府将所有的进口物资的商检工作均委托瑞士驻喀麦隆SGS公司全权负责。喀麦隆政府主管部门曾多次郑重宣布,喀麦隆海关和税务部门将严格执行以往公布的有关SGS商检计划法令和规定,狠狠打击海关走私和偷漏税活动,以迅速改善国家关税收入状况。 瑞士SGS公司已在中国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一般情况,在向喀麦隆发运商品或设备之前,必须凭喀麦隆工商发展部贸发司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批号,申请喀麦隆SGS检验公司发出的检验证号,然后该公司通知其驻上海分公司,委派代表在华港口对出口喀麦隆的商品或设备进行装船前的检验,以取得SGS公司的商检证书,该证书是在喀麦隆清关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或施以高额罚款。一般得到SGS中国分公司检验证的集装箱货物到喀港口后不再开箱检验,免除了许多麻烦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9) 身份证和居住证的申请手续 凡长期在喀麦隆工作的外国人,均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移民局为其个人和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或居住证。长期居住证为2年期,到期后可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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