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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2018-10-28 20页 doc 44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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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附件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前言 GB/T 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规范,是车辆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性能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该标准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安全作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厂内机动车辆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作业区域已不局限在工厂内部,特...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附件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前言 GB/T 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是车辆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性能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该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安全作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厂内机动车辆数量迅猛增加,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作业区域已不局限在工厂内部,特别是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规定保留 “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在原《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标准基础上,修订为《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修订标准的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我局负责组织《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的起草,并委托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中心承担具体 起草工作。 新起草的标准,根据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和特殊要求,提出了场车的分类、车辆的基本检验、车辆各部分检验、蓄电池车的检验技术要求,及各类专用机械工作装置系统、液压系统、履带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新起草的标准,将涉及生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各类专用机械作为重点,阐述了对专用机械特殊检验部分的技术要求,对加强场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减少场车事故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三、标准的引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而构成《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条文。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 量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GB/T 3098.1-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 螺柱 GB/T 3098.2-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 — 2 — 纹 GB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 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 测试方法 GB/T 17910-1999 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 查和修复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16710.1-1996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和测定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 规程 GB 14761.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 烟度法 四、新修订标准的内容及有关技术关键 本标准与GB/T16178,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场车定义和范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阐述,确定了场车的 最低行驶速度界限,明确了场车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2、在“3”中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分类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以 车辆的使用功能及方式进行分类,突出了场车以工程、工业车辆为 主的原则,共分为十四大类。 — 3 — 3、在“4.5”中增加了车辆的报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场车在使用中的实际情况,需要对车辆的报废年限作出明确的要求。原标准中没有此项。 4、在“5.4.9 ”中增加了对液压动力转向机构的稳定性要求。 5、在“5.4.11”中增加了对车辆动力转向系统油路油压的要求。 6、在“5.4.12”中增加了对轮式平地机的应急转向系统要求。 7、在“5.5.12.4”中增加了对轮式专用机械紧急制动的跑偏量要求。 8、在“5.5.12.5”、“5.5.12.6”中增加了对履带式车辆制动性能要求。 9、在“5.5.13.3”中增加了对驻车制动器的性能要求。 10、在“5.5.14 表四”中,对各种车辆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大、小型自卸车,履带式专用机械,删除了大、小型客车,大、小型货车,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等。 11、在“5.7.3”中增加了对大型自卸车驾驶室上部的防护要求。 12、在“6.5.6”中增加了对蓄电池车辆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的要求。 13、在“7.1.7”中增加了对平地机工作装置的性能要求。 14、在“7.1.8.11”中增加了对叉车超载的报警要求。 15、在“7.2.4”中增加了对车辆液压系统的功能要求。 16、在“7.2.6”、“7.2.7”中增加了对车辆液压系统的功能要求。 — 4 — 17、在“7.2.8”中增加了对平地机液压系统回路的锁定装置要求。 18、在“7.3.2”中增加了对履带式车辆的履带直线误差要求。 19、在“7.3.6”中增加了对履带式车辆的履带在作业时的质量性能要求。 五、技术路线及组织方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标准修订的人员中,姜兰华高级工程师是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厂车分委会委员,是原国家标准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的主要起草人,承担此次国标修订的项目负责人。 本标准起草人,姜兰华 杨勇 何仪 胡素峰 潘晖 苏立鹏 黄长江 郑晓瓯。 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GB/T16178-1996。 — 5 — 附件2 G B G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6178—XXXX 代替 GB/T 16178—1996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Safe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automobiles in gates of factories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 — 6 — GB/T 16178—XXXX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场(厂)内区域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碾压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不适用公安、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3098.1-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2000 紧固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 GB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7910-1999 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16710.1-1996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和测定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4761.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3. 场(厂)内机动车辆分类 3.1 挖掘机 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3.2 装载机 — 7 — GB/T 16178—XXXX 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3 铲运机 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3.4 吊管机 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3.5 平地机 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3.6 稳定土拌和机 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3.7 平台搬运车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3.8 自卸车 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如:重型卸料翻斗车、液压铰接翻斗车、小型翻斗车、非道路翻斗自卸车。 3.9 牵引车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它车辆的工业车辆。如:内燃牵引车、蓄电池牵引车。 3.10 推顶车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车辆的前端装有缓冲装置,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它车辆的工业车辆。如:内燃推顶车、蓄电池推顶车。 — 8 — GB/T 16178—XXXX 3.11 起升车辆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车辆的前端或侧面装有可起升或搬运货物功能的专用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机械车辆。如: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侧面式叉车、越野叉车、侧面堆垛叉车、堆垛车、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非堆垛跨车、拣选车等。 3.12 蓄电池车 以蓄电池为动力源,装有橡胶轮胎,车辆具有可供载运乘客或货物的车辆,是一种主要为场(厂)内 区域载运货物及旅游、观光、游乐场所游览用的专用车辆。如:平板蓄电池车、游览观光车、高尔夫球车等。 3.13 筑路专用车辆 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以及具有碾压、摊铺、刨平路面作用的特殊设备的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摊铺机、刨地机等。 3.14 特殊场(厂)内机动车辆 如:扒渣车、阳极拖运车 4. 车辆的基本检验 4.1 车辆的认定标记 4.1.1 车辆必须有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 4.1.2 发动机必须具有打刻在气缸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4.1.3 底盘必须具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4.1.4 新出厂车辆车体的前后必须预留可安装具有国家统一式样的车辆号牌的固定位置。 4.1.5 车辆每两年需由车辆安全检测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4.1.6 新出厂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时需经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投入使用。 4.1.7 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型式试验许可的车辆登记时免检。 4.2 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噪声标准 4.2.1 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 — 9 — GB/T 16178—XXXX 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的排放值见表一。 表一 车辆使用状况 新 车 在 用 车 污 染 物 CO的含量,, ? 5 ? 6 HC的含量,ppm ?2500 ?3000 4.2.2 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4.2.3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 14761.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规定。在海拔1000m以下的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二。 表二 车 辆 使 用 状 况 新 车 在 用 车 烟 度 值 ?Rb5.0 ?Rb6.0 (波许单位) 4.2.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 384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4.2.5 机动车允许的噪声应符合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和测定》的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机动车类型 车辆最大允许噪声级dB(A) 大型自卸车,载质量?12t ?90 大型自卸车,4.5t ?载质量,12t ?86 小型自卸车,载质量,4.5t ?86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92 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 ?97 4.2.6 机动车辆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按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和测定》的规定进行。 — 10 — GB/T 16178—XXXX 4.3 车辆须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 4.4 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4.5 车辆的报废 4.5.1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应予报废。 4.5.1.1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 4.5.1.2 供旅游、观光载客专用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4.5.2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关于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0年。 4.5.3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增加检验次数,每半年应检验一次,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 5 车辆各部分的检验 5.1 发动机 5.1.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 5.1.2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5.1.3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5.2 传动系 5.2.1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的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车辆的技术要求。 5.2.2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挡、不乱挡),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变速器的油温应符合车辆出厂要求。 5.2.3 万向节、传动轴、中间支承、传动链条应运转平衡,螺栓齐全,紧固牢靠,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5.2.4 主减速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动,无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驱动桥不漏油。 5.2.5 轮胎式专用机械驱动桥应保证离地间隙大于230mm。 5.2.6 液力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挡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 11 — GB/T 16178—XXXX 5.2.7 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3 行驶系 5.3.1 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栓、螺母、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 5.3.2 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坚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及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5.3.3 减震器性能良好。 5.3.4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5.3.5 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应符合GB 7258-2004的规定。 5.3.6 轮胎 5.3.6.1 车辆的同一桥上应装用同一型号的轮胎。 5.3.6.2 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 5.3.6.3 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3.6.4 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5.3.6.4 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5.4 转向系 5.4.1 轮式机动车辆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 5.4.2 方向盘左右旋转角度应相等,对应的转向轮左右偏转角度也相等。 5.4.3 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向右各不得大于15?。 5.4.4 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5.4.5 转向力须达到如下要求: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辆应为10,25N,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辆应小于50N,采用机械式转向的车辆应小于150N,左右转向作用力差应不大于10N。 5.4.6 用侧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5.4.7 前轮定位值要符合设计规定。 5.4.8 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拼凑焊接,无裂纹、变形;球形节、转向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 12 — GB/T 16178—XXXX 5.4.9 液压动力转向的轮式专用机械,液压转向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动力特性和速度特性,具有充分的灵敏性、调节性和响应性。 5.4.10 液压转向助力器的工作油压应符合车辆出厂规定值,且系统无漏油,工作状态良好可靠。 5.4.11 动力转向系统应设有避免油路超压的压力控制装置。 5.4.12 轮式平地机应设有应急转向系统,当其倒挡的最大额定速度超过20km/h时,应急转向系统应起作用,且转向操作力不得超过350N。 5.5 制动系 5.5.1 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 5.5.2 行车制动装置中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车辆出厂时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5.5.3 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在第一次采取制动措施时就能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5.5.4 各式行车制动器制动系统其零部件不得有脱落或失灵现象。 5.5.5 液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一分钟,踏板不得有下行现象。 5.5.6 液压式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 5.5.7 气压式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气,应设有放气、限压装置。在发动机启动四分钟后,气压应升至400kPa以上,停机三分钟气压下降量不得超过10kPa。 5.5.8 液压式挖掘机应设有回转制动系统,并且各个装置的控制必须是相互独立的。 5.5.9 蓄电池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必须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5.5.10 轮式车辆的所有车轮上均应设置行车制动装置,轮式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5.5.11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有自行制动现象。 5.5.12 行车制动器效能要求 5.5.12.1 轮式车辆时速在20km情况下(低速车用最高车速),点制动时不得跑偏,紧急制动时跑偏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5.5.12.2 制动系统的释放时间不超过0.3秒。 5.5.12.3 车辆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5.5.12.4 轮式专用机械紧急制动时的最大跑偏量不得超过车体宽度的二分之一。 — 13 — GB/T 16178—XXXX 5.5.12.5 履带式车辆在小于20?坡道上行驶实施停车制动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履带接地长度。 5.5.12.6 履带式车辆以高速行驶实施停车制动时,整机应保持稳定性,不得向前、后或一侧倾翻。 5.5.13 驻车制动器 5.5.13.1驻车制动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5.5.13.2 在坡度为20%的道路上,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均能将车停住。 5.5.13.3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且锁止装置灵敏有效。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应不大于600N。 5.5.14 最大制动能力要求,须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根据不同车型按其出厂指标进行检验。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及跑偏量应符合表四中的规定。 表四 各类车辆的制动距离、稳定减速度、跑偏量数据表 项 目 初速度 制动距离 跑偏量 稳定减速度 载荷量 点制动 2km/h m mm m/s 车 类 空载 20 ?4.4 ?80 ?5.5 大型自卸车 不跑偏 总质量?12t 满载 30 ?9.5 ?200 ?4.8 空载 20 ?3.8 ?80 ?6.4 大型自卸车 不跑偏 4.5t ?载质量,12t 满载 30 ?8.0 ?200 ?6.0 空载 ?6.5 ?6.9 小型自卸车 30 ?80 不跑偏 总质量,4.5t 满载 ?7.0 ?6.4 空载 ?4.0 大型轮式专用机械 20 ?80 ?4.0 不跑偏 总质量?5.0t 满载 ?9.5 — 14 — GB/T 16178—XXXX 空载 ?3.5 小型轮式专用机械 20 ?80 ?4.0 不跑偏 总质量,5.0t 满载 ?8.0 空载 最高速度 小于履带 小于车体 履带式专用机械 / 不跑偏 行驶 接地长度 宽度的1/2 满载 蓄电池车 空载 10 ?2.5 ?80 ?5.0 不跑偏 5.6 灯光、仪表、电器部分 5.6.1 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得炫目;左、右两边灯光装置的光色、规格须一致,安装位置对称。 5.6.2 车辆应设置近光灯、远光灯、前位灯、后位等、雾灯、侧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牌照灯、示宽灯,各种灯光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5.6.3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设远、近光变换装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车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2004的有关要求。 5.6.4 各类自行专用机械应设置能看清吊钩、铲斗、货叉等工作装置的工作灯。 5.6.5 车辆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与示宽灯、尾灯应同时启闭。仪表灯亮时应能看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数据,且不炫目。 5.6.6 仪表及指示灯 5.6.6.1 车辆须设置有效的车速表和里程表。 5.6.6.2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 5.6.6.3 车辆需根据产品设计要求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电流等仪表或指示灯。 5.6.7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示灯。 5.6.8 车辆应设置喇叭,且最大声级不得超过115dB(A)。 5.6.9 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绝缘套管。 5.6.10 车辆应装设电源总开关。 5.7 车身部分 — 15 — GB/T 16178—XXXX 5.7.1 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 5.7.2 后视镜 5.7.2.1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 5.7.2.2 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30m以内的环境情况。 5.7.3 大型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5.7.4 蓄电池箱、燃油箱、液压油箱托架应无严重腐蚀、变形,安装应牢固。燃油箱、蓄电池箱、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5.7.5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应装在车体前一侧,向上排气。 5.7.6 对于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车辆,车体两侧及车后应喷涂“严禁烟火”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并符合GB 4387-1994的规定。 5.7.7 驾驶室 5.7.7.1 装有封闭式驾驶室的车辆其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5.7.7.2 驾驶员座椅应舒适、牢靠,前后可调整。各操作机件布置应合理,操纵方便。 5.7.7.3 车辆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视野开阔,视线良好。 5.7.7.4 前风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 9656-2003规定的安全玻璃,不能使用有机玻璃。 5.7.7.5 驾驶室内要有通风、保暖、除霜、遮阳装载。 5.7.7.6 前风窗玻璃应装设有效的刮水器。 6 蓄电池车的检验 6.1 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无锈蚀现象,并涂油脂防锈。 6.2 电解液面应高出极板上端10~15mm,加液孔盖应齐全且气孔畅通,壳体密封完整。 6.3 蓄电池车上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须有大于30mm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不得小于10mm,绝缘层必须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 6.4 电动机 — 16 — GB/T 16178—XXXX 6.4.1 电动机运转应平稳无异响,正反转速和工作温度正常。电刷接触良好,不得烧焦损伤,电机温升不超过55?,防护罩齐全。 6.4.2 电动机悬挂装置与车架、减速箱、支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6.5 电气控制系统 6.5.1 主令控制器应灵敏可靠,接触器的接点、触头表面清洁,接触良好。 6.5.2 换向开关、制动开关、电压表灵敏可靠,制动联锁保护、零位保护、紧急断电装置应完好有效。 6.5.3 联接主令控制器踏板的复位弹簧应可靠有效,当外力消除后,能使主令控制器返回原位。 6.5.4 电气控制箱内应清洁、干燥,电气元件及接线端子应固定牢靠。 6.5.5 蓄电池车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装置。 6.5.6 蓄电池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其余电气设备载流部分的冷态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3MΩ。 7. 专用机械的特殊检验 7.1 工作装置 7.1.1 各类属具及结构件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永久性变形现象。 7.1.2 各类专用机械的专用设备(叉、铲、铲刀、斗、吊钩、滚、轮、链、轴、销)及结构件(门架、护顶架、臂架、支承台架、牵引架、摆架、回转圈)应完整无裂纹、变形,磨损不超限,连接配合良好,运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工作灵敏可靠,无异响。 7.1.3 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灵敏有效。 7.1.4 作业时,工作装置升降应平稳,下降时不得有颤动现象。 7.1.5 转子罩壳应密封良好。 7.1.6 机体上应备有吊装主机用的吊环或钩,并与机体连接焊牢,吊环或钩不允许发生永久性变形。 7.1.7 平地机的回转圈和铲刀应能做360?全回转,铲刀左右两侧能进行修坡作业,并能换装多种工作装置(如推土板、除雪板及松土装置)。 7.1.8 叉车工作装置 7.1.8.1 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的限位装置。 — 17 — GB/T 16178—XXXX 7.1.8.2 叉车门架必须具备前倾自锁装置。 7.1.8.3 叉车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能防止货叉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货叉横向滑移和脱落。 7.1.8.4 属具在叉架上固定应牢固可靠,能防止属具从叉架上脱落和防止属具横向滑移和脱落。 7.1.8.5 叉车货叉的下降速度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液压管路系统出现破裂时)不得超过600mm/s。 7.1.8.6 叉车货叉的自然下滑量不大于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2?。 7.1.8.7 叉车货叉不得有裂纹,如发生货叉表面有裂纹,应停止使用。 7.1.8.8 叉车货叉两叉尖高度差应不得超过水平段长度的3%。 7.1.8.9 叉车货叉水平段和垂直段的厚度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值的10%。 7.1.8.10 叉车所用起重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5。 7.1.8.11 叉车起升超载25%,货叉离地300mm时,超载报警装置必须报警。 7.2 液压系统 7.2.1 液压系统的管路应畅通,密封良好,与其它机件不得相互干涉。 7.2.2 液压系统的元件在负载变化大、急剧的振动冲击下,应有足够的可靠性,能保证和满足在各种情况下正常工作。 7.2.3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各部位不得有泄漏现象,固定接口不允许有渗油,运动接口不允许有漏油。 7.2.4 液压系统油温不得超过80?,温升不得超过45?。 7.2.5 液压系统应设置滤油器和防尘装置,液压油箱的加油口应有滤网。 7.2.6 动臂油缸活塞杆因系统内泄漏引起的位移量不得大于200mm/h。 7.2.7 工作装置升降油缸的沉降量不得大于10mm/h。 7.2.8 平地机液压系统回路中,根据功能要求应装有锁定装置,多路换向阀及其操纵手柄应能自动复位。 7.3 履带系统 7.3.1 履带及各部位的连接机件应紧固、牢靠,每节应能灵活转动,运转正常,不得有卡阻现象。 7.3.2 履带每10节内的直线度误差应不大于4mm,全长不得大于8mm。 — 18 — GB/T 16178—XXXX 7.3.3 履带连接部位的销、卡应齐全,行驶时应无啃边现象。 7.3.4 履带各部零件及结构件应齐全完整,无裂纹、变形,工作灵敏可靠。 7.3.5 履带及各部零件,在工作时不得有损坏现象,其螺栓、螺母、螺纹应齐整,并符合GB/T 3098.1-2000的强度要求。 7.3.6 履带及各部零件,自使用之日起,在生产作业时,挖掘、装载石方在800h,土方在2000h之内,所有零件均不得有损坏的现象。 — 19 — 附件3 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标准名称,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内容,包括理由或依据, 填表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如所提意见篇幅不够,可增加附页。 — 20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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