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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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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问题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 问题 一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性与受理 精神病人(包括严重痴呆症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并不是精神病人或其家属说了就算数,必须经过人民法院 宣告才能有效,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有法律效力.宣布 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 院,也必须是该精神病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当地法院在宣告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有争议者应提供各方面的证 据材料,并委托精神病学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同样,法院 对于宣告被监护人为完全民事...
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问题
关于精神疾病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若干 问 一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必要性与受理 精神病人(包括严重痴呆症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并不是精神病人或其家属说了就算数,必须经过人民法院 宣告才能有效,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有法律效力.宣布 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 院,也必须是该精神病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当地法院在宣告该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有争议者应提供各方面的证 据材料,并委托精神病学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同样,法院 对于宣告被监护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事先也得进 行司法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再结合其他有关证据, 经讨论后才能宣告. 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由于刑事诉讼法 对民事案件没有调整能力,没有硬性规定一律由省级人民 政府所指定的医院进行,所以凡是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 鉴定人,都可以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至于司法机关 或其他部门聘请哪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那是委托机关的 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人自己可以取证 和举证,他们不但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的权力,还有直接 委托鉴定的权力,因此,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机构或鉴定 人,不但要受理法院或其他委托机关的委托,更要随时受 【收稿日期】2003.09.15 【作者简介】李玉经(1943.),男,主任医师 理个人的委托. 二,送检材料 委托鉴定的部门或个人,在提请鉴定时,应该移送如 下材料,即:?介绍信,个人委托者须持相关部门的介绍 信及个人身份证;?申请作精神医学鉴定的”综合材 料”;?根据”综合材料”填写的医学鉴定委托;?涉 及民事活动的全部卷宗材料. 委托鉴定的机关或个人,必须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 供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人有权阅卷并向办案人员了 解相关情况,也可以直接询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材料中 不全面时,鉴定人可要求委托机关去补充材料,也可以和 办案人员一起去调查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送检材料,不但包括案情有关材料,更要有被鉴定人 的既往精神健康状况,精神疾病史(如门诊,住院的诊疗 情况),社会适应功能情况及既往的鉴定情况(鉴定结 论).通常在受理这方面鉴定时,可发给委托单位或个人 综合材料提纲”提纲”建议如下: (一)委托鉴定单位或个人,办案人,申请人 (二)案由 (三)被鉴定人的一般状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婚 姻及住所,家庭或户籍地址等. (四)被鉴定人的个人生活史 包括母孕期及出生时隋况,自幼精神发育情况,学习 情况,婚姻情况,工作情况,平素与周围的接触情况,社 会交往及社会适应情况(包括道德法律法规的遵守情 况),有无犯罪前科等. (五)被鉴定人的既往疾病史 既往有无重大疾病史,尤其是脑外伤,癫痫,中毒, 精神病史. (六)被鉴定人的家族史 父母系三代中有无重大遗传疾病史,癫痫及精神病遗 传史. (七)简要案情 (八)卷宗及证言材料 (九)既往鉴定情况(提供鉴定书) (十)此次鉴定的理由和依据 (十一)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目的与步骤 (一)目的:根据委托单位或申请人个人提供的资 料,结合精神及躯体(包括神经系统)的全面的检查,分 析,讨论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病情之严重程度 如何,是否因精神症状使其对周围的事物(包括各种民事 活动),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对行为后果的 预期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等的影响程度.评定其民事行 为能力等级,为处理各种民事案件提供证据. (二)步骤:在进行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 应按下述步骤进行: 1,根据所提供的被鉴定人平素的精神,行为异常 现,社会功能及社会适应障碍的状况,结合精神及躯体全 面的检查,确立医学诊断. 2,根据诊断及疾病严重程度,结合民事案件的具体情 况,分析讨论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尤其是涉案民事活 动),能否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民事 义务.即能否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民事 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根据诊断,病情之严重程度及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 精神适应能力,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写出鉴定结 论. 四,操作要件及 (一)操作程序 1,查清被鉴定人平素精神,行为表现特点及社会功能 与社会适应能力. 2,确立精神疾病诊断. 3,判定精神症状(状态)对民事活动,尤其是对具体 案情事物的影响程度,即民事行为能力受损程度. 4,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等级. (二)精神状态表现特点 法律上的精神病人(包括严重痴呆症者),即民法通 则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其平素的精神,行为表现及社会功能和社会适应能 力特征如下: 1,长期慢性的精神病状态或精神病的发病期,或严重 痴呆者,存在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或幻觉,妄想,或思 维逻辑障碍及其他思维结构障碍,或情感淡漠,倒错,衰 败,或行为怪异,紊乱等)或严重的智能缺陷,而他们对 自己的精神异常又常常是缺乏自知. 2,由于精神病理及严重智能障碍(缺陷) (1)丧失或明显削弱了家庭职能,婚姻职能. (2)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学习. (3)不能正常地与周围人接触,言语交流不良,情感 沟通障碍. (4)不能妥善地保管个人的物品及处理个人的财产. (5)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对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尤其 是某种较为复杂重大的具体事物缺乏甚至是丧失认识能 力,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 (6)自我保护能力削弱或丧失. (7)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 (三)精神疾病的诊断 1,涉及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案件,其精神障碍以精神 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各种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痴呆综合 征为常见,其次是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人 格障碍,性变态及神经症. 2’精神疾病诊断的确立,即被鉴定人无论是患有何种 精神疾病,其诊断必须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即 CCMD-3,ICD-10或DSM-IV之标准. 3,诊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 神病或严重痴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这种精神障碍 或综合征,由于长期持续存在,对被鉴定人的民|.’活动产 生明确的影响:对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缺乏甚至是丧失认识 能力,判断是非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自我保护 能力削弱或丧失;不能理智的处理自己的较为重大,复杂 的事物.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意思). (四)民事行为能力等级界定 1,有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能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事务(包括复杂,重大的民事事务) 有明确的认识能力,判断(是非)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 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这样的人(自然人)即是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辨认能力的人,.称之 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事务丧失了认识能力,是非 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和主客 观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即可以认定是不能辨 认自己行为的人,也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将无 法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 事义务. 如果对一般性民事事务可以参与,也能较为贴切地表 达自己的意思,但对较为复杂,重大的民事事务则不能理 智地恰当的处理.即对该类民事事务缺乏完整判断能力和 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为能力人,也就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不得不对其 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3,暂时性无行为能力:精神病的发病期,由于精神病 性症状使其对某些较为复杂的民事事务,丧失了认识能 力,判断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 和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可以认定他们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在此期间他们无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 事务.这样的人称之为暂时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待他们 精神恢复正常后,可重新恢复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我们建议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同 时符合下述二项: (1)下述之一:精神病未愈,病情持续达一年以上; 严重智能缺陷或中度与更重的精神发育迟滞;严重的或与 精神病等位的精神障碍,病情持续一定时期不缓解,或在 较长时期内反复多次发作者. (2)下述之一:由于上述严重的精神障碍及较长时期 的精神异常,致使其 对所从事的各种民事 活动,尤其是较复杂 的,较为重大的民事 事务,丧失了了认识 能力,判断能力和对 行为后果的预期能 力,即所谓的丧失了 辨认能力;或由于上 述严重的精神障碍及 较长时期的精神异常 (包括严重的智能缺 陷),致使其对所从 事的某一具体的民事 事务,不能做出正确 (2)因上述情况,致使下述之一者:致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或不 能较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 (1)下述之一:慢性精神病未愈,缓解或痊愈;轻度 精神发育迟滞或边缘智力者;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无精 神病或伪装精神病. (2)下述之一:有良好地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是 非有明确的判断能力,能完善地表达自己真实的(主客观 一 致的)意思;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良好的认识能力, 有完好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几种民事事务行为能力的鉴定 (一)遗嘱能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 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经鉴定该当事人在 订立(写)遗嘱时是处于严重痴呆或精神病阶段,其遗嘱 应该是视为无效的.如被继承人具有行为能力,确系本人 的意愿,只要是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例如 的(即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示”;或由于上述严重 的精神障碍及较长时期的精神异常(包括严重的智能缺 陷),致使其在所参与的某一具体的民事事务的活动中, 由于对具体事物缺乏深刻的理解,以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不能保护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 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 (1)下述之一:慢性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即缓解 不全)或残余状态;轻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缺陷为 中度缺陷者;其他精神障碍(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除 外). 有意识地剥夺未成年 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的继承权,以 及其他与国家政府法 令相抵触的内容), 在法律上是可以承认 有效的,其他人对于 这一法律行为也无权 加以干涉(如果遗嘱 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政 策有抵触之处,可认 定其中有抵触的部分 无效或全部遗嘱无 效). 遗嘱能力的评定 标准: 被鉴定人(也即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如果同时 符合以下l,.2N项条件的,即为有遗嘱能力,所订立遗嘱 应视为有效.反之,则无遗嘱能力,所订立遗嘱应视为无 效. l,被鉴定人在订遗嘱时,必须清楚以下各种情况: (1)他必须知道自己是在订立遗嘱,并了解该遗嘱的 意义和影响; (2)他必须知道自己财产的主要情况与基本数额; (3)他必须知道根据此遗嘱继承人是谁; (4)他必须不受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包括过分关心, 诌媚,欺骗,恫吓,威胁等; (5)他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不受任何药物(包括酒 类)的影响,以免遗嘱失真. 2,被鉴定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有订立遗嘱的基 本能力:必须具有正常的记忆能力与判断能力,并能够作 出正确的意思表示. 要提请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者),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有与常人一样的继承权.其他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从道义上讲这些病人由于罹患精神 残疾或智力残疾,理应比其他同位继承人获得较多的遗产 才较为合理. (二)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实现 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精神病人的权益受到侵 害或涉及各种民事纠纷时,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 精神病人往往不具有诉讼能力,必须通过诉讼代理人代理 他参加诉讼活动,这已成了当今的一种法律常识.有无诉 讼能力,也需要精神病专家通过鉴定提供证明. l,有(完全)诉讼能力 评定为有完全诉讼能力,应具备意识清醒,了解有关 诉讼的意义,并了解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具备辩认能 力,知道所进行的诉讼事物的性质,后果与利害关系;以 及能够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中的一 项. (1)无精神病或伪装精神病.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3)边缘智力及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或转一中度智能缺 陷者. (4)虽有精神病史,但是在从事民事诉讼中及在诉讼 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精神异常. (5)虽患有精神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 的局限性(例如慢性偏执性精神病),且这种病理性精神 活动与民事诉讼之事务无关. (6)间歇性精神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消失,精神 正常者. 2,无诉讼能力 评定为无诉讼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下述之一 ?精神病发病期或未愈. ?中度及其以上精神发育迟滞或严重的痴呆症者. ?与精神病等位的精神障碍(包括暂短精神病性障 碍). ?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偏执性精神病. (2)由于上述严重的精神障碍致使其为下述之一者: ?不能了解其有关诉讼的意义,同时也不知晓自己应 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 ?其丧失了有关民事事务的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包括 对诉讼事物的认识能力,对是非的判断能力和对所进行的 诉讼事物的性质,后果与利害关系等. ?不能够针对所涉及的诉讼事件中的事实,做出真实 的意思表示. (三)作证能力 作证能力,又称证人能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 务出庭作证.但如果是精神病人,尽管当时曾亲临现场, 但是由于精神异常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者,应认定是无作 证能力.所以,当发现证人的精神状态异常时,司法机关 应委托进行鉴定,对其作证能力进行评定. 精神病人如果由于疾病致使其不能辨明是非,不能正 确表达真实情况,都属于无作证能力.但精神病人或智能 障碍者并不都属于无作证能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所要证 明的事实而定,如果需要作证的仅限于某一简单事实(如 偷窃),只要是能分辨是非,提供实在的证据,并能正确 表达真实情况,即使是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患者,也可评 定为有作证能力. (本文编辑:蔡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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