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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2018-11-08 2页 doc 12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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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保险 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 (1)被保险人杨某(女)于1997年9月9日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 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 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 次日,杨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保险何时成立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保险 公司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 (1)被保险人杨某(女)于1997年9月9日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杨某的死亡 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 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 次日,杨某交纳了4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4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 元。业务员拿到钱后,给杨母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4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 9月11日、12日公司休息。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杨某之女),投保人杨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投保人于1997年8月30日签署《人身保险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 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1997年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1997年9月13日,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应该从此时成立,但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杨某此时已经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保险标的已灭失,保险合同不成立,所签发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赔偿义务。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退还给投保人。 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时间,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非常复杂,本案即是一例。《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保险合同成立。"这是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成立时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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