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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2017-09-25 4页 doc 3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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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摘 要 近些年来,在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过程中 ,仍屡屡发生强拆致人伤亡的事件,这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关键词 拆迁 公共利益 所有权绝对 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物权法》对有关问题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
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思考 强制拆迁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摘 要 近些年来,在政府实施的强制拆迁过程中 ,仍屡屡发生强拆致人伤亡的事件,这背后的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关键词 拆迁 公共利益 所有权绝对 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物权法》对有关问题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因此法律规定了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公共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对此,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界分,对此概念的理解不同就导致了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比而言,韩国在其《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公共事业是指有关国防军事建设事业、铁道、公路、港口、上下水道、气象观测等事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办公场、国家或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项目等”。 作者认为“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其公众性,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必须是以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为范畴,不能单以一小部分人,一些团体或者某些组织的利益为。 其次,这种利益必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公众的生活,以及其他相对个人利益而更加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发展需要的利益,在这项利益与个人利益博弈中应当明显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广泛性”,在不能判断是否因某种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可以给众多国民带来更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利益时正当的。例如,在为城市发展需要而征地铺设城市轻轨,环城立交等旨在使民众享有更加便利的出行条件,解决城市拥堵上,征地是存在公共利益的问题。而在建设所谓“经济开发区”、“城市观光区”时,虽然其或许可以使人民间接受益,但其却因属出于“商业目的和行政规划”,不能认定其为“公共利益”。正如梁慧星老师所言,“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指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受益的利益”。 然而,我国现在存在的拆迁中征收土地基于的利益判断是否真的都属于公共利益呢,通过实例我们不难发现,但凡存在强制拆迁的案件和拆迁引发争议案件大多是由政府先将土地征收,然后高价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虽然在某种方面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但主要是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事实上,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和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都是由地产行业所“把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房地产产业和卖地的收入。此外,金融资本对房地产行业的巨大投入使得他们铤而走险,不顾政府禁止性法规的规定,串通一少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征地,进而激化矛盾,造成一些群体性事件。由此看来,大多数争议的强拆背后大多是经济利益,从根本上来看 很少有公共利益的因素。 二、拆迁难以及钉子户拒迁的原因 纵观造成被拆迁户的强烈抵抗拆迁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他们预计可获得的对价与其搬迁费用和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失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国外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相比较,我国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且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补偿仍不到位,很多被拆迁户拿到的补偿往往与原有房屋的质量、区位等条件相差甚远的对价,就是在政府的指导标准下所得补偿款也并不足以完全支付搬迁,误工、和回购同地段房屋的费用。加之中国自古以来安土重迁,对故居依赖使得大部分人在迁居上内心上并非自愿。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与开发商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差距是巨大的,然而开发商即便如此也并未真正将其许诺的利益充分的兑现。在补偿款的问题上,我国对补偿的规定只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在细化的规则方面是不够的,尽管有省市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这个标准显然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被拆迁人的同意。作者认为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举行充分的协商,在协商不能达成具体一直的 情况下,可以由第三方主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量,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应当以随机摇号的方式在备选机构中选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在对待不同被拆迁主体补偿问题上要实行同地同价,标准要一致;对被拆迁户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对其因拆迁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和损失要充分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才会减小拆迁的阻力。?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商法) 注释: 张庆华. 土地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3. 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浙江学刊, 2004. 4. 王亚利.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制度的完善. 经济论坛,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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