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
问
一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性与受理
精神病人(包括严重痴呆症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并不是精神病人或其家属说了就算数,必须经过人民法院
宣告才能有效,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有法律效力.宣布
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
院,也必须是该精神病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当地法院在宣告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有争议者应提供各方面的证
据材料,并委托精神病学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同样,法院
对于宣告被监护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事先也得进
行司法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再结合其他有关证据,
经讨论后才能宣告.
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由于刑事诉讼法
对民事案件没有调整能力,没有硬性规定一律由省级人民
政府所指定的医院进行,所以凡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
鉴定人,都可以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至于司法机关
或其他部门聘请哪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那是委托机关的
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人自己可以取证
和举证,他们不但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的权力,还有直接
委托鉴定的权力,因此,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鉴定
人,不但要受理法院或其他委托机关的委托,更要随时受
【收稿日期】2003.09.15
【作者简介】李玉经(1943.),男,主任医师
理个人的委托.
二,送检材料
委托鉴定的部门或个人,在提请鉴定时,应该移送如
下材料,即:?介绍信,个人委托者须持相关部门的介绍
信及个人身份证;?申请作精神医学鉴定的”综合材
料”;?根据”综合材料”填写的医学鉴定委托
;?涉
及民事活动的全部卷宗材料.
委托鉴定的机关或个人,必须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
供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人有权阅卷并向办案人员了
解相关情况,也可以直接询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材料中
不全面时,鉴定人可要求委托机关去补充材料,也可以和
办案人员一起去调查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送检材料,不但包括案情有关材料,更要有被鉴定人
的既往精神健康状况,精神疾病史(如门诊,住院的诊疗
情况),社会适应功能情况及既往的鉴定情况(鉴定结
论).通常在受理这方面鉴定时,可发给委托单位或个人
综合材料提纲”提纲”
建议如下:
(一)委托鉴定单位或个人,办案人,申请人
(二)案由
(三)被鉴定人的一般状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婚
姻及住所,家庭或户籍地址等.
(四)被鉴定人的个人生活史
包括母孕期及出生时隋况,自幼精神发育情况,学习
情况,婚姻情况,工作情况,平素与周围的接触情况,社
会交往及社会适应情况(包括道德法律法规的遵守情
况),有无犯罪前科等.
(五)被鉴定人的既往疾病史
既往有无重大疾病史,尤其是脑外伤,癫痫,中毒,
精神病史.
(六)被鉴定人的家族史
父母系三代中有无重大遗传疾病史,癫痫及精神病遗
传史.
(七)简要案情
(八)卷宗及证言材料
(九)既往鉴定情况(提供鉴定书)
(十)此次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一)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目的与步骤
(一)目的:根据委托单位或申请人个人提供的资
料,结合精神及躯体(包括神经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分
析,讨论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病情之严重程度
如何,是否因精神症状使其对周围的事物(包括各种民事
活动),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的
预期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等的影响程度.评定其民事行
为能力等级,为处理各种民事案件提供证据.
(二)步骤:在进行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
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1,根据所提供的被鉴定人平素的精神,行为异常
现,社会功能及社会适应障碍的状况,结合精神及躯体全
面的检查,确立医学诊断.
2,根据诊断及疾病严重程度,结合民事案件的具体情
况,分析讨论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尤其是涉案民事活
动),能否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民事
义务.即能否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民事
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根据诊断,病情之严重程度及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
精神适应能力,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写出鉴定结
论.
四,操作要件及
(一)操作程序
1,查清被鉴定人平素精神,行为表现特点及社会功能
与社会适应能力.
2,确立精神疾病诊断.
3,判定精神症状(状态)对民事活动,尤其是对具体
案情事物的影响程度,即民事行为能力受损程度.
4,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等级.
(二)精神状态表现特点
法律上的精神病人(包括严重痴呆症者),即民法通
则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其平素的精神,行为表现及社会功能和社会适应能
力特征如下:
1,长期慢性的精神病状态或精神病的发病期,或严重
痴呆者,存在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或幻觉,妄想,或思
维逻辑障碍及其他思维结构障碍,或情感淡漠,倒错,衰
败,或行为怪异,紊乱等)或严重的智能缺陷,而他们对
自己的精神异常又常常是缺乏自知.
2,由于精神病理及严重智能障碍(缺陷)
(1)丧失或明显削弱了家庭职能,婚姻职能.
(2)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学习.
(3)不能正常地与周围人接触,言语交流不良,情感
沟通障碍.
(4)不能妥善地保管个人的物品及处理个人的财产.
(5)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对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尤其
是某种较为复杂重大的具体事物缺乏甚至是丧失认识能
力,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
(6)自我保护能力削弱或丧失.
(7)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
(三)精神疾病的诊断
1,涉及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案件,其精神障碍以精神
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各种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痴呆综合
征为常见,其次是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人
格障碍,性变态及神经症.
2’精神疾病诊断的确立,即被鉴定人无论是患有何种
精神疾病,其诊断必须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即
CCMD-3,ICD-10或DSM-IV之标准.
3,诊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
神病或严重痴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这种精神障碍
或综合征,由于长期持续存在,对被鉴定人的民|.’活动产
生明确的影响:对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缺乏甚至是丧失认识
能力,判断是非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自我保护
能力削弱或丧失;不能理智的处理自己的较为重大,复杂
的事物.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意思).
(四)民事行为能力等级界定
1,有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能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事务(包括复杂,重大的民事事务)
有明确的认识能力,判断(是非)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
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这样的人(自然人)即是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辨认能力的人,.称之
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事务丧失了认识能力,是非
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和主客
观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即可以认定是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人,也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将无
法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
事义务.
如果对一般性民事事务可以参与,也能较为贴切地表
达自己的意思,但对较为复杂,重大的民事事务则不能理
智地恰当的处理.即对该类民事事务缺乏完整判断能力和
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为能力人,也就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不得不对其
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3,暂时性无行为能力:精神病的发病期,由于精神病
性症状使其对某些较为复杂的民事事务,丧失了认识能
力,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
和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可以认定他们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在此期间他们无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
事务.这样的人称之为暂时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待他们
精神恢复正常后,可重新恢复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我们建议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同
时符合下述二项:
(1)下述之一:精神病未愈,病情持续达一年以上;
严重智能缺陷或中度与更重的精神发育迟滞;严重的或与
精神病等位的精神障碍,病情持续一定时期不缓解,或在
较长时期内反复多次发作者.
(2)下述之一:由于上述严重的精神障碍及较长时期
的精神异常,致使其
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
活动,尤其是较复杂
的,较为重大的民事
事务,丧失了了认识
能力,判断能力和对
行为后果的预期能
力,即所谓的丧失了
辨认能力;或由于上
述严重的精神障碍及
较长时期的精神异常
(包括严重的智能缺
陷),致使其对所从
事的某一具体的民事
事务,不能做出正确
(2)因上述情况,致使下述之一者:致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或不
能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
(1)下述之一:慢性精神病未愈,缓解或痊愈;轻度
精神发育迟滞或边缘智力者;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无精
神病或伪装精神病.
(2)下述之一:有良好地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是
非有明确的判断能力,能完善地表达自己真实的(主客观
一
致的)意思;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良好的认识能力,
有完好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几种民事事务行为能力的鉴定
(一)遗嘱能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经鉴定该当事人在
订立(写)遗嘱时是处于严重痴呆或精神病阶段,其遗嘱
应该是视为无效的.如被继承人具有行为能力,确系本人
的意愿,只要是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例如
的(即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示”;或由于上述严重
的精神障碍及较长时期的精神异常(包括严重的智能缺
陷),致使其在所参与的某一具体的民事事务的活动中,
由于对具体事物缺乏深刻的理解,以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不能保护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
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
(1)下述之一:慢性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即缓解
不全)或残余状态;轻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缺陷为
中度缺陷者;其他精神障碍(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除
外).
有意识地剥夺未成年
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的继承权,以
及其他与国家政府法
令相抵触的内容),
在法律上是可以承认
有效的,其他人对于
这一法律行为也无权
加以干涉(如果遗嘱
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政
策有抵触之处,可认
定其中有抵触的部分
无效或全部遗嘱无
效).
遗嘱能力的评定
标准:
被鉴定人(也即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如果同时
符合以下l,.2N项条件的,即为有遗嘱能力,所订立遗嘱
应视为有效.反之,则无遗嘱能力,所订立遗嘱应视为无
效.
l,被鉴定人在订遗嘱时,必须清楚以下各种情况:
(1)他必须知道自己是在订立遗嘱,并了解该遗嘱的
意义和影响;
(2)他必须知道自己财产的主要情况与基本数额;
(3)他必须知道根据此遗嘱继承人是谁;
(4)他必须不受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包括过分关心,
诌媚,欺骗,恫吓,威胁等;
(5)他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不受任何药物(包括酒
类)的影响,以免遗嘱失真.
2,被鉴定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有订立遗嘱的基
本能力:必须具有正常的记忆能力与判断能力,并能够作
出正确的意思表示.
要提请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者),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与常人一样的继承权.其他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从道义上讲这些病人由于罹患精神
残疾或智力残疾,理应比其他同位继承人获得较多的遗产
才较为合理.
(二)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实现
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精神病人的权益受到侵
害或涉及各种民事纠纷时,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
精神病人往往不具有诉讼能力,必须通过诉讼代理人代理
他参加诉讼活动,这已成了当今的一种法律常识.有无诉
讼能力,也需要精神病专家通过鉴定提供证明.
l,有(完全)诉讼能力
评定为有完全诉讼能力,应具备意识清醒,了解有关
诉讼的意义,并了解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具备辩认能
力,知道所进行的诉讼事物的性质,后果与利害关系;以
及能够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中的一
项.
(1)无精神病或伪装精神病.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3)边缘智力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或转一中度智能缺
陷者.
(4)虽有精神病史,但是在从事民事诉讼中及在诉讼
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精神异常.
(5)虽患有精神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
的局限性(例如慢性偏执性精神病),且这种病理性精神
活动与民事诉讼之事务无关.
(6)间歇性精神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消失,精神
正常者.
2,无诉讼能力
评定为无诉讼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下述之一
?精神病发病期或未愈.
?中度及其以上精神发育迟滞或严重的痴呆症者.
?与精神病等位的精神障碍(包括暂短精神病性障
碍).
?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偏执性精神病.
(2)由于上述严重的精神障碍致使其为下述之一者:
?不能了解其有关诉讼的意义,同时也不知晓自己应
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其丧失了有关民事事务的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包括
对诉讼事物的认识能力,对是非的判断能力和对所进行的
诉讼事物的性质,后果与利害关系等.
?不能够针对所涉及的诉讼事件中的事实,做出真实
的意思表示.
(三)作证能力
作证能力,又称证人能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但如果是精神病人,尽管当时曾亲临现场,
但是由于精神异常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者,应认定是无作
证能力.所以,当发现证人的精神状态异常时,司法机关
应委托进行鉴定,对其作证能力进行评定.
精神病人如果由于疾病致使其不能辨明是非,不能正
确表达真实情况,都属于无作证能力.但精神病人或智能
障碍者并不都属于无作证能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所要证
明的事实而定,如果需要作证的仅限于某一简单事实(如
偷窃),只要是能分辨是非,提供实在的证据,并能正确
表达真实情况,即使是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患者,也可评
定为有作证能力.
(本文编辑:蔡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